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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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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年国标交流培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标准讲座GB50300-20132014-01宣贯及解读李伟伟兴目录一.统一标准的编制二.基本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1.1标准编制的指导原则“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1.1.1验评分离:“验收与评定分离,验收与评优分离”施工及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评优标准1.1.2强化验收“验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强化验收”,即提高验收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1.1.3完善手段利...

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年
国标交流培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标准讲座GB50300-20132014-01宣贯及解读李伟伟兴目录一.统一标准的编制二.基本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1.1标准编制的指导原则“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1.1.1验评分离:“验收与评定分离,验收与评优分离”施工及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评优标准1.1.2强化验收“验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强化验收”,即提高验收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1.1.3完善手段利用近年来检测技术发展所能提供的先进手段,强化各种原材料的检验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关键工序的检验和不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同时还增加在施工过程中随机抽查的见证检测及对施工后形成的工程实体进行实体检验两个检查层次。1.1.4过程控制从施工之初的原材料进场开始,就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凡是重要的关键工序完成之后,或下一工序开始之前,都应通过“验收”来对其质量状态加以确认(自检、交接检),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1.2标准编制的总则1.2.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体系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程试验检测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工艺标准工法操作规程基本试验标准检测规程评优标准1.2.2标准统一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原则,适用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1231.2.3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第二部分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1.2.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主要包括:¾施工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管理标准和有关的企业标准等;¾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等;¾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1.3GB50300-201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3.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1321.3.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1.3.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1.3.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1.3.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1361.3.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1.3.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1.3.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1.3.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目录一.统一标准的编制二.基本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21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2.1.1“有标准”指应有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标准规范,这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基本条件。2.1.2“有机构”指每一施工现场均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人员组织上落实。因为任何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都是需要有组织并分工明确的人来完成的。2.1.3“有制度”指有完善的检验制度和评定考核制度。制度是指导有关人员进行实际工作的具体措施,这里不仅包括各施工环节的验收制度,还应包括施工单位内部进行质量控制的评定考核制度。222.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2.2.1进场验收¾产品(材料)合格证一般材料应根据订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进行现场验收。即进货的同时,核对由供货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该拒收。¾产品(材料)的复验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有关产品,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除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抽样进行复验。复验批量的划分、抽样比例及试验方法、质量指标等根据相应产品标准或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¾监检查监理检查认可当没有监理时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履行监理职责。未经签字认可的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2.2.2工序检查¾除原材料把关以外,对施工过程中的各工序进行质量监控也十分重要。施工方的自检是验收的基础。¾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施工工序完成以后,均应进行质量检查,确认其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通过观察、量测、对比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然后做出评定。这种检查可由班组自检或专业质检员抽检的形式进行。¾监理工程师也应对于其中比较重要和关键的工序作随机抽查以加强质量控制。2.2.3交接检验¾对于不同工种交叉施工的项目,还应进行交接检验。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十分重要,充分体现了“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¾不同工种(工序)交叉时,前一工序的质量必须通过交接检验得到确认,并形成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表明以前各工序质量可以保证。¾监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232.3施工质量验收要求2.3.1人员资格施工质量的验收是由代表各方的验收人员来完成的。统一标准要求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2.3.2自检评定统一标准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有施工单位自行验评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或建设)方面进行验收。2.3.3隐蔽工程验收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在各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共同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今后不同层次验收时的依据。2.3.4检验批的验收主控项目是对安全、环保、卫生、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带有否决权的性质。而一般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允许有少量缺陷存在。232.3.5见证检测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抽查性质的见证取样检测。即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进行检测。2.3.6实体检测为强化验收,除常规检测及见证检测以外,还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工程实体,在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以前,进行抽样检测(实体检测)。实体检测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只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少数项目限量进行。2.3.7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巡视观察进行检查,对外观质量进行评定确认。242.4施工质量验收合格要求2.4.1符合设计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4.2符合规范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4.3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252.5检验批的抽样要求¾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¾标准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¾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相关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2~152151~2801316~253281~5002026~905501~12003291~15081201~320050262.6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条件¾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¾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¾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¾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272.7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2.7.1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样本合格不合格样本合格不合格容量判定数判定数容量判定数判定数51232788235010111334801415205612521222.7.2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样本合格不合格样本合格不合格抽样次数抽样次数容量判定数判定数容量判定数判定数(1)302(1)2036(2)612(2)40910(1)503(1)3259(2)1034(2)641213(1)813(1)50711(2)1645(2)1001819(1)1325(1)801116(2)2667(2)1602627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目录一.