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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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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可编辑)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可编辑) 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存基础。?..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 二近现代的相关国家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 二中外法律亲亲相隐制度的比较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辨证分析及其法律重构的思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分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三现代中国社会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

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可编辑)
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可编辑) 硕士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 目 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存基础。?..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 二近现代的相关国家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 二中外法律亲亲相隐制度的比较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辨证分析及其法律重构的思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分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三现代中国社会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冈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期间参与课题及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论文??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 摘要 亲亲相隐制度法理分析 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 富新梅 指导教师 时显群教授 中文摘要 在中国的历史中,亲亲相隐是指在亲属之间若出现犯罪行为,亲属彼此应当互相隐 瞒、藏匿、拒绝作证、帮助犯罪亲属逃跑等,而不负举证责任并且对此些行为不予以处 罚或减轻处罚,同时如果法律规定应当互相隐匿的亲属实施告发和举证行为则要被论罪 处罚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亲亲相隐作为一项义务性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统法 律体系中存续了二千多年,并且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思 想起源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经典著述,是对周礼中亲亲尊尊传统的延续。西汉时期亲 亲相隐思想被统治者引礼入法,使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应用于司法审判实 践,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成熟完善于隋唐时期,而淡化于明末清初,转型于清末和民国时期, 最终夭折于新中国的建立。 本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探讨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在古今中外不同国家所具有的普遍 性和强大生命力,通过比较研究阐明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现代法律价值,并提 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是通过对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进程和相 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归纳,对亲亲相隐这一我国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所蕴含的合 理价值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不同时期、不同法系国家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梳 理和归纳,并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中外的比较,得出两者的共同点和不 同点,指出古今夕都对亲属容隐权作了相关规定,体现出了这一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普 遍性和长久性还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是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辨证分析,针对这一法律制度从其能古今中外长 时间段广范围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历史局限性,最后列举了 现代中国社会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因。 亲属容隐权, 合理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摘要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 英文摘要” ‘‘、 ,,, , ,.,, , , ,“’’ .“ ? ’ , ??. ., ,. 堍 . , , ,., .摘要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 , ,,? ., ’ . ,. , : ,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中对亲亲相隐的表述是: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 指亲属间 可以相互隐瞒罪行,但是这里所说的可以相互隐瞒的罪行是范围限制的,并不是对所有的 罪行都可以免除告发和作证义务。在中国旧的法律体制中亲亲相隐是一项义务而不是一项 权利,义务人如果不隐匿犯罪反而主动去告发,是要被追究不隐匿而告发这种行为的刑事 责任。