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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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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陳俊強 將罪犯遠逐他方的刑罰,三國以降稱作「流徙刑」。遭流徙者往往是觸犯了嚴重惡行,其中尤以謀反罪為多。這些案例中有部分是謀反者遭減死遠徙,但大多是謀反罪的牽連犯。另外,流徙犯最常被流徙到交州、廣州、越州等嶺南地區,其次是長江下游的揚州:包括東揚州:和江州。一般而言,流徙地的選擇與犯行的嚴重性,有某種程度的關連性。遭流徙嶺南者多半犯行嚴重,相較於此,流徙揚州地區者,通常所犯較輕,其目的主要是將人逐出建康的權...

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三国两晋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陳俊強 將罪犯遠逐他方的刑罰,三國以降稱作「流徙刑」。遭流徙者往往是觸犯了嚴重惡行,其中尤以謀反罪為多。這些案例中有部分是謀反者遭減死遠徙,但大多是謀反罪的牽連犯。另外,流徙犯最常被流徙到交州、廣州、越州等嶺南地區,其次是長江下游的揚州:包括東揚州:和江州。一般而言,流徙地的選擇與犯行的嚴重性,有某種程度的關連性。遭流徙嶺南者多半犯行嚴重,相較於此,流徙揚州地區者,通常所犯較輕,其目的主要是將人逐出建康的權力中心,而非加以嚴懲。犯人一經流徙,都是終身不得還鄉,不過,歷,帝王不時會下詔恩准這些負釁流徙者,悉聽還本。六朝的流徙刑主要仈是一種,刑的地位,是皇帝給予死刑犯或者嚴重罪惡的牽連犯的一項恩宥。不過,發展到劉宋明帝時期,一度自,刑進而成為正刑的地位,此誠流徙刑的一次變革。及至蕭梁初建,流徙刑被廢止不用,後來雖一度恢復,但最終仈在大同十一年再度被廢。直至南朝覆亡,流徙刑都不復再見,此又流徙刑的另一重大變革。此外,有別於漢,的遷徙刑尚具有經濟開發和解決兵源等作用,六朝的流徙刑似乎只具有法律和政治層面的作用。 關鍵詞〆三國 兩晉 南朝 流徙 流刑 刑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 陳俊強 一、前言 從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的角度考察,秦漢帝國最引人矚目的,毫無疑問,當然是肉刑的廢止和徒刑的確立。相對於此,隋唐帝國最值得注意的,毋寧是流刑的邁向成熟,進而促成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體系趨於完備。新五刑體系為宋元明清所承襲,歷 1一千二百多年之久。是故,流刑之確立,影響至深且鉅,實不可等閒視之。 2將罪犯逐離原籍,徙送遠處之處罰,上古之世或稱「流」或作「放」。及至秦,,則名曰「遷」。在睡虎地秦簡中所見的遷刑,大抵是針對不大嚴重之犯行。遷刑在秦律中屬於正刑之一,這種地位在漢初依舊如此。張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仙》讓世人有緣一睹漢初的律仙概況,在這批簡牘中,仈清楚看到遷刑的條文,可見直到惠帝年間,漢律的正刑中仈有遷刑。然而,遷刑在後來的漢律中消失了,究竟甚麼時候廢除遷刑,又為何要廢除遷刑〇暫時不得而知。然而,漢,的刑罰體系中雖然廢除了遷刑,漢, 3皇帝卻經常將罪犯遷徙到邊地,因此,漢,雖無遷刑之名,但卻有遷徙之事實。 隋唐流刑固然可溯源自秦漢「遷徙刑」,但是,漢,的「遷徙刑」如何發展成後來的「流刑」,學界卻鮮少討論。筆者不揣才疏,排比史料,對魏晉南北朝的流徙制度,作一全面的考察,以明秦漢遷徙刑的發展和唐,流刑之形成脈絡。魏晉南北朝四百年間,長期存在南北政權對峙的局面,流徙刑在南北各有不同發展。因此,為免篇幅冗長以及能充分突顯各自主題,筆者先對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作出探討,至於北朝部分,將見另文。 1 關於流刑成立及其在刑罰史上的意義,可參看拙作〈試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收入高明士主 編《唐代的身份法制研究??以名例律為中心》,台北,五南出版社。 2 《尚書?舜典》云,「流宥五刑」。又云,「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 山。」 3 1982,,頁165~198。 邢義田氏〈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收入氏著《秦漢史論稿》,台北,東大圖書公 司,1987,頁411~435。 2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二、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概況 ,,三國時期 關於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案例,在史籍中共輯錄得一,九則,現製成附表一,三國兩晉南朝流徙人表〉。附表一的編號1至32,是三國的流徙案例,其中三國曹魏六例,蜀漢三例,孫吳二十三例。綜觀三國時,的流徙刑,可歸納出以下現象〆 首先,三十二個案例一律寫作「徙」某地。秦漢之世,皇帝經常將罪犯遠逐他方的刑罰,或稱「遷」,或稱「徙」,但至三國時,,史籍中的「遷」似乎不再用在刑罰 4上,而是泛指職官的調動。將犯人遠逐之刑罰,漸漸限制稱作「徙」或「流徙」。職是之故,秦漢的「遷徙刑」發展至三國時,以後,當稱作「流徙刑」。 第二,從曹魏的六宗案例來看,編號1的杜恕是因擅殺而被徙往冀州勃海郡的章武,距離首都洛陽相當遙遠。至於編號2至6案例,則全都屬於謀反罪的從犯或家屬。編號2是嘉帄元:249:年司馬懿發動高帄陵政變,誅除大將軍曹爽,獨攬朝政。與曹爽交好的夏侯霸畏而奔蜀,司馬懿將其子徙樂浪郡,樂浪郡即仉朝鮮半島的帄壤。其後,司馬師兄弟進一步肅清曹爽餘黨。嘉帄六:254:年,夏侯玄、李豐等重臣被誅,家屬徙樂浪,而與李豐交好的許允亦遭遠徙。編號6是鄧艾滅蜀後,遭鍾會構陷謀反伒誅,家屬徙西域。可知曹魏的流徙案例,主要是謀反罪的牽連犯,甫於是謀反罪之故,所以,徙逐的地點都屬絕域塞外,具有嚴懲罪犯之作用。 第三,就蜀漢的個案而言,編號7是廖立與李嚴有隙,諸葛亮廢徙廖立於汶山郡。 5編號8則是李嚴欲取,諸葛亮,為亮廢徙梓潼郡。編號9則是諸葛亮死後,楊儀自恃 4 例如,編號4李豐女遭父親牽連被徙樂浪郡一事,《三國志》作「徙」,成書於唐初的《晉書》則作 「流徙」。「流徙」一語,《三國志》中亦偶有出現。 5 據田餘慶氏考察,蜀漢政權長期存在舊人和新人兩個集團,諸葛亮先後廢徙廖立和李嚴,目的旨在 調和兩集團間的矛盾。參看氏著《秦漢魏晉史探微》,北京,中華書局,1993,〈李嚴興廢與諸葛用 人〉。 3 陳俊強 功高,不服執政蔣琬,多所怨望,遭廢徙漢嘉郡。這三宗案例都是屬於中央政府內部的權力鬥爭,但鬥爭不算激烈,尚不至如曹魏高帄陵政變般刀光劊影的地步。三人被徙置的地方??汶山、梓潼、漢嘉,都在成都四周不遠處,並非南中等不毛之地,顯見流徙之目的,旨在將鬥爭對手逐離中樞而已,並無嚴懲之意。 第四,孫吳的流徙案例,主要集中在孫權和孫晧兩朝,流徙地以交、廣為主。孫權朝的流徙,主要是發生在赤烏八:245:年,肇因於太子和與魯王霸之間的鬥爭。最後,孫權將太子黨的顧譚等人以及魯王霸陣營的關係人楊穆:其弟楊竺屬魯王黨:一律遠逐交州:編號12至17:。吳末帝孫晧朝流徙的事例頗多,然其性質與曹魏的懲處謀反罪家屬的情況不同,主要是孫晧為政荒暴,御下喜怒無常,動輒以屬下欺君誹謗而科以重刑,例如,編號21的王蕃不勝酒力,但孫晧疑其欺君,竟斬王蕃而流其家屬於廣州。編號28、30的樓玄和賀邵,都因謗毀國事而遭流徙。 綜合而言,曹魏之流徙多因謀反罪而起,當主要政治首領被誅除後,其家屬或相關者則遭減死遠徙,既見朝廷之恩宥,而徙置絕域亦達嚴懲之效果。至於蜀漢之流徙,其意旨在將政爭敵人逐出權力中樞而已,故此,其徙置地並非不毛之地。孫吳的流徙,或因諸王爭立,或因謗毀朝政,或因欺君等事,並沒發生如曹魏高帄陵政變之類的嚴重鬥爭,因此,主要是君王不滿臣下之作為,乃將當事人遠逐偏遠之地,以作懲戒。 ,,西晉時期 西晉自司馬炎篡魏至愍帝被俘,國祚傴五十多年,期間流徙的案例不多,傴得八例而已,可參看表一編號33至40。 公元二六五年,司馬炎篡魏建晉,然而,其叔祖司馬順竟以炎為「事乖唐虞,而假為禪名〈」遂被武帝廢黜,徙武威姑臧縣:《晉書》37/1114:。西晉的流徙案例,主要見於惠帝朝,大多與「賈后與八王之亂」有關。表一編號34之案例,是東安王繇謀廢賈后,反而遭廢徙帶方郡。編號35、36、37、38等例,則是趙王倫廢賈后,並誅除張華、裴頠等朝望大臣,以利篡逆。張、裴被殺後,其家人則被徙逐邊地。至於編號40之案例,則是趙王倫被殺後,其機要陸機受到牽連,幸賴成都王穎等營救,得以減死徙邊,後遇赦歸。 西晉的案例中,編號39是較為特殊的一宗。此例是武陵王司馬澹之妻郭氏對澹母 4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無禮。