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DL 612--1996
前 言
本规程是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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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业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 王世江张秉昌 黄振康 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DL 612--1996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监察管理
5 锅炉结构
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
7 金属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8 受压元件的焊接
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0 锅炉化学监督
11 锅炉房
12 安装和调试
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
14 检验
附录A(提示的附录) 电厂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附录B(提示的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国内外钢号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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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 9222-88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DL 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43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 441-9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 515-94 电站弯管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J 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DL/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SD 263-88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SD 268-8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SD 340-87 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SDJ 68-84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SDJ 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SDGJ 6-78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SDJJS 0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JB/T 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3 总则
3.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3.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对受监设备实施全过程监督。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规程。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3 电力工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3.4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而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和科学论证,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在指定单位试用。
3.5 由于用用国外锅炉建造规范而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应在全面执行国外系列标准的情况下,方可按国外标准执行,并应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同意。
4 监察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 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4.2 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应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配备锅炉监察工程师。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4.3 锅炉订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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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条件应根据本规程有关要求和SD26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进行谈判,进口电站锅炉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部颁《进口大容量电站锅炉技术谈判指南》和《进口大容量火电机组热工自动化技术谈判指南》有关部分的要求。
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部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和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
4.4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质量,应实行监检。监检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安装和检验单位参加,按部颁《国产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装质量,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执行。
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
参与制造质量监检和进口设备检验的专业人员,应持有锅炉监察工程师或检验员资格证书。
4.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使用单位,按部颁《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和《能源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在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容器监察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领取使用证。
4.6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爆破等重大事故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的调查委员会,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告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4.7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主持,并在安全技术上对评估结论的全面性、正确性负责。
退役重新启用的设备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在役设备管理。
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4.8 锅炉出厂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装、运行、维修检修所需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
a) 设计图纸(锅炉整体总图、各部件总图和分图、汽水系统图、热膨胀系统图、测点布置图、基础负荷重及其外形图等);
b)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c)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和反力计算书;
d)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焊接质量和水压试验合格证明等);
e)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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