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基层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常年在本地居住,具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八)在贷款基层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原则上应由从事不同行业且非直系亲属的成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基层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信用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基层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第八条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基层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九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必须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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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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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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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层信用社;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条 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基层信用社所有贷款本息后,可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贷款基层信用社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一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经贷款基层信用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其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基层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当地基层信用社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四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 贷款限额的确定
第十五条 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
(二)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
(四)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及从事本行业的劳动技能状况;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状况;
(六)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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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各成员信用额度。各成员信用额度之和的50%即为联保小组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各成员贷款之和不能超过联保小组最高贷款限额。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 联保小组成员需要贷款时应分别提交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基层信用社要按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有权人签批。经有权人签批后,在受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基层信用社应将贷款直接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不得由其他联保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多种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省联社规定或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联保小组成员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
使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基层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可根据基层信用社筹资成本、贷款风险等情况进行测算。具体利率由市联社、办事处或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还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和分次偿还两种方式,还款方式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五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农村信用社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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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信用社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基层信用社。
第二十八条 贷款基层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台账,及时记载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联保小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贷款,每季度要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农户联保贷款,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罚息。
第三十一条 严格办事程序。基层信用社对农户联保贷款的实施办法公开和办理结果公开(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广大农户和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
2.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
3.农户联保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4.农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
附件1
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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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我们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县(市、区)联社联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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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小组编号 联系电话 住 址 县(市、区) 乡(镇) 村 身份证号码
当前生产经营 家庭总人口 家庭年纯收入 活动
在信用社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存款余额
借款人联保贷款 申请借款 最高限额 金额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借款理由:
借款人承诺:
我了解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办法的的所有规定,我愿加入联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参加存款,正常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否则,我愿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户联保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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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小组编号 联系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联保小组最高贷款限额 申请日期
借款 在信用社 在他行 在信用社 小组成员贷款 (保证人) 存款账号 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 最高限额
调查意见:
经办责任人签字: 主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户联保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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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经办责任人签字: 主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用社 贷审小组意见: 审查 审批 信贷审查小组委员 人,出席 人,表决 人。 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票; 不同意 票。
有权签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经办责任人签字: 主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
联社 贷审会意见: 审查 审批 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 人,出席 人,表决 人。 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票; 不同意 票。
有权签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经办责任人签字: 主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联社
(市
办) 贷审会意见: 审查 审批 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 人,出席 人,表决 人。 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票; 不同意 票。
有权签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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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农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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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各自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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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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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得提出异议。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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