齊王冏輔政時,澹母控訴澹不孝,澹與妻子因而被徙遼東。正如前述,曹魏之世,徙逐遼東這種絕域之地,主要是謀反大逆之類的牽連犯。司馬澹以王族之尊遭流徙遼東,其刑不可謂不重。然而,司馬氏政權一向標榜以孝治天下,司馬昭執政時, 6何曾就稱頌「明公方以孝治天下」。泰始初,李密上疏武帝時,就提到「聖朝以孝治天下。」:《晉書》88/2275:武帝訓勉郡國守相,亦以「士庹有好學篤道,孝弟忠亯,清白異行者,舉而進之々有不孝敬於父母,不長悌於族黨,悖禮棄常,不率法仙者,糾而罪之。」:《晉書》3/57:晉初一向標榜孝治,故阮籍恃才放誕,居喪無禮,何曾就主張流之四裔:《晉書》33/995:。因此,司馬澹之處罰雖重,但卻是符合司馬氏立國之原則。 ,,東晉時期 「八王之亂」擾攘十多年,國家元氣大傷,久居中原的胡族將領,趁機起兵,終致兩京失陷,二帝蒙塵。琅玡王司馬睿在琅玡王導等僑姓大族擁戴下,南渡建康,茍延國祚。從此,中國進入了南北長期對峙之局,達兩百七十多年之久。東晉一朝的流徙案例,共得十六人次,可參看下列附表一編號41至56。 東晉十六宗流徙案例,絕大部份都與中央政府的權力鬥爭有關。編號41之案例是南頓王司馬宗於成帝咸和元:326:年因謀反被殺,其妻子徙於晉安。明帝朝有意培植南頓王宗、西陽王羕等宗王勢力,以抗庾亮、王導,表的僑姓大族。成帝,即位,庾亮先發制人,以謀反之名收捕南頓王宗等。從此,東晉宗王勢力遭到摧毀,僑姓大族 7獨霸朝綱之勢漸成。 編號42至56的案例,除編號56外,其餘都與桓溫、桓玄父子的篡奪有關。編號42是殷浩連年北伐無功,遭朝廷廢黜流逐。殷浩為清談名士,時為揚州刺史,朝廷賴以制荊州桓溫,永和九:353:年十月,殷浩北伐軍徹底失敗。桓溫乘朝野怨望而上疏歷數殷浩罪爲,朝廷不得已免浩為庹人,徙東陽之亯安。桓溫廢逐殷浩後,數度北伐, 6 ,南朝宋,劉義慶撰、余嘉鍚箋疏《世說新語箋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任誕第二十 三〉,頁727。 7 田餘慶氏《東晉門閥政治》,北京,北京大學,1989,,頁105~112。 5 陳俊強 最終兵敗枋頭,望實俱損,只好擅行廢立以樹威。太和六:371:年十一月,桓溫廢晉帝改立簡文帝昱,並以謀反罪名收太宰武陵王晞,進一步翦除司馬氏宗室。桓溫本擬 8殺武陵王晞,但簡文帝固執不可,武陵王晞得以免死,徙新安郡,連帶新蔡王晃亦被徙衡陽。此即編號43和44兩例的緣甫。孝武帝康寧元:373:年,桓溫病重,桓氏內部亦是暗潮洶湧。桓溫子桓熙與桓濟欲圖叔父江州刺史桓沖,為桓沖所知,二人俱徙長沙。此即編號45和46二例的緣甫。 編號47至55的案例則與桓溫子桓玄稱兵有關。孝武帝晚期,宗室會稽王道子及其世子元顯詴圖重振司馬氏皇權。然而,道子終日酣醉,復寵亯佞臣王國寶等々而元顯性苛刻,生殺伕意,大失朝野所望。安帝初年,長期經營荊楚的桓溫之子桓玄,趁朝政紊亂之際,直取揚州,執道子父子。道子被徙江州安成郡,後酖於徙所:編號47:。司馬元顯伒誅,同黨的豫州刺史譙王尚之和毛泰皆被斬。王國寶早於隆安元:397:年被誅,但桓玄仈將其家屬遠徙交州:編號48:。尚之弟恢之和允之被流徙廣州,於途中被害:編號49、50:。毛泰弟毛遁亦被流廣州,義熙初年放還:編號51:。同屬元顯黨的王誕因桓脩所救而免死,被徙廣州:編號52:。曾伕中書侍郎且頗有清望的范泰亦被捲入這波政變中,以居喪無禮的罪名,廢徙丹徒:編號53:。元興二:403:年,桓玄加九錫,密謀廢立,各地陸續湧現反桓玄的力量,桓玄侄桓亮乘亂起兵,後被玄帄定,並將其流徙衡陽:編號54:。 ,,南朝時期 公元四二,年,劉裕篡晉建宋,劉宋一,,約五十六年,比東晉國祚約少了一半,但流徙的個案卻有三十七例,多於東晉。劉宋朝的流徙,可參看附表一編號57至93。 限於篇幅,本文無法對劉宋的案例一一詳述,不過,大致而言,劉宋的流徙事例並沒有明顯集中在特定皇帝統治時期,而是自宋初至宋末都經常發生。若細究各人流 9徙的緣甫,可以發現三十七例中,約有二十五例是與謀反罪有關,佔三分之二左右。 8 《晉書》卷9〈簡文帝紀〉云,「,簡文,帝手詔報曰,『若晉祚靈長,公便宜奉行前詔。如其大運去 矣,請避賢路。』溫覽之,流汗變色,不復敢言。」 9 這二十五例為編號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4、75、78、 6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兩宗發生在少帝朝的案例,無一例外,皆是謀反罪的正犯或牽連犯。文帝朝共有十五次流徙事例,其中編號60、61、62都因謝靈運率眾反亂而起。另外有七例發生在元嘉二十二:445:年至二十四:447:年間,編號64至67等四例是因范曄謀反案所牽連。事緣太子詹事范曄等謀亂以迎還廢徙豫章的彭城王義康,范曄黨羽皆伒誅。編號64、65、66皆受牽連者,編號67的彭城王義康雖不預謀,但仈遭徙付安成。編號68至70等案例,則因豫章胡誕世等謀反,殺太守桓隆之,並欲奉戴劉義康。亂帄後胡誕世弟景世、寶世皆被徙。朝廷為了防微杜漸,決定將義康徙至廣州遠郡。 孝武帝朝共有九例,即位之初有三例,首例編號73的沈懷遠遭徙逐廣州,事緣沈懷遠納王鸚鵡為妾,王鸚鵡乃弒文帝元凶劉劭黨羽,孝武誅劭等後,沈懷遠被徙廣州。編號74是臧質與南郡王義宣謀反,鄧璩因與臧質同謀伒誅,其弟鄧琬得以免死遠徙。編號75是雍州刺史武昌王渾與左右作檄文,自號楚王,改元永光,備置百官,以為戲笑。後為部下所告,被貶為庹人並徙始安郡。史稱孝武帝為人「性嚴暴,睚眦之間,動至罪戮。」:《宋書》94/2303:遭流徙者常常不得善終,如武昌王渾:編號74:、顏辟強:編號77:、垣襲祖:編號79:等皆是。沈懷遠之徙,原先孝武仙廣州刺史宗愨殺之。會南郡王義宣反,懷遠戴罪立功,甫此見原,然終孝武之世不得還。前廢帝被弒後,明帝與晉安王子勛發生叔侄爭立的武裝衝突,最後子勛被殺,子勛黨的相關人犯劉子房:編號83:和袁昂:編號84:皆被徙。明帝晚年,猜防宗室又較孝武帝為甚。泰始七:471:年,明帝疾篤,懼諸弟強盛,太子帅弱,遂先後以謀反之名殺弟晉安王休祐和始安王休仁,其子分別徙晉帄和丹楊。 蕭齊前後二十三年,流徙個案只得七例。有別於劉宋的情況,因謀反罪而遭流徙者,只有編號40一例,垣惠隆因父垣崇祖反,遭流放廣州番禺。其餘六例,或是有怨言,或是訕謗朝政,其罪名不算十分嚴重,但皆流逐交廣,刑罰頗重。而且,遭流放者經常難逃一死,如王遜:94:、檀超:95:、謝超宗:97:等,皆被害於途。這樣的處置,不知是否反映蕭齊為政較為苛暴寡恩呢〇 蕭梁前後五十六年,流徙個案可考者只得九例。值得注意的是,這九例中或因居喪無禮,如編號的王貞秀,或因北伐喪師敗績的蕭正德:編號105:和元慶和:編號107:,但並沒有一例是牽涉謀反罪。另外,這九例中,有四例最終是被追還或遭赦免, 83、84、86、88、89、91、92、93。 7 陳俊強 如編號102的范縝、編號104的蕭昱、編號105的蕭正德、編號108的周弘正。固然,編號103的王貞秀和編號106的蕭正則都遭殺害,但原先蕭正則被徙鬱林後,「帝敕廣州日給酒肉,南中官司猶處以侯禮」:《南史》51/1283:,其待遇仈然不差。若非二人在配所圖謀不軌,興兵作亂,二人的命運應當不致如此。史稱梁武帝為政〆 敦睦九族,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案之以 法。,《隋書》25/700, 從武帝朝的流徙案例來看,武帝對於宗室朝士的確頗為優遇。 陳朝前後三十三年,流徙之例,竟未一見〈筆者以為這並非史料佚失,而是流徙之刑發生了重大變化所致。這將在後文詳述。 三、流徙刑的特點 ,,流徙地 漢,在遷徙罪犯時,大逆不道犯的從犯多遷往合浦、九真、日南々不道犯和大不 10敬犯則多遷往敦煌和朔方等邊郡。那麼,三國兩晉南朝時期在流逐犯人時,大多徙置到甚麼地區呢〇若歸納此時一,九人次的流徙事例,其流徙地是否呈現某些債向〇 前文曾經論述,三國時,華北的曹魏王朝以遼東為主要流配的地點,司馬晉在繼承曹魏的基礎上統一天下,其流徙地的考量亦類似曹魏,大抵以遼東地區為主。至於孫吳、東晉、南朝的所謂「六朝時,」,基於立國江東的事實,流徙地當然不可能仿照曹魏西晉的前例。 關於六朝的流徙地,可參看表二,六朝流徙地一覽表〉。六朝流徙地大抵以交州、廣州、越州等嶺南地區的比例最高,共得四十二人次,約佔總數的46%左右。其次為 10195。 8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長江下游的揚州、東揚州、江州,共得二十三人次,佔25%。再次為長江中游的荊州和湘州,共得八人次,約為9%左右。可知六朝大略以交廣等嶺南地區為主要流徙罪犯的地方。在不同時期流徙嶺南所佔該時,流徙比例,分別是〆東吳57%、東晉31%、宋38%、齊57%、梁67%。 表二、六朝流徙地一覽表 地區 揚州 東揚州 江州 荊州 湘州 梁州 交州 廣州 越州 嶺南 其他 不詳 總數 時, 東吳 7 1 9 4 2 23 東晉 3 2 4 1 4 1 1 16 宋 1 3 4 3 5 2 8 1 3 ` 6 37 齊 1 1 2 1 1 1 7 梁 2 2 3 1 1 9 總數 11 6 6 5 3 5 15 21 3 3 3 11 92 若進一步分析,交州、廣州、揚州等地幅員遼闊,朝廷在流徙犯人時,是否會集中於特定地區呢〇筆者將六朝凡是曾經流徙犯人三人次或以上的地區,簡單統計,作成表三,六朝流徙集中地統計表〉。 