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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权威资料]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权威资料]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 【摘要】特殊关系是引起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范畴,适当扩张了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可以有效的解决恋人之间见死不救的案件。恋人之间承担的是合理的救助义务。 【关键词】特殊关系;救助义务;恋人关系 一、引言 自从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做出“女友遇难、男友不救要担责”的首例判决后,我国众多地方法院在近几年也做出了多起类似判决。2007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禾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跳水溺亡女友承...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权威资料]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权威资料]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 【摘要】特殊关系是引起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范畴,适当扩张了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可以有效的解决恋人之间见死不救的案件。恋人之间承担的是合理的救助义务。 【关键词】特殊关系;救助义务;恋人关系 一、引言 自从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做出“女友遇难、男友不救要担责”的首例判决后,我国众多地方法院在近几年也做出了多起类似判决。2007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禾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跳水溺亡女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死者母亲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审法官苏法官认为“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基于这个特定关系就产生了当女方跳水自杀时,男方有及时制止和救助的义务。”2009年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不救助落水女友林某要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向死者家人赔偿6.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的理由是“林某的自杀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基于李某与林某是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争吵,所以李某对林某的自杀行为有制止的义务。当林某跳水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后即离开,没有采用现场呼救等更为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林某具有一定的过错。”2009年重庆一中院认定小军在女友小雪跳楼后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存在过错,终审判决小军向死者家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理由是“小军与小雪是同居恋爱关系,当小雪跳楼后小军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 从以上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很多法院承认恋人之间在特定的情况下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产生救助 义务的理由却不尽相同。很多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基于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能够产生救助义务,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那么恋人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能够产生救助义务吗,本文将通过阐述英美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理论来分析这一问题。 二、恋人之间救助义务的争议 (一)我国现有法律的困境 按照我国既有的民法理论,救助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3.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无因管理引起的作为义务。[1]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能否解决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呢,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理由是: 首先,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对于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我国现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其次,在有些判决中适用了先前行为理论。“因先前行为而认定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先前的行为而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而产生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不作为。”[2]“此处所说的‘先前行为’应当理解为‘先前危险行为’,而且,因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应当仅限于,因先前行为产生了特别大的危险的情形,也就是说,这种危险已大大超过了社会生活中通常面临的危险,否则,‘因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这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就失去了明晰性,并退化成一个被人们随意地适用于任何事件的‘空壳’。”[3]如上述案例,恋人发生争吵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实,谨以争吵作为先前行为有扩张“先前行为”之嫌疑。更何况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理性的思维,因与恋人分手或是其他原因与其发生争吵就产生轻生的念头,实属自身的原因,很难归责于另一方。