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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GDW22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22 1021-2011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2011-10-30发布 2010-10-30实施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 布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批准:刘劲松 审定:马 千 冯松起 审核:高 凯 陈晓东 金世军 编制:金晓明 何晓洋 刘 淼 郭春雨 李 铁 王 刚 姜 枫 孙晨光 李雍睿 Q/GDW22 1021-201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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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GDW22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Q/GDW22 1021-2011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2011-10-30发布 2010-10-30实施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 布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批准:刘劲松 审定:马 千 冯松起 审核:高 凯 陈晓东 金世军 编制:金晓明 何晓洋 刘 淼 郭春雨 李 铁 王 刚 姜 枫 孙晨光 李雍睿 Q/GDW22 1021-201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调度管理 ............................................................. 5 第一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 ............................................... 5 第二节 调度原则 ......................................................... 5 第三节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 6 第四节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 6 第五节 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 ........................................... 6 第六节 备调管理 ......................................................... 6 第七节 风电管理 ......................................................... 7 第八节 水电管理 ......................................................... 8 第三章 电网频率管理 ......................................................... 9 第一节 电网正常频率调整 ................................................. 9 第二节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 ................................................ 10 第三节 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 .......................................... 11 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 12 第五节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 .................................. 13 第四章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 15 第一节 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 15 第二节 无功电压的调整 .................................................. 15 第三节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 ................................ 16 第四节 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 17 第五节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 18 第五章 一次电网正常操作规程 ................................................ 20 第一节 电网运行结线方式 ................................................ 20 第二节 操作制度 ........................................................ 21 第三节 操作总则 ........................................................ 24 第四节 并解列操作 ...................................................... 25 第五节 线路操作 ........................................................ 26 第六节 变压器运行及操作 ................................................ 28 七节 母线的操作 ...................................................... 28 第 第八节 新设备投入的调度运行管理 ........................................ 29 第六章 一次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 31 第一节 总 则 ........................................................... 31 第二节 线路跳闸事故处理 ................................................ 33 第三节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 34 第四节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 34 第五节 母线电压消失事故处理 ............................................ 35 第六节 发电机跳闸事故处理 .............................................. 36 1 Q/GDW22 1021-2011 第七节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 37 第八节 高压开关异常处理 ................................................ 38 第七章 同期并列装置管理 .................................................... 41 附录一:几例典型操作的原则步骤 .............................................. 42 附录二:违反调度指令(命令)考核细则 ........................................ 45 附录三: 辽宁电网日调电曲线修改办法 ......................................... 46 附录四: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 .................................... 48 附录五:辽宁电网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命令解释 .................................. 50 2 Q/GDW22 1021-2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加强辽宁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辽宁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辽宁电网调度管理工作。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基建、设计、试验等部门,以及所有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单位。 第 4 条: 辽宁电网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辽宁电网实行三级调度,即省调、地调和县(区)调,三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统一调度职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 第 5 条: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是辽宁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所颁发的规程、命令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 第 6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辽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命令。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关系上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第 7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有关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运行人员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对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命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 3 Q/GDW22 1021-2011 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若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 8 条: 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运行人员可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 9 条: 辽宁电网内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参加考试,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与相关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第 10 条: 凡并入辽宁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各发电厂、自建变电站首次并网运行前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和发电。 第 11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命令。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干预。 第 12 条: 当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或电网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和各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在电网运行方式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隐瞒真相或逾期不报,影响或拖延事故处理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13 条: 当发生有拒绝执行调度命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省调立即组织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 14 条: 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2008年2月颁发的《辽宁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4 Q/GDW22 1021-2011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 第 15 条: 省调指挥的500kV设备为:南关岭变、雁水变、金家变、瓦房店变、黄海变、渤海变、丹东北变、程家变母线及出线(不包括北渤#1、#2线),铁东#1、#2线、清东线及康蒲#1线。 第 16 条: 辽宁、吉林省间联络线220kV云小线由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委托省调指挥。 第 17 条: 长甸电厂220kV母线、太平湾电厂220kV母线及主变,长甸电厂、太平湾电厂220kV出线(不含水长线)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 第 18 条: 中朝界河水丰、渭源电厂220kV出线由网调指挥,其对侧通过省调指挥。 