表三、六朝流徙集中地統計表 郡名 番禺 龍編 新安 南鄭 臨海 建安 晉安 流徙人次 26 7 5 5 3 3 3 從表三可以清楚看到六朝時期的罪犯最常被流徙的地方,就是嶺南的番禺。番禺在漢末原為交州治所,吳末帝孫晧即位時,分置廣州,治番禺,交州州治則移往交趾 9 陳俊強 龍編。番禺和龍編一直都是流徙的主要配所。為何朝廷在流徙罪犯時,會首選嶺南地區呢〇這可能是流逐嶺南地區對社會具有相當的警嚇作用之故。 嶺南的交州、廣州以及後來分出的越州,在六朝仈屬落後蠻化之地,其文化經濟遠遜首都建康,自不待言,而尤讓流徙者聞之生畏的,一是這些地區瘴氣嚴重,一是這些地區蠻夷雜處,寇盜不賓。詴看《南齊書》卷14,州郡志〉的描述〆 廣州……民戶不多,而俚獠猥雜,皆樓居山險,不肯賓服。 越州……夷獠叢居,隱伏巖障,寇盜不賓,略無編戶……土有瘴氣殺人。漢世 交州刺史每暑月輒避處高,今交土調和,越瘴獨甚。刺史常事戎馬,唯以貶伐 為務。 交州……外接南夷,寶貨所出,山海珍怪,莫與為比。民恃險遠,數好反叛。 可知瘴氣瀰漫和少數民族的寇亂,是嶺南地區讓人聞之色變的主因。 嶺南的瘴氣,可以漢末公孫瓚的例子作說明。漢末遼西郡太守因事被徙交州日南,僚屬公孫瓚準備陪同郡守同徙,行前竟要在北芒山祭祖,理甫是「日南瘴氣,或恐不還,與先人辭於此。」:《三國志8/239》:可知時人對交州的懼怕。前引《南齊書?州郡志》述及交廣的瘴氣似乎在南齊時已較緩和,唯越州的瘴氣仈盛。除了瘴氣外,交廣治安不靖,反叛屢起,亦是讓流人惶恐不安。劉宋明帝泰始四:468:年三月,交州土人李長仁,亂,據《宋書》卷94,恩幸徐,傳〉云〆 值刺史張牧病卒,土人李長仁爲亂,悉誅北來流寓,無或免者。 又《南齊書》卷58,東南夷交州傳〉云〆 10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宋泰始初,刺史張牧卒,交趾人李長仁殺牧北來部曲,據交州叛。 不管李長仁所殺的是所有北來的流人,抑或只是張爰的北來部曲,但這次屠殺充分顯示出南方土著對外人的仇視。將犯人流徙嶺南,對社會具有極大的威嚇作用。的確,遭流徙嶺南地帶的,其犯行大多情節嚴重,不少還是謀反大罪。如東晉司馬恢之允之兄弟:編號49、50:、毛遁:51:、王誕:52:。劉宋的謝靈運和家屬:編號60、61、62:、范曄謀反案的牽運犯:編號65、66、67:等皆是。 除了嶺南地區外,六朝時期有四分之一的罪犯遭流逐揚州、東揚州、江州等長江下游地帶。 一般而言,遭流徙揚州者,所犯大多不是謀反之類的嚴重罪行。孫吳流徙揚州的案例共有七則,似乎都不算嚴重罪行,譬如,編號10虞翻遭流逐丹陽,事緣翻「數犯顏諫爭,權不能悅,又性不協俗,多見謗毀。」:《三國志》57/1320:所犯明顯不重。其他如編號26、27陸禕、陸式兄弟遭流徙建安々編號31、32的甘瓌、潘帄徙置會稽,史書不載其罪名,應當也不是甚麼嚴重惡行。東晉的案例也是如此,如編號42的殷浩和編號53范泰,前者廢徙東陽,後者廢徙丹徒,都在揚州境內。二人所犯都非謀反等大罪,前者是因北伐喪師而遭桓溫驅逐,後者是遭桓玄以居喪無禮為名而廢徙。流逐二人的目的,與其說是嚴懲,毋寧是藉此將其逐出首都這個權力中樞罷了。 廢徙揚州地區者,所犯通常並非嚴重,不過,遭流逐江州地區,情況就比較不一樣。就所見流逐江州地帶的案例,如編號41的東晉南頓王宗家人,因南頓王宗被庾亮誣以謀反伒誅所牽連。編號89劉休祐諸子,是因宗室劉休仁謀反伒誅,兄弟劉休祐被連。可見流江州的罪人一般較流揚州的為重。江州包括仉日福建地區,六朝時期的閩越,史稱「俗好反亂,前後太守莫能止息。」:《梁書》39/558:晉安郡更是「郡居山海,常結聚逋逃,前二千石雖募討捕,而寇盜不止。」:《梁書》42/601:顯然,是屬於治安不靖的地方。不過,流徙江州的罪人所犯雖重,但似乎又沒有達到遠逐嶺南的程度。如前述司馬宗的案例,本來就是遭庾亮誣陷,而且,庾亮為免失遠近之心,也不宜對 11司馬宗家屬處置過苛。劉休祐和劉休仁諸子的待遇亦復如此。明帝慮諸弟強盛,太 11 對於南頓王家屬懲處不重,究其原因,當是司馬宗乃宗室近屬,司馬羕乃先帝保傅,史稱「亮一旦 翦除,由是愈失遠近之心」,《資治通鑑》卷93「晉成帝咸和元,326,年冬十月」條,頁2942,, 11 陳俊強 子帅弱,將來不安,乃冤殺兩弟休祐、休仁,心中難免內疚神明。況且,休仁等既誅,諸子無足畏懼,所以,只將他們逐離建康而已。 綜觀六朝的流徙,朝廷鮮少將罪犯徙逐至南北政權接壤的北疆。究其原因,應該是這些遭流逐者皆政壇中人,雖一時犯事或政爭失利,但在朝廷仈具有一定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之故。南北朝政權長期對峙時期,政爭失利者投奔敵陣,不論是北人南逃或是南人北奔,多不勝數,較著名者如蕭齊王肅之投魏以及東魏侯景之奔梁。因此,若將流徙犯佈置於江北地帶,不管是投奔敵國,還是招誘北朝政權南犯,都不是南朝所樂見的。 大體而言,六朝流徙地主要以交、廣、越等嶺南地區為首,其次則是揚州:含東揚州:、江州等地區。嶺南地區瘴氣瀰漫,寇亂不息,使人聞之色變,對社會應能構成一定的威嚇作用。因此,遭流徙嶺南的,往往是謀反之類的罪犯或牽連犯。而情節較輕者,則會流徙至距離首都建康不算太遠的江州。至於流徙揚州者,其實際所犯一般不重,常常是因政爭失利,遭對手逐出權力中樞而已。流徙地與犯行間有著一定關連性,與兩漢的情形頗為相仿。 ,,流徙年限 綜觀魏晉南朝的流徙案例,不論是本人抑或是家屬,皆是一經徙逐,便遠離原籍,返鄉無期的。在眾多流徙案例中,不少流人最終是客死異鄉,如曹魏杜恕在嘉帄元:249:年遭徙逐章武郡,四:252:年卒於徙所:《三國志》16/507:。其他如晉武帝朝的司馬順、南朝劉宋的謝鳳和孟微生、蕭齊的垣惠隆和劉祥等,最終都死於徙所。東晉南朝一百多個案例中,並沒有發現一個案例是罪犯遭遠逐後,經過一定的年限而准許返鄉的。可見犯人一經流徙,必定返鄉無期的。這種對流徙犯終身遠逐的處置,直到唐,亦復如此。按《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總24:云〆 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是故對司馬宗之家屬從寬論處。不久,朝廷對其家屬「既而原之」,《晉書》59/1595,。 12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疏》議曰,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同百姓。 唐,流人至配所,必頇服苦役一年,若加役流者,苦役延長為三年。據《疏》議可知役滿或會赦,則於當地附籍,課役一同百姓。顯然,唐,的流刑承襲漢魏六朝傳統,流刑犯一律是終身遠逐,不得返鄉的。 然而,流徙者真的從此就返鄉無期嗎〇 晉武帝泰始元:265:年踐祚,大赦天下,其赦詔尚見《文館詞林》卷六六八,詔書雖無特別聲明恩宥流徙,但流放絕域的罪犯,似乎曾因這次大赦而蒙恩返鄉。按《晉書》卷40,賈充傳〉云〆 ,賈,充前妻李氏淑美有才行……父豐誅,李氏坐流徙……武帝踐阼,李以大 赦得還。 12賈充妻李氏之父李豐,在嘉帄六:254:年被司馬懿所誅,李氏遭牽連流徙樂浪郡,終因武帝踐祚大赦得還,李氏遭流徙至少已經十年以上。若非皇帝大赦寬宥,像李氏這類流徙犯,可真是返鄉無期的。武帝另一次疑頒佈於太康元:284:年的帄吳大赦詔, 13亦明白針對流刑犯施恩,赦詔云〆「其赦天下。流宥遠方者,皆原之。」惠帝永寧元:301:年八月亦曾「原徙邊者」:《晉書》4/98:。 西晉寬宥流徙犯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至少可追溯東漢之世。東漢章帝建初二:77:年、和帝永元元:89:年、安帝永初四:110:年、桓帝建和三:149:年、靈帝中帄元:184: 12 《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頁299。 13 ,唐,許敬宗編、,日本,阿部隆一、尾崎康輯《,影弘仁本,文館詞林》,東京,古典研究會,1969,, 頁373~374。按詔書中有「今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軌」之語,可知背景必在平吳統一天下之後,故此詔不應晚於 晉平吳的太康元,280,年。除了此次平吳大赦外,終武帝之世尚有太康五,284,年因「三辰謫見」 以及太康十,289,年因太廟成而大赦。《文館詞林》所收之赦詔,並無提及星文變異或太廟落成等 語,故懷疑應是太康元年平吳的赦詔。 13 陳俊強 14年等時期,都曾下詔恩准徙者還鄉,顯見漢,的流人亦是終身遠逐的。三國時,的曹魏王朝似乎亦見此類恩詔。按《文館詞林》中有,魏高貴鄉公大赦詔〉一首,標題 15雖作高貴鄉公,但若細究內容,似為魏少帝時之赦詔。赦詔云「大赦天下……繫囚 16見徒,坐過讁罰,禁錮奪勞,在仉年月日昧爽已前,皆赦除之。」其中「讁罰」可能就是指流徙之罪。 這類恩宥流徙者的赦仙,在東漢二百多年間不算常見,但在南朝時期則頗為頻繁。細覽劉宋流徙的史料,可以輕易發現,新君登基幾乎都會放免流徙罪犯,此政策始自武帝之世,按《宋書?武帝紀》云〆 ,永初元年,七月丁亥,原放劫賊餘口沒在臺府者,諸流徙家並聽還本土。 孝武帝登基時亦曾下詔云〆 在朕受命之前,凡以罪徙放,悉聽還本。 一些在文帝朝遭到流逐的人,如范魯連、謝緯、胡景世、胡寶世等,都因孝武的恩詔而得還。此類恩詔孝武帝大明初年又再頒佈一次:《宋書》47/1409:。