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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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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解除条件,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应对解除难规避解除风险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短期合同又面临留人难的问题。随着“用工荒”的出现这一矛盾就更加突击。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一矛盾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 案例: 同期限为1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李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合 约定:“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书...

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解除条件,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应对解除难规避解除风险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短期合同又面临留人难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随着“用工荒”的出现这一矛盾就更加突击。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一矛盾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 案例: 同期限为1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李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合 约定:“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均无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二年,以此类推。”2009年3月15日,李某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回复: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二年,不需要另行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A公司工作。 问: 1、李某已经书面提出续签合同,A公司没有续签,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李某的双倍工资, 2、若自动续签有效,自动续签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李某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了, 个人观点: 劳动合同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本案中,只要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为自动续签二年期限的合同,续签期限长于原有的一年,没有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精神也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到期前,李某又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李某提出续签其情形可能有,1,李某忽略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续签条款;2,李某提出新的续签条件。如果是李某的忽略用人单位告知原合同已经约定了续签条款不需要再行签订即可。如果是李某提出续签要求变更原合同的内容,由于原合同续签条款已经生效,此时李某的续签变更属于提出新的要约。用人单位没有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在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不存在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A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签的条款仅仅是简化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手续,续签事实已经成立。也就是说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双方履行的是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李某即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了。当然,李某也可以放弃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权利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介绍:王先生是某涂料公司的员工,2007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并且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动延续”。之后,双方便没有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2月,公司以王先生不服从调动为由将其解雇。王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双方观点:在本案的审理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 公司的观点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因此,2010年以后,双方之间是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原劳动合同。 王先生的观点是,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该合同已经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2010年以后,双方之间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至于原合同中有关“自动延续”的约定则是单位规避责任的借口。 律师评述: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在实务中,经常遇到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上有“合同期满自动延续”的约定。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持此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劳动合同的种类具有法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只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可以首先排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 (2)“自动延续”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种类法定性的原则,应属无效 如果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够自动延续,那么它就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在种类上应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该份合同又有明确的起止期限,即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从这点来看,该合同 的约定,使得该份又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因为“自动延续” 劳动合同在种类上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违反了种类法定性的原则,因此该条约定应属无效。 (3)该合同应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 由于“自动延续”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该合同已经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2010年1月1日以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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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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