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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释义第二部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7共条,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汽车三包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三包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7共条,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汽车三包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    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汽车产量为1927.18万辆,同比增长4.6%;全国汽车销量为1930.64万辆,同比增长4.3%;家庭购买已占乘用车销售量的80%以上,全国私人汽车拥有量超过9300多万辆,每百户居民汽车拥有量已超过20辆,标志着中国在家庭汽车拥有比例上整体迈入汽车社会门槛,家用汽车产品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消费品"。在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争议、维修服务纠纷也大幅度增长,汽车投诉数量不断增长。家用汽车产品质量、维修服务、售后零配件质量已成为目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进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二)    明确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尽管规定了包括汽车产品经营者在内的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但较为原则,实践中有关各方感到缺乏操作性。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活动中,迫切需要有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从而明确经营者各方的法律义务、责任,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是调整汽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等要求;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搢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机构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二、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国产汽车)。不仅包括由我国企业拥有自主产权、自主研发的车型,也包括国外汽车品牌在中国建厂(或与国内汽车厂商合资合作)进行生产的汽车。 三、本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境外生产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进口汽车)。即由国外工厂生产制造、依法进入到我国境内销售并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的规定。 一、    本规定是家用汽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列指标、期限、要求等,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规范和指引。经营者需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二、    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承诺 本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比如:本规定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而如果经营者的承诺是4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就是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三、    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不论其是否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做出的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属于明示担保。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明示,承诺一经做出,就应当履行。当争议发生时,经营者不得以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主张豁免其承诺的三包责任,也不得以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对抗消费者要求其履行承诺的主张。 在本规定颁布前,一些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已就三包或保修向消费者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承诺,,其中有些厂家部分项目和保修期限的承诺高于本规定。所以,本条规定既符合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也符合当前汽车行业的一些通行做法,既保陣了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及提升对消费者的服务,最终有利于促进汽车行业的良性竞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规定。 一、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三包责任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这是因为三包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所以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法定承担者。 二、三包责任的追偿 三包责任是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合同责任,销售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方;在与生产者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属于买受方。如果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是汽车整车生产商及零部件生产商设计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首先应当基于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向消费者履行三包责任义务,然后再基于与生产者或者提供汽车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生产者、其他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 三、经营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的承担可以由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但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三包责任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三包责任也应遵循民事法律关系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具体包括:第一,经营者做出三包承诺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时,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或者自身做出的三包承诺,及时履行义务;第三,消费者提出三包要求时,不得恶意欺诈。 二、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原则 三包责任主要是靠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行为实现的,当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往往很难,而且经营者的这种不作为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本规定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不作为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在诸多条教中将规定具体化。如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本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 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等。 二、地方各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协调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处理体系建设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申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申诉信息和专家工作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等。 三、相关机构的职责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技术难度大。国家质检总局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做好汽车三包信息系统及管理工作,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搭建信息平台,由生产企业将其备案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以便于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就可以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方便地了解、对比不同车型的质量担保情况和三包服务承诺,指导消费者理性地选择和购买车辆。同时,让全社会监督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包括:车型基本信息,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三包凭证信息,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使用补偿系数、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信息。同时,生产者应公开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在随车文件中向用户提供。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一、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所体现,但是对于1个人倌息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个人信息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紋、婚烟、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个人信息范围具有广泛性,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第二,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 汽车三包监督管理工作中会涉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包括汽车产品生产者设计、制造、实验、材料等技术和经营等相关商业信息,该类信息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也会接触到消费者相关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 二、保密主体 本条规定的保密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等,在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上所述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二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中的义务。主要包括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有随车文件。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义务的规定。 一、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出厂检验制度是生产者为了规范自身的出厂检验行为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它包括检验目的、检验方法、检验项目、结果判定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等内容。生产者应当按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汽车产品合格、安全。 生产者进行出厂检验必须做好出厂检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是在产品质量、安全等发生法律纠纷时,分清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便于查询,应当妥善保存出厂检验记录。 二、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经过相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合格证明,是车辆上牌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车辆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对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对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进行信息备案的规定。 一、 信息备案的必要性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备案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设立信息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家用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的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便于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查找生产者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备案有助于打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是确保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对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自律等有着重要作用。 备案制度主要规定了对生产者备案的要求,包括备案的申请时间、期限、材料、程序等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13年7月4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77号公告)对生产者信息备案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备案的内容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高、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包含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损粍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名称及其质量保证期;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和名称;退换车所涉及的使用补偿系数;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和名称。 (五)由各级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织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倌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 生产者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质检总局备案的相关信息,可以不重复备案。