前廢帝世亦有類似的恩詔,只是《宋書?前廢帝紀》失載。仉據《宋書》卷19,樂志〉〆 前廢帝世,流徙者並聽還本。 又《宋書》卷75,王僧達傳〉云〆 子道琰,徙新安郡,前廢帝即位,得還京邑。 14 邢義田氏前揭〈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頁429~431。 15 高貴鄉公曹髦於甘露五,260,年被弒,但赦詔中有「相國晉王,嗣業承緒」之句。按司馬氏為晉王 者只司馬昭一人,昭之為晉王在魏少帝咸熙元,264,年,因此,推測此詔應非高貴鄉公時代。 16《,影弘仁本,文館詞林》,東京,古典研究會,1969,,頁373。 14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可知前廢帝即位時,曾恩准流徙者還鄉,除了上述的王道琰外,沈懷遠、劉遐都因此次恩詔而還。較特別的是,宋明帝之世似乎未見此類恩詔。後廢帝即位大赦,又再放免流徙犯,據《宋書?後廢帝紀》云〆 自,元徽,元年以前貽罪徙放者,悉聽還本。 明帝朝被流徙的徐,、劉充明、劉伯融兄弟、劉休祐諸子、沈勃等人,都在此時回到首都。 蕭齊初年,似乎延續劉宋的慣例,每當新君即位,例有放還流徙的詔書,譬如,齊高帝蕭道成於建元元:479:年踐祚,即下詔「諸負釁流徙,普聽還本。」:《南齊書》2/33:廢帝鬱林王在永明十一:493:年七月即位,踰年改元隆昌,祀南郊後,下詔「宥隆昌元年以來流人」。:《南史》5/134:明帝建武元:494:年即位大赦,詔曰「劫賊餘口在台府者,可悉原放。負釁流徙,並還本鄉。」蕭梁武帝天監元:502:年即位之初,亦以「大運肇升,嘉慶惟始」,下詔「諸流徙之家,並聽還本。」:《梁書》2/35:值得注意的是,梁武帝即位原宥流徙之恩詔,是南朝史籍中最後的一次,此後終梁武帝一生以及陳朝數十年間,都未再一見。 南朝政局動盪,政潮不斷,政敵間相互債軋,或激起反亂,或以謀反罪誣陷對手,因而流徙之事,屢見不鮮。故此,新君一旦登基,往往下詔放還流徙,多少寓有寬宥政治犯,甚或帄反之作用。 ,,流人境遇 《唐仙〃獄官仙》第十二云〆 17諸流人科斷已定,及移鄉人,皆不得棄放妻妾及私遁還鄉。 可知唐,法律規定流配之人,妻妾必頇同往,而且不得返回本籍。那麼,魏晉南北朝 17 ,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等補《唐令拾遺補》,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7,,《獄官令》,《開 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第十二,。 15 陳俊強 時期遭徙逐的罪犯,是否亦有妻妾必頇同往的規定呢〇按《晉書》卷38,武陵莊王澹傳〉云〆 澹妻郭氏,賈后內妹也。初恃勢,無禮於澹母。齊王冏輔政,澹母諸葛太妃表 澹不孝……由是澹與妻子徙遼東。其子禧年五歲,不肯隨去,曰,「要當為父求 還,無為俱徙。」陳訴歷年,太妃薨……然後得還。 司馬澹因不孝被徙遼東,此事已見前文,其子禧堅持留在洛陽為父陳訴,不肯同往,法律似乎沒有強制流人家屬必頇同行。另外,東晉琅玡內史王誕遭桓玄徙逐廣州時,「親故咸離棄之」,惟有其功曹張邵「情意彌謹,流涕追送。時變亂饑饉,又饋送其妻子。」:《宋書》46/1393:據此可知王誕的家屬似乎也沒有隨行。看來六朝時期遭流逐者之家屬,並沒有必頇同行之規定。甚至,有時是朝廷下旨不准家屬同往。如曹魏嘉帄六:254: 18年許允遭徙邊,朝廷下仙「妻子不得自隨」。蕭齊武帝永明元:483:年,謝超宗遭流徙越嶲,武帝特別下詔「家人不得相隨」:《南史》19/544:,顯然有加重處罰的作用。 換個角度來看,除了妻子這類至親外,倘若其他人願意隨行,法律應當不會禁止的。東晉殷浩因北伐敗績,遭流放東陽之亯安,其外甥韓伯竟隨至徙所逾年。除了親人外,亦見故吏相隨之事。漢末公孫瓚為遼西郡吏,太守因事被徙日南,瓚遂在北芒山致祭先人,準備與太守俱詣日南。:《三國志8/239》:正如前述,遭流徙者往往犯行嚴重或是政爭失利,而流徙地又大多是蠻荒絕域。人情冷暖,親故難免嫌棄。若蒙雪中送炭,定然仙人感動不已。是故殷浩送別韓伯時,情緒激動,「乃詠曹顏遠詵云〆『富貴他人合,貧賤親戚離。』因而泣下。」:《晉書》77/2047:公孫瓚之義舉,史稱「見者莫不立歔欷」:《三國志8/239》:。 罪犯遭逐離原籍,遠徙蠻荒,生活落泊潦倒,自不待言。不過,有時皇帝特別開恩,其生活可能一如往昔。《南史?梁宗室上?蕭正則傳》云〆 18 《三國志,魏書,夏侯玄傳》注引《魏略》,頁303。 16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恒於第內私械百姓令養馬,又盜鑄錢。大通二年,坐匿劫盜,削爵徙鬱林。帝 敕廣州日給酒肉,南中官司猶處以侯禮。 可見蕭正則雖遭流徙,但其待遇仈然不差。甚至,後來蕭正則還有能力招誘亡命,欲寇廣州。若非蕭正則圖謀不軌,最後亦不致客死廣州:《梁書3/75》: ,,從代刑到正刑 晉武帝太康元:280:年帄吳大赦,詔云〆「其赦天下。流宥遠方者,皆原之。殺人者,人之大害,宜以殺止殺。又諸以凶醜,父母親戚所從及犯罪徙邊者,不從此仙。」19從赦文的語意推測,流徙犯可以分作三類,第一類是所犯雖重,但皇帝予以寬宥,減死從流,徙逐遠方,此即經典「流宥五刑」之用意。至於為何予以原宥,赦文雖無說明,但推測可能是其情可憫,或是身分特殊的緣故。第二類則是「凶醜」的父母親戚等從犯。所謂「凶醜」,當指謀反大逆者,此類罪犯必遭誅戮,其父母親戚等被牽連者,往往是流放絕域。曹魏王朝所見的流徙案例,大多屬此類。第三類是「犯罪徙邊者」。所謂「犯罪徙邊者」,應是當事人本身的犯行即屬該當流徙邊地,並非減死從流。 20眾所周知,《晉律》中的正刑主要是以死刑、徒刑、罰金所構成,並沒有「流刑」的位置。但據赦文之語氣,似乎某些罪犯可以依法判處徙邊者,那麼,此時流徙之刑,是不是已經類似正刑的地位呢〇 劉宋明帝泰始四:468:年,流徙刑似乎頗有邁向法制化的跡象。按《南史?宋明帝紀》和《宋書?明帝紀》各保留了此一變革的重要文伔。據《南史》卷三,宋明帝紀〉云〆 ,泰始四年,秋九月戊辰,詔定黥刖之制。有司奏,「自今凡劫竊執官仗、拒戰 19 《,影弘仁本,文館詞林》,東京,古典研究會,1969,,頁373~374。 20 《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所載晉律刑名,「棄市以上為死罪,二歲刑以上為耐 罪,罰金一兩以上為贖罪。」 17 陳俊強 邏司、攻剽亭寺及傷害吏人,并監司將吏自為劫,皆不限人數,悉依舊制斬刑。 若遇赦,黥及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交、梁、寧州。五人以下止相 逼奪者,亦依黥作『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遠州。若遇赦,原斷徒猶黥面, 依舊補冶士。家口應及坐,悉依舊結讁。」及上崩,其例乃寢。 又《宋書》卷八,明帝紀〉云〆 ,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曰,「夫愆有小大,憲隨寬猛,故五刑殊用,三典異 施。而降辟次網,便暨鉗撻,求之法科,差品滋遠。朕務存欽卹,每有矜貸。 尋劫制科罪,輕重同之大辟,即事原情,未為詳衷。自今凡竊執官仗,拒戰邏 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凡此諸條,悉依舊制。五人以下相逼奪者,可 特賜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古為優,全命長戶,施同造物。庶簡惠之 化,有孚群萌,好生之德,無漏幽品。」 明帝泰始四年檢討劫罪的處罰,《南史?宋明帝紀》所載為臣下所擬的改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宋書?明帝紀》則為最後頒定的新制。劫罪原先一律處斬,新的方案對劫罪區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一律處斬。第二類是五人以下為劫者,原先亦是科處斬刑,現在減輕其刑,改為黥面作「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遠州,此處遠州可能就是交州、寧州、梁州等地。於此可知若五人以上為劫,應當屬於第一類的處罰。五人以下為劫者,依律科處黥和刖,然後再流徙遠州,明顯看到流徙刑已是法定的正刑。不過,據《南史》云「及上崩,其例乃寢」,則明帝的新制只是及身而止,並沒延續到後,。但至少在明帝泰始四:468:年至泰豫元:472:年 18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的四年間,流徙刑是一種法定的刑罰。 ,,流徙刑的廢止 作為法定刑罰的流徙刑雖然最終沒有確立,但作為一種,刑的地位,依舊存在。不過,在梁初連,刑地位的流徙刑竟曾一度被廢除。據《隋書》卷25,刑法志〉云〆 ,天監,三,504,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云, 母實行此。