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标志着原告败诉,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正因为他们的这些相同之处,才使得许多当事人搞不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甚至混为一谈。应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
二、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三、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四、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
五、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六、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三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三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明确这三者的适用界线,对于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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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教育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
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2、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3、原因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由于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权法律教育网。4、表现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表现方式是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的表现方式是判决书。5、后果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能重新起诉,只能申诉。6、诉讼费的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不收诉讼费以外,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均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要按财产或非财产案件的自身性质收取诉讼费。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有不一致的内容,主要表现在:l、作出时间之差异。法律教育网不予受理是在立案之前作出的;驳回起诉的作出是在案件已经受理后的审查阶段。2、作出的主体之异。不予受理是由负责审查起诉的立案庭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则是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庭作出裁定。
另有一个特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