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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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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简论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为此,就要吸收各种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思想,包括国外思想如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思想的消极影响,尽量避免其带来的不良后果。 论文关键词 自由 法律 法治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是极力推崇市场经济的现代自由主义者。他除了在经济学领域获得诺贝尔奖外,在其他诸如法学、伦理学、哲学以及一些边缘和交叉学科他也颇有见地。他崇尚自由,但不是绝对的自由,他认为自由要在一般性规则的制约...

简论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简论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摘要 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为此,就要吸收各种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思想,包括国外思想如哈耶克的自由法律观,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思想的消极影响,尽量避免其带来的不良后果。 论文关键词 自由 法律 法治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是极力推崇市场经济的现代自由主义者。他除了在经济学领域获得诺贝尔奖外,在其他诸如法学、伦理学、哲学以及一些边缘和交叉学科他也颇有见地。他崇尚自由,但不是绝对的自由,他认为自由要在一般性规则的制约下才能实现,而这种一般性规则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更重要的便是法律了。于是哈耶克对自由和法律的一般层面进行了阐述,而这些阐述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条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同时,他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要尽量避免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更好的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 一、 哈耶克关于自由法律观的一些思想 哈耶克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建立在对于自由的界定之基础上。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生存状态,在此状态下:“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就是要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个人按其自己的方式来行事,而不是按他人的命令来行事。这就是说,自由仅仅指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人的强制是造成个人自由被侵害的最重要的原因。 哈耶克又认为,自由“指的乃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但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这就说明自由是人们应该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很难达到。自由很难达到完全的状态是因为强制不能完全避免。原因在于一个人在追求自身的自由的同时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因此要靠强制来制定个人之间的私域,以保证个人追求自由的行为互不妨害。这种强制最终要通过国家以一般性规则作为手段来进行,以此将强制或恶果减少到最低程度。那么这种一般性规则主要便是法律。 哈耶克认为,法律应该是一般性的规则。作为规则它同其他人们生活所依据的规则一样决非人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结果,而是人类历史演进的产物。它是人们的行为在无意中造成的后果被证明是有益另一种例子。在哈耶克看来,做为一般性规则的法律产生于这样一个过程,期间“一些惯例一开始被采纳是为了其他的原因,甚或完全是偶然,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延续,乃是因为它们使之产生于其间的群体胜过其他群体”在这里,哈耶克讲的法律是一种法律的理念,是现行法律之所以产生的依据,而不是现行的法律。与现实的自由一样,现实的法律很难达到这样理想的状态。 法律作为一般性规则具有抽象性和一般性,这是法律所具有的特性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它只是提供一个行动的框架,其目的就在于让每个人有一个自己行动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个人可以自由运用自己的知识来判断周围情势并且依此作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的选择。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法律具有平等性。这种特征使得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任何人,而不是指向任何具体的个人或若干人,每个人都得受到一般性规则的制约。任何人的意志都不能决定是否是以强制的手段去实施该规则,所以这种法律并不是专断的。那么受这种法律的制约也并不是受到专断意志的强制,因而是自由的。法律的众所周知性使得每个人都不仅可以预 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可以使每个人都拥有一个他自己能够决定自己行动的公知的领域,这样个人就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 正是由于这种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法律是适用于那些制定规则的人和适用规则的人,而且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赋予例外。在社会生活尤其在人和人关系中,他们的行动所遵循的只是一般性规则的限制,那么我们不是在服从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法律的社会中,个人是自由的,法律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从另一意义上讲只有能够保障自由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自由是法律的内在精神,失去了自由的法律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们只要遵循这种法律而不是他人的意志,人们就是自由的,而这样的社会便称之为法治的社会。 二、对于哈耶克自由法律思想的一些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哈耶克所讲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他所讲的法律作为一般性规则是保障自由的法律,其内在精神在于自由,因而说自由是哈耶克整个理论或者说全部思想的精髓。下面就对哈耶克的这种自由法律思想进行一些哲学分析。 第一,从哈耶克所处的时代背景看其自由法律思想产生的社会现实根源。哈耶克的自由法律思想最主要的产生是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二战刚刚结束。哈耶克亲眼目睹了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自由造成的重大的破坏(因为他亲身参加了二战所以对此感受更深);就是战后,人类虽然摆脱了像法西斯那样的强制,但是另外各种各样的集权主义仍然威胁着人类的自由。