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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doc]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 728 广西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XIUNI,?FRSI.?.1YFORNAt?IONAIl1?IES (PhilosophyI_n({SocialScienc~Edition) 第30卷第2期口2008年3月 vOL.3ONO.2口MAR.2008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 和谐社会建设 口姚忠仁 [摘要社会形势的演变对刑事政策的变迁具有某种决定意义,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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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 728 广西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GUANGXIUNI,?FRSI.?.1YFORNAt?IONAIl1?IES (PhilosophyI_n({SocialScienc~Edition) 第30卷第2期口2008年3月 vOL.3ONO.2口MAR.2008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 和谐社会建设 口姚忠仁 [摘要社会形势的演变对刑事政策的变迁具有某种决定意义,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促进 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具有保障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具体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支持,因 此需要在诸如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死刑复核程序等涉及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多维度的制度设计 和改革. L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I)F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一 CriminalPoliciesCombiningGenerosityand StrictnessNeededin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 YAOZhong—ren (Guang~riCollegeforProcurators,Nanning530022,China) Abstract:ChangesinsocialconditionsplayadecisiveroleintheChangesof criminalpolicies,andthepoliciescombininggenerosityandstrictnesswillbecon— tributabletopromotingtheharmoniousdevelopmentofthesocietyandachieving all—roundprosperity.However,suchpoliciesneedaseriesofsupportivesys— terns:therefore.itisnecessarytocarryoutmulti—dimensionaldesigningand re— forminrestorativejustice,community—basedcorrection,deathpenaltyrevi e— wingproceduresandSOon. KeyWords:harmonioussociety;criminalpolicies;combininggenerosity andstrictness;restorativeiustice;community—basedcorrection 一 ,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谐社会是人类的追求,存巾目源远流长 的义化传统『t.”“足一种有着强烈儒家色 彩的政t社会张l丈化诉求ff=_【儒家的”和 谐”思想足?种静态的秩序.礼会主义和潴社会 具体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为”民法治,公正义,溅信友爱,充满活 力,安定有,人-jfI然干?谐相处的社会”,它既足对 传统儒家思想的扬弁.义是对近现代以来法治思想 的吸纳,可以说,礼会ii义干?谐社会应该足高度发展 的法治社会.是范服法治社会初期些缺陷与不足 的一种较完荚的?会状念.它体现r多数人的正 义.但对少数人的1j利箍绝小漠视,克月『正了多数 人暴政的可能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多数人 的和谐社会,更是全体人民的和谐社会,相对于中国 社会转型时期而言,更加注重人权,并形成良好秩 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自由,平等,正义,秩序 等社会价值得到充分关注和体现,更重要的是,政治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元社会结构体系基本形 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表现为市民社会自治能力变 强,并不需要政治国家时时处于监控状态,而刑事和 解,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和谐社会区别其他类型社会 状态一个主要特征.正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高 度发展的法治社会,这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 发挥作用的广阔间. 1.和谐社会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存在的 赛严相济帕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基础 可以说,社会形势的演变对刑事政策的变迁具 有某种决定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社会 形势趋于好转,国家工作重点也发生转变,形成了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十年”文革”期间, 这一刑事政策受到歪曲与践踏.拨乱反正后,1979 年《刑法》第一条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确定 为中国的刑事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提出与发展, 中国步入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交替使得社会 规范体系不够严密,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有学者指 出,新中国的刑事政策并不是法治发达的结果,而是 运用权力之策略,技巧的经验总结,是传统的刑罚 “世轻世重”策略的现代版._1”到了2o世纪8o年 代以后,中国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步入 转型时期,犯罪数量激增,各种社会矛盾被激化,”严 打”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 政策被片面运用.9O年代,”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国 家;b-略被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 心.与此同时,法治经验逐渐积累,经济发展,社会 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标志着社会转 型逐渐完成,人们对犯罪的态度更加理性化.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 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 事政策的复归,但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E2](Pll~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任务,和谐社会应当是高 度发展的法治社会,各项社会制度齐备,各种矛盾趋 向缓和,这也为”严打”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 政策复归提供了社会基础.