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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川区户籍轨制改革转户居平易近村庄宅基地及其附属举动办法用地处理与应用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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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川区户籍轨制改革转户居平易近村庄宅基地及其附属举动办法用地处理与应用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双)[新版]合川区户籍轨制改革转户居平易近村庄宅基地及其附属举动办法用地处理与应用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双) 关于印发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332号)(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201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 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

[新版]合川区户籍轨制改革转户居平易近村庄宅基地及其附属举动办法用地处理与应用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双)
[新版]合川区户籍轨制改革转户居平易近村庄宅基地及其附属举动办法用地处理与应用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双) 关于印发合川区户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332号)(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201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 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精神,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研究,现对《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合川府办发〔2010〕14号)进行以下修订: 一、修订条款中宅基地的概念,明确宅基地的含义包括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农村居民转户后,既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用地已确权发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未确权发证的,依附属设施归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其用地权属;协商不成的,由各镇街组织相邻关系人、相关权利人协调,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现场指界确认,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每户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确权面积的1倍。 二、将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市级周转资金的支付范围。市级周转金的支付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是指:2010年8月1日以来的整户转户居民,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具有合法权属的连体房、夹心房以及因不符合现行有关复垦条件要求的整栋房屋,其土地四至界限清晰。对于2010年8月1日以来,分房分户形成的连体房、夹心房等暂不纳入退地范围。 三、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四、转户居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扣除已预付价款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将价款直拨至每个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在宅基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到新农村集中迁建。 六、根据渝办发〔2010〕269号、374号及渝办发〔2011〕91号文件等规定,农村居民转户后保留宅基地或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按照以上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合川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合川府办发〔201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 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立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周转资金专户,负责周转资金管理、补偿资金拨付和复垦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农投(集团)公司负责归还市级周转资金,区城投(集团)公司负责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周转资金。公安、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街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第二章 处置 第四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区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区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镇街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按规定纳入周转资金支付范围。 宅基地的含义包括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用地已确权发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未确权发证的,依附属设施归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其用地权属;协商不成的,由各镇街组织相邻关系人、相关权利人协调,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现场指界确认,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每户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确权面积的1倍。 第五条 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 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根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大小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是指:2010年8月1日以来的整户转户居民,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具有合法权属的连体房、夹心房以及因不符合现行有关复垦条件要求的整栋房屋,其土地四至界限清晰。对于2010年8月1日以来,分房分户形成的连体房、夹心房等暂不纳入退地范围。 转户居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扣除已预付价款后,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将价款直拨至每个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六条 转户居民拟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镇街、村、组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协商置换,退出置换出的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价款等事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到区土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应统筹组织危旧房改造、村庄整治与宅基地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原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租赁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租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租赁协议应公证)。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街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镇街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镇街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区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区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注销。区户籍制度改革退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 (五)区政府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即提请地票交易,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价款。 (六)农转城居民退出宅基地时应变更户口信息。农转城居民在退出宅基地时应将户口簿交回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户口信息,统一标注“已退地”印章。户口簿中没有标注“已退地”的农转城居民,国土部门不得审核宅基地补偿费,社保部门不得办理征地农转非保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区国土房管局、各镇街应对转户居民退出的能复垦产生地票、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分类建立台帐,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各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退出的暂不能复垦的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时尚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区国土房管局应高效服务,按规定及时审查处理;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及农村危房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将来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在宅基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到新农村集中迁建。 第三章 复垦与利用 第十六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国土房管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房管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方式统筹利用。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复垦前,区政府及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指定给各镇街通过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取得相关收益。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一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等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退出宅基地的价款和周转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地票价款和周转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第二十三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区城投(集团)公司、区农投(集团)公司、镇街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处置、复垦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在2010年8月1日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若其自愿申请退出,可按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申请复垦并按地票政策获得相应价款。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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