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随车文件及随车文件应当具备的内容的规定。 一、    家用汽车产品随车文件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的随车文件包括: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相关证明及随车文件不齐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提车或要求经营者补齐相关证明和文件。 二、    随车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一)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是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等证明材料。产品合格证是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出厂标准的唯一证明。国产家用汽车产品的合格证明是指由生产者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进口家用汽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包括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为用户详细介绍产品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知识的文字说明性资料,并涉及生产者就有关产品标准说明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包括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可见、可触及、与使用操作相关的部件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功能描述、性能参数、警告说明、操作及维护注意事项等信息。 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如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和《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等的要求。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生产者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 (三)三包凭证:是产品出售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三包凭证既是证明车辆属于三包范围的重要凭证,又是消费者在主张修理、更换、退货权利时的重要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英文缩写为VIN,是车辆制造厂为每辆汽车賦予的一组字码,是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和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共17位字码。详细信息参照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和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做出严于本规定的其他三包责任承诺时,也应当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并依法履行。三包凭证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维修保养手册:是随车携带的保养或质保手册的通称,各个汽车生产者的具体名称可能不同。其内容主要是:生产者根据车辆不同的配置和装备,结合产品维护要求以及综合驾驶环境(如燃油品质、道路情况、驾驶习惯)等闲素,制定的有针对性的车辆维护保养规定和要求,使车辆得到定期的、有效的维护,确保车辆始终保持正常的运行状态,保障行车安全。维修保养手册应当采用规范性格式文本,内容实用。 (五)随车物品清单:是生产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或产品的具体需要,随车配备可供用户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的工具、备件等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三章共2条,主要规定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履行的八项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销售者通过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既可以保证产品质量,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使供需双方及时分清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为确保进货的产品质量,对购进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应当重点查验产品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查验产品的质量检验、检疫,认证等证明及其他标识。销售者在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处接车时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每一辆车应当验明其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对车辆验收结果应记录并保存。对产品必要的内在质量的检查,可按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约定执行。 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地标识 产品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是表明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国产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产品合格证。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 其他标识是指除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明以外的,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的其他标识。例如国产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3C标志等标识。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标注商品商标、3C标志等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査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甩行的义务的规定。 一、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履行的八项义务 (一)经进货检查验收,并交付经生产者出厂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需载明销售时间、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内容。购车发票是消费者缴纳车辆购置税,也是办理车辆维修、退货或更换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并经双方确认。 (三)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并确认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向消费者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文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五)向消费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向消费者说明并交付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修理网点中的修理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加以限制。 (七)销售者在三包凭证上如实填写有关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销售时间、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八)提醒消费者务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及时维护保养,防止因不当使用导致汽车故障。因产品使用说明书指示不当或缺少相关警示信息而导致消费者未能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二、销售进口家用汽车产品的义务 销售者销售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除履行上述八项义务外,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如: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资料。为加强国家对进口车辆的管理,海关对贸易性渠道进口的车辆在办结验放手续后一律签发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并实行"一车一证"制,作为消费者办理上牌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车辆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是用户办理上牌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 第四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用零部件的合理储备及质量要求;修理者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提供电话咨询和现场修理服务义务。 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的规定。 一、    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是修理者以书面形式有效记录修理相关事项并保存该书面文档,同时将该书面文档副本提供给消费者的制度。保证修录相关信息的齐全、准确和可靠,便于消费者、修理者、销售者、生产者及时了解和掌握汽车修理信息,有助于减少由于修理信息缺失、丢失带来的消费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之间的争执和利益冲突,可有效保护双方合法利益。当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題,消费者向销售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时,修理记录是处理三包争议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在发生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时,依据修理记录信息,有利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级消费者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和人民法院等争议处理部门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 二、    修理记录的内容 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搬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信息。这些内容对于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争议处理非常重要。例如,通过送修时间和交车时间以及工时等信息,可以判断某个问题的修理占用时间,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就有权利要求换车。再如,通过修理记录中的"修理项目",可以判断本次修理是否与质量问题有关,是否与其他修理记录中的"修理项目" 为同一问题等。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好所有修理记录,以便在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有据可查。 二、     修理记录的要求 (一)修理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修理记录,这不仅有利于掌握自己车辆的维修情况和车辆状况,提高车辆的二手车价值,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可根据维修记录中的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掌握汽车具体维修情况.保证汽车故障得到有效解决,保障行车安全;依据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交通费用补偿金额等了解修理过程中各种费用产生的渠道、用途和计费方法,维护自身合理经济利益;通过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保障修理记录信息的准确可靠。当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修理记录信息可作为重要的判定依据,有利于消费者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二)修理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修理者应当如实填写修理记录内容,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后存档。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修理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在修理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消费者有权查阅或复制修理记录。 四、    修理者应当为消费者查阅或复制修理记录提供便利条件 修理者应在向消费者提供书面修理记录的基础上,提供电话、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释义】本条是关于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用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修理者保持零部件的合理储备是修理者的法定义务,是确保修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可避免因缺少零部件延长修理时间。 修理者保持零部件的合理储备,不仅可以保障家用汽车产品及时得列佟理,也可以帮助修理者减少因修理延误而增加的三包责任,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于企业售后服务的满意度。修理者为了保持适当的零部件库存,可以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之间建立快速的零部件联合调用机制,以避免因家用汽车产品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过长,而带来的额外的经济支出或损失,如:提供备用车、给予交通费用补偿,以及减少累计修理时间延长而带来的换车风险等。生产者有义务在这方面为修理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如:在全国建立分布合理的配件仓储和物流基地,以保证配件的及时供应。这一点对于进口汽车生产者和修理者尤为重要。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1、 修理者使用的零部件的质量要求 修理者开展修理工作应当严把所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的质量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所使用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应当是由生产者提供的,或者是由生产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质量。 2、 生产者对零部件的质量的保证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或认可的用于修理的零部件的质量合格,其质量不低于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质量。 目前,各大型汽车生产企业为了提升汽车市场竞争力,通过大量实验、研究,全力提升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建立了各自产品零部件采购供应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保证用于整车生产的零部件满足或超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活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修理者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提供电话咨询和现场修理服务的规定。 