但由于”惩办与宽大相 结合”刑事政策蕴含着意识形态的成分,该政策内 容中”抗拒从严”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有些表述 显得有些过时,因而有学者赞同以”宽严相济”取代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口I(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和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的出台,看起来似乎是偶然的互不相干的两个 概念,但和谐社会理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决 定性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实现全面小康具有保障作用,有时两者也会有紧 张的一面. 2.和谐社会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提供 更多的可能性 首先,和谐社会为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 两种趋势提供更大的可能性?.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非 犯罪化两种趋势共同决定了刑事法网对社会违法犯 罪行为控制的疏密程度.随着经济发展,经济刑法 的犯罪化趋势十分明显.比如刑法修正案(五)将妨 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 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罪,严密了法网;刑法修正案 (六)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扩大洗钱犯罪 的上游犯罪的范围等.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在1997 年刑法修订时表现明显,但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司法 解释来进行非犯罪化的实例目前还没有出现.虽然 有学者认为从目前中国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 范围来看,刑事立法的重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不 应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1(„但非犯罪化的趋势 也同样存在,比如引起广泛讨论的安乐死的非犯罪 化问题,随着和谐社会的建构,人们观念的进步,不 能轻易否认非犯罪化的可能性. 其次,和谐社会为司法的轻缓化提供现实基础. 和谐社会各种矛盾缓和,社会控制手段丰富,市民社 会自治程度提高,国家不N-单一依靠刑事法律来调 控社会,必然会出现司法宽缓化,也即和谐司法.表 现为国家不再将犯罪视为异端,而注重恢复性司法 对常规司法的补充作用,对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也 开始有所限制,注重刑事和解的价值,把被害人的权 利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暂缓起诉制度把一部分轻 微犯罪非犯罪化,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陷,更加注重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这些措施为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的贯彻,尤其是避免”严打”的弊端提供坚实的 现实基础. 最后,和谐社会为执行司法的轻缓化提供可能 性.在刑罚执行措施里面,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具有 里程碑意义.一般认为,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为了 配合”严打”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彻底收回死刑 复核权,这一方面表现国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另一 方面也为”严者更严,宽者更宽”提供制度保障.在 非刑罚化执行措施里面,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 一 定成效,作为刑罚的一种替代措施,保证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这5种类型的非 监禁刑的改造效果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具有实 质性意义.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维护刑事法治的重要手 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提 供有力保障.矛盾无处不在,社会的和谐需要有某 种力量来化解这些矛盾,促进和谐.刑事法律作为 社会保障法,具有特别的意义.刑事政策的直接目 的是打击,预防,控制犯罪,其根本目的是人权保障,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了 “抓大放小”的刑事法治的作用,把社会有限的资源 整合到打击严重犯罪活动上来,有助于社会稳定,形 成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 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是预防,控制犯罪,追求一 种良好的治安环境,在执行的过程中会过于功利. 把对秩序的追求放在首位,町能会把民主,平等,正 义等价值置后.而和谐社会是一一种成熟的法治社 会,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以民主法治,人权保障为前提 的.和谐社会中各种社会措施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措 施,而刑事政策相对这些措施而言是一种”治标”与 “治本”的关系.如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宽严 有度,宽严审时”中,对社会形势做出不合时宜的判 断,可能导致宽严失度.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具体制度 的支持,这涉及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多维度的制度设 计和改革.”宽”的一面包括在起诉前实行暂缓起}斥 制度,扩大不起诉权,在审判阶段进行恢复性司法, 多判一些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在执行阶段加大社区矫正比重,注重矫 正效果.”严”的…?面表现在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可以 适用死刑,利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我们经历 过三次”严打”的洗礼,所以在当前和谐社会刑事政 策中”宽”的一面需要我们倾注更大的精力. 1.-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刑事政 策实现中的一项新制度,它是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国 家犯罪人”模式反思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 以”犯罪人受害人”模式为主要特征.传统司法认 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大J而由国家代表被害 人对犯罪进行追诉,注重用刑罚来修复被犯罪人破 坏了的社会关系.由于犯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 显得十分渺小,而刑事程序中强调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权保护,被害人长期被遗忘在角落.恢复 性司法则认为犯罪的本质主要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或 社区的侵害,强渊个人和社区在处理案件中的作 用.14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 只是扮演着调停者的角色,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 凸显. 恢复性司法的优点十分明显,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被害人完全从国家追诉机关的背影中走 了出来,通过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被害人倾诉自己 的感受,从容说出自受害的真相.接受加害人忏悔 和赔偿,使他们摆脱受害苦的心理阴影,重获安全 感,并在此基础上和加害人和解. 其次,有利于加害人认识到加害行为的危害性, 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从而避免可能 的监禁性刑罚带来的副作用. 第三,有助于丰.卜区的和谐.恢复性司法通过道 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非龄禁性措施使被 害人得到补偿,同时让加害人主动摆脱不良人格,有 利于预防犯罪.