第 19 条: 辽宁、内蒙省(区)间联络线220kV宁奎线由网调委托赤峰调度指挥。 第 20 条: 辽宁电网内除由东北网调指挥以外的其它输变电设备由省调指挥。 第二节 调度原则 第 21 条: 正常状态下,网调对跨公司电力、电量交易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与结算(按《东北电网跨省(区)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与结算办法》执行)。 第 22 条: 在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委托省调指挥的输变电设备的正常操作、管理及异常和事故处理由省调负责,省调在正常操作前必须得到网调许可,操作结束后汇报网调,异常和事故处理后必须及时汇报网调。 第 23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由省调自行安排。 第 24 条: 省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稳定管理。 5 Q/GDW22 1021-2011 第三节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第 25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直调火电发电机组、水电机组,年、月、日检修计划由省调统一平衡,具体按照《辽宁电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 26 条: 各供电公司每年十月底前将所管辖的12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水电机组下年度检修进度计划报省调,省调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下达下年度12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进度计划。各供电公司所管辖的12MW及以上火电发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计划调整,需报省调审批。 第四节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第 27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输送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由省调负责,具体按照《辽宁电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 第 28 条: 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联络线受电计划及省内发电机组发电能力,对辽宁电网供需进行平衡,并编制机组发电计划。 第 29 条: 电网供需平衡必须留有充足的运行备用容量,辽宁电网备用容量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当电网备用容量不足时或发生供电缺额时,省调按先错峰、后避峰、最后拉闸的原则安排限电。 第 31 条: 错峰、避峰方案须与营销部门会签,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营销部门执行。 第 32 条: 每年六月底前,各地调将当地政府批准的《超指标拉闸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上报省调,省调负责汇总编制全省的《超指标拉闸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 第六节 备调管理 第 33 条: 省调与本溪地调之间采用异地共备模式。 6 Q/GDW22 1021-2011 第 34 条: 为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省、备调之间实现调度业务的平稳过渡,发挥备调的作用,提高电网调度的抗灾能力,备调各项功能应运转正常,处于对省调的热备用状态。具体按照《辽宁备用调度运行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节 风电管理 第 35 条: 省调依法进行风电场调度,风电场应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省调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 36 条: 辽宁电网风电并网运行应满足《国家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修订版)》要求。 第 37 条: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第 38 条: 属省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并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第 39 条: 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事故处理完毕,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第 40 条: 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或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以及因频率、电压等系统原因导致机组解列时,不得自行并网,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将机组并网方式改变为手动状态,必须经省调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并网。风电场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省调。 第 41 条: 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风电场内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机构指令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 第 42 条: 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或在风电场装设使风电场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设备。 第 43 条: 风电机组在电网不同频率偏差范围下,应具备满足省调要求的运行能力。 第 44 条: 风电场应具备在线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功能,并参与电网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确保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动态响应品质符合 7 Q/GDW22 1021-2011 电网要求。 第 45 条: 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省调将有关情况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风电场。 第八节 水电管理 第 46 条: 辽宁电网并网水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第 47 条: 水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一般不得低于死水位。 第 48 条: 辽宁电网并网水电厂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省防汛指挥部指挥。 第 49 条: 水库防洪限制水位以下,水电厂运行由省调指挥,正常参加辽宁电网调峰、调频工作。 第 50 条: 水库泄流闸门的开闭操作后应立即汇报省调。 8 Q/GDW22 1021-2011 第三章 电网频率管理 第一节 电网正常频率调整 第 51 条: 东北电网额定频率为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50? 0.2Hz。在自动发电控制(AGC)投运时,电网频率应在50? 0.1Hz以内运行。为确保东北电网频率质量,东北电网频率按50? 0.1Hz调整。当部分电网解列单运,其单运电网容量小于3000MW时,单运电网的频率偏差不允许超过50? 0.5Hz。 第 52 条: 网调负责省区间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各省调负责所管辖电网内发、供电偏差的管理与考核,省调参与全网频率的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53 条: 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均有义务和责任参与辽宁电网的调频、调峰,充分运用机组的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超短期负荷预测技术,严格执行发、送、受电计划,共同保证辽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 54 条: 东北电网省间联络线功率交换控制模式暂定为:网调采用定频率控制方式(Constant Frequency Control,简称CFC)模式,三省调采用联络线和频率偏差控制(Tie-line Bias Control,简称TBC)模式。 第 55 条: 网、省调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的计算: T,T日历越限K,T日历 T日历:年日历时间 T越限:年累计责任频率不合格时间 其中时间单位为秒,采样周期按国调〖1997〗4号文件执行。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由网调根据考核标准按统调容量每年分解下达给网、省调度机构。 第 56 条: 频率越限责任的划分:东北电网频率越限分别对网调及三省调进行考核,以网调频率自动记录装置记录的50?0.1Hz、50?0.2Hz越限时间、对应越限时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所记录的跨公司联络线偏差值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划分如下: 频率越上限时,多送或少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频率越下限时,少送 9 Q/GDW22 1021-2011 或多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各省公司联络线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频率越限责任全部由网调承担。 第 57 条: 突然甩负荷造成的频率越限全部由责任网、省调承担。 第二节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 第 58 条: 东北电网频率偏差超出上节第52条允许范围时,叫做频率异常或事故,并规定: 1. 一般电网事故 1.1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1.2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频 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 电网一类障碍 2.1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 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2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 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第 59 条: 发生电网频率降低事故,各级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频率。特别要防止由于电网频率严重降低,火电大机组低频率保护动作跳闸的恶性循环而扩大事故。 第 60 条: 为了顺利进行频率及联络线关口电力调整,省调必须切实掌握电源和负荷特性以及变化规律。为此: 各发电厂要按季向省调用书面形式报告机炉最大、最小出力,包括季节性出力限制以及设备缺陷影响、机炉起停时间、加减出力速度等。 各发电厂认真执行日调度负荷曲线,包括开停机、炉或少蒸汽运行调峰。各发电厂必须按省调命令增减出力。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负荷曲线。 第 61 条: 由于设备检修或事故等原因,电网某一部分解列单运时,单运电网的频率调整厂由省调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的调整由省调负责指挥,如单运电网的自动化信息不能传至省调,则由省调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 10 Q/GDW22 1021-2011 压调整的负责指挥单位。 第 62 条: 电网在发生解列单运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当两部分电网频率差很大且电源无法调整时,可以降低频率高的电网频率进行并列,但不得降至49.50 Hz以下,在降低频率前,应通知发电厂等有关单位。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使两个电网频率相同: 1. 将频率高的电网机组解列,并列到频率低的电网。 2. 将频率低的电网的部分负荷停电切换到频率高的电网受电。 3. 频率低的电网限制负荷。 第 63 条: 各级调度、发电厂及一、二次变电站均应配备准确的频率表,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第 64 条: 各供电公司每年应编制本地区负荷限制顺位表与一次拉闸顺位表及地区一、二、三类负荷与保安电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省调,并发给相关单位执行。 第 65 条: 省调直接指挥的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在必要时省调可以直接下令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按一次拉闸顺位表切除部分或全部主变负荷。 