一、修理者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应当配备可正常通话的咨询电话以及具有专业修理素质和能力的咨询人员,及时接听修理咨询电话,保证电话咨询服务质量。在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时,专业修理人员能够及时开展现场修理服务。鼓励修理者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和形式,提供其他有效的、被消费者广泛认同的其他修理服务形式。 二、修理者提供现场修理服务,应当具备提供现场修理的条件和能力,并能及时组织开展现场修理。现场服务的方式具体有多种,如修理者直接派出维修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相关材料等前往家用汽车所在地点,如能够现场处理的问题,维修人员直接现场检査处理,当判定无法现场处理时提供拖运车,将相关汽车拖运至修理点再行维修;或者直接将汽车拖运至修理点进行维修。 三、产生车辆拖运费时,修理者承担的是合理的车辆拖运费,而不是全部的车辆拖运费。修理者承袒合理车辆拖运费的具体数額应当与消费者共同协商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的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情况,是否一定是由"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造成的,消费者本人未必能够当场判断,但无论如何,修理者都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耐心解答和指导。当电话咨询无法解决,消费者要求提供现场服务时,修理者应为消费者提供现场服务。当确认该家用汽车产品确实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并且确实是由"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造成的,修理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若非"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造成的,修理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五章共12条,本章主要内容是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家用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补偿及补偿标准;三包凭证的遗失补办;三包责任转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的规定。 一、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 (一)概念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是指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汽车产品免费修理责任的期限。 按照本规定,我国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较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包修期限计算 1.包修期限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 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3年是时间期限,行驶里程60,000公里是行驶里程期限。这两个期限中只要超过任意一个期限,就表明该家用汽车产品已过包修期限。 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 (一)概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是指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的期限。与包修期相比,三包有效期限内经营者除了免费修理义务之外,对于满足换车或退车条件的家用汽车产品,还要承担换车或退车的责任。 按照本规定,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三包有效期限计算 1.三包有效期限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2年是时间期限,行驶里程50,000公里是行驶里程期限。这两个期限中只要超过任意一个期限,就表明该家用汽车产品已过三包有效期,若该家用汽车产品此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将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更换、退货权利。 三、确定包修期限、三包有效期限的主要考虑因素 (一)当前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应有的耐久性性能要求。从我国当前汽车工业水平来看,除易损耗零部件外,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完全能够达到正常使用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 (二)在本规定颁布前,我国境内的汽车生产厂家均向消费者就整车或部分零部件承诺了包修期。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是在统计分析了大多数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包修期,并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三)参照了美国的柠檬法。美国大部分州规定的整车质量担保期为1~2年或者行驶12,000~24,000英里(1英里=1.609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免费修理,免费更换发动机或者变速器,免费更换易损粍零部件的规定。 一、    免费修理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或者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自愿承诺包修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经营者通过修理方式解决三包责任范围内的汽车质量问题,并免除修理所需的工时费、材料费等所有费用。 二、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一)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曰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或者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或者变速器。 (二)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等国家扣关标准和规定。 三、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一) 易损耗零部件是指使用寿命较短或容易磨损和消耗的汽车零部件,例如,制动衬片、火花塞等。 (二) 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间内,易损耗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粍零部件。 (三) 易损粍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四)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曰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成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包修期内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交通费用补偿的规定。 一、    修理时间计算 (一)修理开始时间 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后,以双方在修理者提供的修理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开始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应当包括在内。 (二)修理结束时间 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按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通讯信息,以修理者通知消费者提车的时间为准;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车辆交付前在修理者处的留置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之内;如因修理者的原因导致实际交车时间比通知提车时间晚,则延迟的时间应当计入修理占用时间。 (三)修理时间计算 修理开始时间至修理完毕时间为车辆修理时间。 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计算在修理时间内。 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正常的维护、保养等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修理时间。 家用汽车产品因事故、非正常使用、加装、改装等非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修理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修理时间。 二、    提供备用车 (一)备用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手续且能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 (二)备用车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鼓励修理者提供的备用车投保商业保险,投保的保险合同及手续应向消费者明示。 (三)应签订备用车使用协议。协议应明确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保险、违章记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消费者在备用车使用中对车辆的损坏以及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赔偿约定。 (四)备用车交接时应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双方应对使用前已有的瑕疵或损坏做记录,并明示在备用车交接清单中,防止因备用车使用而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三、 文通费用补偿 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域市的消费水平和车辆的使用价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可以把所在城巿相关车型行驶一公里的费用作为补偿标准制定的重要参照依据。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乂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限内销售者进行更换、退货几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一、更换、退货责任承担主体是销售者 承担更换、退货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镇,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三包责任规定是基于销售者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买卖合同产生的义务,销售者作为买卖合同主体是具有唯一性的,所以本条款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三包有效期内的更换、退货责任仅限于销售者直接承担。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教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由生产者直接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二、在三包有效期限内销售者进行更换、退货几种具体情况 (一)更换或退货 1.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这四类质量问题。这四类故陣可能酿成重大事故,危及人身安全,本规定要求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一旦发生这四类故陣,销售者应无条件地免费更换、退货。 2.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或者在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自愿承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了本条第三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质量问题。即: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退货时应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数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更换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或者在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合法承诺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消费者在更换时应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数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退货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或者在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自愿承诺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遇到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号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在退货时应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具体补偿数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四类质量问题 (一) 转向系统失效是指汽车行驶时,因质量原因致使转向系统不能按照驾驶员的意愿控制汽车的行驶方向等现象。 (二) 制动系统失效是指汽车行驶时,因质量原因致使制动系统不能按照驾驶员的要求进行减速等现象。 (三) 车身开裂是指因质量问题车身结构件及其连接部位或焊接部位裂开可见缝隙等现象。 (四) 燃油泄漏是指由于密封装置失效、紫固件松动或零件损坏等质量问题引起的燃油滴、流等现象。 本条款确定的四类故障可能酿成重大事故,危及人身安全,为此要求在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的短期间内一旦发生,销售者应无条件地更换、退货。 四、本条第三款所列三类质量问题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1.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概念和范围参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解释。 2.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车辆如果发生了两次严重安全性能质量故障后,修理者没有排除该故障,或者又发生了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时,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 (1)发生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其他质量故障不受本条款调整。 (2)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不包括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非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 (3)发生过两次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经修理者两次修理故障未排除或又发生严重安全性能质量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退货。 例如:第一次发生车身纵梁开裂,第二次又发生了转向系统失效,修理者经修理交车后,消费者在行驶中发现转向系统失效的质量故障没有排除,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请求更换或退货。 例如:第一次发生制动系统失效质量故障,第二次又发生了发动机曲轴断裂,经两次修理后,消费者的车辆又发现燃油管路泄漏也属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请求更换或退货。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1. 