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执行制度
1、医生下达医嘱后应复核一遍,签字后,护士方可执行。无处方权
的医师,一律不允许下达医嘱。医生不签字或口头医嘱(抢救时
除外),护士有权拒绝执行,否则后果由执行护士承担。 2、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认真查对,对有可疑或不清楚医嘱,必须查清
后方可执行、签字(必要时请示科主任),并注明执行时间。 3、处理、转抄医嘱时须认真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及医嘱内容,执
行医嘱时应注明时间并签字。医嘱要班班查对,每天总查对。每
周大查对一次,护士长参加并签名。每次查对后进行登记,参与
查对者签名。转抄医嘱需另一人查对后方可执行。 4、凡需要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并写
好交班记录。
5、已转抄或执行的医嘱,医生如要取消,必须与护士取得联系后,
方可取消。
6、医嘱执行护士须认真查对,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准
确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7、护士在医嘱执行后,应认真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应,必要时进行记
录并及时与医生反馈。
2010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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