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滥用职权北京一国企老总身犯三宗罪获刑五年
?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滥用职权北京一国企老总身犯三宗罪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 2004-02-11 10:15:55
北京市国有企业的一名主管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挪用单位资金百万余元;还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近四百余万元;隐瞒国有资产不报,数额近五百万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2月6日,被告人李丽娟因犯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丽娟于2000年9月10日起开始担任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文化体育用品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她为了达到购买阳春光华橡树园一号底商房作为日后营利之目的,于2002年4月9日将其单位两份存款及利息总计人民1405988.16元取出后,转存至其新开户的个人存折内,后从上述存折支取人民币1405987元,支付给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以其子王某名义购买的阳春光华橡树园108号底商房的首付款。同年6月12日,她又通过另一公司向海文体公司归还该笔款项。在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同时,李丽娟还于2002年4月初,指使本公司业务干事牟某和会计李某,将本单位1998年、1999年下半年、2000年全年收取的宣传费会计资料全部销毁,合计涉及金额人民币380余万元。在1999年改制过程中,她又滥用职权,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宣传费不入公司账,隐瞒此笔国有资产不报,数额达人民币4971231.59元。2002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依法追回该笔国有资产。2003年5月,被告人李丽娟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丽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人民币14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意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违反会计法规,指使他人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侵犯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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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滥用职权,在企业设置账外账,且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不报,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据此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丽娟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