第 66 条: 当电网频率降低并延续至危及发电厂安全时,发电厂为保证厂用电,可解列一台或一部分机组供厂用电。解列频率规定为:高温高压发电厂不应高于48.00Hz,中温中压电厂不应高于47.50Hz,并应尽量做到不窝电。厂用电供电方式及解列办法,须报省调批准。 第 67 条: 电网事故等紧急情况解除时,省调应根据省内电源及省(区)间联络线送受电力情况,下令解除全部或部分限制的负荷(包括送出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切负荷)。电网恢复送电过程中如电源仍不足时,省调可根据情况重新分配各地区用电计划指标。 第三节 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 68 条: 为防止频率严重降低而扩大事故,电网中安装低频减载装置。在频率严重降低时,自动切除部分次要负荷,从而保证电网对重要用户的供电。根据电网情况低频减载装置分装若干级。首先切除最次要的负荷,每一级动作后,应使频率恢复到49.50 Hz以上。 11 Q/GDW22 1021-2011 第 69 条: 低频减载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使用。如低频减载装置控制的线路检修时,原则上应找负荷相近的线路用手动代替。 1. 若低频减载装置因故停用时,在频率低到该装置的起动值时,应手动切除该 装置所控制的线路。 2. 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控制的负荷必须保证其动作有效性,低频减载装置所控 制的负荷严禁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在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负荷 后,需送保安电力的用户,可按规定向用户送出保安电力。 3. 当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时,各地区调度在得到省调命令后,由最低一级 低频减载装置开始按正常或指定负荷数逐一送出。与省调电话不通时,在保 持频率不低于50.00Hz的情况下,可送出部分主要负荷,如频率又低于 49.80Hz时,应停止恢复送电。 4. 低频减载装置的停用或投入应经调度同意。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控制的负荷 数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整定方案执行,如低频减载装置所控制负荷的数量过 少不符合方案要求,致使长时间频率异常或频率下降幅度过大,则有关单位 应负事故扩大的责任。 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第 70 条: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调峰、联络线关口电力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各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其设备正常投入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1. ,,,投入或退出运行和使用方式即:NOB为不带基点的跟踪联络线模式; BLR为带基点的跟踪联络线模式;BLO为跟踪计划出力模式,均由省调值 班调度员确定,并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 2. 远动自动化专业人员负责,,,的缺陷处理和正常维护。,,,具备运行条 件时,交给调度或现场运行人员使用。 3. 省调端及现场端远动自动化专业人员对,,,运行情况应加强巡视和检查, 正常巡视每天至少保证一次,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处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 省调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对,,,的投入或停用以及月累计投入时 间和停用时间,应通过自动化设备自动采集。发现自动采集异常时,省调调 12 Q/GDW22 1021-2011 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5. 当现场,,,因故不能运行时,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规定将设备停下来,立即 汇报省调,并通知远动专业人员处理。,,,不能运行时间统计为,,,不 可用时间。 6. 当,,,投入运行时,省调端计算机系统的主机应双机运行,且投运双机通 讯程序,上述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必须经领导批准、取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7. 当省调端的,,,发生故障或异常时,省调值班调度员通知现场值班员先把 执行装置的控制把手状态切至“当地”调整方式,并立即通知远动自动化专 业人员迅速处理。,,,不能运行时间不统计为AGC不可用时间。 8. 当电网发生异常或故障,省调调度员应根据事故情况重新确定有关电厂,, ,的运行方式。 9. 各电厂每月上报一次各,,,机组响应时间、加减出力速率以及起停磨的出 力值。所报数值根据各机组实际情况,应经省调核准。 10. ,,,机组的考核按《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 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电网发电机组AGC 管理办法(试行)》(辽电调通中心〔2011〕27号)执行。 第五节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 第 71 条: 各发电单位应确保发电机组具备完整的一次调频功能,在机组(包括新机组)起机并网运行时,同步可靠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第 72 条: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运行规定: 1. 各发电单位未经省调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需要退出一次 调频功能时,必须于前一天报检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退出一次调频功能, 并按计划时间投入。紧急状态下,由发电单位值长直接请示省调退出一次调 频功能,省调调度员同意后,双方做好记录。 2. 各发电单位值长是本厂一次调频直接联系人,省调发现异常后直接联系发电 单位值长进行处理。 3. 各发电单位应对一次调频装置进行定期维护,保证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能够长 13 Q/GDW22 1021-2011 期运行。 第 73 条: 发电厂PMU装置运行规定: 1. 新建机组并网运行前要完成PMU子站接入WAMS主站工作,相关信息与省 调调试正确。机组起机并网时检查送入PMU子站数据是否正确。 2. PMU子站是省调监视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重要终端,各发电单位未经省调 同意,不得擅自停用PMU装置。 3. 各发电单位对PMU子站按照重要设备每天进行巡视,并配置熟练的专责人 员维护PMU子站,在PMU子站出现设备异常、通信中断等情况及时向省调 汇报;检查GPS、PMU等装置工作状态;核查与主站通道情况;确定设备、 通信异常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4. 各发电单位值长是本厂PMU子站直接联系人,省调发现异常后直接联系发 电单位值长进行处理。 5. 需要停运PMU装置情况下,必须于前一天报检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停用 PMU装置;紧急情况下,由发电单位值长直接请示省调停用PMU装置,省 调调度员同意后,双方做好记录。 第 74 条: 变电站装置运行规定: 1. 新建变电站投运前要完成PMU子站接入WAMS主站工作,相关信息与省调 调试正确。变电站投运后检查送入PMU子站数据是否正确。 2. PMU子站是省调监视系统运行的重要终端,各运行单位未经省调同意,不 得擅自停用PMU装置。 3. 各运行单位在PMU子站出现设备异常、通信中断等情况及时向省调汇报; 检查GPS、PMU等装置工作状态;核查与主站通道情况;确定设备、通信 异常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 75 条: 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按《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管理办法(试行)》(辽电调通中心〔2011〕7号)执行。 14 Q/GDW22 1021-2011 第四章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第一节 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第 76 条: 辽宁电网内500kV及220kV电网应设置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调度管理的电压中枢点的设置数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电压等级设置,设置点数应不少于电网中500kV和220kV厂变总数的 3,。500kV及220kV厂变应全部设置电压监测点。 第 77 条: 由电网结构决定的电网中重要的电压支撑点叫做电压中枢点。电压中枢点的设置每年由省调根据电网结构的变化核定一次,并发给现场。电压中枢点的电压调度曲线由省调按季(月)下达。下达方式应按220kV电网日逆调压运行计算。当电网设备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日平均调压计算。 第 78 条: 电压允许偏差范围的规定: 1. 50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 2. 发电厂和50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 系统额定电压的0,+10%。 3.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 压的-3%,+7%。 4. 发电厂和220kV变电所的35kV,6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 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 第二节 无功电压的调整 第 79 条: 各级调度应对所辖电网按季(月)进行无功平衡和无功优化计算工作,并按计算结果编制和下达各发电厂和变电站无功补偿设备的无功(电压)调度曲线。各级调度按并网时签定的调度协议下达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无功(电压)调度曲线。 第 80 条: 各直属供电公司所在地区内 220kV以下电压等级出线的发电厂和 15 Q/GDW22 1021-2011 220kV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均由本地区调度下达无功(电压)调度曲线。因电网运行方式需要时应按省调要求进行编制。 第 81 条: 各电压等级电网由各级调度按所辖范围负责电压调整。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监视电压中枢点的电压变化情况。当中枢点电压达到电压调度曲线上、下限时,应及时调整所辖范围内的无功补偿设备与邻近发电厂的发电力率,使中枢点电压在电压调度曲线允许范围内运行。如需要修改中枢点电压调度曲线时,应由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领导批准。 第 82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电网需要随运行方式的变化调整 500kV变电站的有载调压开关及无功补偿设备。当电压自动调整器投入时,可在中枢点电压调度曲线允许范围内改变整定电压值调整无功补偿设备出力。在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时应停用电压自动调整器,手动投切无功补偿设备。 第 83 条: 220kV电压监测点的电压允许波动范围由省调确定。当地区受电力率符合要求,而电压超出允许波动范围时,各地区调度应及时向省调汇报,由省调负责调整。 第 84 条: 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不应高于0.95,不低于0.92。220kV变电站主变二、三次侧受电力率在高峰负荷时应达到下列数值: 距主力发电厂较近的变电站应不低于0.95; 一般变电站为0.97; 距主力发电厂较远的变电站为0.99。 第 85 条: 当出现发电厂、变电站无功电力已满足曲线要求,但电压超限时,当值调度员应下令无功按电压调整,并修改其电压调度曲线。 第 86 条: 各级调度当班值班员负责监控本级电网相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测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采取所有措施后,仍不能满足运行要求的,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控制。 第三节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 87 条: 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调节器、强行励磁装置、低励限制器和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应经常投入运行。在试验、调整和停用时,必须事先经调度批 16 Q/GDW22 1021-2011 准。发生事故停用时,应立即报告调度。 第 88 条: 辽宁电网内的电容器、静止无功自动补偿装置(SV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在起、停用时应经省调批准。计划检修经省调统一平衡后方可进行。 第 89 条: 电网内220kV变电站的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由省调确定。220kV变电站的主变分接头由于地区电压偏移而需要调整时,可按本地区季节性电压变化或运行方式变化向省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有载调压变可按所需调整的范围进行申请,按批准范围自行调整。 第 90 条: 发电厂中220kV及500kV升压主变分接头由省调确定。220kV高压厂用变分接头由发电厂自行调整。 