累计更换是指发动机更换两次,或变速器更换两次,或者发动机和变速器各更换一次。 2.不重复计算的含义 发动机与发动机主要零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变速器与变速器主要零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例如:某车辆因发动机缸盖砂眼问题更换缸盖(主要零件、数日后因机油泵失效造成发动机轴瓦抱死而更换发动机(总成),主要零部件与总成两者不累计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1.同一主要零件是指不可拆卸修理的最小零件。例如:生产者在维修或配件手册中明示,发电机的故障不得解体修理,只能更换总成,则发电机总成为同一主要零件。不应理解为发电机内部的组成零件。 2.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本规定涉及的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义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应由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详细列出,以便消费者查询。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时间和修理次数的更换条件的规定。 一、修理时间 修理时间应包括所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修理时间应严格地从消费者在修理单据确认签字后开始计算,此后修理者在该质量故障的检测上占用的时间应当计入修理时间。 由于修理时间直接关系到本条涉及的三包责任,因此销售者和消费者都应当重视修理时间的准确合理的累计计算。因此,在消费者提取车辆时,修理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示消费者单次修理时间以及累计修理时间,一式两份,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分别交付消费者和修理者保存,作为主张本条三包责任的凭证之一。 以下情况不计入修理时间: (一)特殊零部件的运瑜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 特殊零部件是由生产者根据车辆识别号等车辆特定识别代码(VIN/ 发动机号/精确追溯代码/安全代码等)组织生产,因此销售者和修理者^无法进行事先的备货,故上述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 特殊零部件的范围应由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对消费者予以明示,同时其应该是必须根据车辆识别号才能进行生产的零部件,一般通用类零部件不应列入定制零部件的范畴。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累计修理时间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受修理者以外的客观条件影响较大,非修理者主观作为和努力能够完全控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 二、同一产品质量问题 同一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因家用汽车产品的同一最小可修理、更换的零部件的质量问题出现故障。 (一)生产者在维修手册上明示的最小可修理、更换的零部件 例如:发动机上的压缩机,内部仍可以分解为定子、转子、电刷、线纜等零件,但是一旦压缩机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由于维修手册上最小可修理或更换的零部件是压缩机,而不是其具体内部的细小零件。则无论是压缩机转子质量问题还是电路焊接问题导致的失效都视为同一产品质量问题。 (二)进行次数累计的是同一个最小可修理、更换的零部件的产品质量问题 例如:因天线的质量问题,导致收音机无法正常播放而更换过天线的,在三包有效期内又因天线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收音机无法正常播放而再次更换天线的修理行为和之前的修理行为属于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的修理;而如果是因天线的质量问题,导致收音机无法正常收听而更换过天线的,三包有效期内,又因为车内音箱问题导致收音机无法正常收听而采取的更换车内音箱的修理行为,虽然解决的都是收音机无法正常收听的问题,但它和之前更换天线的修理不厲于同一质量问题。 累计修理时间条件和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次数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以及满足该条款条件的证明材枓,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原则要求的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应遵守以下原则要求: 一、及时更换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 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二、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同品牌同型号"是指和消费者购买的符合换车条件的汽车产品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汽车产品。 三、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不低于原车配置"是指更换给消费者的新的汽车产品,其品牌、型号及配置不低于原车。 例:如消费者购买的车辆配置为无天窗的版本,而在实际符合更换条件进行更换时,因该款车型停产等原因,销售者处无法调拨到无天窗的车型而只有装备天窗的版本,可以更换给消费者新的天窗版本车辆,同时其他各方面配置均不低于原车。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而销售者无法进行更换情况下退车的规定。 一、退车责任承担主体 本条规定的退货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此处的销售者是指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教、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者行使选择退货权需满足的条件 (1)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或者在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自愿承诺三包有效期内; (2) 符合更换条件的; (3) 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 三、消费者选择退货权的行使 销售者应当首先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三包有效期内且符合更换条件的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更换。 当销售者无法提供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换产品(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或者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享有主张退货的权利。消费者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办理更换或者退货相关手续的规定。 一、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 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是指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更换或者退货证明 更换产品证明或者退车证明,是销售者出具的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退转税、退转牌等有关手续时所必需的证明性材料。 更换产品证明或者退车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汽车产品参数说明和更换或退货原因说明。汽车产品参数说明,包括车辆制造商、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颜色等,如果是更换,还需注明新车相关参数。更换或退货原因说明,包括更换或退货原因和涉及的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出具更换或者退货证明的期限,自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之曰起计算,最长15个工作曰(含15日),法定节假曰不计算在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工作日。销售者对是否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有关部门调解或者裁定之日起计算。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的期限不受上述15个工作日的限制。 三、更换或退货后的车辆登记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更换或退货后车辆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清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干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二)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 ×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更换或者退货而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和税费的规定。 一、合理使用补偿费 因质量问题消费者对退换车辆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补偿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使用补偿费不等于折旧费(或二手车交易费的折旧费算法),其设立的原因是因汽车质量问题退换车的情况下,对由于用户实际使用车辆造成车辆价值降低而进行适当补偿,因此使用补偿费不涉及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复杂的车辆折旧计算。 按照本规定,对符合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更换或者退货情形的,销售者应予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者退货时应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对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销售者应予免费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者退货时不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 合理使用补偿费的计算。我国的使用补偿费的算法和补偿水平借鉴了美国各州柠檬法的使用补偿费计算方法。其中"车价款",是指新车出售时开具发票的票面价格,若在三包有效期内,某家用汽车产品进行了转让,转让后发生更换或退换时,计算补偿费用的车价款应以转让前发票价格确定;补偿系数n由汽车生产者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消费者所购买车型应支付补偿费用的补偿系数,原因是不同车型价值降低的变化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补偿费用计算示例:某家用汽车产品购买开票价格10万元,行驶2万公里时发生更换或者退货,假定三包凭证明示补偿系数确定为0.5% ,消费者需要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100000元×20000km/1000)×0.5%=10000元。 二、因更换或者退货发生的主要税费 因更换或者退货发生的主要税费主要有: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等。上述税费的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更换或者退货发生的税费损失的承担 因质量问题更换或者退货的税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应由销售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给予答复的规定。 一、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消费者主张更换或者退货的书面要求材料主要包括: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说明和具体要求事项(如选择换车或退货等),相关维修记录,三包凭证及购车发票等。销售者作出的书面答复应当明确是否同意进行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同意进行退换,则明确退换货的具体流程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同意,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原因、相关证据以及涉及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曰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失补办三包凭证、汽车更换和所有权转移情况下三包凭证和三包责任的规定。 一、销售者、生产者承担协助消费者补办三包凭证的义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补办三包凭证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一方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消费者的补办申请;另一方面销售者、生产者不得以单方声明、店堂告示或者格式合同等形式免除自己的这一义务。 二、遗失补办三包凭证和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两中情形不影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三包权利 (一)遗失补办三包凭证的,消费者继续享有三包杈利,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涉及三包责任的维修时间和维修次数继续计算等。消费者因未及时挂失并申请补办而耽误的时间,应当计入本规定涉及三包责任的期限。但因销售者拖延补办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入三包责任期限。 (二)当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者继续享有三包权利。汽车所有权转移时,要注意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原所有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原车的维修证明和与三包责任相关的票据记录或证据等材料。受让者应当检查三包凭证和相关材料是否完整。例如:在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情形下,转移前的车辆原所有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就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过四次,转移时受让方应当向原所有者索要该累计维修的相关材料,转移后车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时,一旦该车辆发生与前四次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再次维修的,则继续享有按照本规定更换的权利。 三、家用汽车产品更换后,消费者重新享有三包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视同新购买家用汽车产品,更换之前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予以作废。该更换之日即销售者开具相关发票之日。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后三包责任的规定。 一、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含义 破产,是指经营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状态;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行为;分立,是指一个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成两个以上经营者的法律行为;变更,是指经营者成立后,其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 二、破产、合并、分立、变更后三包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法律关于合并、分立、变更后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丼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经营者合并、分立的,消费者向继续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主张三包权利。如果现存在的经营者和相应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有特别约定的话,按约定享有和承担。 (三)经营者变更的,三包责任不受影响,由变更后的经营者承担。 (四)经营者破产的,三包责任承担 经营者破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以公司剩余财产清偿。是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各方(有限合伙人有例外规定,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仅以其出资为限承袒有限责任)或股东均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包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债的内容,消费者是债权人,经营者是债务人。经营者破产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履行三包责任。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六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免除承担易损耗零部件三包责任的条件,经营者免除承担三包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免除承担易损耗零部件三包责任的规定。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修理、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的,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 因易损粍零部件在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之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虽然不承担本规定中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但并不代表经营者没有任何责任。例如,如果经营者另有承诺如优惠质保,则应当履行其承诺。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 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 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免除经营者三包责任情形的规定。 一、经营者三包责任免除情形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产品时已经书面告知该汽车存在瑕疵,经营者依法才可以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经营者必须是书面告知,不能是口头声明。通常情况下,书面告知应由消费者签字或书面确认,而且必须是购买前告知。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家用汽车产品的购买者或者消费者将买来的家用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1.出租是指家用汽车的消费者将家用汽车交付给他人(承租人)使用、收益,收取他人(承租人)租金而建立起来的民事租赁关系. 2. GA 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五条规定,营运机动本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该规定在《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明确说明,对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为租赁机动车,厲于营运车辆。所以"其他营运目的"指通过汽车运输货物或人员达到牟利的目的,包括为公司产品提供服务、为超市和机场等场所提供免费服务的也视为营运,比如有偿用于婚庆、运送货物、殡葬等。 3.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家用汽车产品的定义,是指消费者为 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昧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很明显无论是将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其行为都改变了家用汽车产品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目的,在一定程序上会增加车辆磨损程度而发生质量问题,所以本规章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就是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是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当然这并不免除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消费者所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写明某些部位或零部件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却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并且因为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的三包责任。 1.汽车改装是指根据汽车车主需要,将汽车制造厂家生产的原形车进行外部造型、内部造型以及机械性能的改动,主要包括车身改装和动力改装两种,具体又分为外观、引擎、进气系统、点火系统、排气系统、刹车、底盘悬挂、供油系统、轮胎、音响等方面的改装。 2.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仍然要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若消费者因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家用汽车产品损坏的,即使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当然如果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或直接授权或者直接由经营者来对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的,这都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消费者自行"的范畴,这种情况下,无论改装、调整、拆卸是否造成损坏,消费者所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涉及质量问题的,都不能依此免除经营者的三包责任。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在消费者没有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等情况下,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的。 1.所谓"产品质量问题",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解释为: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2.此项免责事由的重点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影响汽车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处置,但要处理适当,不能因为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否则,对因此而造成损害的,即使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也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3.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行为包括:(1)汽车运行过程中出现报警及已出现异常等情况时,驾驶员未及时停车检查、排除故障而强行继续行驶;(2)发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未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规定自行对车辆拆解或调整等行为;(3)其他情形。 对于本款所述的免责情况,经营者必须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相关车辆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消费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家用汽车产品,如果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对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即使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也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1."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一般来说,家用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在车辆出厂时都会附有车辆使用手册、保养和保修手册,即使用、维护、修理说明书,详细明确了整车和具体部件应当怎么使用和操作,以及保养须知和保养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要求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手册的规定使用、维护、修理汽车。 2.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且因此而造成损坏的,对此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才可以免除三包责任。也就是说损坏是由干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和修理,它们之间要求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但并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经营者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在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涉及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规走免责事由,都是要求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就是说,经营者以此来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事由,无论是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还是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戒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还是不可抗力,都要求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是这些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损坏,而』只能是"损坏"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损坏"以外的其他部件涉及质量问题的,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仍要依照本规定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免除经营者本规定三包责任形式要件的规定。 一、消费者依据本规定享受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权利,必须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曰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如果消费者确实提供不出所购家用汽车产品的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所购车辆厲于生产者生产或者销售者销售的,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 当然现实中存在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发票丢失的情况。根据国家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补开。 二、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车辆,丼保留好购车发票、三包凭证等材科 对于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在购车时销售者都应当随车提供三包凭证,它是家用汽车产品三仅的重要凭证,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对于二手车车主,在购车时也应向原车主索要该凭证。一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丢失,消费者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向销售者和生产者申请补办。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途径,以及质监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规定。 汽车产品使用条件和环境十分复杂,故障模式也千差万别。产品质量问题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极易引发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三包争议。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行协商 当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当事双方会自然而然地先行进行协商,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并进行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节省了争议双方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又避免了对国家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占用。所以在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快捷最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请求相关机构调解解决 当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后经协商不成时,争议双方还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到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调解解决。这些机构在査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调解,使双方能互相谅解,最终自愿达成解决协议。调解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即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为失败。2.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依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这里所指的申诉是指消费者在与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申请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活动。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五、诉讼 争议双方将争议事项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活动。法院行使国家所賦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两审终审,是争议解决的最终渠道,审判结论具有最终的效力。 上述五种三包争议解决途径中,仲裁和诉讼通常程序较为复杂,对当事双方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大。建议消费者合法理性地维权,经营者客观务实地面对问题,双方积极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问题。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处理中的义务的规定。 一、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妥善处理消费者咨询、查询和投诉的义务 妥善处理咨询主要是指正确回答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和产品质量问题的问题。妥善处理查询主要是指要帮助消费者査阅或复制维修记录。投诉主要是指消费者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或维修服务等方面的意见或诉求。