热爱和平、立志为全人类探索自由之路的哈耶克深深意识到只在经济学领域中为自由的呐喊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他将视线转移到哲学、伦理学、法学等更广阔的范畴来理解自由,从而有了关于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及其对于法治建设的一些设想的思想。 第二,从理论渊源来说:哈耶克扬弃了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自由法律思想。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的自由带来了许多不便,诸如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必须充当裁判者与裁判执行者,惩治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这就可能使惩罚不合理,甚至由于自私而导致偏袒或报复。他看到了这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在现实中往往是不自由的。托克维尔则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这种无限权威一旦被获得便会对自由造成严重的侵犯,因此在一个崇尚自由的社会中是不允许这种无限权威存在的。绝对的自由不可行,无限权威的存在又不合理,那该怎么办,哈耶克就找到了这样一个平衡点,提出了自由的法律观和法治(法律)下的自由观,用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来保障自由,用自由来体现法的精神,二者和谐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从哲学根据上讲,哈耶克的自由学说是建立在经验论基础之上的。他把近代以来的认识论分为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理性主义。前者是经验主义的,非系统的化的,后者是思辨性的、理性主义的;前者相信自然而然的演进,注重法治下的自由;后者则以构建理性为基础,视所有的社会文化现象为人为设计之产物,强调人们可能而且应该根据某一被接受的原则或计划组织社会的进步。哈耶克的自由则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之上,进而指出从构建理性主义出发最终必然破坏自由。这一点继承了休谟对理性主义的批评(他指出理性主义在认识论上的虚妄),因而建立在理性不及基础之上的法律应该是自然而然演进的产物,而不是任何个人——即使是权威专家也不行或机构根据理性设计出来的东西,因而依据这样的法律理念立法才不会对自由造成侵害,使个人避免服从于任何强制,这也才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总之,哈耶克的自由法律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既有社会现实的客观条件又有它的理论渊源和哲学根据,因而它的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社会的现实状况也对未来社会提出了理想性的存在状态。但是另一方面,它也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和个人的局限性。比如它对于西方自由的偏爱,对社会主义作为对自由的侵害的批判等是有失公允的,是站在西方资产阶级这一立场上来论述的。还有就是在理论上,他的思想建立在经验论基础之上,把经验和理性割裂开来,只强调一方是有其片面性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这样就排斥他的思想,尤其是他的自由法律思想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三、哈耶克关于自由法律观思想对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首先,自由作为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求法律一定不能侵害个人的自由,而必须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书。这就是说法治下的现代社会要求给每个人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因而我们要实行的法治下的法律必须是尽量抽象的,带有一般性的,否则就会给个人的自由带来危害。法律的这种一般性和抽象性同时也说明了法本身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社会生活都需要法来保障,道德,习俗,惯例等也都各有自己的功能。也就是说在现阶段我们要处理好法律与其他诸如道德,习俗和惯例等的关系,法律只是给予一个大的框架,具体行为时会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来保证每个人的相对自由。也就是说在现阶段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要想到法律的适用范围,与道德等其他行为规范的职责相对区分开来。 其次,法治社会的法律应该对每个个人都有效,这是指法律的平等性。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都应该遵守法律,即使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没有存在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就是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制定也是依据法律的,而不是领导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拍脑袋作出来的。即使这个领导是公正廉洁,业务水平一流的也不行。如果只是依据领导者的意志办事,就会破坏个人的自由,这并不是说,领导者都是坏人,会干坏事。事实上,世界上的坏事并不都是坏人干得,好人也往往会做坏事。领导者是人,人不可能对待任何事情上不偏不倚,对待任何人都能平等公平。所以只有由抽象且一般规则构成的法律才能比较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和机构,包括政府。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高喊建立法治国的时候要从思想上真正的把法律放在第一位,依法行事。 最后,法治社会人们信仰法律,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增强法律的被认识程度。哈耶克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人所共知的,法治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行事的后果同时还会预测到他人行事的结果,从而给个人运用其知识的广泛空间,这样每个人就能够意识到法律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而决不仅仅是限制,那种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个人的自由。只有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人们才会自觉的遵守法律,才会相信法律,这样社会中才会逐渐形成法律意识。 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要体现自由的精神,否则法律只能为一部分人服务(不管是大多数人还是小部分人),而不能保证自由。法治是自由的保证,自由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在这种法治的社会中,人们依据法律而行事,在法律下每个人自由地根据周遭的情势来作出自己的断定和选择,从而就形成了社会各个因素协调发展的秩序,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形态。而我国的传统是人治和礼治相互结合的国家,对于这种法治的根基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而这种传统的东西根深蒂固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因而我们尊重我们的传统的同时要建设根基于西方的法治社会在现实中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据此,我国走向法治国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去实现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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