以前我们一直自认为亲亲相隐制度在其他国家都不存在,就是我国封建法律体系所 独有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国外,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现代,不管是奴隶制法、封 建制法、还是资本主义法都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可以说亲亲相隐制度 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共有现象。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有着十分复杂的的背景与原因, 今天,对这一古老的制度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我们依然会发现亲亲相隐制度蕴含着法 律文化中符合人类社会伦理的一种共性的特质,即对亲情的体恤与尊重。它的存在有其内 在合理性因素,也正因为此,亲亲相隐制度才能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存续千年。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 关于亲亲相隐思想在我国境内最早的历史记载是在先秦时期。根据《国语.周语》记 载,周襄王针对一起案件说:今元恒虽直,不可听也。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国君与臣子之间最好不要发生打官司的事情,今天元嗄的行为虽然有充足的道理和理 由,但我们仍然不能听取他的。因为倘若君臣之间都要对簿公堂,父子之间也存在诉讼, 这就没有上下尊卑了。从记载中可看出,周襄王认为君臣之间和父子之间最重要的就是 伦理纲常,提出身为臣子应该为自己的君主、身为子女应当为自己父亲隐瞒罪行。但这是 一种臣隐君、子隐父的单向容隐,反向则不用。 《论语.子路》中 亲亲相隐思想主张是孔子首次明确提出的说法获得了学界的公认。 记载,某天叶公对孔子说:“在我的家乡有个十分正直的人,一天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 他就主动去官府告发他父亲偷别人家羊的事情。孔子说:“我家乡那个正直的人和你所讲 的正直人是不一样的,父亲应该要为自己的儿子隐瞒不好的行为,而儿子也应该为自己父 亲隐瞒不好的行为,就才应该是所谓的正直呀。孔子所说的这种父子相互容隐的双向容隐, 应该是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正式提出。此时亲亲相隐思想虽没入律,但后世对孔子此话的信 奉使亲亲相隐思想的制度化获得了伦理道德上最有权威的支持。 《孟子.尽心上》中记载,某天桃应问孟 孟子也对亲亲相隐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子说:如果舜是当朝在位的天子,而皋陶便是当朝法官,这时候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 皋陶面对此事该如何处理呢孟子回答说:皋陶当然要令属下逮捕舜的父亲瞽瞍。桃应又 ?《国语周语》,山西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问:舜能眼看着自己的父亲坐牢而视而不见吗孟子回答说:就算舜十分厌恶这种做法也 没有办法,这是他父亲必须要承受的。桃应又问:自己的父亲坐牢后舜又该怎么办呢孟 子回答说:此时舜应该如扔掉破烂鞋一样放弃天子之位,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遥远的海边, 与父亲快乐生活,欣然终老,忘记他所放弃的天子之位。在孟子看来,国君的父亲杀了人, 国君不应该为了亲情干涉司法,国君之“隐”不可能像普通老百姓那样不占 不语时,但身 为儿子为自己的父亲策划出一种能够保护自己的父亲逃过法律制裁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这也是孝的体 现,这种行为满足了古代中国宗法社会中重视亲属间亲情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对孔子亲亲 相隐思想主张的延伸。 和孟子几乎同时代的韩非子对此种情况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韩非子认为忠孝在某些 情况下是不可以两全的,而如果当忠孝二者处于矛盾时,法家的选择便是放弃孝而满足忠。 法家奉行的是国家至上主义,必要时亲情必须服从国家,面对国家要奢求亲情。在实行“法 治”的秦朝,先秦法家在重刑主义思想指导下制定出了秦代法律,秦代法律虽然实行的是 “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也吸收了儒、道等其它学 派的部分思想,用来完备秦代统治思想。《史记.礼书》中就有记载:秦“悉内六国礼仪, 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秦代统治者借以深植民 心的传统尊卑思想出发,维护刚刚上台的地主阶级地位,因此,秦律在以“告奸”之罪实 现对各种犯罪惩治的基础上,也通过在实际司法程序中限制亲属互“告”的行为来维护 尊卑等级观念。秦简《法律答问》就有记载:子女告发自己的父母、奴婢告发自己家里的 主人,这种行为属于非公室告,官府是不予受理的。非公室告是指家里的主人或长辈擅自 杀死、刑伤、髡剃他们自己的子女或家中奴婢的行为如果遭到子女或奴婢的告发。这种非 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如果状告人继续告发,那么这个状告人是有罪的,要被处罚;状告 人已经被处罪后,又有其他人继续告发的,官府也不应该受理。秦律对家长在家族权利中 《法律答问》中记载了对“家罪的规定。 维护,还可通过对“家罪”的规定得以一窥, “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家罪’。 父亲与儿子居住在一起,儿子有杀伤父亲的奴隶、畜产的这些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 父亲死后不再追究儿子的责任从《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对于“家罪”的行为,也属 于不得告诉的范围,即使告诉,官府也不得受理,这反映出秦统治者在处置家族内部犯罪 问题上体现出的等级身份观念。但这种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非完全不受国家法律的调 整, 《法律答问》中也记载了“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请求杀,当三环环,音原, 即为“三宥”,古代判决死刑的程序之不否不当环,亟执勿失。免老是指达到 一定年龄、不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这段话是说达到一定年龄、不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控 告某人不孝,被告的不孝之人需要被判死刑的,应该立即逮捕该人,不要让他逃跑。换言 《史记.秦始皇纪》,山西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 《史记.礼书》,山西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之,设置“家罪”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重惩家庭中伦理性犯罪。“夫为寄獗,杀之无罪” 丈夫与他人通奸,杀死他是无罪的。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秦统治者对家族内包括族内血缘及主仆关系的“告奸” 行为并不认同,对此种告发采取不予受理的方式,达到使家庭中位卑者对尊者实施了侵害 其利益行为后“不言”的客观效果,这种法律贯彻方式实际上是在不自觉地践行亲亲相隐 思想。