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公法补充案例答案

国际公法补充案例答案

举报
开通vip

国际公法补充案例答案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摩托车厂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要求与摩...

国际公法补充案例答案
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摩托车厂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要求与摩托车厂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李某回家养伤。 试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1.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各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2.李某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摩托车厂降低李某的工资,有法律依据吗?请予以详细阐述。 4.李某与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1.答:劳动法律事实:2003年2月,李某满15岁;2004年3月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 同;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一起车祸使其右腿骨折; 在羊毛衫厂工作未满16周岁,违反劳动法。2.答: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答:具体看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人士调动仍以同工同酬。4.答:可以,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此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 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 1 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 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1.未经劳动者协商用工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属公司违法; 2.仲裁单位应责令 公司立即改正,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3.劳动者可以此为据,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额;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仲裁部门一般会支持黄某的请求 很好的案例,黄与公司签了合同,合同上工作内容怎么写?是专职的吗?还是其它员工一样的统一格式的合同?如果是普通格式的(未特别注明只做法务),那他作为公司一员理应接受公司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如果专业能力较强,建议黄去律师事务所工作。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劳动内容。对于劳动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单位根据员工工作能力有权调整工作岗位,这一点毋庸质疑。因此虽然公司具有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嫌疑,但劳动者举证相当困难。一般劳动仲裁首先调节,达到双反认可的程度,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适应这一岗位,劳动仲裁最终很可能驳回你的仲裁请求。 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建议从就业保障、职业教育 的角度进行分析) 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是否可以仍享受探亲 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可以享受探亲假期。不会因为一次过失而终身禁止探亲假期 2丁某接受行政处分,单位安排丁某调休并补发没有履行调休的补偿 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4年1月14日刘小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北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 1.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具体如何办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那么目前为止刘小姐 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根据公司的诉讼理由分析如下:1“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理所当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对于“上下班时间”的法律词语解释方法,法律运用了扩大解释的办法,其目的不言而喻的是要拓宽职工“上下班时间”的定义范围,根据这个立法态度,并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讲“上下班时间” 限定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的条件下,应当对“提前下班”也认定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时间” 二、“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那么就可以对“必经途径”的定义做一番推敲了。应当认为, 必经途径不应当认定直线途径,也不能认定为最短途径,更不能认定为唯一途径。只要是一条合理的,通往本人居住地点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必经途径。那么在证据采信方面,刘小姐究竟是在何地发生事故就可以据此辩驳。 三、“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公司为刘小姐上了工伤保 险。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刘小姐就能获得赔偿。 四、“具体如何办理”,在目前的情况下无非就是针对公司的行政诉讼,“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诉讼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也就是刘小姐不必负有举证责任。在获得行政诉讼的认可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档为【国际公法补充案例答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4482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9-04-29
浏览量: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