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信息掌握上处于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作为掌握大量相关信息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应该及时全面地提供咨询,公开相关的资料,并积极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二)    经营者在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处理争议过程中的配合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经营者的配合主要体现在: 1.对于行政部门、消协或其他有关机构反馈的投诉信息积极处理。 2.在申诉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向消协和行政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与相关部门配合,争取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在达成一致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之后,应当按照协议积极履行。 二、消费者的义务 对于消费者,其配合义务主要体现在: (一)在申请调解或申诉时,提出合理的诉求; (二)在调解过程中,积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认真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与相关部门配合,争取与经营者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在达成一跌解决方案之后,应当按照协议积极履行。 行政机关、有关机构只有在得到争议双方的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够尽快査清事实做出决定,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以下简称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和参与处理争议解决工作的原则性规定。 一、建立技术咨询人员库的必要性 汽车产品结构复杂,使用条件和环境多变,用户的驾驶水平和习惯以及汽车的维护保养情况对车况影响很大。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中,判断汽车的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往往是争议调解的核心工作之一。一方面,通过对争议汽车产品进行检验测试来判断其质量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定专业检验机构承担,其耗时长、费用高,在争议处理中并不经济;另一方面,通过检验也并不能确定汽车产品的所有质量问题,加之参与争议调解的消协等第三方机构或地方各级质监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大多数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这就需要具有相当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争议处理中相关汽车质量问题的分析判断。因此,在汽车三包规定中,为了 "快捷、高效、经济"的对争议汽车产品的相关质量问题进行判断,专门制定了建立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的措施。即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规范程序,遴选、培训和聘请符合相应条件的汽车技术、法律法规和产品责任等方面的专家,为消协等第三方机构或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进行汽车三包争议调解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这将有利于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以尽量低的成本对故障原因、是否为质量问题等情况做出客观的判断。 二、组件技术咨询人员库的原则 本规定确立了以省级以上质监部门主导,从当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汽车质检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中遴选出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专家,建立专家库用于提供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 三、技术咨询人员的使用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技术咨询人员库中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处理需求的,质监部门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技术咨询人员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推荐相关争议处理机构承担技术咨询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质监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法律依据的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主要是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枝术监督局令第51号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质监部门处理质量申诉案件的原则、条件、处理程序等内容。 一、产品质量申诉的条件 消费者向质监部门申诉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质监部门杈限范围。 二、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三、申诉材科的主要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 (四)申诉的日期。 四、产品质量申诉的处理 (一) 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二) 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置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 (三) 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五) 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有管辖杈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六) 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聿规定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时检验和鉴定依据的规定。 在处理争议时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处理质量鉴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曰发布实施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概念、原则、有权提出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主体、质检机构和质监部门受理申请范围、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依据、要求和程序。 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概念(以下简称仲裁检验) 根据该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杈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二)仲裁检验的申请人 按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仲裁检验申清: 1. 司法机关; 2. 仲裁机构; 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检验只能作为委托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监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三)不能受理仲裁检验的情况 1.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上述规定条件的; 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四)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五)仲裁检验的抽样要求和程序 1.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3.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六)仲裁检验报告的异议处理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曰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清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为终局结论。 二、产品质量鉴定 (一)产品质量鉴定的概念 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二)不受理质量鉴定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主要是指因产品损坏、丢失、现场、现状遭到破坏等客观原因使得质量鉴定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三)质量鉴定的程序 1.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接受质量鉴定委托书,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成立专家组; 2.专家组研究、制定鉴定实施方案,按方案确定的方法、程序执行鉴定工作; 3.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4.质量鉴定需要查肴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清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5.专家组负责归纳、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做出鉴定结论,起草鉴定报告,报鉴定组织单位; 6.鉴定组织单位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对质量鉴定报告的结论负赍,经审查后,交付委托人并向质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八章共6条,主要规定了经背者违反本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的信息备案和及时更新备案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生产者。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生产者的解释,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为生产者。 二、本条规走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三种: (一)生产者未将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生产者虽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信息备案,但却是编造或伪造虚假信息进行备案,此种情况也属于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生产者依法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备案的有关信息犮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 三、责任形式 (一)警告 本条规定的警告是告诫生产者违反规定不进行相关信息的备案或者不及时更新备案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家用汽车产品规范管理的制度,使生产者能认识错误,并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规定责任限期改正是要求生产者纠正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依法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或者将有变化的信息进行更 新备案。责令改正具体期限由实施处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给出合理的改正期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曰;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执法主体在对生产者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对生产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进行罚款的前置性程序,而是同时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休 应当承担本条规定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生产者的解释,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为生产者。 二、本条规走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六种: (一) 家用汽车产品没有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 (二) 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三) 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没有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 (四) 三包凭证没有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曰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査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的; (五) 维修保养手册没有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实用的; (六)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未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的。 三、责任形式 (一)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1."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针对第十条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执法机关就应当优先适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而不能依据本规章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2.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厲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 ……需要事先让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家用汽车产品出厂时就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即产品合格证。同时家用汽车由于其机动性、技术性、速度性和安全性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生产者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一些操作细节或具体要求,就要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比如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资料。如果因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汽车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些警示性的标志或说明就需要在使用说明书上明示,以便消费者知晓并遵守。 家用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附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没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导致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而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没有将家用汽车产品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处罚。