故先前行为理论在解决这类案件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最后,合同规定、无因管理也很难适用于此类型案件。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对于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还束手无策。但现实是我国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件,所以寻找此类案件的义务来源已是刻不容缓。美国著名大法官Cardozo在H.R.Moch.V.Rensselaer Water Co.一案中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是不作为,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不是取决于这个行为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具有特殊关系。”[4]这就是英美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理论”,是英美法系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该理论能否解决上述案例,对此中外学界与实务界均存有争议。 (二)恋人关系是否属于特殊关系的争议 赞成者认为恋爱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如美国学者Jay Silver 认为“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恋人与恋人、公共承运人与乘客„„’”[5]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10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有规定;行为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情势;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损害严重而避免损害容易时。”[6]我国学者张民安也赞同恋爱关系属于特殊关系,他认为“当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遭受某种危险或者困境时,他们彼此都对他方当事人承担救助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帮助对方摆脱所面临的困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7]殷志良将恋爱关系归入侵权法中的特殊关系理由是“1.符合恋爱关系的目的及其内在要求;2.给恋人强加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并不会增加其负担;3.赋予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使其感情恶化。”[8]我国近几年在实务审判中也趋向于承认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广州中院、重庆中院以及河南卢氏县法院的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中均提到鉴于双方存在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有及时阻止对方自杀以及在对方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 但对将特殊关系扩张到恋爱关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很多。郑玉波教授认为“法律关系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之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9]梁慧星教授在其《民法总论》中写道“恋人关系只具有道德内容,是一种典型受道德支配的社会关系,是具有道德权利义务内容关系,非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受道德规范调整而不受法律规制。”[10]郑丽清教授在《救助义务探析》一文中对救助义务来源经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没有出现在特殊关系范畴之中。”[11] 反对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的学者大多认为恋人关系是典型的受道德支配的社会关系,只具有道德义务而不具有法律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特殊关系理论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从而使义务人承担义务。诚然有很多学者赞同恋人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所持的赞同理由还有待商榷。 三、特殊关系不具有唯一性 从特殊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来看,特殊关系不具有唯一性。“在普通法系上遵从的是无救助义务规则(No-Duty-To-Rescue),即行为人虽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他的一项行为是协助或保护他人所必须这一事实本身,但这并不使行为人有采取该行为的义务。”[12]“该规则导致了在美国出现了一系列的不作为不侵权的判决,这些判决被法律学者们谴责为对所有道德观念的违反,他们认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迟早会走向极端,到那时,这一较老的规则将会被迫做出让步。”[13]在此后美国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极端的不作为案件,更是突显了无救助义务规则的弊端。著名的Kitty Genovese案的出现,加快了美国救助义务立法的进程。“美国选择了一条侵权过失责任的改良道路,主张不作为不应该成为被告承担过失的障碍,在保留不作为通常不会带来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4]这些例外情形通过 司法判例创设,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侵权法重述》通过对判例的归纳总结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定了特殊关系及其类型。在《重述(第三版)》的法条评论与例证中提到“本条规定的特殊关系不具有唯一性。法院可以像他们在重述第二版之后所做的那样,在认为符合第37条无义务规则的例外情形时可以对其他关系予以认定。”[15]在《重述(第二版)》的314A的评论b中写道“列出的关系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唯一的,可以引起援助或保护他人的作为义务的关系会被不断地发现。”[16] 在1934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一版中只规定了当行为人与第三人或受害人有特殊关系时负有控制第三人行为的义务,在1965年的第二版中增加规定了与他人有特殊关系时承担一般作为义务,到了2004年的第三版草案中增加规定了精神病专业人士与其患者这一特殊关系类型。从特殊关系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关系是呈开放性的,随着时间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张,其种类并不具有唯一性。所以只要恋人关系符合特殊关系构成要素的认定,将其纳入特殊关系具有正当性。 