恢复性司法为冷峻无情的国家司法 打开一个缺口,注入丝丝温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 和解.另外,社区参与到矫正加害人的行动中来,改 变社区视犯罪人为异端的看法,增强社区的安全感, 有利于社区和谐. 第四,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打击犯罪,预 防犯罪的效率.恢复性司法的成本大大低于普通刑 事司法程序,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从大量的轻微刑 事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 恢复性司法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具有 重大意义.但由于恢复性司法主要局限于有具体被 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其适用范围有限;恢复性司法 程序的运行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哪一方当事 人不愿意和解,恢复性司法就只有停止下来;恢复性 司法良好的颅防犯罪效果取决于加害人主观上真诚 悔过,但加害人的内心世界是难以量化评估的,因而 其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恢复性司法对于和谐社会 构建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只能作为正式司法模式的 补充,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 和简易程序适用结合起来. 2.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 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 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 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社 区矫正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矫正的 手段单一,适用社区矫正数量偏低等问题,这些问题 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不能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的需要. 一 N-先,关于社区矫正的机构问题,中国现行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监督考察权力统一交给了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 罪犯所在单位仅仅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对 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刑法没有明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只 是说明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一般认为 其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而2003年7月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 社区矫正试点212作的通知》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 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 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 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 工作,从而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这一规定,实际上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缓刑等 非监禁刑罚单一执行主体机关的地位.从目前社区 矫正试点情况来看,基层社区矫正人员要受到地区 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的监督管理, 由于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和工 作重点偏离.lj(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 完全享有社区矫正的执行权力.因为社区矫正是与 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理论上应当由一个和监 狱机关一样的独立部门来实施.由于公安机关是国 家的追诉机关,不应当同时兼任刑罚的执行机关,这 与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原理相违背,事实上,公安机 关既没有精力也没有水平来完成专业性极强的社区 矫正工作.lj(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狱机关 一 样,应当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同时接受检察 机关的法律监督. 其次,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问题.由于没有一 个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一般 没有职业资格考试,就业门槛低,导致工作人员素质 参差不齐.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后,社区矫 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应具有相 应的法律知识.由于社区矫正需要大量的志愿者的 服务,政府还可以聘用社区矫正方面的专家学者,爱 好者,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 第三,矫正手段应当多样化.社区矫正的手段 应当和社区矫正的任务相一致,社区矫正的任务一 般包括行刑,矫正,安置救济.目前社区矫正大都局 限于行刑和矫正,对于安置救济措施没有相应的有 效手段,应当建立帮助矫正对象培养劳动技能,解决 劳动就业问题,形成健康的心理,有利于重返社区, 融入社区. 最后,在试点过程中,如果对社区矫正的机构,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矫正手段等问题有了比较成 熟的认识后,可以就社区矫正问题提请人大常委制 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3.死刑复核程序 由于目前中国还不完全具备死刑废止若干条 件,死刑限制论是符合中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 策的.死刑作为一种极刑,应当从程序上严格把握, 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具 有特殊意义. 死刑复核权经历了下放(1980,1983),争议 (1996,1997),回归(2004,2006)三个主要阶段,可 以清楚地看到刑事政策对死刑复核权的影响.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然而由于当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发生了几起 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而《刑事诉讼法》刚刚施 行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决定,在当年部分下 放死刑复核权.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延长下放的期限至 1983年底.但那一年,中央做出了”严打”的决定, 使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后 来,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 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I,甘肃和贵州等6个省,自 治区的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争议随着死刑复核权下放也越来越激烈,2004年以 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 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 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统 一 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从 2007年1月1日起,彻底收回死刑复核权. 