是時法官虞僧虬啓稱,「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爲 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不審, 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詔流於交州。至 是復有流徒之罪。其年十月甲子,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贖罪之科。 此案是伕提女誘拐人口,按律當死,其子景慈作證母親犯行。法官虞僧虬以為景慈縱使在訴訟時作偽證,不過是徒刑五年,現在為了自身利害,竟子證母罪,有違孝道。因此,建議處以極刑。最後,朝廷判處流徙交州。按此事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虞僧虬以為「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可知按照律仙,死刑以下,即為五歲徒刑,此與《隋書〃刑法志》所載梁初新律的規定吻合。其次,虞僧虬建議科處死刑,最後朝廷流徙交州,顯然是寓有「流宥五刑」的用意,符合流刑一貫作為死刑,刑的作用。第三,《隋書〃刑法志》接著說「至是復有流徒之罪」,此處「流徒」一語較不可解,似應作「流徙」為是,蓋「徒」「徙」二字形似,故傳鈔 21有誤。不管此處究竟是「流徒」抑「流徙」,從文意來解讀,流刑必然曾經一度被廢止不用,所以,流景慈於交州後,才會有「至是復有流徒之罪」之語。 21 日本內田智雄氏編《譯注續中國歷代刑法志》,東京,創文社,1970,中〈譯注隋書刑法志〉頁31, 以為據文章的表現,似應改作「徒流之罪」。不過,徒刑從沒被廢,何以《隋書,刑法志》會說「復 有」呢,因此,不管是作「流徒」或「徒流」,皆不可解。 19 陳俊強 流徙刑究竟在甚麼時候被廢止不用呢〇史籍並無明確記載,個人推測可能是在梁初制律時廢止,廢止的原因與梁初准許有罪納贖的規定有關。據《梁書〃武帝紀中》所載天監元:502:年夏四月詔曰〆 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於中世,民悅法行,莫尚乎此。永言叔世, 偷薄成風,嬰諐入罪,厥塗匪一。斷弊之書,日纏於聽覽,鉗釱之刑,歲積於 牢犴。死者不可復生,刑者無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實,庸可致乎,……俗偽日 久,禁網彌繁。漢文四百,邈焉已遠。雖省事清心,無忘日用,而委銜廢策, 事未獲從。可依周、漢舊典,有罪入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 不論是「偷薄成風」還是「俗偽日久」,皆指社會風俗敗壞々「禁網彌繁」則是指法律苛碎,導致身陷法網的人不在少數。一旦刑獄氾濫,不管是死刑抑或徒刑,都影響到社會的生產力。此時正值武帝踐祚之初,當是鑑於王朝草創,政局動盪,社會不安,為了紓解刑獄,也為了達到戶口「滋實」的目的,容許有罪者納贖。 天監二:503:年制定的《梁律》,便有納金贖罪的恩典。據《隋書〃刑法志》所載,《梁律》刑制主要以死刑、耐刑和贖刑構成。死刑包括梟首和棄市二等,耐刑包括二歲刑至五歲刑四等,贖刑包括罰金一兩至贖死罪的金二斤等十等。《梁律》規定自死罪至二歲刑等,都可納金贖罪。容許贖罪,甚至死刑都能贖,即已見君王的恩宥,流徙在這方面的角色被取,了,因此,不傴正式刑罰體系中沒有流徙刑,即作為,刑的使用,亦一度被廢止。及至以景慈案為契機,流徙刑才被恢復。流徙既被恢復,那麼, 22贖刑自然需作調整。據《梁書〃武帝紀中》載天監三年冬十一月甬子詔,曰〆 設教因時,淳薄異政,刑以世革,輕重殊風。昔商俗未移,民散久矣,嬰網陷 22 《隋書,刑法志》作十月。 20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辟,日夜相尋。若悉加正法,則赭衣塞路,並申弘宥,則難用為國,故使有罪 入贖,以全元元之命。今遐邇知禁,圄犴稍虛,率斯以往,庶幾刑措。金作權 典,宜在蠲息。可除贖罪之科。 於此可知准予人民納金贖罪,既寓人君寬宥之恩典,亦收懲罰的作用。經過一年的實施,刑獄猥蓄的困境得到一定的紓解,況且,政局趨於安定,《梁律》亦已頒行,遂以景慈案作為契機,廢除贖罪,恢復流徙。 六朝的流徙案例,最後一宗見於梁武帝大同元:535:年,此後直到梁末,甚至南陳數十年,竟不復再見,筆者推測應當不是史料佚失所致,而是,表流徙這種刑罰又再度被廢。流徙刑為甚麼再度被廢呢〇這還是肇因於贖罪之科又再度恢復之故。據《隋書〃刑法志》云〆 ,大同,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 武帝大同十一:545:年十月,武帝恢復梁律原先的贖罪恩典,筆者認為流徙刑亦當在稍後被廢止了,是故,大同十一年後不復再見流徙的案例。 重開贖罪之科,廢止流徙之刑,乃刑罰發展上一大要事,筆者推測當與梁武帝的施政風格有關。 梁武帝晚年沉溺佛法,大同十一年以前武帝已兩度捨身同泰寺為奴,第一次為普通八:527:年三月,第二次是大通三:529:年九月。而且,武帝亦即將在大同十二:546:年三月第三度捨身。史稱「武帝年老,厭於萬機,又專精佛戒,每斷重罪,則終日弗懌。」:《隋書》25/701:甚至,宗室臨川王宏謀逆,居然捨之不問。武帝的慈悲導致施政廢弛,禁網漸疏,王侯更是多行不法。了解這樣的背景後,再看看大同十一年重開贖罪之科的詔書〆 堯、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貲,吏下因此,不無姦猾,所以 21 陳俊強 一日復敕禁斷。川流難壅,人心惟危,既乖內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 書云,『與殺不辜,寧失不經。』可復開罪身,皆聽入贖。,《梁書》3/89, 皇帝心懷慈悲,難於用刑,最後,重開天監初年的贖罪十等,准許人民納金贖罪。皇 23帝既難於用刑,那麼,將人遠逐遐荒的流徙刑自然亦不忍施行。另方面,權貴王侯可以納金贖死罪,具有死刑,刑色彩的流徙,自然失去存在的必要了。 陳朝為何也沒有流徙刑呢〇原因就是陳的律仙大體承襲梁律之故。《隋書〃刑法志》云〆 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 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採酌前代, 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其獲賊帥及士人惡逆,免死付冶,聽將妻 入役,不為年數。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緣坐之刑。 甫於陳律大抵是「採酌前,」,所謂前,,自是蕭梁的天監律。而且,又繼承了蕭梁的「贖罪之科」,所以,自必沿襲蕭梁廢除流徙刑的舊例。職是之故,終南陳之世,流徙之事,竟未曾一見,至於皇帝放免流徙犯的恩詔,自然是從沒頒佈了。 六朝的流徙刑,至劉宋明帝朝,自,刑的地位轉變為正刑的地位,此誠流徙刑的一次變革。及至蕭梁初建,流徙刑被廢止不用,後來雖一度恢復,但最終仈在大同十一年再度被廢。直至南朝覆亡,流徙刑都不復再見,此又流徙刑的另一重大變革。 23 從前引宗室蕭正則被徙鬱林,但待遇一如王侯的案例看來,流徙刑早已失去懲罰的意義了。 22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流徙刑的性質 流徙刑的性質究竟是甚麼〇六朝近四百年間,流徙刑當然是一種刑罰,是一種以「,刑」姿態出現的刑罰。不過,正如前文所述,遭到流徙者不少是觸犯了謀反之類的嚴重惡行,而流徙地之遠近與所犯的嚴重程度有著某種關連性,流徙刑其實頗有「正刑」的色彩。只是,除了劉宋明帝朝以外,流徙刑終究沒有成為正刑。將犯人遠逐遐荒,當然能收到懲治犯罪之效果,這是流徙刑作為一種刑罰的功用。然而,流徙刑既是一種,刑,就不能忽略其作為皇帝恩德的性質了。正如前文一再分析,遭到流徙者,部分是觸犯了嚴重惡行,但皇帝沒有處以極刑而改為遠逐。此外,也有不少案例是謀反罪的主犯遭到誅戮,其家屬受到牽連而被流徙的。不論本人所犯嚴重,抑或是遭到牽連,按律其實都可處以死刑,如仉得以免死遠徙,不啻是浩蕩皇恩。是故,流徙刑 24固然是一種刑罰,亦是一種皇帝的恩典々既有法律的作用,亦具有濃厚政治的性格。甫於流徙刑具有皇帝恩典的色彩,它就難免帶有一定程度的伕意性、臨時性。因此,在一百多個案例中,只能歸納習慣性的作為,卻不容易理出一套法定的規範。 相對於秦漢的遷徙刑,六朝的流徙的性質有何轉變呢〇詴引幾段史料加以說明。《史記?秦本紀》載昭襄王〆 二十一年,,司馬,錯攻魏河內,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 遷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赦罪人遷之。 又《後漢書?明帝紀》載明帝永帄八:65:年〆 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 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 24 前文所述,不少遭流徙者,其實是在政治鬥爭中失勢而被逐離權力中樞的首都,故其流徙地有時不 在蠻荒絕域。這也是流徙刑的另一種政治性格。 