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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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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设区市、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

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设区市、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维护等。具体考核量化标准见《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由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住建厅对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市本级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的自查,并对所辖县(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市)级自查。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完成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级考核。每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完成市本级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的自查和对辖区内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的考核。  每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本辖区污水处理工作的自查报告、考评结果、存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整改措施书面材料报送省住建厅。每市可向省厅推荐1-2名县级优秀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省级考核。每年11月底前,省住建厅组成考核专家组,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和县级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考核复查工作。  第九条省级考核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对县(市)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设区市所辖县(市)数的30%。第三章 考核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含75分)为优良,75-6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参与或不配合省市考核工作的、当年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束后,省住建厅根据全省规范化考核情况,对评分为优秀的市县污水处理工作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在全省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为省级园林城市、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城市建设先进市、县城建设先进县评选的重要依据。对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不得评为先进城市或先进县。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主管部门应完善考核监管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建立日常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规范化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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