四、恋人关系是特殊关系的认定 笔者认为恋人关系属于特殊关系的一种,下面将从可预见性理论、信任理论、被告的施救条件、地位以及特殊关系的存在排斥了他人介入进行救助的可能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可预见性理论 可预见性理论是指“如果被告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在行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则他在行为时即应对他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行为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合理预见原告将遭受自己行为的损害,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种损害的发生,即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7]可预见性理论是由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Palsgraf.诉.Long Island Railroad Co.一案确立,从那以后美国法院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时首要考虑的就是可预见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法官Tobriner 在Tarasoff 诉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一案中指出 “一般原则是人们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去救助他人,但是如果被告对原告遭受损害具有足够大的可预见性时,被告就负有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原告的作为义务。”[18]Tarasoff 一案的判决在普通法上产生了一种新的特殊关系,即精神病专业人士与患者之间。可见“可预见性”是判断特殊关系成立的关键要素。 在大多数情况下,恋人一方对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是可以预见的。基于恋人关系这层紧密的关系,一方对他方处于危险的可预见性概率比处于这层关系之外的人要大得多。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几个因男女朋友争吵而自杀的案件,恋人双方都彼此相互了解对方性格,所以他们应当可以预见另一方在遭受言语刺激时会做出何举动。恋人不但了解对方的性格,也了解对方的体质,因体质原因发生危险,恋人之间应当也具有可预见性。如2010年发生的“女友发病男友跑了,见死不救被判刑”的案件,本案中男友明知女友患有脑血管疾病,可预见剧烈运动会使女友疾病发作,还与女友发生激烈的性活动,由于女友头部剧烈运动而引起病变,导致呼吸困难,但男友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反而离开。在一些突发的危险情况中,也存在可预见性。如男友半夜约女友逛街,此时男友就应当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可预见性;男友约女友去湖边游玩,双方在湖边追逐打闹,此时男友就应当要预见到女友有可能会掉入水中。所以,基于恋人关系这一自然关系,赋予一方可高度预见到对方处于危险的特殊能力。 (二)信任关系理论 “信任是产生注意义务的重要根据,只要原告对被告存在合理的信赖,被告即应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19]因信任而产生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是通过1964年的HedleyByrne一案而确立的。信任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基于 诚信受托人就要履行保护、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第41条的评论这样写道:“一些关系的存在可以使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降低。”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从而原告将会对被告产生信任感,依赖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自我的保护能力就会降低。例如住客到旅店住宿,基于对旅店的信任,住客就不会时刻保持警惕;客人到主人家做客,基于对主人的信赖,客人就会对周围环境放松警惕。如果原告的自我保护能力降低与被告存在必然的联系,那么赋予被告救助义务就具有正当性。 恋人是相互爱慕,产生吸引,欲长相厮守在一起,而尚未成家和结婚的人,是夫妻的前奏。当两个人相恋时,彼此都会产生信任关系。此种信任非一般社会关系之间的信任,是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特别是女孩会非常地信赖与依赖男孩,恋人之间的这种信任关系会使另一方降低自我的保护能力。如乙女从来都不会在半夜逛马路,因为她知道这具有危险性。但是在恋人甲男的相邀下,乙女会与甲男一起在半夜逛马路,因为乙女信任甲男,她知道甲男会保护她,从中可以看出乙女自我保护能力的降低与甲男有必然的联系。在许多发生的恋人一方以死相威胁来要求对方不要与其分手的案例中,也体现了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因为他们深信自己深爱的人不会放任自己自杀。所以当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时,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恋人一方就会降低自我的保护能力。 (三)被告的施救条件和地位 当原告处于危险境地时,或许存在相当多的人可以给予其救助,但是基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被告的施救条件与地位就具有了优越性。从时间上来说,因为被告与原告具有紧密的关系,被告往往是第一时间获知原告处于危难之中,从而被告可以及时地采取救助措施。从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比其他救助者更了解情况,从而被告可以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这在 Kline.V.1500Masschusetts Avenue Apartment Corp一案中 体现得尤为明显。在Kline一案中美国哥伦比亚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公寓大楼的房东与房客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基于特殊关系房东就负有保护房客不受第三人犯罪行为侵害的义务。„„在对付犯罪时,警察局不可能无所不为,与警察局相比,房东处在能够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最佳位置。”[20]在一般情况下,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所以被告会比其他有可能施救的人更了解原告的情况。这样要求被告承担救助措施就具有了正当性,因为他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在施救条件与地位上恋人一般处于最佳。从时间上来说,恋人往往是最先获知对方处于危险境地。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几个案件均是男友第一个知道女友陷于危难之中,如男友及时采取措施,女友均可能脱险。在其它案件中也是如此,因为这是由恋人关系这层紧密的关系所决定。