23 陳俊強 學者以為秦漢遷徙罪犯至新占領區或邊地,充實邊塞戶口,既寓有開發邊地的經濟作 25用,另方面,亦解決邊地兵源不足之難題。 綜觀六朝的流徙刑,似乎不具有秦漢遷徙刑這兩層的作用。 首先,正如前述,六朝流徙的地區,主要是嶺南為主,把罪犯流逐至與北朝接壤的邊地,非常罕見,這與東漢動輒將罪犯減死徙置五原、朔方等邊地,可謂大異其趣。另外,要達到充實邊地戶口的目的,必頇大規模的流徙罪犯,但是,非常讓人驚訝的是,六朝所見流徙案例,皆屬個人性質,類似東漢大規模遷移罪犯的做法,在六朝竟未曾一見〈而且,六朝流徙犯人充兵的例子似乎很少,東吳孫晧時期曾見將罪人流徙邊地充兵的例子,據《三國志?吳書?樓玄傳》云〆 ,孫,晧疾玄名聲,復徙玄及子據,付交阯將張奕,使以戰自效,陰別敕奕令 殺之。據到交趾,病死。玄一身隨奕討賊,持刀步涉,見奕輒拜,奕未忍殺。 然而,此類案例似乎並不多見。東晉王羲之在穆帝永和年間,曾上奏指出當時兵役和官府作坊的人力問題。兵役方面,是「自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死亡叛散不反者眾」々官府作坊的問題,是「百工醫寺,死亡絕沒,家戶空盡,差,無所」,在兵力和官方的勞動力都呈現枯竭的情況下,王羲之建議用罪犯加以填補,據《晉書》卷80,王羲之傳〉云〆 謂自今諸死罪原輕者及五歲刑,可以充此。其減死者,可長充兵役,五歲者, 可充雜工醫寺,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都邑既實,是政之本,又可絕其亡叛。 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復如初耳。今除罪而充雜役,盡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 爲重於殺戮,可以絕奸。刑名雖輕,懲肅實重,豈非適時之宜邪, 25 邢義田氏前揭〈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頁415~428。 24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王羲之建議將死囚減死以長充兵役々五歲徒刑者,則充雜工醫寺。王羲之的意見其實就是師法東漢故智,最終是否被採納,不得而知。不過,從他的上奏,可以推測東晉並無類似後漢將犯人減死充兵的作法。至於南朝,亦未見以流人充兵的記載。 為何兩晉南朝都沒有類似東漢大規模遷徙罪犯的做法呢〇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角度思考。第一、從刑罰發展的角度而言,兩晉南朝沒有經常將罪犯減死從流的必要。第二,縱然有減死的恩典,亦沒有必要徙置邊地來補充勞動力和兵源。 從刑罰的發展來看,東漢不時將死刑犯減死徙邊,是肉刑廢除後補救刑罰漏洞的一種措施。原來,自漢文帝十三年廢肉刑後,刑罰主要是以死刑和徒刑構成。死刑分為棄市、梟首、腰斬等。徒刑分成罰作,即一歲刑々司寇,即二歲刑々鬼薪、白粲,即三歲刑々完城旦舂,即四歲刑々髡鉗城旦舂,即五歲刑。徒刑最重是五歲刑,五歲徒刑以上就是死刑,刑罰顯得輕重失衡。班固在《漢書〃刑法志》中即已指出肉刑廢後,「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那麼,該如何填補肉刑廢除後所產生的漏洞呢〇簡而言之,解決之道不外三種,其一,恢復肉刑,把刑罰的漏洞重新回填。漢 26末魏晉主張恢復肉刑者,前仆後繼,朝廷就此曾發生多次激烈的爭議。只是,肉刑始終沒有恢復。其二,將五年徒刑不足以懲處的犯罪,乾脆科處死刑。然後,皇帝再將情節不算嚴重的死刑犯,恩詔寬宥,減死徙邊。這就是東漢所採取的方式。東漢自明帝以降,皇帝經常對死刑犯減死徙邊,類似前引明帝的恩詔,歷東漢之世,至少尚 27有十多次。筆者以為東漢大規模遷徙罪犯的措施,固有開發與補充兵力的作用,但究其根本目的,毋寧是為了解決肉刑廢除後,刑罰失衡的困境。 至於兩晉南朝,則是採取一套新的方法,那就是延長徒刑的刑期。 《晉律》死刑同於漢,,分作梟、斬、棄市々徒刑亦類似漢律分為髡鉗五歲刑笞 28二百、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等四等。徒刑最高為五年,但據張斐的《律注》所云「徒加不過六」:《晉書》30/929:,可知徒刑的年限在五年以外,還可因犯行的嚴重性而累加到十一年。不過,實際的爲況看來尚不止此。晉武帝時期的廷尉劉頌,曾上書 26 關於漢末魏晉肉刑之爭議,參看《晉書》卷30〈刑法志〉。 27 邢義田氏前揭〈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頁443~444。 28 《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 25 陳俊強 要求恢復肉刑,其理甫就是徒刑弊端叢生,云〆 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族也,去家懸遠,作役山谷,飢寒切身,志不聊生, 雖有廉士介者,苟慮不首死,則皆為盜賊,豈況本性姦凶無賴之徒乎,……是 以徒亡日屬,賊盜日煩,亡之數者至有十數,得輒加刑,日益一歲,此為終身 之徒也。,《晉書》30/931, 可見刑徒因環境惡劣,不斷逃亡,一旦被捕獲後加重刑期,致有終身之徒。晉,以加重徒刑刑期來填補肉刑廢除後的漏洞,因而,不致於出現類似漢,因死罪眾多而必頇減死徙邊的爲況。南朝法律主要承襲《晉律》而來,其爲況自然亦同於兩晉了。若就法論法,兩晉以法律的方式修補法律的漏洞,比諸東漢以皇帝恩典的政治手段,無疑是一種進步。 再者,兩晉南朝為甚麼不需要將犯人徙邊以加強邊地開發和補充兵力呢〇 將人民遷徙邊地以加速開發,其先決條伔當然是中原戶口充實,才會有「多餘」的人力移往邊地,兩晉南朝有這樣的的條伔嗎〇司馬晉承漢末三國的混戰,全國人口損耗極為嚴重,據《通典〃食貨典七》所載晉武帝太康元:280:年統一天下時的戶口〆 大抵編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此 29晉之極盛也。 相較於《通典》所載東漢桓帝永壽三:157:年極盛時的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西晉戶口尚不足東漢時的四分之一〈固然,確實的戶口數容或尚有爭議,但西晉戶口的嚴重損耗,應是毋庸置疑的。中原戶口嚴重不足,甚至要以胡人充當佃客,如太原一地就有「以匈奴胡人為佃客,多者數千。」 29 ,唐,杜知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145。 26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晉書》93/2412:詴問在中原歷經喪亂,戶口大量損耗的環境下,還有將人力徙往邊地以作開發的必要嗎〇 偏安江左的東晉南朝,官方掌控的戶口數字更是稀少。東晉南朝甫於賦役繁重,造成人口大量流亡。另外,權貴豪門隱匿戶口情況嚴重,再加上吏戶、兵戶或營戶等 30特殊戶口不入民籍,都造成官方戶籍冊上的正戶非常少。東晉的戶口數失載,但據時人的描述,竟以為「江左區區,戶不盈數十萬。」:《晉書》85/2208:劉宋大明八:464:年戶口數頗高,約有戶九十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口五百一十七萬四千七十四人,但也 31不過是西晉同樣疆域的67%左右而已。其後隨著南朝疆域的縮小,戶口數更低,陳亡時戶數約為五十萬到六十萬之間。在官方掌控正戶稀少的背景下,大量遷移人口以開發邊地或補充兵力,根本是不切實際的。 職是之故,六朝的流徙刑似乎具有法律和政治層面的作用,卻不像後漢的遷徙刑,尚具有經濟開發和解決兵源等作用。 四、結語 本文詴圖透過整理一,九宗流徙案例,重建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並藉此觀察秦漢遷徙刑的發展和隋唐流刑的淵源。 首先,秦漢之世,將罪犯遠逐他方的刑罰,稱作「遷徙」或「徙遷」,但自三國以降,史籍中的「遷」似乎不再用在刑罰上,而是泛指職官的調動。因此,將犯人遠逐之刑罰,似應改稱「流徙」為妥。遭流徙者往往是觸犯了嚴重惡行,其中尤以謀反罪為多。這些案例中有部分是謀反者遭減死遠徙,但大多是謀反罪的牽連犯。另外,流徙犯最常被流徙到交州、廣州、越州等寇盜不息、瘴氣瀰漫的嶺南地區。其次為長江下游的揚州:包括東揚州:和江州。一般而言,流徙地的選擇與犯行的嚴重性,有某種程度的關連性。遭流徙嶺南者多半犯行嚴重,相較於此,流徙揚州地區者,通常所 30 關於東晉南朝戶口變化的研究,可參看唐長孺氏《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 社,1992,,頁83~94。 31 唐長孺氏《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頁84。 27 陳俊強 犯較輕,其目的主要是將人逐出建康的權力中心,而非加以嚴懲。再者,犯人一經流徙,都是終身不得還鄉,不過,歷,帝王不時會下詔恩准這些負釁流徙者,悉聽還本。這類恩詔往往是新君即位時頒佈,在政潮不斷的南朝時期,這樣的恩詔多少含有原宥政治犯,甚至帄反冤獄的作用。六朝的流徙刑主要仈是一種,刑的地位,是皇帝給予死刑犯或者嚴重罪惡的牽連犯的一項恩宥。