第四节 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第 91 条: 辽宁电网自动电压控制(AVC)系统主要包括省调主站、各地区和超高压子系统以及各发电厂AVC子站。采用三级优化协调控制模式,参照调度关系实现网、省、地分层分区协调控制。 第 92 条: AVC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级调度主站均应具备AVC功能,且在正常情况下应投入闭环运行,自动调控无功补偿设备。 第 93 条: 单机容量超过100MW的并网发电厂,必须装设AVC子站,并实现与主站的闭环运行。对于基建新投机组,投产时要同步具备AVC功能。 第 94 条: 辽宁电网AVC系统由省调负责调度管理,并纳入调度运行实时监视和考核。 1. 省调调度员负责AVC系统运行,包括:投退AVC主站,投退各地区系统以 及各发电厂子站,督促各地区和发电厂有效跟踪电压曲线、根据控制策略调 整离散设备等,并做好运行记录; 2. 运行方式专业负责对AVC系统功能提出要求和建议,审核子站定值,审核 控制策略,可根据方式变化以及运行结果提出定值或策略等方面的修改建 议; 3. 自动化专业负责省调AVC系统运行维护,负责保证数据网络畅通,负责主 17 Q/GDW22 1021-2011 站与子系统间、主站与子站间接入调试,并负责对发电厂AVC子站的技术 监督和运行指导。 4. 各地区AVC系统由各地调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5. 各发电厂AVC子站由各发电厂运行维护。 第 95 条: 机组AVC调节合格率的统计 1. 省调通过AVC主站自动统计机组AVC调节合格率; 2. 调节合格率 =执行合格点数/省调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3. 机组跟踪省调主站电压(无功)指令,每次调节在1分钟内到达规定死区为 合格点,否则为不合格点; 4. 调节合格率按每台机组分别统计; 5. 调节合格率按月统计,要求达到100%; 6. 机组AVC投运期间,以调节合格率取代母线电压合格率参与考核。 7. 在AVC功能正式投运后半年内,如因AVC设备本身软件、硬件原因造成的 AVC异常或退出,不纳入AVC投运率、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8. 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AVC退出运行等情况,不计入考核。 第 96 条: 机组AVC系统维护应结合机组检修进行,做到机组检修期间对下位机的执行机构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更换,测试调节输出精度等并完成相应的调节试验,保证机组重新并网后AVC的调节性能。 第五节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第 97 条: 各级调度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Q/GDW212-2008)《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加强无功电压管理工作。 第 98 条: 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的电压由各供电公司和发电厂每天按小时进行监测和统计,并按月计算合格率报省调汇总。 第 99 条: 省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500kV、220kV母线电压的监测和调整,按《辽宁电网无功电压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各供电公司无功电压进行考核。 第 100 条: 省调对各发电厂的无功(电压)调度曲线应按季(月)进行考核。考核时的力率统计单位以有功、无功小时电量换算每小时平均值。 18 Q/GDW22 1021-2011 第 101 条: 省调应参与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涉及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 第 102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供电公司的无功电压调度曲线。 第 103 条: 省调每年对本省的无功设备进行一次调查统计,并将调查结果汇总。 第 104 条: 省调每年一月底前确定本省220kV及以上电网电压考核节点,其考核节点为220kV及以上母线,正常方式母线并列运行的变电站设1个考核节点。电压考核以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为准。考核点选择应能反映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质量状况,并上报网调。 19 Q/GDW22 1021-2011 第五章 一次电网正常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电网运行结线方式 第 105 条: 220kV及以上电网一次结线原则: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结线方式应具有较大的紧凑度。即并行的线路尽可能并列运行,环状电网尽可能环状并列运行,使设备最大限度的互为备用,并提高重合闸的利用率。同时还应检验以下条件: 1. 根据潮流分布,必须保证电网稳定及电能质量的要求。 2. 正常和事故时,潮流电压分布合理。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合协调。 保持一次电网灵活性,使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及检修安排方便合理,并能迅速4. 隔离故障点防止事故扩大。 5. 保证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第 106 条: 220kV及以上主要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结线原则: 1. 双母线固定结线的选择,主要考虑任一母线故障(或母线送出开关因故拒绝 动作),由母差或开关失灵保护切除该条母线时,余下运行母线及所联的电 网仍应尽可能满足有较大紧凑度的要求。一般来自同一电源的双回线或同一 变电站的双回线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上,以避免母线故障时造成电网解列。 而每条母线上电源负荷应基本平衡,即母联开关通过的功率为最小。 2. 正常双母线运行时,应按照规定的固定结线方式运行,母差保护有选择使用, 以保证母线故障时,有选择性的切除故障母线。 3. 只有当设备检修影响或为了事故处理、设备消缺的需要,才允许破坏正常固 定结线方式运行。 4. 因线路或设备检修,一条母线上只剩一个元件通过本身开关和母联开关串联 与电网相联的情况下,为防止母联开关误动造成元件停电和减少不必要的高 压设备带电而增加母线故障机会,应采取刀闸双跨或改单母线运行方式的措 施。 20 Q/GDW22 1021-2011 5. 50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为双母四分段,当有两台主变运行时,两台在 220kV母线为对角布置。 第 107 条: 各主要厂变的固定结线方式,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至少每年审核一次。 第 108 条: 各主要发电厂和变电站,应特别注意厂用和所用电源结线方式的合理性,必须利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防止由于厂用和所用电局部事故造成事故扩大。 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 109 条: 倒闸操作是将电气设备由一种状态(一般分为“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试验”五种)转换到另一种状态。主要指拉开或合上某些开关和刀闸,投停某直流操作回路,改变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使用方式,拆除或挂接临时接地线及拉开或合上接地刀闸等。 第 110 条: 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命令有以下两种形式: 1. 综合操作命令(即一个操作任务),是指只涉及一个单位的操作,可以只发 给操作任务,如变电站倒母线等。对线路重合闸及安全自动装置由值班调度 员下令起用或停用,综合令中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具体操作由现场 值班人员负责,如重合闸方式变更后继电保护端子压板相应切换等。 2. 逐项命令(即调度逐项下达操作命令,受令单位应按命令的顺序逐项执行, 在逐项命令中可以包含综合命令)。除事故及紧急情况下,涉及两个及以上 单位的正常操作,调度员必须事先按操作原则中的规定,对照检修票内容, 核对现场及电网运行方式,并参照典型操作票编制操作票,经审核人、批准 人签字后发给现场。值班调度员对所发布的操作命令的正确性负责。不论采 用何种发令形式,务必使现场值班人员完全弄清楚该项操作的目的和要求。 现场值班人员根据值班调度员发给的操作任务与步骤,编制本单位详细的操 作票,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第 111 条: 有计划的逐项命令操作,省调应在计划执行时间前3小时将操作票以预令形式(预令一般以口头形式下发,必要时以传真或网上发布的形式下发)全部下发给现场。一般情况下,各级调度的操作票的审核与批准必须是不同的值。 21 Q/GDW22 1021-2011 新设备投入等复杂操作,各级调度至少提前两天制票,提前一天向现场以预令形式下发操作票。 第 112 条: 操作票要求严密而明确,文字清晰,不得修改、倒项。同时要求: 1. 开关号码一定要冠以设备名称,缺一不可。如虎高线4411开关。 2. 对3/2结线设备的停送电,操作两个开关时应分别称呼。如王渤#1线5053 开关,500kV第五串联络5052开关,不能称为王渤#1线5053及5052开关, 且两个开关的操作应分别进行。 3. 设备停、送电,特别是联络线检修的操作票,为保证有关现场操作中协调配 合,必须做统一步骤的操作票,不允许做成各单位分开各自顺序的操作票。 这种统一的操作票,以预令形式给有关现场下发时,可以只发给其有关项目, 必要时,发给完整的一个部分。 4. 停电和送电的操作票应分别编制,不允许写在一张操作票上。 5. 操作项目中的注意事项,应记在该项目之后的备注中,不得记在操作票最后 的备注中。 第 113 条: 各级调度及现场的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必须完全弄清每一项操作的目的和要求。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下列制度: 按批准的操作票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必须有人监护。不允许不按操作票而凭1.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和记忆进行操作。遇有临时变更,必须经调度长同意,修改操作票后才 能继续操作。 2. 严格执行复诵、录音、互报单位和姓名的制度,逐项记录发令人发令时间及 操作完汇报时间及汇报人。操作中有疑问时,应停止操作,问清楚后再进行。 3. 操作时,必须利用现有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检查开关位置及相邻元件的潮流 变化情况,以印证操作的的正确性。 4. 操作完了,由当班调度长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操作票上盖“执行完”章及签 名。 第 114 条: 任何设备在停电后,必须先在所有电源侧挂地线后,才允许在作业地点挂地线,开始作业(有,接变电站的线路,无论,接点是否有电源必须在,接点处挂地线)。线路停电,如无特殊说明,应在该线路所有开关的线路侧挂地线。送电前,必须在作业单位全部作业完了,现场地线全部拆除,作业人员已 22 Q/GDW22 1021-2011 全部撤离现场,然后才能将所有电源侧地线拆除。除了省调掌握的电源侧地线外,其余地线,均由现场自行负责挂接或拆除。省调掌握的电源侧地线,在整个作业过程中,现场值班人员应保证其有效性。对于由几个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的长距离送电线路,省调必须切实掌握作业单位(局、厂、变)个数(各单位的作业组数自行掌握,只有本单位所有作业组作业全完了才能正式向省调汇报)。在所有作业单位(局、厂、变)都正式作业完了,人员均已退出现场,拆除全部地线并保证送电无问题后,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第 115 条: 电网重大试验,改扩建、新设备投入等重大操作,调度运行人员应事先清楚作业内容、日期,掌握有关设备参数和方案,必要时召开现场人员会议或派调度人员亲临现场了解作业及操作等情况,确保相关单位及有关专业密切配合,提前二至三天将检修票及实施方案等交调度处及有关单位。 第 116 条: 正常操作,原则上应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负荷时间进行;避免在雷雨、大风雪等恶劣天气及电网异常和事故情况下进行。如果在交接班时间操作未完时,应于操作完了或操作到某一阶段后再进行交接班,必要时接班人员应予协助。 第 117 条: 调度在指挥电网生产运行、操作及异常事故处理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两票、三制、四对照”原则。结合调度部门工作的特点对两票、三制、四对照定义为: 两 票:检修票,操作票。 三 制:监护制,复诵记录制,录音制。 四对照:对照电网,对照现场,对照检修票,对照典型操作票。 第 118 条: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集(调)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正确性负责。 1. 正常调度操作 1.1 省调操作票预令发至集(调)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站。 1.2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站,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 确保正确无误,具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3 在自动化系统故障、恶劣天气预警、电网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先 通知地调联系操作人员到相关变电站,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省调值班调度 23 Q/GDW22 1021-2011 员联系。 