在西汉以前,亲亲相隐是思想家们的一种思想,并未得到统治者的完全 认同;到了 秦代,秦代立法者为在诸侯争霸的复杂、激烈社会环境中增强国家实力、稳定社会秩序, 通过《法律答问》将“非公室告”的具体做法进行权威性解释,使“亲亲相隐”中“子为 父隐”思想首次应用于实践。? .亲亲相隐在法律制度中的确立与发展 西汉初年,统治者在面对长期战乱造成的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现实情况下非常精明 地选择借用先秦诸家思想宝库中的智慧,以儒、道两家理论思想为指导、以法家已实施的 治国策略为模式,因势利导谋求自己统治王朝的立足与发展。儒学家们在社会经济适当恢 复后,便采取相应步骤,适时地引礼入律:他们首先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秦灭亡的教训,其次将总结的历 史教训引礼入法广泛制造社会舆论,最后通过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等手段将儒家礼的精神 注入到当朝法律之中,并同时将礼的精神与原则通过“经义决狱”引入司法领域。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通过《春秋》经义,肯定了亲亲相隐思想。到汉宣帝时期,宣帝 颁布“亲亲得相首匿诏令,这标志着从皇家御令这最高层面上确立了亲亲相 隐制度的法 律地位。“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无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 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段话意思是:父亲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丈夫与妻子之间的道义,是天生的,即便是有 了祸患,还是临死保存着真诚的爱结合在心里,这是非常的仁厚的表现,怎么可以违背呢。 从现在起,儿子包庇隐藏自己父母的罪行,妻子包庇隐瞒自己丈夫的罪行,孙子包庇隐瞒 自己祖父母罪行的这类行为,都不用再承担连坐责任的后果。而父母隐瞒包庇自己的儿子、 丈夫隐瞒包庇自己的妻子、祖父母包庇自己孙子的罪行这类行为,只要不是死罪的,廷尉 都应该请求皇上来做出决断。根据这诏令,幼卑者隐匿自己尊长者的犯罪行为,不 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尊长者对自己幼卑者除死罪之外其他的罪行的隐匿行为也不用承 担刑事责任。就这样汉代以“亲属相隐”的形式首次肯定了亲属之间“隐”行为的正当 性。从这一份皇帝颁布的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首先维护 了亲属间人伦关系的天然人性;其次,“亲亲得相首匿’’中的“首匿”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对于“亲亲相隐”何时入律,学术界有四种观点:并形成四种不同观点。出自秦律说。代表作为范忠信:《中西 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出自《二年律令》说。代表作为杨颉慧:《从张家 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学术论坛》年第期。汉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年说, 代表作为张友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汉宣帝地节四年 公元前年说,此为学界之通识。本人赞同通说之观点。 《汉书?宣帝记》,山西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有效的行为,就是容许我们积极主动的实旋行为将犯罪的亲属藏匿起来;第三,实施“隐” 行为的人员范围比较狭窄,这里仅包括夫妻、子女和祖孙之间,这些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 非常近的。最后,这份诏令对尊长者隐匿卑幼者和卑幼者隐匿尊长者的具体隐匿行为的后 果规定是不同的:对于卑幼者隐匿尊长者,无论隐匿自己尊长者的任何情况 何种罪行自己 都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对于尊长者隐匿卑幼者则有限制,是除死罪以外的其他罪行 进行隐匿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从以上总结的几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汉代的亲亲得相 首匿是对孔子提出的亲亲相隐思想更高层面上延续和肯定。 “相隐”首次连用是出现于《晋书.刑罚志》中,书中记载“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到了南北朝时期,“隐” 的范围有所扩大,从以前的直系亲属之问扩展到了旁系亲属兄弟姐妹之间,因为如果不将 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纳入相隐的范围,如果遇到像奸私这样的丑事,怎么好让自己的兄弟姐 妹来相互证明呢这说明当时的亲亲相隐制度把拥有容隐权的人员范围从父母直系亲属之 问扩大到旁系亲属的兄弟姐妹之间。虽然此阶段亲亲相隐制度中容隐方式较简单,只有窝 藏行为;从容隐范围来看,容隐范围狭窄,也只是包括三代内的男系亲的直系血亲,夫妻 及旁系血亲的兄弟姐妹之间。但亲亲相隐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便因为其与儒家道德准 则的和谐互溶而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纵观“亲亲相隐”思想从先秦至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可见,变革之中,先人们对孔子“亲 亲相隐”思想的批判大于对其理性思考,激进的秦代统治者自然不会器重该思想。但汉代 人在总结前朝经验中深切地体会到了过分背弃传统礼制、实行繁刑苛法的代价,“法令繁 惨,刑罚暴酷,亲疏皆危,外内咸怨,绝祀亡世”,加之儒学者们对理想的孜孜追求,坚 持不懈地用儒学干预政治,且不断吸收秦统治中的成功做法,终于成就了亲亲相隐思想的 法律原则化,尽管入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存在着“隐”方式上的简单单指言辞不 证或藏匿、范围的限制仅包括三代之内的男系亲的直系血亲、夫妻及兄弟姐妹之间 以及“首匿”主体司法利益享有上的差别。随着中国历史再次进入纷争和少数民族入主 中原时期,传统礼教的观念并未因此淡出,相反却成为统治者变革的思路之一、治国的策 略、俘获人心的手段,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的规定除了在适 用范围上的扩大外,其他方面便无本质性的突破。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完善 隋唐时期,国家不但完成统一大业,同时也完成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定型与完备的任务, 此时中华法系达到顶峰时期。其中,唐朝将儒家思想全面而完美地与法律制度水乳交融地 合而为一,达到“一准乎礼”之境界。 周小成:亲亲相隐制度的批判与借鉴,《大众科学一科学研究与实践》年第期。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唐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提出“同 居相隐”来处理亲情与法律的冲突。 