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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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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一、一切险的条文 一切险的条文规定:“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的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

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浅谈海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一、一切险的条文 一切险的条文规定:“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的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两种观点 (一)概述 学理上和实践案例中对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争议很大,主要是围绕该险种目前的规定到底是“列明式”还是“开放式”以及如何理解“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 损失”展开。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定或者约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风险,只要该风险具有意外的性质,都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一切险承保的是“开放式”风险,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列明式”承保范围存在根本区别。索赔时,索赔人只需证明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损失,保险人须举证证明货损属于除外责任才能免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责任是列明风险式,货损只有在列明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才有责任赔偿。被保险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失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也才能获得保险赔偿(曾立新编著《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21)。 (二)观点一及其理由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士(如上海高院民四庭黄海法官撰文“我国法视野下的国际海运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确定”,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认为:应当依据我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确定人保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承保的是保险单上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只要该风险具有意外的性质。汇总该派观点的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有效依据。 (2)在处理海运保险争议时应秉承向被保险人利益适度倾斜的原则,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保险单又属于格式合同,在解释时发生争议,应当采取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保险法第31条)。 (3)我国一切险条款是借鉴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而该条款正是采用了开放式的承保范围,包括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只要该风险1 / 3 必须具有意外的性质。基于英国协会条款悠久的历史及其在世界上的巨大影响力,虽然不能认为其已经形成了国际惯例,但说它是海上保险业的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并不为过。根据合同法第61条确立的“参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规定,也应将一切险解释为“开放式”。 已有的仲裁案例也支持第一种观点。在2003年的一个案例,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一批货物在运往目的港的仓库途中遭遇武装抢劫,导致了收货人提货不着,收货人遂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遭到拒绝。故收货人提起仲裁,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等。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援引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主张其承保范围是列明式的;其二,还提出“一切险”的保费是按照业内对该险的解释惯例和14种限定责任来拟定费率的,如扩大之,将“一切险”解释为一切非列明的风险,将无法确定“一切险”的费率。被保险人交纳的是确定的保险费,只能承担确定的可列明的风险,难以承担如此扩大的责任,因而被保险人的索赔不符合保险业内的惯例和保险实践。仲裁庭支持被保险人的索赔,其理由概括如下:(1)被申请人如欲拒赔,应举证损失确系保险单除外责任中所列的范围。而“一切险”除外责任第(五)条款中的文字并不能说明本案武装抢劫系除外责任。(2)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限定,只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其所属内部作出的解释,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以此为准,有违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缔约自由的权利。(5)关于保险费率的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至于业内的惯例解释,以及系一方内部经营管理的费率成本核算,两者均不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严肃性。 (三)观点二及其理由 持第二种观点的往往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方面的学者。这种观点认为,1997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中,将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解释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险、短量、混杂险、沾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看,一切险承保范围仅限于平安险、水渍险及11种附加险。也就是说,一切险与水渍险、平安险无根本区别,其承保的仍旧是列明式风险,仅仅是列明的范围大于水渍险与平安险而已。例如,某轮承运某国至大连港的货物,投保了“人保一切险”,该轮因故未能完成航程,导致货物去向不明。收货人(即被保险人)遂以上述第一种观点为依据,以发生保险事故且损失属于人保一切险承保范围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持第二种观点,以人保一切险仅仅承保列明的风险、航程受挫不属于其承保范围为由拒赔【转引自上海高院民四庭黄海法官撰文“我国法视野下的国际海运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确定”,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 一些权威教材和专著也持这种观点。例如前文曾立新编著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一书中明确表明这种观点。此外,魏润泉和陈欣两位著名学者合著的《海 上保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1月版)一书中,关于一切险,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列明式”的说法,但在其第214页也有如下论述:“特别及特殊附加险,同普通附加险一样,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所以要将它们同普通附加险区别开来,是由于它们所承保的责任已经超过一般意外事故的范围,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特别、特殊附加险的致损因素,往往是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战争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联的。”即认为特别附加险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教材也有如下说法:“一般附加险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即已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了”;“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经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这种观点的判例。如在1997年A公司诉保险人一案(转引自陈慧:“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系在读研究生。主修海商法。)中,被保险人购买生产设备由马来西亚运抵东莞,并就上述货物向保险人投保了“一切险”。被保险人发现缺少三套设备,即向保险人报赔。在查清灭失的货物均积载于甲板后,保险人便以灭失的系积载甲板的货物,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予以拒赔。被保险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集中于两点:其一,“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否包括舱面货物险,也即舱面货物的灭失是否为“外来原因”所导致;其二,应该如何理解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原告认为,原告投保的一切险在保单中并未明示排除舱面货,因此,一切险应当是指货物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包括舱面货物险。而且,被告并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就有关保险条款进行说明,未尽说明义务。被告援引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解释及判例,说明货物“一切险”不包括舱面货物险,并指出原告未将货物装甲板的情况告知被告,属于未尽法定告知义务,故可以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一切险”是海洋货物运输险的专业术语,其承保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所规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责任外,还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的造成的承保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损失。外来原因习惯的含义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这种解释得到了国家金融保险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因此,应认为舱面货物险不包括在一切险之内,即舱面货物并不在本案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之内。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承运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货损是否均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下,提单运输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适航义务、管货义务、行驶合理航线义务、签发提单的义务。其中能够导致货损的主要是前三项。承运人违反这三项义务导致货损的具体情况有无限多的可能,是否全都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很难去逐一做出假设和分析,似乎也不可能去穷尽一切可能情况。但是,如果按照前文关于一切险承保范围的第一种观点,只要导致货损的原因不是除外责任,即可视为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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