1.4 集(调)控中心可进行遥控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其它操作原则上必须到现场操作。 2. 异常及事故处理 2.1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集(调)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 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站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 情况,并立即联系相关人员去现场检查设备,检查后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 汇报。一般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 的事故处理。 2.2 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发令至集(调) 控中心,集(调)控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2.3 当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集(调)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 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进行事故处理,事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报告 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三节 操作总则 第 119 条: 充分考虑操作后电网结线方式的正确合理性。 第 120 条: 操作过程中对电网有功和无功功率应加以平衡,保证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并应考虑有符合规定的备用容量。 第 121 条: 注意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后引起有关线路潮流、电压及频率的变化,并应将改变的运行方式及潮流变化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监视和检查。 第 122 条: 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应按规定改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使用方式。 第 123 条: 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应重新考虑220kV电网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第 124 条: 由于检修、扩建有可能造成相序或相位紊乱,送电前必须进行相序和相位的检测试验。环状网络中变压器的操作,可能引起电磁环网中结线角度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校验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 125 条: 带电作业,要按检修申请制度向调度运行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带电作业严禁约时强送和送电。 24 Q/GDW22 1021-2011 第 126 条: 在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进行带电作业,必须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进行。具体要求(是否停用重合闸等)由带电作业单位提出。带电作业结束,必须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带电作业的输变电设备发生跳闸,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未了解现场具体情况前,不得对输变电设备强送电。 第 127 条: 电网运行方式变更,应制定相应事故处理措施,做好事故预想。 第四节 并解列操作 第 128 条: 单独运行的两个电网同期并列时,频率必须相同。电网联系较强时,最大允许差0.5Hz。由于某个电网电源不足,必要时允许降低频率较高电网的频率进行同期并列,但频率不得低于49.50Hz。 第 129 条: 无论同期并列或环状并列,应使电压差(绝对值)调至最小,最大允许电压差为20,。特殊情况下,环状并列最大电压差不应超过30,或经过计算确定允许值。 第 130 条: 环状电网合环前,应注意并列处两电压向量间的角度差,对整个环路内变压器结线角度之差必须为零。对潮流分布产生之功率角,其允许数值根据环内设备容量,继电保护等限制程度而定。有条件时,操作前应检查相角差和电压差并估算合环潮流。 第 131 条: 由于设备检修(如导线断引、接引)或新设备投入运行有可能引起相位紊乱的作业之后,对单侧供电之负荷线路以及对两侧有电源的唯一联络线,在受电或并列之前,应测量相序,环状电网合环前应测量两侧相位相同。 第 132 条: 环状电网并列点如有同期装置,应在环状并列前使用同期装置检验同期,以增加操作的安全性。 第 133 条: 两电网解列时,应尽可能将解列点潮流调整至零,以免解列时两侧频率和电压变化太大。 第 134 条: 环状电网合环或解环操作时,必须考虑到环内潮流电压的变化,及其对继电保护、电网稳定以及设备过载等方面的影响。 第 135 条: 环状电网合环或解环操作过程中,应切实了解电网潮流电压的变化,以判断开关是否确实合上或拉开。 25 Q/GDW22 1021-2011 第五节 线路操作 第 136 条: 环状或并列运行的线路中一部分线路停电时,必须注意运行线路不过载和对电网稳定的影响。 第 137 条: 高压线路作业完了,送电操作时,应考虑线路上可能存在短路(如漏拆地线等),从而引起电网稳定的破坏,故规定: 1. 操作前应注意了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合环) 后必须检查三相电流、有功、无功表的指示平衡以检查开关合闸正确性。 2. 操作前应检查主干线路送电电力,必要时可先调整电源出力,降低与稳定有 关的主要干线的有功电力,然后进行线路充电。 3. 如无法降低主干线路送电电力至规定值,有条件时可事先对线路进行递升加 压试验,良好后再充电。 4. 正确选取充电端,一般以对稳定影响较小,离电网中枢点及离发电厂母线越 远越好。并尽量选择从有主变中性点直接接地的母线侧充电。 第 138 条: 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220kV线路及500kV线路送电操作时,必须考虑可能产生操作过电压和线路充电无功对电压波动的影响,故应于操作前调整电压,防止线路末端电压升高和产生的操作过电压威胁设备安全。 第 139 条: 线路停送电操作步骤: 1. 停电操作必须先拉线路侧刀闸,后拉开母线侧刀闸;送电操作时先合母线侧 刀闸,后合线路侧刀闸。 2. 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本身开关,后合中间联络 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中间联络开关,后拉开母线侧本身开关。 3. 并列双回线之一停电时应先在送电端解列,然后负荷端停电;送电时应选由 负荷侧充电,电源侧并列,以减少电压波动和解、并列处电压差。 4. 超高压长距离线路或单回联络线,应正确选择停、送电端,须考虑线路操作 过电压、发电机自励磁、继电保护、稳定等问题。 第 140 条: 线路递升加压的规定: 1. 加压的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以免发生自励磁现象,必要时应考虑适当降 低升压变压器的变比,可适当降低加压发电机的转速来控制电压。 2. 作零起升压发电机的强行励磁,自动电压校正器,复式励磁等装置均应停用。 26 Q/GDW22 1021-2011 被加压的各种设备应具有完备的保护。 3. 对直接接地电网的线路,送端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投入接地。 4. 进行加压时,应先将母线差动保护及该线路重合闸、联切装置停用。 5. 进行加压时,三相电压和三相电流平衡为线路充电电流,且随励磁电流增加 而增加,即应逐渐提高电压至规定值(额定值,但不超过1.05倍)经5,10 分钟无异常时,说明无故障。当增加励磁时,只见三相电流增加,电压不升 高或三相电流不平衡,即说明有三相短路或接地,应立即停止加压。当发电 厂和变电站的变压器、开关等一起进行零起升压时,注意同时查看设备并听 声音,有异常立即停止加压。 第 141 条: 500kV线路停送电操作时应考虑工频过电压以及末端所带的电抗器等无功设备对线路电压的影响。 第 142 条: 带有电抗器的500kV线路,当电抗器无开关(经刀闸直连)运行时,线路正常充电一般应由带电抗器侧变电站充电。 第 143 条: 500kV线路电抗器(无专用开关)投停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第 144 条: 线路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电和送电。 第 145 条: 在新设备、新装置投运前或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改变定值前,省调直接指挥的设备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定值单编号一致,现场运行人员负责定值正确性;委托地调指挥的设备,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地调值班调度员核对定值单编号一致,地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定值正确性。正确无误后,核对人员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执行时间。 第 146 条: 线路侧路带操作由现场运行人员保证定值正确。 第 147 条: 选择直流接地时,现场首先应检查所内一、二次设备,应以先检查附属的影响小的,后检查主要的影响大的设备为原则。如果因查直流接地确实影响到保护不能正常运行,考虑到时间比较短且操作比较多,易引发误操作,保护可不做处理。停直流时间规定不超过10秒,超过10秒的保护应做相应处理。 第 148 条: 220kV及以上电网不允许使用刀闸切、合空载线路。 27 Q/GDW22 1021-2011 第六节 变压器运行及操作 第 149 条: 变压器运行应严格执行变压器有关运行规程的规定。220kV及以上电网任何时候不得脱离主变中性点运行。有载调压主变正常运行时,电压应尽可能保持在相应分接头对应电压值内。(如超过相应分接头电压值按各变压器运行规程执行)。 第 150 条: 一般情况下,220kV及以上变压器高低压侧均有电源,送电时应先由高压侧充电,低压侧并列。停电时先在低压侧解列,再由高压侧停电。 第 151 条: 环状电网中的变压器操作时,由于变压器分接头的固定,应正确选取充电端,以减少并列处的电压差。 第 152 条: 超高压长线路末端变压器操作时,考虑空载线路末端电压可能过高,使空载变压器投入时,磁路饱和出现异常的高次谐波而击穿变压器绝缘,故规定操作时电压不得超过变压器相应分接头电压的10,。 第 153 条: 变压器停电或充电操作时,为防止开关三相不同期或非全相投入而产生过电压影响变压器绝缘,停电或充电前,应将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充电后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重新考虑。 第 154 条: 发电厂的大型变压器停送电操作,为减少变压器的冲击,尽可能采用发电机变压器组在高压侧解列,之后降压停电;送电时,采用发电机变压器组零起升压,再于高压侧同期并列的方式。 第 155 条: 500kV变压器500kV侧中性点永久接地,220kV侧中性点正常时,按继电保护规定执行。停送电操作时,220kV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主变220kV中性点保护随中性点运行方式不同做相应改变。 第七节 母线的操作 第 156 条: 用开关停送仅带有电感式电压互感器的空母线时,为避免开关并联电容和电感式电压互感器感抗形成串联谐振,母线停送电操作前应将电压互感器停电。 第 157 条: 对用电感式电压互感器的220kV母线充电可能产生谐振过电压的情况, 操作时一般应先将准备充电母线侧的线路开关无压合上后,再由线路对侧合上开关充电,采用线路及母线一并充电方式。 28 Q/GDW22 1021-2011 第 158 条: 变压器向母线充电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第 159 条: 进行母线操作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检查准备。调度运行人员要做好电网事故预想(如刀闸瓷柱断倒引起母线全停等)。 第 160 条: 对运行中的母线进行倒闸操作前,应先确认母联开关及两侧刀闸在合位,并将母联开关之操作电源停用后,才能进行倒闸操作。 第 161 条: 进行母线操作时应注意对母差保护的影响,根据母差保护运行规程做好相应的变更。倒母线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母差保护应在投入使用中。 第 162 条: 用母联开关向空母线充电时,母联充电保护应投入。 第 163 条: 用220kV刀闸并解列或切除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潮流与设备条件进行,操作前要安排好运行方式,并做好事故预想。必要时经过验算和试验后确定并经省调领导批准。 第八节 新设备投入的调度运行管理 第 164 条: 因扩建、改建或新建工程而投入新设备时应做如下工作: 1. 全电压合闸,合闸时一般应使用双重开关和双重保护。 2. 相位与相序要核对正确。 3. 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讯、自动化设备必须同步调试投入运行。 第 165 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经生产单位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生产单位,报调度部门备案。 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备,包括一、二次(通讯、远动自动化等)均应同 步投运。 3. 按调度要求提前三个月报送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设备参数、设备命名及编号申 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及电网安全稳定计算、调度关系文件下 发等前期准备。