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煤炭行业授信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煤炭行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行业授信风险~结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煤炭产业政策》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煤炭行业是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境内机构~不适用于海外机构。
第二章 总体授信策略
第四条 围绕我国煤炭行业“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宏观调控的总体方向~以有效促进我行煤炭行业业务稳健、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采取适度增加煤炭行业授信规模~积极调整煤炭行业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和地区结构的总体策略。
第五条 围绕国家13个煤炭基地建设~重点发展6个省区,晋、陕、蒙、宁、皖、黔,的煤炭业务~重点加大对特大型及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业务拓展和授信支持力度~积极介入主要煤炭资源省份的煤炭龙头企业~适度支持具有产业竞争力的中型煤炭企业~坚决退出政策严令禁止的规模小、技术落后、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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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 客户准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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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客户准入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客户评级在B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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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煤炭企业原煤年产量120万吨以上:
1(对于已建项目~晋、陕、蒙地区单井井型规模60万吨/年以
年以上,~其它地区单井井型规上,其中焦煤单井井型规模45万吨/
模30万吨/年以上,
2(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晋、陕、蒙地区单井井型规模120万吨/年以上~其它地区单井井型规模45万吨/年以上。
(三)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的管理要求,煤炭资源回采率和机械化程度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具有完整产运销链条~以及与产量相匹配的运力保障和下游销售保障体系,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正规化开采。
第四章 客户分类
第七条 第一类客户
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煤炭企业原煤年产量2000万吨以上,原则上从属于国家规
2划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
(二)可开采年限不低于35年~近两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三)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措施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回采率和机械化程度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符合利用条件的应有配套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高效选煤厂。
第八条 第二类客户
1本政策中的“煤炭企业原煤年产量”的统计口径是指客户所属的煤炭企业集团的原煤年产量。 2即神东、陕北、黄陇(华亭)、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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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煤炭企业原煤年产量不低于300万吨~原则上从属于国家规划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
(二)可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近两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煤炭企业,
三)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措施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回采率和机械(
化程度优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符合利用条件的应有配套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高效选煤厂。
第九条 第三类客户
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煤炭企业原煤年产量不低于120万吨、且拥有一定资源储量,
(二)晋、陕、蒙地区单井井型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其它地区单井井型规模不小于15万吨/年,
(三)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措施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回采率和机械化程度达到当地行业平均水平~经营和财务状况达到行业平均值~企业信誉较好~但受体制、规模制约~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
第十条 第四类客户
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标准:
(一)国家产业政策中的限制与淘汰类煤炭企业,
(二)煤炭企业原煤年产量低于120万吨,
(三)晋、陕、蒙地区单井井型规模小于30万吨/年~其它地区单井井型规模小于15万吨/年,
(四)无法较好整合资源的企业,
(五)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措施不到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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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管理体制较差、社会包袱重、资源枯竭的企业,
(七)生产经营情况恶化或已被关闭停产的企业,
八)出现不良授信、欠息或信用等级下降至B级,不含,以下的(
企业。
第五章 客户授信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一类客户
可以给予各类授信支持~并积极寻找业务机会拓展高附加值产品,同时应注意保持合理的授信份额~防止集中性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第二类客户
中长期贷款可适度叙做~对于单井规模较小的项目要从严把握,其他授信品种可予以支持,同时注意优化网点布局~做好账户维护、结算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第三类客户
原则上短期授信业务保持在现有规模~其中客户评级A级及以上的客户可谨慎叙做,贸易融资类业务可新增,原则上中长期贷款不再新增。
第十四条 对于第四类客户
贸易融资类业务可视具体情况保持现有规模或压缩~其它授信业务逐步退出。
第十五条 我行在叙做授信业务时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中对单井井型规模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授信担保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第一、二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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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BBB级及以上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核心控股公司~可以提供信用授信,对于其它客户~原则上应由其集团本部或集团内核心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有效资产作抵质押或我行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对于第三、四类客户
均须由其集团本部或集团内核心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有效资产作抵质押或我行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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