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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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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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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已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扩大畜禽良种覆盖面,推进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品种目录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群(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畜禽品种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保护。  第十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1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  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三条 本省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应当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畜禽品种的审定,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  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培育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优先经营和推广的权利。  第十五条 畜禽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的,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建议,并按照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告。  第十六条 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种目录。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 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畜禽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符合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三)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经营的种畜禽由种畜禽场生产,使用的种公畜由父母代以上种畜场生产。  第二十条 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  (二)用于生产冷冻精液、胚胎和其他遗传材料的种畜禽,应当经过良种登记,其质量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  (四)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提交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凭许可证代理、制作和发布有关种畜禽的广告。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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