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暂存、交接、登记制度
医疗废物暂存、交接登记、处理制度 一、按条例的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区且便于车辆出入处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
二、专人管理,严密封闭,做到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渗漏与雨水冲刷、防盗、防阳光直射。
三、设立明显的“医疗废物,请勿接触”与“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示。 四、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能超过2天。
五、暂存处应对所有设备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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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与生活垃圾中,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要求分别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如下合理的处置:
1(病理性废物暂存于冰冻箱内,积至60kg左右时送火葬场进行火化; 2(损伤性废物的玻璃类集中深埋;
3(除玻璃类以外的其他损伤性废物、与感染性废物一同送焚烧处焚烧。 4(经初步消毒处理后可回收的一次性输液管、注射器送卫生监督所统一处置。 5(放射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要求进行处理。 七、禁止医疗废物转让、买卖。故产生医疗废物的各部门与医疗废物暂存处之间、暂存处与垃圾处理机构之间应对医疗废物进行交接手续并如实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由供应室负责保存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