新投产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应提前一个月将值班人员、主管 生产的领导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调。 4. 设备命名、编号需事先征得上级调度同意,取得调度部门下发的关于设备命 名、编号及调度指挥关系的文件。组织有关运行人员学习相关规程、制度, 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 5. 提前15天由运行单位报送经本单位各专业会签,经领导批准的投入方案。 29 Q/GDW22 1021-2011 6. 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及辽宁省电力公司资产以外的变电站等新设备并网运 行,必须具备并网条件,与省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 第 166 条: 投入方案经省调批准后,与电网并列设备的启动、试验操作等均由运行单位指定专人与调度联系,不得由基建部门与调度联系。 第 167 条: 线路测参数一般由测试单位通过地调值班调度员或超高压分公司生产调度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拆除线路两侧地线时,须确保该线路的所有作业单位作业均结束且已向省调汇报后,才能拆除地线进行测参数工作。 第 168 条: 辽宁电网220kV及以上新设备投运工作由省调负责管理,并严格执行《辽宁电网220kV及以上新设备投运工作规范》。 30 Q/GDW22 1021-2011 第六章 一次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第一节 总 则 第 169 条: 本规程规定了省调在指挥和管理的电网一次设备事故时的基本原则,并作为供电公司和发电厂、变电站编制现场有关事故处理规程的依据。 第 170 条: 省调是处理辽宁电网事故的指挥者,应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1. 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员和重要设备损坏的威 胁,防止电网稳定破坏或瓦解。 2. 千方百计保持运行设备继续运行,首先保证发电厂厂用电源和重要用户的正 常供电(供热)。 尽快对已停电(停热)的用户恢复供电(供热),首先恢复发电厂的厂用电3. 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电力。 4. 调整电网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 171 条: 在进行电网事故处理时,各级调度运行人员必须按其职权范围,在省调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各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严格迅速地执行省调的一切命令(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者除外)。为防止电网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迅速而正确地处理事故,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命令。 第 172 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一方面进行事故处理(即无需省调命令即可处理的);一方面立即清楚、简明而正确地将事故情况(主要指跳闸开关,频率、电压越限,设备过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等)报告省调。非事故单位应充分准备防止与应对事故的蔓延,不要急于向省调询问事故情况。 第 173 条: 处理电网事故时,省调应及时了解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等动作情况,通过频率、电压、潮流变化以及远动自动化信息等判断事故原因,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正确性。 第 174 条: 一次电网结线方式变更时,省调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各单位二 31 Q/GDW22 1021-2011 次电网结线方式有变更,影响到一次电网时,应及时报告省调,以利于事故处理。 第 175 条: 事故处理时可不填写操作票,但各级调度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发令、复诵、记录、监护、录音、汇报和互通姓名制度。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规范术语,命令应正确无误,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 第 176 条: 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设备有明显缺陷,省调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送电线路应立即通知巡线或事故抢修,但必须对抢修单位明确线路按有电对待。 第 177 条: 省调在事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后,要认真检查运行方式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的使用情况等,并详细整理记录事故情况(事故时间、事故电网运行方式、安全监视系统情况、事故现象及处理过程、影响负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事故的可能原因等),按汇报制度向有关单位汇报。 第 178 条: 集(调)控中心负责监控所属变电站运行,设备异常及时汇报省(地)调。 发生如下情况时,无人值守变电站应迅速恢复有人值守。 1. 调度自动化装置运行异常,且短时不能恢复运行。 2. 遇恶劣天气并发布相关预警。 3. 系统重大电网方式变化对变电站影响较大的或发布系统薄弱方式预警的相 关变电站。 4. 其他情况,特殊要求的。 事故处理部分: 1. 集(调)控中心必须具备远方操作功能,原则上发生线路、母线事故时需操 作队赶到现场检查设备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下列情况可采取远方操作。 1.1 远方操作前提:线路故障信息显示故障点非变电站内设备,遥信显示无影 响运行相关报警信号且遥视观察设备具备送电条件。 1.2 如下情况时且符合具备1.1相关规定需采取远方操作: 线路故障影响重要断面潮流危及系统安全的。 线路故障危及重要用户安全供电的。 操作队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到达事故变电站的。 其它情况经生产相关领导同意的。 32 Q/GDW22 1021-2011 2. 发生异常时,集(调)控中心第一时间汇报省(地)调事故现象,并及时了 解保护动作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汇报省(地)调。 第二节 线路跳闸事故处理 第 179 条: 线路跳闸后,为快速处理事故,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不待查明事故原因,立即对跳闸线路进行一次强送电,在强送时应考虑可能有永久性故障存在而影响电网稳定,故规定: 1. 正确选取强送端,一般离涉及稳定问题之线路与发电厂母线和一次电网中枢 变电站的母线越远越好。在强送前,要检查有关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范 围以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送电电力至允许值并采取提高电网稳定水 平的措施。 2. 原则上强送开关背后母线上要有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3. 强送电的开关要完好,并应使用完备的快速保护装置。 第 180 条: 线路跳闸,必须联系省调强送。 第 181 条: 线路跳闸,重合闸重合不成功,允许再强送电一次(根据设备和继电保护动作情况的分析,恶劣天气情况好转,亦可以多于一次,但必须经省调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强送不良时,有条件可以对线路递升加压一次。 第 182 条: 线路跳闸或重合不良的同时,伴有明显的故障现象,如火光、爆炸声、电网振荡等,不应马上强送,需检查设备并消除振荡后再考虑强送。 第 183 条: 线路开关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及故障电流值,现场应做好记录。线路故障跳闸,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现场规定向省调汇报开关是否允许强送或强送成功后是否需要停用重合闸。 第 184 条: 凡线路带电作业,无论是否需要停用重合闸,跳闸后均不得立即强送电,应联系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后再进行处理。严禁约时强送电。 第 185 条: 线路故障跳闸不论重合或手动强送良好与否,均需通知有关供电公司巡线并且将线路运行状态交待清楚。供电公司巡线结束不论是否发现问题都要及时汇报省调,若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征得省调同意。 33 Q/GDW22 1021-2011 第三节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第 186 条: 为了消除联络线过负荷,值班调度员应命令: 1. 受端电网的发电厂迅速增加出力;送端电网的发电厂降低有功出力,并提高 电网电压。 2. 当联络线已达到规定极限负荷且无调整手段时,调度员应立即下令受端切除 部分负荷。 第四节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第 187 条: 变压器跳闸,应首先根据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和事故跳闸时的外部现象判断故障原因,并进行处理: 1. 若主保护(瓦斯、差动等)动作,未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前不得送电。 2. 如只是过流保护(或低压过流)动作,检查主变无问题后即可送电。 3. 有备用变压器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的变电站,当运行变压器跳闸时应先起用 备用变压器或备用电源,然后再检查跳闸的变压器。 第 188 条: 直接接地电网中,高压开关可能三相分合闸不同期或非全相合闸,在变压器停送电操作时,可能引起过电压,包括传递到低压侧的过电压,为此规定: 1. 变压器停送电操作时,先将变压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操作完根据电网情况 决定是否断开中性点。 2. 发电厂单元式机变停送电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防止产生频差过 电压。 第 189 条: 中性点接地电网不允许脱离中性点运行。 第 190 条: 变压器事故过负荷时,应立即设法使变压器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负荷。处理方式如下: 1. 投入备用变压器。 2. 联系地区调度将负荷转移,如改变电网结线方式等。 3. 按规定的限电顺序限制负荷。 第 191 条: 500kV线路高压电抗器跳闸处理。 500kV线路高压电抗器有专用开关且保护动作停运后,根据其保护动作情况 34 Q/GDW22 1021-2011 作如下处理: 1. 500kV线路高压电抗器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不能进行强 送电。在检查高抗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后, 确认高抗内部无故障者,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零起升压。 2. 500kV线路高压电抗器的后备保护动作,在查到故障点并有效隔离后,可以 试送电一次。 500kV线路高压电抗器无专用开关(经刀闸直连),根据事故情况可以确认是由于高压电抗器故障引起的线路两侧开关跳闸的,作如下处理: 1. 在检查高抗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后,确认 高抗内部无故障者,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零起升压。 2. 确认高抗内部故障,不能进行强送电。500kV线路是否可以无电抗器(采取 相应措施后)运行,由省调领导决定。 第五节 母线电压消失事故处理 第 192 条: 变电站全停,现场运行人员要根据仪表指示,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开关信号及事故现象(如火光、爆炸声等),判断事故情况,立即报告省调,并且迅速采取措施,切不可只凭所用电源全停或照明全停而误认为是变电站全停电。母线电压消失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及现场运行人员必须确认母线三相电压都为零。 第 193 条: 当发电厂母线电压消失时,发电厂值长应不待调度命令立即拉开电压消失母线上全部电源开关,同时设法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有条件时,省调可利用电厂机组对母线零起升压,成功后设法恢复与电网同期并列。 第 194 条: ,接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可不待调度命令3分钟内拉开受电主变一次或线路开关,并尽快与省调联系。 第 195 条: 当母线电压消失,并伴随由于故障引起的爆炸、火光等异常现象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并自行拉开故障母线上所有开关。找到故障点后立即汇报省调,联系省调隔离故障点后,由省调指挥对停电母线送电。 第 196 条: 当无母差保护运行发生母线故障,其所接的线路开关不会动作, 35 Q/GDW22 1021-2011 而由对方的开关跳闸,应联系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单母线运行时,联系省调同意,选择适当电源从对侧强送一次(本侧开关无 压合位),不良后切换至备用母线。 2. 双母线运行时,立即拉开母联开关,联系省调同意,分别用线路开关从对侧 强送一次(本侧开关无压合位),选取哪个开关强送,由省调根据对运行电 网稳定影响情况决定。 第 197 条: GIS母线由于母差及失灵保护动作而失压,在故障查明并做有关试验以前母线不得送电。 