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卫生局和县政府纠风办在全县卫生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促进站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在本站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活动的所有相关企业。
第三条 凡向本站经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企业,应到我站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登记备案,并签订《廉政保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未改的,上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直至吊销许可证或报请上级吊销许可证或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申请。并建议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各有关医疗机构2年内停用其产品。
(一)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在购销活动中,发现有2次以上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或一次发现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三)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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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企图销毁有关证据的;
(四)有主观故意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
(五)严重进行违法广告宣传促销等其他各种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自本制度实行一个月内,督促有关经销企业到我站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小组处登记,补办签订手续。今后凡对无《廉政保证书》的经销企业,应拒绝其在本单位销售产品,已在使用的予以停用。对未按本条要求执行的单位,将列为药品使用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管。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新兴县慢性病防治站
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