统一标准的编制二.基本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313.1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四个层次进行: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323.2单位工程3213.2.1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独立的施工条件;独立的使用功能。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都可以划为单位工程进行验收。3.2.2一般在施工前,单位工程的验收范围应提前由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自行协商确定。一旦确定,通常即以此为范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3.2.3开工以后,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逐次验收归纳汇总的竣工验收等,都应按此单位工程划定的范围进行。333.3分部工程3.3.1分部工程的类型¾第一类为结构类型的分部工程。按建筑部位,可分为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以建筑设计中的±0.00标高分界。地下部分是指地基基础分部;而地上部分则为主体结构分部。¾第二类为建筑类型的分部工程。按专业功能的不同包括地下、地面、屋面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¾第三类为使用功能类型的分部工程。按使用功能和专业性质的不同,分为给排水、采暖、空调、建筑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部。¾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3.3.2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¾为了方便验收,可再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子分部工程加以验收。¾划分子分部工程的依据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类别、设备系统等的不同,以方便施工和验收为原则。¾与分部工程相对应,子分部工程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种,基本包括了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的全部内容。¾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3.3.3结构类的分部工程结构类的分部工程共二类,子分部工程17种。3.3.3.1地基与基础¾地面以下(建筑标高±0.00以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分为9种子分部工程。3.3.3.2主体结构¾地面以上(建筑标高±0.00以上)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分为8种子分部工程。3.3.3.3非承重墙体¾凡使用板块材料,经砌筑、焊接而形成的隔墙,应纳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如各种砌块、加气条板等)。而以轻钢、木材等用铁钉、螺丝、胶类联结而形成的隔墙,则一般不再计入主体结构而纳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3.3.4建筑类的分部工程建筑类的分部工程共二类,子分部工程17种。3.3.4.1建筑装饰、装修¾共12个子分部,包括了建筑使用功能的各个方面,如空间分隔、围护、保暖、隔声、美观等。3.3.4.2屋面工程¾屋面工程根据所用材料和构造形式的不同,分为5个子分部。3.3.5安装类的分部工程设备安装类的分部工程共六类,子分部工程54种。3.3.5.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¾根据设备系统的不同功能和特点,共11个子分部。¾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子分部。3.3.5.2通风与空调¾根据设备系统的不同功能及特点,分为9个子分部。¾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地源热泵系统3.3.5.3建筑电气¾根据设备系统的不同功能及特点,分为7个子分部。3.3.5.4电梯¾根据使用功能和设备特点,共3个子分部。3.3.5.5智能建筑¾根据近代建筑功能特点添加的项目,由原来的10个增加为19个。3.3.5.6建筑节能¾根据设备系统的不同功能及特点,分为5个子分部,包括:围护系统节能、供暖空调设备及管网节能、电气动力节能、监控系统节能、可再生能源。¾建筑节能为本次修订新增的分部工程。343.4分项工程3.4.1建筑-结构类分项工程的划分¾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¾结构类和建筑类的分部工程,其相应的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种来划分,以方便施工质量验收。¾有时一些分项工程要由几个工种交叉配合施工才能完成,也可以按施工工艺过程(程序)和使用材料的不同来划分。3.4.2设备安装类分项工程的划分¾设备安装类的分项工程,一般按工种及设备类型来划分;但有时也根据工程特点按系统、区段划分。这主要是为了施工和验收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分清责任。¾随着技术的发展,近年以来这部分检测验收的工作量相对增加较多。但由于专业的差别和设备的系统性较强,因此各分项工程之间的交叉、互相干扰相对较少,并未给验收带来过多的麻烦。353.5检验批3.5.1检验批的作用为便于验收,需要将分项工程再进行划分,理由在于:¾工程量太大。一个建筑物的全部混凝土工程量太大,难以用一次验收解决。¾难以确定验收方法。实际建筑工程中,性能、等级(如强度等级)复杂、品种繁多的各种混凝土很难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验收方法。¾风险太大。将全部混凝土分项工程以一次性的方式完成验收,具有很大的风险。¾影响施工进程。有必要将分项工程进一步划分,使相应的工程量更小;验收性质更单一;这样划分后,风险减小且可随时验收而基本不影响施工进程。3.5.2检验批的操作¾检验批一般按工程量和施工工序划分。具体在建筑物中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¾检验批是建筑工程验收的基本单元,面对实际工程的验收,施工质量的实际情况只有靠这个层次上的检查验收才得以反映。¾检验批的验收是以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基础进行的,不能单纯理解为建设(监理)方的事情。目录一.统一标准的编制二.基本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414.1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4.1.1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因此施工方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4.1.2施工单位的自检有三个层次:(1)操作者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自检调整施工操作的工艺参数;(2)班组质检员对生产过程中质量状态的检查;(3)施工单位专职检验人员的检查和评定。4.1.3自检评定“不合格”的应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424.2检验批的验收4.2.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4224.2.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4.2.3主控项目内容大体分为以下几类:¾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附件的主要性能;¾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¾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4.2.4一般项目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严重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4.2.5检验批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即可。434.3分项工程的验收4.3.1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4.3.2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将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汇集起来,所含的全部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4.3.3验收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体现了“共同确认”的原则。444.4分部工程的验收4.4.1应满足四个条件: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4.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较广,基本包括了专业施工质量验收的全部内容。因此参与验收的除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此外,参与验收的人员还应有一定的职位,以便能代表单位负责。4434.4.3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454.5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4.5.1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保、主要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4.5.2最后一个条件,主要目的是综合、全面检验所有前期施工质量的总效果——能否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多是复核性的抽查。4.5.3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然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对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4.6对不合格工程的验收4.6.1“返工重验”: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4.6.2“鉴定应验”: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6.3“复核可验”: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6.4“加固可验”: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4.6.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474.7对资料不全的验收处理4714.7.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4.7.2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4.7.3上述补充检测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484.8对无规范规定的验收处理4814.8.1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次修订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给出处理办法。4.8.2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4.8.3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目录一.统一标准的编制二.基本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515.1验收程序和组织5.1.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5.1.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5135.1.3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5.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并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5.1.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参加验收。5.1.6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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