第 198 条: 当母线由于母线差动保护动作而停电且无明显故障现象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单母线运行时,联系省调同意,选择适当电源从对侧强送一次(本侧开关无 压合位),不良后切换至备用母线。 2. 双母线运行而又同时停电时,可不待调度命令,立即拉开母联开关。联系省 调同意,分别用线路开关从对侧强送一次(本侧开关无压合位),选取哪个 开关强送,由省调根据对运行电网稳定影响情况决定。 3. 双母线之一停电时(母差保护有选择动作),应立即联系省调同意,用线路 开关从对侧强送一次(本侧开关无压合位),必要时可使用母联开关强送, 但母联开关必须具有完善的充电保护(相间、接地保护均有)。强送不良拉 开故障母线所有刀闸,将线路切换至运行母线。操作时防止将故障点带至运 行母线(如故障点在人字引线上)。 4. 恢复线路送电时,母线上的变压器应先送出,并确保有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 第六节 发电机跳闸事故处理 第 199 条: 发电机跳闸,应先查明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再进行处理: 1. 水轮发电机由于甩负荷及过速使过压保护动作跳闸,应立即恢复并列带负 荷。 2. 由外部故障引起的发电机过电流保护(或带低压闭锁的过电流保护)动作跳 闸时,如其它保护均未动作,同时也没有发现发电机有不正常现象,不需检 36 Q/GDW22 1021-2011 查,待外部故障消除后,发电机立即并列带负荷。 3. 由于机组其它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应按现场规程进行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再 并列带负荷。 4. 发电机因人员误碰保护装置而跳闸,应立即调整转速恢复与电网并列运行; 若由于联锁装置动作跳闸(如联锁切机、过载切机、振荡解列等),应联系 省调处理。 第 200 条: 辽宁电网中所有汽轮发电机失掉励磁时,现场运行人员应立即将该机组解列。 第 201 条: 带有空载线路的发电机发生自励磁时: 1. 由于从零起升压所引起,应立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切断空载长线路。 2. 由于运行中事故跳闸引起,如长线路末端开关跳闸,应立即将励磁降低到零, 同时降低发电机转速,然后断开空载线路开关。 第七节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第 202 条: 电网振荡为个别电厂或一部分电网与主电网失去同步而产生,产生振荡的主要原因: 1. 电厂经长线路(即联系阻抗较大)送电到电网中去,当送电电力超过规定值 时,引起静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2. 电网中发生短路事故,特别是邻近上述长送电线路的地方发生短路时,或受 端电网负荷瞬间发生较大突变,易引起电网暂态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3. 环状电网(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口,使两部分电网联系阻抗突然增大,引 起动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步。 4. 大容量机组跳闸或失磁,使电网联络线负荷增大或使电网电压严重下降,造 成联络线稳定极限降低,引起电网稳定破坏。 5. 发电机组或电网间的非同期并列未能拖入同步。 第 203 条: 电网振荡的现象: 振荡时发电机电流表、功率表及连结失去同步的电厂或部分电网的输电线路及变压器的电流表、功率表明显地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同时,电网中各点电压将发生波动,振荡中心的电压波动最大,照明灯光随电压波动一明一暗,发电机(调 37 Q/GDW22 1021-2011 相机)发出有节奏的嗡嗡声响,在失去同步的受端电网中,频率下降,在送端电网中,频率则升高。 第 204 条: 消除振荡的措施: 1. 发电厂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频率,使两部分电网的频率尽快接近相同。 2. 频率升高的电厂,迅速降低频率,直到振荡消失或降低到不低于49.20Hz时 为止(使低频率减负荷装置不致动作)。 3. 频率降低的电厂,应充分利用备用容量和事故过载能力提高频率,直至消除 振荡或恢复到正常频率为止。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下令受端切除部 分负荷。 4. 不论频率升高或降低的电厂都要按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高 励磁电流。 5. 调度值班人员争取在,,,分钟内将振荡消除,否则应在适当地点解列。 6. 在电网振荡时,除现场有事故规定者外,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得解列任何机组。 7. 环状电网(或并列双回路)解列操作而引起振荡时,应立即投入解列的开关。 第 205 条: 解列点的设置及管理: 1. 为了避免由于长时间的严重振荡而使电网瓦解,省调应在电网中设置解列 点,以便在长时间的严重振荡时将电网分开。 2. 解列点的设置原则,根据电源负荷情况,使解列后两侧电源与负荷尽可能的 平衡,并能使相互失步的电网分离。 3. 电网解列点的设置与停用,由省调直接掌握。 4. 各供电公司应在规程中规定二次电网局部解列点的设置与停用,并报省调备 案。 5. 解列点处的功率表及开关的把手上应做明显标记,以便运行人员识别。 第八节 高压开关异常处理 第 206 条: 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在线路停送电拉合开关操作时,发生非全相拉合开关,应立即拉开非全相开关,然后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 207 条: 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发现运行中的开关非全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38 Q/GDW22 1021-2011 第 208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到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关于开关非全相运行的报告后,如果是两相断开,应立即命令现场值班人员将该开关拉开,如果开关是一相断开,可命令现场值班人员对该开关试合闸一次,试合闸仍不能恢复全相运行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将该开关停电。 第 209 条: 当再合闸仍不能恢复全相运行且潮流很大,立即拉开运行相开关可能引起电网稳定破坏、解列单运、损失负荷或引起其它设备严重过载而扩大事故时,则应立即: 1. 下令受端发电厂迅速增加出力,相应下令送端发电厂减出力,使非全相运行 线路潮流调至最小。 2. 根据需要下令受电端调度紧急事故拉闸限电,然后再将非全相运行的开关停 电。 第 210 条: 开关不能拉、合闸操作时,将开关停电的处理办法 1. 异常开关所带元件(线路、变压器等)有条件停电,且是双母线方式时,对 侧先拉开线路(变压器另一侧)开关后,本侧将其它元件倒到另一条母线, 用母联开关与异常开关串联,再用母联开关拉开空载线路,将异常开关停电, 最后拉开异常开关的两侧刀闸。 对于220kV电网,如果异常开关所带元件不能停电时,用侧路开关与异常开2. 关并联,将侧路开关操作直流停用后,拉开异常开关的两侧刀闸,将异常开 关停电。 3. 对于单母线、无侧路的220kV变电站,可先将所内负荷倒出(无条件倒出的 停电),拉开异常开关对侧线路(变压器低压侧)开关后,将其它元件停电, 再无压拉开异常开关两侧刀闸,将异常开关停电。 4. 异常开关所带元件为发电机时,应迅速降低该发电机有功和无功出力至零, 再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 211 条: 3/2结线方式下,当发现某一开关泄压,但压力未降到分合闸闭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 两串及以上环并运行时,立即拉开泄压开关。 2. 3/2结线开环运行时,在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及潮流后,拉开泄压开关,将有 关线路(或变压器、母线)停电。 39 Q/GDW22 1021-2011 第 212 条: 3/2结线方式下,某一开关因故不能操作时,可首先采用将故障开关两侧线路(或变压器、母线)停电,再无压拉开故障开关两侧刀闸的办法将故障开关停电。 第 213 条: 500kV 3/2结线方式下,某一开关因故不能操作,而故障开关两侧线路(变压器)由于潮流较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停电时,在母线有两个及以上串环并运行且刀闸是电动三相联动操作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拉开故障开关两侧刀闸的办法将故障开关停电(经试验允许时),但操作时应注意: 1. 变电站必须是完整的环状系统。 2. 两串环并运行时,用刀闸解环前,将所有开关的操作直流停用;解环后迅速 恢复所有开关的操作直流。 3. 三串及以上环并运行时,用刀闸解环前,将故障开关所在串的所有开关操作 直流停用;解环后,迅速恢复该串其它开关的操作直流。 40 Q/GDW22 1021-2011 第七章 同期并列装置管理 第 214 条: 同期并列装置是电网正常运行和事故处理中使用的重要装置之一,发电厂、变电站装设的同期装置的操作由上级调度直接指挥。 第 215 条: 同期并列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校验并保证装置随时处于正常状态。装有同期并列装置的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能进行同期并列操作。 第 216 条: 具有同期并列装置的新建发电厂、变电站投入运行时,其同期并列装置必须与设备同时投产。同期并列装置退出运行,必须经上级调度同意。 同期并列装置的检修或故障处理应与其它设备等同对待,具体按照《辽宁电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 41 Q/GDW22 1021-2011 附录一:几例典型操作的原则步骤 一、 500kV侧路代线路开关送电 1. 用侧路开关给侧路母线充电。 2. 将被代线路两侧纵联保护改信号。 3. 将侧路开关、线路开关操作直流停用。 4. 合上被代送线路的侧路刀闸。 5. 将线路开关操作直流起用。 6. 拉开被代线路开关。 7. 将侧路开关操作直流起用。 8. 检查线路两侧纵联保护通道良好后投跳闸,重合闸使用方式按调度命令 执行。 注:以上过程中,无纵联线路两侧微机后备保护不必改第二套定值。 二、 220kV侧路代线路开关送电 1. 用侧路开关给侧路母线充电良好后停回。 2. 合上被代线路侧路刀闸。 3. 将被代线路两侧纵联保护改信号。 4. 将侧路开关及线路开关零序后备保护停用。 5. 合上侧路开关环并。 6. 拉开被代线路开关解环。 7. 将侧路开关的零序后备保护起用。 8. 检查线路两侧纵联保护通道良好后投跳闸,重合闸使用方式按调度命令 执行。 注:以上过程中,无纵联线路两侧微机后备保护不必改第二套定值。 三、 母联兼旁路代线路开关送电 1. 母线倒成单母线运行,母联兼侧路开关停电备用。 2. 母联兼侧路开关的母联,,切换到被代线路,,上,正常不投的线路保 护起用。 42 Q/GDW22 1021-2011 3. 用母联兼侧路开关给侧路母线充电良好后停回。 4. 合上被代线路的侧路刀闸。 5. 将被代线路两侧纵联保护改信号。 6. 将被代线路及母联兼侧路开关的零序后备保护停用。 7. 合上母联兼侧路开关环并。 8. 拉开被代线路开关解环。 9. 将母联兼侧路开关的零序后备保护起用。 10. 检查线路两侧纵联保护通道良好后投跳闸,重合闸使用方式按调度命令 执行。 注:以上过程中,无纵联线路两侧微机后备保护不必改第二套定值。 四、 π接变电站两条线路之一停电,改末端变电站运行时,除继电保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将运行的终端线路电源侧微机保护使用第二套定值。 2. 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处理。 3. 运行线路两侧纵联保护不处理。 4. 末端变电站电源线路开关重合闸是否起用,按稳定规定执行。 五、 侧路代主变开关运行 1. 用侧路开关给侧路母线充电良好后停回。 2. 合上主变一次侧路刀闸。 3. 如主变差动,,使用开关,,而不是用套管,,应将主变差动保护停 用。 4. 侧路开关原来线路保护使用方式按照《辽宁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 执行。 5. 将侧路开关线路保护零序后备保护停用(如线路保护使用)。 6. 合上侧路开关环并。 7. 拉开主变一次开关。 8. 将侧路开关线路保护零序后备保护起用。 六、 线路开关因故不能操作锁死,用侧路开关代送操作 1. 侧路开关保护应改为被代线路保护定值。 43 Q/GDW22 1021-2011 2. 用侧路开关给侧路母线充电良好后停回。 3. 合上被代线路开关的侧路刀闸。 4. 将被代线路两侧的纵联保护改信号。 5. 合上侧路开关环并。 6. 将侧路开关的操作直流停用。 7. 拉开被代线路开关的两侧刀闸。 8. 将侧路开关的操作直流起用。 9. 检查线路两侧纵联保护通道良好后投跳闸,重合闸使用方式按调度命令 执行。 注:(1)以上过程中,无纵联线路两侧微机后备保护不必改第二套定值。 (2)如果侧路代送不能实现应尽快用母联串送,母联没有线路保护时,立即停电,严禁线路无保护运行。 44 Q/GDW22 1021-2011 附录二:违反调度指令(命令)考核细则 一、 总则 1. 为严肃调度纪律,保证辽宁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 本细则。 2. 值班调度员要对发布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在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 全的情况下,下级调度必须认真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调度命令。 3. 如有违反调度命令的情况发生,将按规定进行全网通报批评。对发电厂 将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的发电公司。 4. 本细则适应于辽宁电网调度运行系统。 二、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违反调度命令 1. 拒不执行调度命令或对调度命令提出不同意见,在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做 出明确答复后仍不执行者。 2. 超出调度命令范围并造成后果者。 3. 