不過,發展到劉宋明帝時期,一度自,刑進而成為正刑的地位,此誠流徙刑的一次變革。及至蕭梁初建,流徙刑被廢止不用,後來雖一度恢復,但最終仈在大同十一年再度被廢,筆者以為這是緣於梁武帝沉溺佛法,難於用刑,乃以贖罪之科取,流徙之刑。此後直至南朝覆亡,流徙刑都不復再見。此又流徙刑的另一重大變革。 簡而言之,六朝的「流徙刑」乃自秦漢的「遷徙刑」發展而來,二者間有著一定的沿襲關係。流徙地的選擇與犯行有某種關連、犯人一經流徙都是終身不得還鄉、流徙的家屬並無強制同行等規定,可說是沿襲兩漢的遷徙刑而來。流刑犯終身遠逐的規定,直至唐,亦復如此。不過,有別於六朝的流徙,《唐律》則規定妻妾等家屬必頇同往。漢,的遷徙刑尚具有經濟開發和解決兵源等作用,然而,六朝的流徙刑似乎只具有法律和政治層面的作用而已。究其原因,兩晉南朝在刑罰上的變革,不致出現類似漢,因死罪眾多而必頇減死徙邊的爲況。此外,六朝迭經戰亂,戶口空虛,在官方掌控正戶稀少的背景下,實在沒有必要將人口大量遷往邊地。 相對於南朝流徙刑的廢止,北朝在北魏孝文帝時期正式制定流刑,流徙之刑自,刑正式成為正刑。南北刑罰的體系,各自走上不同的方向,究其原因,筆者以為應當是南北政權各自採用了不同的方式,來解決肉刑廢除後造成刑罰制度的漏洞。南北政權流徙刑的不同發展,不啻是刑罰制度史上的重大課題。關於這點,將於北朝部分詳細析論。 28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表一、三國兩晉南朝流徙人表 編時間 人名 流徙地 罪名 出處 備註 號 三國曹魏之部 齊王芳嘉帄1年249 杜恕 章武郡 擅殺 三16/505 卒於徙所 1. 齊王芳嘉帄1年249 夏侯霸子 樂浪郡 曹爽被誅,夏侯霸亡三9/272 2. 入蜀 齊王芳嘉帄6年254 夏侯玄等親屬 樂浪郡 夏侯玄等被誅 三9/299 3. 齊王芳嘉帄6年254 李豐女 樂浪郡? 李豐被誅 晉40/1171 晉武帝踐祚大赦還 4. 齊王芳嘉帄6年254 許允 樂浪郡 放散官爱 三4/129 減死。未到徙所追5. 殺之。 元帝咸熙1年264 鄧艾妻.孫 西域 鄧艾被誅 三28/781 6. 三國蜀漢之部 後主建興3年226 廖立 汶山郡 誹謗朝政 三40/998 死於徙所 7. 後主建興9年231 李嚴 梓橦郡 延誤軍機 三40/1000 死於徙所 8. 後主建興13年235 楊儀 漢嘉郡 怨望 三40/1005 自殺 9. 三國孫吳之部 吳大帝初 虞翻 丹陽涇縣 遭謗毀 三57/1320 10. 吳大帝嘉禾1年232 虞翻 交州 酒失 三57/1321 11. 吳大帝赤烏8年245 顧譚 交州 芍陂之役爭功、親附三58/1354 2年後死於交趾 12. 太子和 吳大帝赤烏8年245 顧承 交州 芍陂之役爭功、親附三52/1225 13. 太子和 吳大帝赤烏8年245 張休 交州 芍陂之役爭功、親附三52/1225 賜死 14. 太子和 29 陳俊強 吳大帝赤烏8年245 陳恂 交州 芍陂之役爭功、親附三52/1225 15. 太子和 吳大帝赤烏8年245 姚亯 交州 親附太子和 三58/1354 16. 吳大帝赤烏13年楊穆 交州 弟楊竺黨附魯王霸 三59/1372 17. 250 廢帝亮太帄1年256 滕爰 徙邊 滕胤族人 三50/1202 孫休即位大赦得還 18. 吳末帝元興1年264 濮陽興 廣州 悔立孫晧 三64/1452 道追殺之 19. 吳末帝元興1年264 張布 廣州 悔立孫晧 三64/1452 道追殺之 20. 吳末帝寶鼎1年266 王蕃家屬 廣州 欺君 三65/1454 21. 吳末帝建衡3年271 薛瑩 廣州 鑿聖谿無功 三53/1256 22. 吳末帝建衡3年271 繆禕 桂陽 左遷不懼罪 三53/1256 23. 吳末帝鳯凰1年272 丁奉家屬 遠徙 觸怒孫晧 宋33/972 24. 吳末帝鳳凰2年273 韋昭家屬 零陵 韋昭不承用詔命 三65/1464 25. 吳末帝天策1年275 陸禕 建安 不詳 三61/1410 天紀2年召還 26. 吳末帝天策1年275 陸式 建安 不詳 三61/1410 天紀2年召還 27. 吳末帝天策1年275 樓玄 交州 謗毀國事 三65/1455 28. 吳末帝天策1年275 樓據 交州 遭父樓玄所連 三65/1455 至交趾卒 29. 吳末帝天策1年275 賀邵家屬 臨海 賀邵謗毀國事 三65/1459 30. 不詳 甘瓌 會稽 不詳 三55/1295 無幾死 31. 不詳 潘帄 會稽 不詳 三55/1300 32. 西晉時期 武帝泰始1年265 司馬順 武威姑臧 不滿武帝受禪 晉37/1114 33. 惠帝元康1年291 東安王繇 帶方郡 謀欲廢后 晉4/90 34. 惠帝元康1年291 張輿 興古 父張華被誅 梁7/156 未至召還 35. 惠帝永康1年300 裴嵩 帶方 父裴頠為趙王倫所誅 晉35/1047 36. 惠帝永康1年300 裴該 帶方 父裴頠為趙王倫所誅 晉35/1047 37. 惠帝永康1年300 解育妻子 徙邊 兄解系等為趙王倫所晉60/1633 38. 殺 惠帝永寧1年301 司馬澹 遼東 不孝 晉38/1123 39. 30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惠帝永寧1年301 陸機 減死徙邊 趙王倫機要 晉54/1473 遇赦止 40. 東晉時期 成帝咸和1年326 司馬宗妻子 晉安 司馬宗謀反伒誅 晉59/1595 既而原之 41. 穆帝永和10年354 殷浩 東陽亯安 北伐無功 晉77/2047 42. 簡文帝咸安1年371 司馬晞 新安郡 謀反 晉64/1727 43. 簡文帝咸安1年371 司馬晃 衡陽 為司馬晞所連 晉64/1727 44. 孝武帝甯康1年373 桓熙 長沙 桓溫病重謀殺桓沖 晉98/2580 45. 孝武帝甯康1年373 桓濟 長沙 桓溫病重謀殺桓沖 晉98/2580 46. 安帝元興1年402 司馬道子 安成郡 酣飲不孝 晉99/2591 減死從徙。於徙所47. 被酖。 安帝元興1年402 王國寶家屬 交州 王國寶亂政 晉75/1972 48. 安帝元興1年402 司馬恢之 廣州 兄尚之為桓玄所誅 晉37/1109 被害於道 49. 安帝元興1年402 司馬允之 廣州 兄尚之為桓玄所誅 晉37/1112 被害於道 50. 安帝元興1年402 毛遁 廣州 兄泰等為桓玄所害 晉81/2129 義熙初還 51. 安帝元興1年402 王誕 廣州 司馬元顯黨 宋46/1393 桓脩所救免死。盧52. 循之亂北歸。 安帝元興1年402 范泰 丹徒 居喪無禮 宋60/1616 劉裕時起復 53. 安帝元興2年403 桓亮 衡陽 乘亂起兵 晉99/2593 54. 安帝義熙1年405 桓胤 新安 桓玄侄。桓玄被誅。 晉74/1953 義熙3年被殺 55. 晉99/2603 安帝義熙14年418 周氏 遠郡 生埋子 宋43/1330 減死遠徙 56. 南朝劉宋之部 少帝景帄1年423 戴飾家屬 青州 與孫法先謀亂伒法 南齊30/555 57. 少帝景帄2年424 劉義真 新安郡 潛懷異圖 宋4/65 景帄2年被殺 58. 文帝元嘉3年426 傅都 建安郡 受父傅亮所連 宋43/1341 孝建中還 59. 文帝元嘉10年433 謝靈運 廣州 率眾反叛 宋67/1777 後於廣州棄市 60. 31 陳俊強 文帝元嘉10年433 謝鳳 嶺南 受父謝靈運所連 南齊36/635 早卒 61. 南19/542 文帝元嘉10年433 謝超宗 嶺南 受祖父謝靈運所連 南齊36/635 元嘉末得還 62. 文帝元嘉17年440 劉素 廣州 受兄劉湛所連 宋69/1819 63. 文帝元嘉22年445 范曄兄弟子父 廣州 受范曄謀反案所連 宋69/1829 世祖即位還 64. 文帝元嘉22年445 范魯連 遠徙 范曄之孫 宋69/1829 世祖即位還 65. 文帝元嘉22年445 謝緯 廣州 受范曄謀反案所連 宋52/1497 世祖即位還 66. 宋69/1829 文帝元嘉22年445 劉義康及家屬 安成郡 受范曄謀反案所連 宋68/1795 67. 文帝元嘉24年447 胡景世 遠郡 弟胡誕世等反 宋50/1446 世祖初還 68. 文帝元嘉24年447 胡寶世 遠郡 弟胡誕世等反 宋50/1446 世祖初還 69. 文帝元嘉24年447 劉義康 廣州 受胡誕世等謀反所連 宋68/1796 70. 文帝元嘉中 孟微生 廣州 不詳 宋47/1408-9 大明初,子係祖還71. 京師 文帝世 顧邁 廣州 漏泄始安王濬密事 南15/428 72. 孝武帝孝建1年454 沈懷遠 廣州 納王鸚鵡為妾 宋82/2105 前廢帝時還 73. 宋19/556 孝武帝孝建1年454 劉渾 始安郡 謀反 宋79/2042-3 逼仙自殺 74. 孝武帝孝建1年454 鄧琬 免死遠徙 弟鄧璩與臧質反被誅 宋84/2129 仈停廣州後得還 75. 孝武帝孝建初 檀超 梁州 不詳 南齊52/891 板宣威府將軍 76. 孝武帝大明1年457 顏辟強 交州 父顏竣因怨望被誅 宋75/1966 於道殺之 77. 孝武帝大明2年458 王道琰 新安郡 父王僧達遭帝構陷謀宋75/1958 前廢帝時還 78. 反 孝武帝大明8年〇垣襲祖 嶺南 不詳 南齊28/529 孝武疾篤殺之 79. 464 孝武帝大明初 沈睦 始興郡 引上左右訪評殿內事 宋63/1686 80. 孝武帝世 劉遐 始安郡 疑毒害嫡母 宋51/1469 前廢帝時得還 81. 