《名例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 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碑为主隐,皆忽论。 即漏露其事,及撞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 用此律’’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凡是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包括自己的外祖父母、外孙、 孙媳妇、丈夫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这些亲戚彼此都可以相互隐匿自己所知道的彼此的 犯罪行为。部曲和奴脾可以隐匿自己主人所犯的罪行。如果为作为自己亲属的犯罪者们通 风报信,使他们得以逃亡逃脱国家刑罚的,这种通风报信的行为也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小功以下的亲属相互隐匿,承担的罪刑是减普通人刑罚三等后的处理。但如果自己的亲属 是谋反者,犯的是谋逆的罪行,便不适用此规定而对其进行隐匿。 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相比,唐代的同居相隐是有很大的进步:首先从可以隐匿的人 员范围看,已从之前的三代直系血亲、夫妻、兄弟姐妹扩展到了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也就 是说,只要共同居住生活,拥有共同财产的人,都适用此项法规。其次从隐匿的方式看, 从之前单纯窝藏扩展到可以积极主动的为自己的亲属通风报信并帮助其逃脱囚禁等,这罩 包括了可以采取积极主动地行为,也可以采取消极被动的行为。第三对隐匿行为后果的处 罚规定比较完备。《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卑幼告祖父母、父母者,绞,部曲、奴 脾告主,皆绞”,对亲属间互相犯罪的行为,如果是身处尊者对卑者犯罪,他们两个的服 制越近,亲属关系也就越近,那么这个尊者所受的处罚越轻,相反,如果是身处卑者对尊 者犯罪,他们两个的服制越近,亲属关系同样越近,那这个卑者受到的处罚则 越重。 唐代律法的“得古今之平”,可为后世典范,尤其是在协调人伦与法律关系的问题上, 宋代统治者基本将唐律照抄。 蒙古民族入主中原后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政权也大量吸收了汉民族先进的统治策略, 在亲亲相隐制度上更是直接沿用宋制。在元时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当官者的后代斡鲁思、 速怯等人向朝廷告发自己的父母有谋反的行为,元英宗大怒,认为,向朝廷揭发控告自己 的父母,这那是一个为人子所能做的事情对于这样做的人子应该处以斩刑。因此,元代 确立了“干名犯义”?的罪名,干名犯义是指除了犯有反叛、谋逆、故意杀人的罪行以外 的行为,身为儿子的不容许告发及作证证明自己父亲所犯的罪行及父亲有罪,奴隶不容许 告发自己的主人,为人妻妾、弟弟、侄子等小辈不容许告发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 等长辈,如果他们去告发,那他们就违背了法律,违背了伦理道德、大伤风化,触犯了“干 名犯义”的罪名,一律禁止。明朝虽然属于汉人政权,但将法律用于“重点治吏”,以 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清初统治者在入住中原时慨叹中原文化及法律的博大精深,明律 。部曲:魏晋南北朝时指家兵、私兵,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的社会阶层。 姜虹:《中国“亲亲相隐’’法律原则历史与现实地碰撞》中国优秀论文数据库,年硕士论文。 参见张建伟:《中国古代亲属隐匿原则述论》,《政法论坛》年第期。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大清律例》因而也是历代律法的百年沉淀。明清律 成为《大清律例》参以国制的模版, 法在“隐”原则的规定上,仍然沿袭了唐宋之律例,但也有因时而变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隐”的范围有所扩展,“隐”人员范围扩展到了岳父母及女婿;第二,在“隐” 的具体情况上,新增了“窝藏奸细”之罪不得相隐;第三,明清律法将唐宋律法中的“告 祖父母、父母”、“告期亲尊长”、“告大功尊长”等数条规定合为一条,总名日“干名 犯义”。最后,在“隐”的具体方式上,依然有对免于作证的规定。但是在违反“隐” 的处罚规定上,明清律法较唐宋律法中的规定轻,比如说在唐律中规定状告 自己的祖父母、 父母,无论你所告发的罪行是不是真实存在发生的,对状告人均处绞刑,而明清律法中则 规定,状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如果所告发的罪行属实,对状告人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 刑罚,如果所告发的罪行是虚构不存在的则处以绞刑。 隋唐至明清前期,亲亲相隐原则一次次扩展并逐步走向完善。在唐朝亲亲相隐原则便 已经形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体系。唐代律法对亲亲相隐作出总则性规定的同时又将其 细化,同时制定了较严密的禁止性规定,使家国同构的和谐体制得到律法层面上的切实全 面的保障。亲亲相隐原则是一个典型的以礼率法、屈法从礼的法律原则,它充分体现了血 缘亲情对法律的深远影响。在汉唐盛世至明清强国这段历史时期,充满人伦关爱的亲亲相 隐法律制度原则很好地抗衡了统治者严刑苛法对百姓统治的弊端,这种将国法顺乎民情的 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成为自汉朝之后历朝普遍认同的原则,无论承认与否,亲亲相隐法律 制度对这个历史社会和谐、防止社会无序状态起到了良好的弥补作用。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变革 历史发展到近现代,随着古老的中华法系解体,一系列模仿西方国家而制定的刑事法 律,使近现代的刑法理念与传统的刑法思想发生激烈冲突与碰撞。从清末变法起到民国, 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陆续引进和移植了一整套西方诉讼制度,西方诉讼文化不始 渗入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四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注重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 注重家族利益的传统却在整个诉讼文化的改变中被保留了下来,但其中也渗透出受西方先 进思想的影响。亲亲相隐原则在清末变法至民国时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相隐的范围: 国民政府年的刑法就已经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同姓宗亲、 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到年,中华民国刑民事诉讼法又将五亲等 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都纳入相隐的范围,相隐的范围一下扩大很多。.相隐的 方式同样包含积极的作为方式与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也体现出相隐行为可获得的司法利益 : 可以藏匿罪犯和销毁证据。 《大清新刑律》、年《中华民国刑法》、 年《中华民国刑法》都有规定从事的藏匿罪犯和销毁证据的行为是为了亲属利益便可“减 免其刑”。 可以放纵或帮助犯罪亲属脱逃。