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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 导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 导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 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1号),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1号),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发【2017】42号)第十条规定: “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发包人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其在一审期间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马村村委会虽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其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承包人李金增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1号)第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42号)第十条 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抗辩无法获得法 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1号)第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42号)第十条 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1-002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核心问题】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点评要旨】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案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河市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篇二: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作者: 周善良 陈强 2017-5-5 [浏览: 354次] 说法案例 2017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 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 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主要内容为》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纺织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某建司向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案件判决下达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案件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为本案法院所持的观点,即工程未经审价结算,不开始计算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理由是: 1.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是综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联系,因此诉讼时效也不宜分别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审价结算往往要在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这样如果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理由是: 1.对于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137条明确规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综合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特征。 应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及工期问题是最具有普遍性、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性的问题,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质量和工期的问题,而对于质量违约及工期违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案件中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诉讼时效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将对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权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导致众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并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间,不能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加以终 止、中断、延长。相应的,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合法债务即转化为自然债务,而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也随之转化为道德义务,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前提和条件。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出现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即: 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违约事实分别出现的,时效分别计算。原因在于: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类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类别》的履行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时清结。基于上述法律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是较为复杂的,目前适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条177款之多。上述条款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又各自独立,履约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也就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上。简述之,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类别,而这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基于此,依据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其立法本义非常清楚,一旦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前述判决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错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做具体的民事权利,才得出“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的错误结论。本案中,纺织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约不符合约定的,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显然属于放弃权利,诉讼超过了时效期间。 其次,请求权与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混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同样的道理在某建司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权”分别产生于2017年3月5日和2017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时,原因在于在上述时间纺织公司已经明确知道某建司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纺织公司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时效即分别开始计算,并不考虑纺织公司作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某建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还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决的第二个根本错误也就在于混淆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界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对于质量违约和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分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其它具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应当适用上述原则。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设计是较为复杂的,目前适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合同,就有47条177款之多。上述条款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又各自独立,履约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也就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上。简述之,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 律关系,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类别,而这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基于此,依据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其立法本义非常清楚,一旦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前述判决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错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做具体的民事权利,才得出“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的错误结论。本案中,纺织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约不符合约定的,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显然属于放弃权利,诉讼超过了时效期间。 其次,请求权与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混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同样的道理在某建司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权”分别产生于2017年3月5日和2017年3月10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时,原因在于在上述时间纺织公司已经明确知道某建司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纺织公司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时效即分别开始计算,并不考虑纺织公司作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某建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还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决的第二个根本错误也就在于混淆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界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对于质量违约和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分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其它具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应当适用上述原则。篇三》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一: 2017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 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二》 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 直至2017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 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律师评点】 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 乙方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甲方进 行结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 终确认, 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 依据是最高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 题的复函》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 10 年后才 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8 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第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 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 题的复函》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 10 年后才 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 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四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是消灭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而是消灭当事人的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在审 判中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下,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的判决认可,也就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家机器的执行保障。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第一款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第二款规定: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174条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 算。 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价款高,大多合同将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约定分期支付。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有不按约分期支付到位的情况,承包人当时提出索赔主张往往得不到解决。而当结算产生纠纷后则会要求新帐旧帐一起算。因为工期本身很长,到结算时或结算后发包人再主张以前分期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时间已经较长。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还是可以到结算日计,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但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所以利息的诉讼时效从工程欠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 二七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郑民二终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7年6月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7)二七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1、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泉通信公司工程款597044.79元,利息24359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完毕。后源泉通信公司以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未支付2017年5月21日至 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26254.23元为由诉讼来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当事人主张利息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源泉通信‎‎公司在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要求的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是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其仍未向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主张2017年5月21日以后所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从2017年5月17日至源泉通信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期间。且该请求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源泉通信公司要求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2017年5月21日至 2017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26254.2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郑民三终字第824号 三、基本案情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郑民三终字第824号 三、基本案情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7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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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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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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