从采取救助措施的有效性上来看,首先由于恋人一方通常是最先获知对方处于危难,所以其采取的措施更具及时性,其所实施的救助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受难人的利益,因而是最有效的。其次,恋人对另一方比较了解,所以采取的措施会比他人更有效。如恋人对另一方的性情、体质比较了解,在另一方处于危难时,可以“对症下药”。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恋人的施救条件与地位比其他人更加优越。 (四)特殊关系的存在排斥了他人介入进行救助的可能性 当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时会排斥他人介入救助原告,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论述。第一种情况是基于特殊关系原告与被告可能处于相对独立的空间。如学校与学生之间、监狱与犯人之间、旅店与顾客之间,这些社会关系被归入特殊关系的范畴,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被告与原告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并且被告有能力控制这个独立空间。因为被告与原告处于与外界相对独立的空间,所以当原告处于危险境地时就排斥了空间外的人介入救助的可能性。故赋 予被告对原告进行救助具有正当性。第二种情况是原告与被告处于一个开放的空间,当原告处于危险境地时,第三人有给予救助的可能性。如一个父亲带着孩子游玩西湖,孩子一不小心掉入西湖,虽然岸边有很多人(也有许多会游泳的人),但是大家都会期待着这位父亲跳入水中。因为他人均会认为父亲应该会跳入水中救自己的孩子。所以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时,有排斥他人介入救助的可能性,故赋予被告对原告合理的救助义务具有正当性。 当存在恋人关系时,在大多数案件中,受害人有丧失从其他人处获得帮助的可能性,这也可以从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恋爱关系的存在,会使得恋人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现代社会恋人同居是非常多见的情况,恋人在同居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危险情况。例如1999年在浦江发生的案件,甲男与乙女吵架,乙女当场喝下敌敌畏,甲男不但没有救助还锁上门走人,导致乙女死亡。在本案中,正是由于恋爱关系导致乙女处在一个与外界相对独立的空间,排斥了他人介入进行救助的可能。还有就是恋人常常会去幽静处约会,这也会使他们处于一个与外界相对独立的空间,排斥第三人的救助。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危险是在开放式的空间里发生,但是由于恋爱关系的存在也会排斥他人介入救助的可能性。如甲男与乙女一起逛街,乙女突然晕倒,虽路上有许多人,但路人都会期盼甲男对乙女进行救助,因为路人都觉得甲男进行救助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彭宇案”之后我国社会上出现的情况更是如此,路人大都不愿去救一个陌生人,如果恰巧受害人的恋人在现场,大家就更不愿意实施救助。所以恋人关系的存在往往会排斥他人进行救助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当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时,恋人一方对另一方处于危险具有可预见性;恋人一方对另一方存在高度的信任性;当一方处于危难时,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供救助的地位与条件处于优越性;也正是由于恋人关系的存在,排 斥了他人介入救助的可能性。这些均符合特殊关系构成的条件,所以笔者赞同恋人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 五、合理的救助义务 恋人之间所承担的应当是合理的救助义务。“在每个案件中,行为人只要履行了符合当时情况下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当恋人之间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对方存在不合理的风险、疾病或是伤害,此时他们无需承担责任。他们不会被要求采取预防措施来防备他们无法预见到的第三人的突然袭击,或是给予他们没有理由知道已经生病的对方提供帮助。当风险出现是合理的时候,他们不会被要求采取任何行动,如对方仅仅是晕车,无需帮助既能恢复。“行为人不被要求采取任何行为直到他们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对方处于生命危险、疾病或受伤。”恋人之间不被要求采取超出在当时情况下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行为。在一个人生病或受伤的情况下,他们极少被要求做除了能够及时提供他们所能做到的合理救助、照看对方等待医疗救助或是采取合理的步骤把对方送到医院的其它事情。如女友跳水自杀,男友不会游泳,那么法律只要求他报警、大声呼救并不强求他跳进水里救人。 六、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存在恋爱关系时,恋人之间会产生特殊的彼此信任感,基于信任感恋人会降低自我的保护能力;基于恋人这种紧密的关系使得他们彼此互相了解对方,对对方将会遭遇的危难具有可预见性,当对方处于危难时他们的施救条件与地位是最佳的;也正是由于这层恋人关系的的存在,排除了他人介入救助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将恋爱关系归入特殊关系的范畴是正当性的。再者,赋予恋人之间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不会增加双方的负担。当然恋人之间所承担的是一种合理的救助义务。 不管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原先作为道德义务的救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已经法律化,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经历过“小悦悦”等一系列事件之后,将救助义务 入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从目前我国的整体社会情况来看,法律规定陌生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还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法律赋予一些存在某些特定社会关系的人之间救助义务,我国民众是可以接受的。恋爱关系这种比一般社会关系更具紧密的关系,理应将其归入特殊关系的范畴,赋予恋人之间互相有救助的义务。 参考文献: [1]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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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See Kline.V.1500Masschusetts Avenue Apartment Corp.439 F.2d 477(D.C.Cir.1970).载Richard A.Epstein.侵权法:案例与资料(影印本)[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01. 文档资料: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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