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间接提 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年第期。 谢佑平:诉讼文化论??兼谈我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现代法学》年第期。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供便利使亲属脱逃的人可以减轻提供便利人的刑罚。 关于为保护自己的犯罪亲属而 做伪证和诬告的问题,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为保存自己或自己亲属的名誉而 做的诬告和伪证的行为可以免除刑罚。 关于顶替自己的亲属自首或者顶替自己的亲 属受刑的问题,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和年《中华民国刑法》都规定有为了保护 自,己的亲属而自愿顶替自己的亲属去自首或受刑的人可以免除刑罚。 关于为自己的 犯罪亲属销毁赃物和藏匿赃物的问题,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为有犯盗窃罪的亲 属销毁赃物藏匿赃物的人要免除对他这些行为的刑罚。 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和不容 许强迫亲属作证的问题,中华民国刑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近亲属为自己的亲属可以拒绝做 出证言,但是如果他自愿作证则除外。 不得自诉尊亲属,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直系尊亲属包括姻亲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从上述规定的总结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我国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后亲亲相隐法 律原则的变化:相隐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实体法上的相隐行为如上文列举的至 条和诉讼程序上的相隐行为如上文列举的和条,因为近代我国传统法律思 想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熏陶,这一时期对卑者状告尊者罪等中过分强调尊卑等级观念的规 定逐渐淡化甚至基本取消了,而是由确实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间互相隐匿、当事人可 以自行选择是否相隐的内容取而代之,亲亲相隐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了他从义务性 ’ 规定到权利性规定的转变。 ‘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消亡 随着我国历史的发展,我国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政权刑事司法的重点是要严 厉打击反革命活动,保卫新诞生的民主政权。在具体的司法制度上则清晰的表现为重视证 据、相信并依靠群众,打破一切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毁灭一切封建主义遗留的东西。这 时期的我国单纯注重甚至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其他~切与国家利益不匹配的内容都受 到严厉的打击压制,例如家族本位、个人权利等都受到了十分严厉的打击压制。如此行事 的同时,面对我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也盲目地采取一概否定的念度,其中 亲亲相隐法律思想便是被看做是封建糟粕予以全部否决与抛弃。在刑事诉讼法律中,维护 社会正义、实现司法公正被确立为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传统法律文化对国人的影响因素 考虑较少。在刑法中做出明知是犯罪的人,还为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他逃匿或者 作假证明包庇的,要处以刑罚的规定,并在诉讼法中规定知道案情人就有作证义务与刑法 规定相配套,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窝藏、包庇者会触犯法律,拒绝为犯罪的亲属作证也 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号召我们每一个人要恪守国法,以公理和大义为重,面对犯罪事实, 我们要“大义灭亲”,亲亲相隐这一传承数千年的法律思想在这个时期被彻底抛弃。 然而“大义灭亲的做法,我们每一位普通人都能严格遵守做到的不多,这种做法要 仰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来保障实施,它强迫公众在情与义中作出选择。因为这个选择是被 强迫而做出的,所以无法真正获得百姓的认可与支持,这种无奈被迫在具体刑事诉讼中表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现最突出:亲属对侦查机关调查表现出的遮遮掩掩、不配合,证人特别是亲人出庭率 低,做出指证或出庭作证的亲属得到国家褒奖的同时却承受亲朋的责难而在生活中更加难 过。这种法律制度实施的最终结果是既割裂了人间亲情,又没有达到法律预期控制社会、 维护法律严肃性的目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存基础 .亲亲相隐制度的人性基础 人性,人生固有的属性,从古至今关于“人性”的探讨没有间断,人是善的,还是恶 的,抑或善、恶兼而有之孟子认为人性原本是善良的,每个人都怀有恻隐之心, 羞恶之 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每个人如果充分发扬人本性中的四心,儒家思想中强调的“仁 义礼智”四德便随着形成,因为人都有这“四心”,所以人的本性是善良的,至于人本性 中的“恶”,孟子认为是人生命的“动物性方面,严格说不应该属于“人性”的部分。 苟子说人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在苟子看来的人性的本质是恶的,人不 论是君子还是小人,也不论是贤王还是暴君,都有他们自身的好荣恶辱、好利恶害的本性, 这正是人性恶的表现。客观地说,“性恶论”某种意义上是“性善论”的进步,因为从性 善论中我们推导出的是人治,而从性恶论中我们推导出的是法治,法治相较于人治,显然 更加符合当代时代精神。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本性善恶兼有的综合体,唐代韩愈在《本性》 中说“性之品有上中下三。上焉者善而已矣,中焉者可导而上下,下焉者恶而已矣”。 韩愈认为大多数人是善恶并存,教之有方则可向善失于教诲则会向恶。然而,将人性笼 统的概括为“性善论”“性恶论”“善恶兼有说’’的三种看法都是不科学、 片面的。人性 的复杂不是仅靠三种说法就能全面涵盖。这里,笔者以为人性应当三种性质的组合体,是 由“善”与“恶”以及“中性”所组合而成的综合体,这里的“中性”论善恶的“天性”, 如求生的本能、趋利避害、保护自己、亲爱父母、亲亲相隐等等。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人”, 法律一方面应该弘扬、保护人性的善良,另一方面应当预防、惩罚人性的邪恶,与此同时, 法律更应充分尊重人性中的天性,宪法中有关人权的规定,其本质就是对人的这些天性的 法律保护,像私有财产不得侵犯是法律对人利己本性的肯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规定 则是法律对人性中求生本能的宽宥。