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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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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2020版)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审计署涉外审计司审计署法规司2020年4月-PAGE\*MERGEFORMAT#-修订及使用说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履行着监督和公证双重职责:即依法对我国政府利用国外贷援款从事的建设发展项目、有关经济活动及资金的管理与潜在风险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审计公证报告。认真做好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对于提高审计质量,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以及维护我国政府审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2020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审计署涉外审计司审计署法规司2020年4月-PAGE\*MERGEFORMAT#-修订及使用说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履行着监督和公证双重职责:即依法对我国政府利用国外贷援款从事的建设发展项目、有关经济活动及资金的管理与潜在风险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审计公证报告。认真做好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对于提高审计质量,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以及维护我国政府审计的国际信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更加严谨。由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在贷款条件、对外举借、国内转贷、资金使用、货物和服务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其特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在具体审计实践、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等方面相应也有着自身的特点。2012年,我们编撰形成了适用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以下简称《法规向导》)。近年来,新修订的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法规颁布实施,一些原来适用的法规因新的管理要求而废止或修订。为保障法规条款引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切实发挥好《法规向导》的作用,我们组织力量对2012版的《法规向导》进行了修订,更新了已不适用的法规。同时,通过研究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增加了法规向导中尚未包括的问题类型,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未纳入预算管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招标投标法,以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修订后的《法规向导》,由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预算管理和债务偿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关于使用原则。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违反国家法规或贷款协定的问题,还包括内部控制、项目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法规向导》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审计人员应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况和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应当对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应当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如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的行为中,本《法规向导》仅引用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实践中如涉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问题,应当引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关于适用范围。本《法规向导》只适用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2019年11月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三、关于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引用的基本原则。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基本原则,并考虑法律溯及力,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本《法规向导》引用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财经法规作为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仅适用于国外贷款援款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政府负有担保责任且实际履行的贷款、赠款等。四、关于定性和处理处罚引用的其他依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践中,除本《法规向导》中所列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外,审计依据还包括本《法规向导》无法包括的贷款协定、赠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关于贷款赠款管理的《采购指南》《咨询顾问指南》《支付手册》《审计指南》等相关文件,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用规定。国外贷援款项目涉及的行业较多,在审计实践中,引用具体行业法规的情况更多,本《法规向导》不能包含所有行业法规。例如,对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经常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五、关于执法主体。本《法规向导》中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凡带“*”号部分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如明文规定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的参考。鉴于国外贷援款项目管理方式的特殊性,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审计机关还应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就有关事项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审计机关能够依法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本《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我们,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进程。目录TOC\o"1-5"\h\z一、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1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1虚报项目支出或事项,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冒领或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1截留、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截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未履行变更手续,擅自调整贷款赠款规模、改变贷款赠款资金用途等3滞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6滞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6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未按时到位71.4.1未按照规定筹措落实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7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7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7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支出不合规9违规扩大开支范围列支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议费、培TOC\o"1-5"\h\z训费、差旅费等9违规超标准支付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9违规在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9超标准支付国外贷援款项目咨询服务费10HYPERLINK\l"bookmark10"二、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12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方式或程序不合规12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未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12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2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设置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12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选聘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122.2国外贷援款项目合同签订或执行不合规16国外贷援款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订立合同16国外贷援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TOC\o"1-5"\h\z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6国外贷援款项目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16国外贷援款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推进项目进度.16三、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19擅自使用、处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19擅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19擅自出租、出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19擅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19擅自转让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19擅自出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19擅自置换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19擅自报废、报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19国外贷援款项目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223.2.1国外贷援款项目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22TOC\o"1-5"\h\z国外贷援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23HYPERLINK\l"bookmark12"四、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25未依法对国外贷援款项目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人员25未对国外贷援款项目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25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26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错误,未按照规定重开或更正的264.2.3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重开的.26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登记不符合规定29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29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TOC\o"1-5"\h\z缺号、跳行的,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的方法更正,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29私存私放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1私存私放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314.5国外贷援款项目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334.5.1国外贷援款项目账表不符334.5.2国外贷援款项目账实不符334.5.3国外贷援款项目账证不符334.6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处理方法34无确需变更的理由,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处理方法随意变更34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确需变更的未按规定变更,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34未按规定保管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6对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TOC\o"1-5"\h\z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36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的保管未满规定的保管期限36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36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管理的规定384.8.1未按规定开设和管理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38以个人名义开立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384.8.3出租、出借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38HYPERLINK\l"bookmark16"五、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预算管理和债务偿还管理规定的行为41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未纳入预算管理..41未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41未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415.1.3未将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41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进行管理41未按时足额偿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45还款责任人未制定贷款偿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按时足额偿还国外贷援款项目贷款45还款责任人未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偿还国外贷援款项目贷款45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未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国外贷援款项目债务风险4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管理国外贷援款项目还贷准备金45-PAGE\*MERGEFORMAT#--PAGE\*MERGEFORMAT#-一、违反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下统称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常见表现形式虚报项目支出或事项,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冒领或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o*(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截留、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常见表现形式截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挪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未履行变更手续,擅自调整贷款赠款规模、改变贷款赠款资金用途等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三十一条贷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贷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后办理贷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赠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赠款规模、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赠款期限等涉及赠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赠款方协商后办理赠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4)《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33号)“第二十条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赠款执行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滞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常见表现形式滞留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2)《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33号)“第二十条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赠款执行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未按时到位常见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筹措落实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支出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违规扩大开支范围列支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违规超标准支付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违规在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超标准支付国外贷援款项目咨询服务费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第十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第二十四条项目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级次,参照财政部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确定,其中,由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参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相关指南执行;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o二、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方式或程序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未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采购时,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设置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选聘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三、关于采购组织(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三、选聘方式及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采购代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采购代理费用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2.2国外贷援款项目合同签订或执行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国外贷援款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订立合同国外贷援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国外贷援款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推进项目进度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四、关于合同签订和执行(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变更。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变更。……”“(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与合同约定相一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如实签署货物签收等验收证明。”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五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三、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使用、处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常见表现形式擅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擅自出租、出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擅自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擅自转让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擅自出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擅自置换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擅自报废、报损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定性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第100号令)“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三十四条贷款项目完工后,……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五十二条赠款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确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赠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二十九条贷款赠款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外贷援款项目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常见表现形式国外贷援款项目完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国外贷援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定性依据(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第六十条……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第85号令)“第三十四条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三十条贷款赠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四、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未依法对国外贷援款项目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常见表现形式未对国外贷援款项目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定性依据(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处理处罚依据*(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错误,未按照规定重开或更正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重开的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财政部第98号令)“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登记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等……”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私存私放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常见表现形式私存私放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2)《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19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第71号令)“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19号令)“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国外贷援款项目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常见表现形式4.5.1国外贷援款项目账表不符4.5.2国外贷援款项目账实不符4.5.3国外贷援款项目账证不符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七)做好贷款赠款项目收支预决算、会计、统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等……”处理处罚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处理方法常见表现形式无确需变更的理由,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处理方法随意变更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确需变更的未按规定变更,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等……”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未按规定保管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常见表现形式对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的保管未满规定的保管期限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o“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管理的规定常见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开设和管理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以个人名义开立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出租、出借国外贷援款项目指定账户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第5号令)“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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