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004:二类精神药品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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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00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7日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
(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
(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
(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楚。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剂科拒绝调配。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存放保管。
五、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
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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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