让人真正成为人是法治最大的特征,法的基本命令是 让人自认为是人同时敬重他人为人。人的天性中包含了人性中最本原的爱,也是人所以为 人而不同于动物的原因,亲亲相隐本质上属于人的天性,所以汉宣帝在诏书中会说父母之 亲,夫妻之爱乃人的天性,并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着名西方哲学家休谟曾说 过:“一切科学与人性总是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任何学科不论看着似乎与人性 离得很远, 但它们总是会通各种途径回到人性上来。”所以任何一部法律只有以人性为立法基础, 肖群忠:《中国道德智慧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肖群忠:《中国道德智慧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休漠:《人性论》,吴文运译,商务出版社年版,第页。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在具体法律适用中这部法律刁‘能表现出适合人类社会的合理性。不然,一部违背人性的法 律,无论他的立法初衷有多么美好,立法语言有多么精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因为他 缺乏内在合理性而无法实现立法目的,最后只有被废止。亲属间的爱是人性中最为原始的 情感,这种情感不需原因,却是人类“爱”的源泉,下所谓“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 也”制定法律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道德中的合理成分,道德中所蕴含的人性,立法理当因 势所趋,避免出现法律与道德相对抗的尴尬局面。法律不强众人所难,法律的权威性才能 为社会广为接受,并得到尊重进而推动他的施行,亲亲相隐制度正是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与 体恤,是人性化的一种典型体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基础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宗法制社会中,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也是制度的政治基础, 同时也是整个社会交往及法律关系的主体,梁启超说过:“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为单 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惦血缘是连接家庭成员的天然纽带,因 此借助利用血缘关系也成为历朝历代统治阶级拓展自己社会关系稳定自己统治基础的重 要工具。周天子将自己统治辖区的子民和财产分封给自己的同胞兄弟,成立若干个诸侯国, 每位诸侯王再将周天子赐予属于他的财产和子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依次类推下去,整个 国家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金子塔形结构,每一级的官吏既是这一级行政长官又是一 方百姓的父母,周天子自然是全天下子民的父母,是整个国家的家长,君权与父权于一身, 这样纵观全国,全国都实行的是家族统治,一个家是整个国的缩影,而一个国是许多家的 延伸,有千万家组成一个国,家国之间是相通的。这种以血缘关系为依托,以家族利益为 本位,以“家国一体”为特征的宗法制度使得“国家组织与宗族组织紧密结 合,宗族等级 与政治等级混而为一,周天子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将家庭管理模式复制遍及整个国家, 实现“家天下”的统治秩序,统治者对亲情伦理无比重视与推崇这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所在,当时的律法要求每一个人不但不可以告发自己的犯罪亲属,而且还要给予这些犯罪 亲属们最大程度的容隐与逃避刑罚的帮助,如果不这样做得人要受罚。这表明国家放弃对 部分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就是为了维护家族伦常,这种选择也许短时间内会纵容犯罪,但从 长远看,其对于亲人问亲情的维护及家庭内部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都有重要意义。 如果对亲属的检举告发、怒目相向、恶语相加,甚至对簿公堂就只是为了不能容忍亲属的 一点小错,这样下去家将不家,这种做法如果得到支持,家庭关系势必会受影响,牵一发 动全身,进而威胁整个国家的政治统治根基,最终导致国将不国。孰轻孰重,两害相权取 其轻,那么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统治长存必然会选择亲亲相隐制度。但是,宗法制的最 终目的就是让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人人各安其位,各守其职的宗法秩序,如果 某种行为扰乱 这种秩序,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且威胁到他的统治权力时,法律必将对其严惩不贷,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史风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第页。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生存基础 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人纵容姑息。如谋反、叛国等罪,历代统治者都不容忍,此种犯罪会使 国将不存,何况于家面对这种犯罪行为,家庭伦常便显得十分微弱,血亲间的容隐行为 也被严加禁止,这便是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进行限制性规定的政治根源。所以说,亲亲相 隐法律制度虽具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但它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情与法冲突,实现了统 治者家国同构的政治理想。 .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基础 亲亲相隐制度属于典型的伦理法内容,伦理法的基点是家族主义伦理,将伦理纲常作 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伦理法与宗法制相适应,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种长幼有别,尊卑有 序的社会伦理秩序。“孝”、“忠”意识是贯穿于伦理法中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最初思想 根源。“孝”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先人长辈的尊敬缅怀的一种情感,表现为对亲人特别是长 辈亲属的爱护关心;在先秦时期常常孝慈连用,如“母慈子孝”,“父慈子孝”等,孝慈 连用就是为表明长辈与晚辈间的情感互动;到秦汉之后,孑子的父子相隐被夸张上升为为 了孝可以窃父而逃,孝成晚辈对长辈单方服从,这一系列大发展变化都为汉代的“移孝作 忠”打好了基础,埋下了伏笔。董仲舒通过“移孝作忠”赋予“孝”新的内涵,将“孝” 上升于国家领域,将孝的家庭道德义务转化为忠君的政治要求。