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 刑复核权以来,死刑数量继续明显下降,截至2007 年7月,不核准死刑案件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不少地 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比例,几乎接近甚至超 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如果死刑案件核准权 不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部分案件可能就要被 核准执行了.可见,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死刑复核权彻底收回后,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如 何完善是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一环.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是一个司法性质的程序,而非行 政复核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原则. 所有死刑复核案件,一律应该开庭审理,对于言词证 据有争议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死刑复核 程序由3,5名法官组成审判庭,检察官,辩护律师 和被告人出庭参与复核程序.应当建立死刑复核程 序审限制度,执行期限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审限以 3个月为限,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死刑复核后需 要执行死刑的应在3个月以后执行,而不是立即执 行.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对 程序和实体予以监督,前者包括审判庭组成是否合 法,法官应否回避等,后者包括是否未成年,是否孕 妇,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另外,为了加强检察机关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应在检察机关内部增 设专职的法律监督厅(处),专门负责对二审,死刑复 核等程序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的死刑复核案 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的副检察长,法律监督部门负责人都应可以列席最 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审判委员会,并可以发表监督 意见. 三,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世纪后半期以来,人们基于对犯罪原因多元 化的认识和刑罚”目的刑”观念的转变,出现了刑罚 人道化,轻缓化的潮流,世界范围内”轻轻重重”的刑 事政策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近年来,党中央全面提 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中国理应 改变长期以来的”严打”政策,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过程中,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注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 在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刑事 法网的疏密程度,刑罚执行的宽严应结合当今社会 情势,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法律的自身效果而忽视法 律适用,执行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必须做到两者统 一 o 2.要正确处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刑事政策刑法化和刑法刑事政策化是当今刑法 学界的一种思潮,刑事政策独立存在有利于刑事法 律的完善.严格控制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范围有利于 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运用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时,一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刑事法 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绝不能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 社会控制的目标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更不能为了追求个案的刑事政策效果而违 反刑法面前人人甲等原则.刘?于一些成熟的,长期 的刑事政策的制度内容应尽快法律化,对于短期的 刑事政策制度内容也应慎重对待,一定要与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3.要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与实现 之间的关系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刑罚轻缓化等理念逐步张扬,但打击犯 罪,实现实体正义也是我们追求的重要价值,在贯彻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不能一味求”轻”,对于 轻罪也不能尽可能地都判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树 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念对于实现这一刑事政 策极为重要,但刑事政策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需要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相配套.囹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黄京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J].北京: 法学杂志,2006,(4). [3]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6. [4]陈晓明.论修复性司法[J].北京:法学研究,2006,(1). [5]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J].北京:法学论坛,2006, (4). [6]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EJ].北京:政法论坛,2004,(3). [7]严励,孙晶.刑事政策刑法化的思考[J].北京:政治与法律,2005 (4). 收稿日期2007—11—20 [责任编辑黄世杰] [责任校对刘连芳] [作者简介]姚忠仁(1974,),男,汉族,湖北潜江人, 广西检察官学院讲师,硕士.广西南宁,邮编:530022. 打造特色优势品牌——文学院举办”生态美学与民族文艺学”学术沙龙 2008年3月6日晚,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举办了一场文学沙龙.袁鼎生副校长以及文艺学,民间文学,古代文学,比较文 学和现当代文学等专业的师生共同探讨”生态美学与民族文艺学”方面的科学发展问题.袁鼎生副校长强调生态审美学与民 族文艺学两个学科问的关系.他说,生态审美学是研究民族文艺学的基础,研究民族文艺学要从多学科共同组成的学术高原 找理论,找方法,找视角.民族文艺学目前是一门潜在学科,尚未形成真正的民族文艺学,这就需要生态美学,生态批评,文学 研究,文学人类学和审美人类学等多种学科的联系与辅助,从”理论维度,应用维度,历史维度”三维思想出发,通过不同学者所 在的不同生态位,将理论前沿与建立民族文艺学系统相结合.同时,利用好”自治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生态审美学”和”民 族文艺学,重点学科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两个载体,将我校的民族文艺学特色转化为品牌优势,建立起系统的生态文学学科和 系统的民族文艺学学科,创建具有当代性的学术高原与生态审美文化,进而共建民族特色学科. 与会人员纷纷阐述自己的观点,李启军教授在发言中谈道,生态性是民族文艺学的共性,在研究民族文艺学理论时,要用 “多层本质论”的观点进行探讨,抛弃”绝对本质论”.王尔勃副教授认为,要继续研究民族文艺学理论,就需要”用开放的态度 进行研究”,要用扩展的眼光进行个案研究,跨学科地进行比较研究,在交流中实现兼性研究,从而在民族文艺学理论上取得更 大的突破.(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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