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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与社会正义结语:律师职业与社会正义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总在为成功而努力。 赢得案子一个又一个, 不屈服于任何人。 每一次诉求都出自良心 公平和正义是他们的标识。[1] 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实现了正义,可以说也就达到了理想的法治状态。然而正义是一个颇为难以界说的概念。如博登海默先生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2]尽管如此,正义作为一种人类的理想却被不同的人们在追求着。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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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律师职业与社会正义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总在为成功而努力。 赢得案子一个又一个, 不屈服于任何人。 每一次诉求都出自良心 公平和正义是他们的标识。[1] 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实现了正义,可以说也就达到了理想的法治状态。然而正义是一个颇为难以界说的概念。如博登海默先生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2]尽管如此,正义作为一种人类的理想却被不同的人们在追求着。与其它法律职业一样,律师职业的最终目的在于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正义。我国律师协会的会徽上的天平等器物寄托着人们对律师职业维护正义的殷切期望,有关律师的颂歌更是把律师刻画为正义卫士的形象。 一、维护社会正义是律师职业的历史使命 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等口号比较流行,这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经济至上”、“法治纯粹就是为经济服务,是实现国家富强的最重要的工具”。与此同时,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被认为是“市场中介组织”,法律服务业是WTO所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第三产业”,律师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律师职业的主战场在“经济建设的第一线”;等等观念占了上风。不少人认为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是非诉讼,诉讼律师已经过时了,真正的大律师是非诉讼律师;律师职业要规模化、产业化,甚至有人提出到2010年整个律师行业要创产值多少亿,要占国民收入的百分之几等等。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把律师职业混同于商业,把律师服务看作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来源。似乎律师职业的主要任务不是保障人的生命和自由,而是维护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结果给人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律师职业轻视人权,重视物权。评价律师的唯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就是其创收的数额大小。这实际上模糊了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标。 诚然律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律师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促进经济活动有序运行;律师可以通过调节和沟通市场经济的活动,以提高经济的流转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律师可以参与国家决策,以提高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性;等等。但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既不在于为当事人直接带来了多少经济利益,也不在于向国家上缴了多少税,更不在于律师自己挣了多少钱。季卫东教授对此有深刻的分析:“就法律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言,重要的不是他们在审查契约、回收债权、解决纠纷等方面为当事人或社会减少了多少经济损失、带来了多少利润,而是他们拥有形成或者改变话语的力量。换言之,法律家的有用性在于通过重新建构关于权利义务的话语空间来改变资源和财富的分布,这种作业本身往往不能也不必按照经济尺度来计算。”[3]日本学者曾经对律师的工作打过一个比方:“工程师使馅饼做得更大,而律师只是决定切馅饼的方法。”[4]本意是贬低律师,表明律师对社会的贡献远不如工程师,但借助它形象化的语言,我们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律师的重要作用——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律师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但不仅如此,甚至可以说,律师主要并不是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律师的使命超越于经济发展之上。律师职业重视经济效益,但把社会公共利益及整体效益放在首位。律师职业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严格来讲,没有律师职业,就 不会有真正的人权保障;进而也就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律师制度并非一般所称的属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属于一种重要的宪法性的制度。事实上,无论在古代社会或是在现代社会,由其内在的本质所决定,律师从来就不是惟利是图的商人,而是受人尊敬的、有学识的文化人;律师法律服务也从来不是以创收的多少来评价的产业,而是远超越于产业之上的一项社会性的事业,实现社会正义是其神圣的历史使命。 二、律师维护正义的方式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法官与律师,一在朝一在野,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奋斗。然而他们却遭到社会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人们对法官高度地尊重,可是对律师却“毁誉参半”。在不少人看来,律师似乎不仅不维护社会正义,相反还妨碍了社会正义的实现。人们常常会怀疑律师的动机,认为他们忠于当事人的利益甚于社会正义;同时社会舆论也往往“恨屋及乌”,把其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和他们联系在一起,他们会被人当作惟恐天下不乱之徒。从根本上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尽管同为法律的捍卫者,但与法官等其它法律职业不同,律师职业具有一种特殊的基本属性——服务性的缘故。具体地讲,律师维护社会正义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首先,律师维护社会正义是间接的、有层次的。律师是以自己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社会角色,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每个律师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仅仅站在一个很小的局部的位置来看待法律问题,只为矛盾冲突中的一方当事人服务。律师的工作是有偏向的,并不如法官那样居中主持公道。律师是“护法使者”,但他们并不总是在违法行为面前“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以捍卫一切法律,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这突出地表现在,律师在面对对方当事人遭受非正义的折磨时往往“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如果不是“幸灾乐祸”的话),似乎毫无怜悯、仁慈以及宽容之心。不仅如此,律师的执业活动还表现为积极主动地排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尽管实质上律师的工作是“粗暴但公正”的(tough but fair),而其在行为表现上有“过分偏激”之嫌。如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比其它法律职业人员更为自由、大胆和激进。说到底,律师往往把法律内在的“善”或“恶”引向极端,充分暴露在大众面前,使人在心理上感受到强烈的冲击。为此我们不难理解,律师职业活动的这种“偏向性”和“偏激性”是人们对其作出激烈的情感反应,产生爱恨交织的矛盾心理的重要原因。律师维护正义的职责受到维护当事人权益职责的限制,这在具体的案件中针对其当事人来说,律师可谓是维护“个人正义”而非“社会正义”的。 不仅如此,如本文前面章节所述律师职业偏重维护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同时律师的这种作用是建立在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平等交换基础之上的,律师服务并非纯粹无偿的公益活动。律师服务这种“个人性”、“程序性”、“商业性”等特点导致律师职业往往对法律实体价值的实现具有双重的效果。首先,一方面律师对于法庭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真相,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律师对于法庭发现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真相,进而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则具有消极的,甚至妨碍的作用。其次,表现在律师对诉讼及案件纠纷解决的效率的影响上。一方面律师可能大大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节省当事人的费用;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当事人及社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最后导致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第三,律师服务既可能“锄强扶弱”,也可能“助强抑弱”,甚至使法律服务远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加难以实现。 其次,律师维护社会正义是从律师职业整体上讲的。律师通过维护社会分散的一个一个的个人正义的角度来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事实上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利益冲突的场合也只有每一种权益都获得充分的主张,才有可能谈实现民主法治和社会正义。律师往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诉讼中与自己的同行展开智力上的理性对抗,这反映了律师职业自身对其每一位律师个体仅维护自己当事人权益的矫正。由于律师并不仅仅 为某个特定的当事人服务,其当事人范围包括社会上任何个体、组织,甚至国家,其执业的领域也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从整体上来看,律师职业就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使社会正义得到实现。随着我国律师职业的不断发展,社会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层次越来越高,律师活动的范围也深入整个社会之中,从而在客观上对社会正义的整体实现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律师维护社会正义是辅助性的。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律师的使命是匡扶正义,他们是正义天平上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砝码,但也仅仅是一个砝码,仅靠律师不可能扶正倾斜的天平。律师作用相当有限,甚至很难称律师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主力军。与法官等国家法律官员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明显不同,律师的作用相比之下要小得多,且根本不具有决定性。实际上,我们只能说律师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支重要的辅助性力量。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很不理想,在有些领域甚至可以说职业环境相当恶劣,律师自身的权利尚且不断被侵犯,要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尤其是对抗强权,实现社会正义谈何容易! 律师职业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律师地位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没有律师也就没有真正的法治!中国法治之路注定是一条充满艰辛的漫长的道路,为此而付出一定的代价也是不可避免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项重大的使命,它需要包括律师职业在内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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