自此“孝”作为“忠”的 起点,“忠”作为“孝”的升华,成为家族伦理中的基本要义,“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 治原则由此形成。“亲亲”便是以“孝为中心,为基础,主要用于处理家庭关系,维护 家长制。在司法领域中反映便是每个人都应该关爱自己的亲属,不可以揭发亲属的罪行, 特别是晚辈要对长辈的容隐。“尊尊”则是以“忠”为基础和核心,调整社会关系,维 护宗法制。在政治领域中的反映则是下级官员必须服从上级官员,尤其是臣子对君主的忠 诚。“亲亲尊尊”将“孝与“忠’’自然的沟通在了一起、将“齐家”与“治国”联系在 一起,这正是“亲亲尊尊”高明之处。使父子之间、君臣之间的关系统一在“孝”的支配 下,因为合乎人性使这种关系更加持久与稳固;兄弟姐妹这些社会成员自觉服从“大家 长”的最高权威。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亲亲尊尊”的社会体系构建中,“亲 亲”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手段,而“尊尊”才‘是统治阶级的根本目的,如果统 治阶级没有“尊尊”的目的,只是单纯强调“亲亲”,对统治者来说这种统治是豪无意义。 因此亲亲相隐虽然源自于“亲亲但并非只停留在“亲亲”的阶段,而是将这种“亲亲” 推而广之,上升到治国方略的层面,由家庭中的“亲亲”升级至整个国家领域内“尊尊”, 最终达到“人人都能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的理想状态。因此,“亲亲”与“尊尊” 共同构成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存在与发展伦理基础,并在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长盛不 衰。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版,第页。 两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亲亲相隐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在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中也长期存在,并不是 我国所独有。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我们也同样能够找到“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印迹,古 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经说过,身为人子而状告自己的父亲杀人是怠慢神灵的事。这足 以说明西方亲亲相隐的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已经诞生了。法律对亲属相互容隐的包容’、肯 定是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所以说“亲亲相隐”是世界法律文化的一项共同 特征。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 虽然从未见过古希腊时期史籍记载有关亲属容隐的法律规定,然而“容隐”的观念是 有的。有记载说游叙弗伦是一个很有智慧的人,他要状告自己的父亲杀人,被苏格拉底责 难,而游叙弗伦自己也承认自己身为人子要状告自己的父亲杀人是怠慢神灵的事。这则故 事反映出在古希腊时期社会中就已经有了为亲属容隐的观念,在古罗马时期 有关于亲亲相 隐地法律规定非常多,在这个时期,“家父权”然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罗马法的 规定,家父享有代表全家而为独立行为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则附属于家父的人格,不享 有独立的诉权,无权告发家父。具体地说,罗马法上的亲亲相隐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同一家长权之下的亲属之间互相盗窃不产生诉权;对没有经过家长许 可就状告自己父亲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个状告自己父亲的人提起刑事诉讼;禁止强迫 亲属之问相互指证的行为;最后,家父有拒绝向受害人交出违法子女的权利,对犯罪的子 女可以隐匿、拒捕,而不受法律惩罚。总之,古罗马时期亲亲相隐法律制度中的“隐”的 责任义务主要由子女承担,且是子女单向地隐匿自己的父母,而对父母是否可以隐匿自己 子女则未作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二近现代的相关国家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上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古罗马法的理性原 则和精髓被大陆法系充分吸收和继承,近代以来随宪政、人权思想的广泛传播,资产阶级 在夺取政权后便将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公民必有的权利写入法典中。 年的《德国刑法典》就对亲属容隐做了规定: “为保护亲属而作伪证、帮助逃 避或阻碍刑罚执行的人可以免除刑罚。为了保障此条法律的贯彻实施,在《德国刑事 诉讼法》中做了很多为其相配套的规定,如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等。除了德国这个欧 严群译:《柏拉图.游叙弗仑?苏格拉底的申辩》,商务印书馆版,第页。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洲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外,其他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亲属容隐权也做了相关明确的规定, 如法国、意大利、挪威、希腊等国。 法国是对亲属容隐权规定较为全面的国家,《法国刑法典》中规定“明知亲属犯有重 罪而不制止或告发者,并向其和共犯提供住所隐蔽和生活费及实施帮助逃避侦查行为的 人,明知已经被拘禁或受有罪判决的人有无罪证据但为保护自己的亲属而故意不向官府提 出的人,均不处罚”。除此之外,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如果犯罪人的近亲属 自愿作证,则是可以出庭作证,但这时的作证可以不宣誓。 意大利的法律中对亲属容隐权规定也比较多。《意大利刑法典》中就有规定:藏匿或 援助共谋政治犯罪或武装结党的亲属、放纵或帮助因犯罪被依法捕禁的亲属脱逃、对参与 犯罪结社的亲属提供隐所和粮食的人,均不处罚或减轻处罚。 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 也有相关配套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无作证义务,并且法官应告知其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一权利同时也适用于收养关系、姘居关系、前配偶和前订婚人。业 挪威法律中也有对亲属容隐权的规定。在《挪威刑法典》中就有规定:帮助自己的近 亲属逃避侦查、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人,为帮助自己的近亲属免受刑罚而毁灭、隐匿、变造 证据的人,为避免自己或近亲属的名誉不受损或免受刑诉而伪证的人,因为害怕自己或近 亲属生命健康利益受损而故意不向司法机关提出他人无罪证据而坐视他人冤狱的人,不予 一 以处罚。 希腊的刑事法律制度也保持了容隐传统。 《希腊刑法典》规定,因为害怕自己或自己 的亲属承担刑事责任而做伪证、虚假鉴定和翻译的人,为帮助犯罪的亲属而阻挠侦查起诉 刑罚和保安处分执行的人,知道亲属预谋或进行重罪犯罪行为而不举报的人,不予以处罚。 