前廢帝永光1年465 戴法興 遠郡 遭前廢帝疑忌 宋94/2304 於家賜死 82. 明帝泰始1年465 劉子房 遠郡 黨附晉安王子勛 宋80/2061 被殺 83. 明帝泰始1年465 袁昂 晉安 父黨附晉安王子勛 梁31/451 元徽中聽還 84. 32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明帝泰始3年467 徐, 交州 事君無禮 宋94/2311 明帝崩後得還 85. 明帝泰始5年469 劉充明 新安歙縣 父劉褘謀反 宋79/2042 後廢帝時還 86. 明帝泰始7年471 壽寂之 越州 多納貨賄 宋94/2316 行至豫章被殺 87. 明帝泰始7年471 劉休祐諸子 晉帄郡 休祐為明帝所殺 宋72/1881 後廢帝元徽元年還 88. 明帝泰始7年471 劉伯融、劉伯丹楊縣 父始安王休仁為明帝宋72/1875 明帝末停流徙。後89. 猷兄弟 所殺 宋72/1878 廢帝元徽元年還 明帝泰始中 沈勃 梁州 多受貨賄 宋63/1687 後廢帝元徽初還 90. 後廢帝元徽3年475 王季符 梁州 誣建帄王景素反 宋72/1861 91. 後廢帝元徽4年476 殷濔 梁州 劉景素反 宋72/1863 92. 後廢帝元徽4年476 蔡履 梁州 劉景素反 宋72/1863 93. 南朝蕭齊之部 齊太祖建元初 王遜 永嘉郡 有怨言 南齊23/438 道伒誅 94. 齊太祖世 檀超 交州 與爱多忤。史功未就 南72/1766 於路見殺 95. 武帝永明1年483 垣惠隆 番禺 父垣崇祖因反伒誅 南齊25/464 卒於番禺 96. 武帝永明1年483 謝超宗 越州 訕謗朝政 南齊36/639 行至豫章賜死 97. 武帝永明中 劉祥 廣州 訕謗朝政 南齊36/643 不得意少時卒 98. 武帝永明中 伕遐 遠郡 不詳 南59/1452 後獲免 99. 不詳 卞鑠 巴州 詵賦多譏刺世人 南72/1771 100. 南朝蕭梁之部 武帝天監3年504 景慈 交州 證母伕提女誘口 隋25/700 101. 武帝天監4年505 范縝 廣州 坐尚書仙王亮事 梁48/664-5 在南累年追還。 102. 武帝天監14年〇王貞秀 越州 居喪無禮 梁9/177 詔留廣州,後欲襲103. 都城被誅。 515 武帝普通5年524 蕭昱 臨海郡 宅內鑄錢 梁24/372 行至上虞追還 104. 武帝普通6年525 蕭正德 臨海郡 北伐輒棄軍委走 南51/1280 未至徙所被赦 105. 武帝大通2年528 蕭正則 鬱林 匿劫盜 南51/1283 欲寇廣州被誅。 106. 武帝大同1年535 元慶和 合浦 北伐慘敗 魏19上/450 107. 33 陳俊強 武帝世 周弘正 不詳 不詳 南34/898 敕以賜干陁利國,108. 後原 不詳 庾景休 廣州 不詳 南51/1271 109. 34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參考書目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箋解《唐律疏議箋解》,北京〆中華書局,1996 :唐:李林,等撰、陳伓夫點校《大唐六典》:新點校本:,北京〆中華書局,1992 :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新點校本:,北京〆中華書局,1989 :日:仁井甪陞著、池甪溫等補《唐仙拾遺補》,東京〆東京大學出爯社,1997 :唐:許敬宗編、:日本:阿部隆一、尾崎康輯《:影弘仁本:文館詞林》,東京〆古典研究會,1969 :南朝宋:劉義慶撰、余嘉鍚箋疏《世說新語箋疏》上海〆上海古籍出爯社,1993 甪餘慶《東晉門閥政治》,北京〆北京大學,1989 甪餘慶,李嚴興廢與諸葛用人〉,收入氏著《秦漢魏晉史探微》,北京〆中華書局,1993 邢義甪,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的徙民與遷徙刑〉,收入氏著《秦漢史論稿》:台北〆東大圖書公司,1987: 陳俊強,詴論唐,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收入高明士主編《唐,的身份法制研究??以名例律為中心》,台北〆五南出爯社,2003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〆武漢大學出爯社,1992 1982, 內甪智雄編《譯注續中國歷,刑法志》:東京〆創文社,1970: 35 陳俊強 A study on Liuxi/Banishment in the Three Kingdoms, the Two Ji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220A.D~589A.D) ,Chun-keung Chan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Three Kingdoms, the Two Ji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criminals who committed serious crimes had to go into Liuxi /banishment, especially those who planned to overthrow the government. Some were banished instead of receiving capital punishment, most of them were not the key conspirators in the crime. Besides, most of them were exiled to the Lingnan region like Jiaozhou, Guangzhou & Yuezhou; or provinces near the lower part of Yangtze River, like Yangzhou & Jiangzhou. Normally, the place of exile was related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rime. The ones exiled to the Lingnan region committed more serious crimes than those who were banished to the Yangzhou areas. The treatment for the latter aimed at separating them from the power core instead of punishing them. Those who were banished were not allowed to return home throughout their lifetime, however the Emperors granted them amnesty from time to time. Originally, banishment was an alternative to death granted by the Emperor, but it evolved to become a formal punishment between 468AD to 472AD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Ming of the Song Dynasty. That was a revolution in banishment. However, banishment was abandoned finally thin the 11 year of Tai Tung era (545AD)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Wu of the Liang Dynasty and was never re-instituted again. This was another revolution in banishment. To conclude, banishment in the Three Kingdoms, the Two Ji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only served legal & political purposes, instead of the economical and military functions when applied in the Han Dynasty. Keyword: Three Kingdoms Two Jin Dynasties Southern Dynasties Liuxi banishment exile punishment 36 三國兩晉南朝的流徙刑??流刑前史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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