在电网异常或紧急状态下,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调度命令者。 4. 超出调度权限自行起、停机的调度和电厂。 5. 篡改运行记录(含电力、电量运行记录)者。 6.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等动作情况及系统冲击(潮流 突变)、设备异常等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造成后果 者。 7. 调度系统各运行单位超出调度权限自行改变电网运行方式者。 8. 其它经上级调度部门认定的违反调度指令(命令)的行为。 9. 凡发生上述第,条、第,条情况,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累计出 现两次警告视为违反调度命令一次。 三、 认定和执行 1. 发生违反调度命令情况后,由当值调度员整理情况,调度处长审查,上 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2. 受处理单位(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 本细则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45 Q/GDW22 1021-2011 附录三: 辽宁电网日调电曲线修改办法 一、 总则 1. 辽宁省调根据《东北电网跨省(区)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与结算办法》、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东北区域并网 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按调度关系编制辽宁电网内 各火电厂日调电曲线,各火电厂要严格按日调电曲线发电。 2. 省调当值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的实际需要,有权修改省内各火电厂的日 调电曲线。 3. 日调电曲线的修改要遵循电网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 为保证辽宁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并兼顾电厂各投资方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 修改曲线的原则 1. 当值调度员根据电网安全稳定需要及负荷预报误差修改曲线(包括修改 AGC机组BLO等方式下的计划曲线)。 2. 调度员修改曲线要以有关设备规范、额定参数、设备的实际情况和电网 的需要为依据。 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值调度员应给予修改曲线: (1) 发电厂根据当值调度员命令在要求时间内增或减出力时。 (2) 当值调度员批准的处理缺陷和机组临检(从批准之时起给予修 改)。 (3) 当值调度员根据电网需要临时停机或开机(包括计划安排机组起 停时间的推迟和提前)。 (4) 当值调度员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解决联络线过载、越限、 防止或消除电网频率、电压越限等)采取临时措施而影响曲线完 成时。 46 Q/GDW22 1021-2011 (5) 当值调度员在执行网调下达的紧急调度指令(修改联络线计划或 遇电网事故时)而需要修改有关电厂曲线(包括起、停机计划) 时。 (6) AGC机组按省调指令,投NOB等控制方式运行时段的单机曲线。 三、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当值调度员不予修改日负荷曲线 1. 未经当值调度员同意,自行增、减出力者。 2. 事故停机者。 3. 无当值调度员命令自行起、停机者。 4. 未能按当值调度员批准的时间并机或停机者。 5. 延误执行当值调度员下达的增、减出力命令者。 6. 由于主要辅助设备问题先停后请且影响出力者,在电网有备用时,当值 调度员可从批准时间起修改曲线,批准前的曲线不予修改。(但此修改 不影响按事故调查规程对事故的认定) 四、 日调电曲线的修改,必须经当值调度长审批。调度处长和省调主管运行的领导要进行检查。 五、 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47 Q/GDW22 1021-2011 附录四: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调中心、东北电网调度关于“网、省调电网运行情况汇报的规定”,为了加强电网运行管理,便于省调统一指挥、协调辽宁电网运行工作,特明确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如下: 一、 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地调需及时向省调汇报。 (1) 委托地调指挥的所有220kV设备异常及故障。 (2) 66kV系统母线故障、线路发生倒塔。 (3) 66kV线路及变电站变压器故障造成影响供电(热)。 (4) 500kV变压器主变三次侧故障。 (5) 发电厂6MW及以上机炉故障。 (6)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发生的误操作事故。 (7) 人身伤亡事故。 (8) 火灾事故。 (9) 稳定破坏事故及因故障造成电网解列单运事故。 (10)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故障。 2. 以下情况省调直调发电厂、变电站需及时向省调汇报。 (1) 厂、站主要电气设备发生异常及故障。 (2)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等动作或系统冲击(潮流 突变)。 (3) 发电机跳闸及机组解列。 (4) 火电厂锅炉点火、灭火。 (5) 水电厂弃水。 (6) 火电厂重要辅机(吸风机、磨煤机、送风机等)故障,影响负荷。 (7) 厂内设备故障影响地区供电(热)。 (8) 现场自动装置、继电保护、AGC、AVC等异常及故障。 二、 向国调中心及网调汇报的重大事件,必须首先向省调汇报。 48 Q/GDW22 1021-2011 三、 在发生长时间事故(事故恢复较长)或自然灾害时,应指定专人随时向省调汇报。 四、 汇报力求准确、及时。 五、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将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9 Q/GDW22 1021-2011 附录五:辽宁电网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命令解释 按《辽宁电网调度规范用语》(2008年10月出版)中有关内容,并结合辽宁电网调度系统综合操作令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常用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令解释如下 1. 电网调度: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 行的机构。 2. 调度管辖范围:调度员对电网设备运行和指挥操作权限的范围。 3. 直接调度:值班调度员直接向运行值班员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方式。 4. 间接调度:值班调度员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向其他值班调度员转达 调度指令的方式。 5. 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 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员的方式。 6. 单项操作令:值班调度员向运行值班员发布的单一一项操作的指令。 7. 逐项操作令:值班调度员向运行值班员发布的操作指令是具体的逐项操作步 骤和内容,要求运行值班员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内容逐项进行操作,逐项 进行汇报。 8. 综合操作令:值班调度员给运行值班员发布的不涉及其他厂站配合的综合操 作任务的调度指令。其具体的逐项操作步骤和内容,以及安全措施,均由运 行值班员自行按规程拟订。 9. 零起升压:给电气设备由零起逐步升高电压至预定值或直到额定电压,以确 认设备无故障。 10. 一次调频:是指由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频率特性所固有的能力,随频率变化 而自动进行的频率调整。 11. 开关非全相运行:开关跳闸或合闸等致使开关一相或两相合闸运行。 12. 冲击合闸:对新建或大修后的线路、变压器等设备用额定电压进行合闸试验。 50 Q/GDW22 1021-2011 13. 避峰限电:指由于电网发生电源事故,电网的实际供电能力不满足网内全部 用户用电需求,用电管理部门提前通知部分用户在尖峰时段限制用电。在统 计期内,电网有电力及电量损失。 14. 错峰:在不同时间限制不同行业用户的部分用电,以避免用电需求在某一时 间段里过度集中而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在统计期内,电网无电量损失。 15. 躲峰:可间歇生产的用户躲开高峰用电时段,改为腰荷或低谷时段生产。 16. 移峰:将用户的用电时间从高峰时间移到腰荷或低谷时间,在统计上不影响 电量,但对24小时连续生产的用户不适用。 17. 无人值守变电站:是指不需要有值班,由其所归属的集控中心或调控中心通 过自动化系统对其进行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和遥视的变电站。在集控中 心或调控中心管辖范围内,具备向集控中心或调控中心上传相关设备及其运 行情况的遥测、遥信、遥控、遥调、遥视等功能,站内不设置固定运行维护 值班岗,由集控中心或调控中心负责完成运行工作的变电站。 18. 操作队:负责所辖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倒闸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设备巡 视、设备定期试验轮换等运行工作及文明生产。 19. 集控中心:是指远方集中控制和监视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机构。 20. 调控中心:是指兼具电网调度与远方集中控制和监视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 运行机构。 21. 远方操作:是指通过监控系统对变电站设备进行遥控、遥调的操作,调控中 心或集控中心监控系统应具备的功能。 22. PMU:相量测量装置。 23. 变压器负荷倒出:将变压器所供各侧负荷倒至其它变压器或线路供。 24. 变压器停电:拉开变器的各侧开关、刀闸。如有检修任务则在可能来电的各 侧挂地线。 25. 变压器送电:拆除该变压器各侧地线,合上有关刀闸和开关送电。 26. 变压器负荷送出:送电后的变器将各侧应代负荷送出。 27. 单母线停电或3/2结线母线之一停电:拉开母线上所有元件(线路、变压器、 PT等)开关和刀闸,如有检修任务则在停电母线上挂地线。 51 Q/GDW22 1021-2011 28. 双母线之一停电:将该母线上所有运行元件(线路、变压器、PT等)倒到 另一条母线上运行,拉开母联开关和刀闸,如有检修任务则在停电母线上挂 地线。 29. 双母之一送电:拆除该母线上的所有地线,选择适当元件给母线充电,合上 母联开关两侧刀闸,合上母联开关环并,将母线恢复正常方式。 30. 单母线送电或3/2结线母线之一送电:拆除该母线上所有地线,选择适当元 件对母线充电,将母线恢复正常方式。 31. 侧路开关停止备用:是指侧路开关由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 32. 侧路开关恢复备用:是指侧路开关由检修状态转为备用状态。 33. 侧路母线停止备用:是指侧路母线由备用转为检修状态。 34. 侧路母线恢复备用:是指侧路母线由检修状态转为备用状态。 35. 侧路开关代主变一次送电:用侧路开关代替主变一次侧开关送电。 36. 线路微机保护启用第二套定值:是指按该线路微机保护通知单启用第二套定 值。 37. 带电巡线:对有电或停电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线路进行巡视查找故障点或缺 陷。 38. 停电巡线:在线路停电并挂好地线情况下巡线。 39. 事故巡线:线路发生故障后,为查明故障原因而进行的紧急巡线。 40. 特巡:供电公司对恶劣天气如暴风雨、雪、覆冰、雾、河流开河、水灾、大 负荷、地震、特殊检修方式等情况下的带电巡线。 41. 将线路重合闸由综合改为单相:指该线路重合闸现投在综合位置(既满足单 相重合闸功能又满足三相重合闸功能)将其中的三相重合闸功能停用,即只 投单相重合闸功能。 42. 将单相重合闸改投综合位置:指将有综合重合闸功能的重合闸装置由单相改 投综合位置(此时既满足单相重合闸功能又满足三相重合闸功能)。 43. 投入相间故障不重合的三相重合闸:将相间故障不重合的三相重合闸(线路 发生单相故障重合单相,若重合于永久性故障点,则再次跳开故障相开关不 再重合;若发生相间故障则三相跳闸不再重合)投入。 52 Q/GDW22 1021-2011 44. 将线路高频保护改信号:是将运行线路两侧高频保护装置的跳闸压板停用, 只作用于信号,但该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不停。 45. 将线路高频保护投跳闸:是将线路两侧高频保护装置的跳闸压板投入(经过 两侧对试或交换信号良好后)。 46. 机组缺煤备用:是指火电厂机组由于燃料供应紧张(机组设备正常、电网仍 然需要其发电)而不能持续发电的机组停运状态,但应该满足电网事故或紧 急状态的下启机短时并网发电需要。 47. 投入发电机组AGC:是指发电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装置投入运行。 48. 投入发电机组的AVC:是指机组的自动电压调整装置投入运行。 49. 投入SVC:是指静止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投入运行。 50. 投入PSS:是指电网稳定控制装置投入运行。 51. 热备用:是指线路、母线、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开关断开,相关接地刀闸断 开,其两侧刀闸仍处于接通位置。 52. 冷备用:是指线路、母线、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开关断开,其两侧刀闸和相 关接地刀闸处于断开位置。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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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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