在亚洲的日本同样也对亲属的容隐权做了相关细致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人都可以拒绝为以下人员提供有可能使他们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证 言: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二代以内的姻亲,或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 自己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者保佑人;由自己作为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者保佑的人。” 作为中国与日本共同的领国韩国,也对亲属容隐权做了规定。《韩国刑事诉讼法》规 定: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作出有可能暴露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关系人被刑事追诉或被提起公 诉或接受有罪判决事实的证言:亲属、户主、家长或者有过这种关系的人;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 《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第页。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黄凤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各国刑法汇编》上册,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各国刑法汇编》上册,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身处南亚,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泰国对亲属容隐权也有相关规定。 《泰王国刑法典》 规定:为了帮助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而犯有湮灭证据罪、藏匿人犯罪、帮助脱逃人罪 等罪的人,都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 .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制度,但 包含亲亲相隐思想的烙印却十分明显。英美法系中的“亲属容隐”表现在:首先夫妻问享 有“免证特权”称为是“婚姻特权”“配偶特权”不得强迫夫妻中的任一方提供婚姻存续 期间从另一方获得的情况。如加拿大的《联邦证据规则》条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 拒绝和阻止自己的配偶或者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 此所进行的秘 密交流作证的特权。同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配偶有拒绝做证的特权。”美国 年的《统一证据规则》第条对配偶的免证特权也有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诉中, 被告的配偶有权拒绝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证言‘。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问的证言会严 重损害、破坏婚姻关系,如果不存在特免权的话,这些证言作为呈堂证供,这个社会要“因 为婚姻破裂所失去的将远远大于因为这些证言而带来的所有利益。”盯 《波兰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关于亲属容隐权也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因为害怕自己或 自己的近亲属遭受到刑事诉讼而做伪证的人,并因以上原因而藏匿他人无罪证据的人,藏 匿自己犯罪的近亲属和帮助他们逃避刑事责任或为他们毁灭证据及代替受刑的人,明知自 己的亲属犯有叛国罪和公共危险等重罪而不举报的人,均不罚或减免处罚。 三中外法律亲亲相隐制度的比较 .共性 不管是中国漫长的封建时期的亲亲相隐制度,还是近现代各国法律对亲属权利的确 认,都是归属于亲亲相隐制度。虽然不可否认的是中外容隐制度在对于具体的容隐范围、 容隐的具体规定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差异也一定存在着,考察中外有关亲 亲相隐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和他们具体的基本内容,我们都十分容易发现中外亲亲相隐制度 存在的共性。 首先,无论中外,东西方对亲亲相隐制度做出如何规定,都是基于统治阶级对亲情的 正视与宽容。无论是我国近两千年前的汉宣帝时期颁布的“亲亲得相首匿诏令,还是古 罗马伟大的查士丁尼皇帝在废止强迫父亲交出犯罪子女的此项制度时慷慨激昂的表述的 那些理由,都体现了人们对亲情的正视与宽容,这正是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因为 每一个家族成员对自己亲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都会感同深受,对犯罪亲人将受到的刑 罚会感到痛苦和恐惧,基于此种“感同身受”的人的情亲天性,站在人性的立场上考虑, 卞建林译:《加拿大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社年版,第页。 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 《各国刑法汇编》上册,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国外法律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及与中国相关制度比较 国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怎么能期待每一个普通人、一般人会亲手将自己的 亲人送上刑场 呢所以在古代,东方的亲亲相隐制度同西方的容隐制度都反应出了法律制度对亲情的体 恤和宽容,统治阶级对亲情的让步。直至今天,西方国家乃至许多亚洲国家这种对亲情的 体恤仍在持续,他们这样做的的用意与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第一,容 隐的动机必须是单纯的,单纯的出于对亲属的爱,而不是利用这种身份牟利。如德国 年《刑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庇护自己的犯罪亲属是为了获取物质报酬和财产利益,那 么这种庇护行为不得免除处罚。第二,如果自己的亲属所犯罪行是违背伦理的,那么不得 为这种违背伦理的犯罪行为隐匿。由此看出,在西方国家容隐制度的最终立法意图仍然逃 不出是为了维护亲情的正常存续的根本目的,所以如果自己的亲属出现违反伦理的犯罪行 为,我们所享有的亲属容隐权也无法为其进行保护的。最后,我们每个人可以为了证明自 己的亲属是无罪的,为自己的亲属做辩护人。如英国年《刑事证据法》中规定:普 通的刑事案件中,身为被告的配偶是可以作证的,但这罩被搞的配偶只能担 任辩护证人, 同时被告的配偶作证必须是自愿的,不可以强迫被告的配偶作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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