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警告 本条规定的警告是告诫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义务,虽然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仍然违反了国家对家用汽车产品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使生产者能认识错误,并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1.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规定责任限期改正是要求生产者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执法主体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附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的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没有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明示。三包凭证内容欠缺的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完善并符合规定。维修保养手册不规范、不实用的要对格式进行规范,内容保证要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未附有随车物品清单要在合理期限内附上物品清单。 具体改正期限由实施处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3.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不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给予罚款,要视情节来定,一般情节的,只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处罚款即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教。 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程度大;二是多次违法不改的;三是影响恶劣;四是同时违反多项的。这里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问题,为规范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做到过罚相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时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应当承担本条规定法律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销售者用语的解释,销售者是指以自已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销售者包括家用汽车产品在国内制造由其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包括家用汽车产品在国外制造即从国外进口的家用汽车由其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本条规走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十种: (一)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交付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合格的; (二)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发票的; (三) 销售者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的; (四)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来当面查验家用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的; (五)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明示或者未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 (六) 销售者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终理网点资料的; (七) 销售者虽然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却限制消费者在上述名单中自主选择修理者的; (八)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的; (九)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的; (一十) 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家用汽车产品时,未明示或者未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 三、责任形式 (一)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1."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厲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巿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针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执法机关就应当优先适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而不能依据本规章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2.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厲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的汽车产品不合格的,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者以不合格家用汽车冒充合格家用汽车产品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敖;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警告 本条规定的警告是告诫销售者违反本规章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虽然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仍然违反了国家对家用汽车产品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使销售者能认识错误,并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2.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规定责任限期改正是要求销售者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执法主体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当面査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教、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哏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具体改正期限由实施处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3.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销售者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但不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销售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给予罚漱,要视情节来定,一般情节的,只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处罚款即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程度大;二是多次违法不改的;三是影响恶劣;四是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这里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问题,为规范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权益,质监部门应当遵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做到过罚相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修理者违反本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义务所应承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修理者。 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修理者的解释,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    修理者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五种: 1.修理者未建立或者未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的; 2.修理者未将修理记录存档或者未提供给消费者的; 3.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内容不完整的; 4.修理者拒绝给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的; 5.修理者因没有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而不能确保修理工作正常进行而延误修理时间的。 (二)    修理者或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五种: 1.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 2.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虽然是生产者提供或认可的,但是是不合格的零部件的; 3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虽然是生产提供或认可的合格的零部件,但是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 4.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时,未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的; 5.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时,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未开展现场修理服务或者未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用的。 三、责任形式 (一)警告 本条规定的警告是告诚修理者或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即有关修理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如果不屐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就违反了国家对家用汽车产品规范管理的制度,使其能认识错误,并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规定责任限期改正是要求修理义务的承担者纠正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依法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的;将修理记录存柚并提供给消费者的;将修理记录内容制作完整并方便消费者査阅和复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保证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是生产者提供或认可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时,提供修理的电话咨询服务,当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用。 具体改正期限由实施处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执法主体在对修理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进行警告,责今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给予罚款,要视情节来定,一般情节的,只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处罚款即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程度大;二是多次违法不改的;三是影响恶劣;四是同时违反多项的。这里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问题,为规范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权益,质监部门应当遵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傲到过罚相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未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修理者未履行修理责任或者未给予免费修理的; (二)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的或者未予以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的; (三)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为消费者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或者经营者未予以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的; (四)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五日,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未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的; (五)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章规定的更换、退货条件,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退货成者故意拖延更换、退货的; (六)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免费更换、退货或者故意拖延免费更换、退货的; (七)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或者故意拖延负责更换或退货的; (八)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负责更换或退货或者故意拖延更换或退货的; (九)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负责更换或退货或者故意拖延更换或退货的; (一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騍修理时间累计舰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负责更换或者故意拖延更换的; (一十一)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未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未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 (一十二)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货或者故意拖延退货的; (一十三)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在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曰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的; (一十四)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在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或者未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的; (一十五)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在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 (一十六)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未积极协助办理或者未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的; (一十七) 按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自更换之曰起重新计算的; (一十八)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随车转移,经营者借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 (一十九)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未依法承担三包责任的。 (二十) 其他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形。 二、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责令改正 相关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或者有消费者反映经营者存在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应当责令经营者改正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二)依法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要求将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及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此来提高行政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是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责任,保陣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其各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本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及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管辖权 行政处罚管辖权是行政主体之间就行政处罚活动所作的权限划分。这种权限的划分主要在横向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纵向同一性质行政主体之间进行。横向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管辖权限划分属于职能管辖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职权。纵向同一性质行政主体之间管辖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一般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地域管辖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行管辖,这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 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划分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执法组织在査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以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讲求行政效率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效率原则,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时,必须有利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发现并制裁违法行为,同时还应当尽可— 能地减少调查取证以及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以降低行政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便于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违法分子,便于行政主体调查取证、査明违法事实。这样,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一般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2.在级别管辖上,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为原则,这体现了地方为主的思想。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执法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在整个行政机关系统内哪些行政处罚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处罚主体具体实施的问题。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而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来完成。另一方面,在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中,县级行政区划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行政管理权的配置往往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点的基于上述考虑,行政处罚法在地域管辖上确立了以地方为主的思想。 3.在职能管辖上,由人民政府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体现了行政专业化的要求。 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确定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还要明确职能管辖,即某一些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个行政部门来具体进行处罚的问题。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从事实的认定、行政的评价到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都是行政管理专业和技术的综合运用。因此,确定行政处罚管辖的职能管辖时,需要符合行政处罚这一实际过程,充分体现行政管理的特点,也就是说,在合理、科学划分行政管理专业的基础上,以主管部门为主要管辖方式。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三、具体分析 本条规定"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体现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的原则。 (一)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管辖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有行政处罚权。不论实施主体是法定行政主体还是授权行政主体或者是委托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行政主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实施的授权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杈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实施的委托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八章罚则部分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不能越权。 1.对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有明确分工的省、市地方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地方"三定规定"关于部门职能划分的规定,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处罚非管辖领域的三包违法行为。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确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包违法行为,还必须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或本组织有权管辖的事项。此时要坚持"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管辖的地域原则和级别管辖原则。而且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制定管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做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并符合法定程序。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其次要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2.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做到责任承担主体适当、违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的主体是否适当,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给予何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关于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及罚则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是客观记录企业遵守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等信用记录的信息平台。将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是实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质量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基础,为政府有关部门在曰常监管、行政审批以及周期性检查等工作中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共6条,主要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涉及的用语进行了定义或说明,并对需要另行配套制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內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用语定义的规定。 一、家用汽车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家用汽车产品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本规定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为主旨,主要是考虑由于汽车产品技术复杂、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分散等原因,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纠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厲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二、乘用车 本规定所称的乘用车是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 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按照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越野乘用车,但不包括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专用乘用车。 三、生产者 生产者是保证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 对于国产汽车产品,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即为该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这里的"生产",既包括了完整的汽车制造活动,同时也包括了改装.组装汽车产品等活动,但不颁发合格证的改装、组装除外。 考虑到国内法的效力所及,各国普遍规定,由本国进口商对其进口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生产者应承担的三包义务。进口商可与境外生产者或销售商在合同中约定三包责任义务,就其承担的三包责任向生产者或销售商追偿。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目前,绝大多数境外汽车生产者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授权这些企业作为其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这些企业应当履行本规定关于汽车生产者的各项义务。 未获得境外生产者授权的进口商,只要进口了汽车产品并在境内销售,也视同为生产者,应当承担本规定中生产者的三包责任。 四、销售者 目前,我国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包括两大类,一是由生产者授权的销售者(特约经销商或4S店),二是独立的销售者(如汽车交易巿场的商户),上述两类销售者均属于本规定所称的销售者。但以转卖为目的的汽车批发商,因不是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本规定所称销售者的范围。 五、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的修理者仅特指那些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间的修理者,一般为4S店、特约维修站或授权修理厂等,并非指社会上各类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狭义修理者。由于与生产者或授权销售者签订了相关合同,该修理者能够获得相关技术文件、有质量保证的零部件和生产者的技术培训,并能够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进行免费修理。 生产者根据其汽车产品保有量、分布和服务能力等情况,在全国各地设立若干修理者,消费者可以从随车文件、三包凭证、生产者网站等渠道获得修理者的信息,并选择其中任意修理者进行三包维修(即保修)。当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必须在修理者处进行免费维修,其他非授权的修理者由于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不能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相关维修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在包修期内或包修期外都有权选择任意(授权和非授权)修理者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任何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没有在授权修理者处进行保养和维修为由,不承担相关三包责任,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车辆的故障是由于非授权修理者的不当维修造成的。 六、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的统称。 七、产品质量问题 本规定采用原则表述的方法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界定,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上述情形是由于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等因素造成的,与消费者的不当使用无关。产品质量问题的范围非常广泛,各类质量问题都包含在内,包括安全性质量问题和非安全性质量问题,也包括系统性质量问题和个案质量问题。上述这些问题都应当由相关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解决。 按照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可将质量问题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1.影响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正常使用是指对车辆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或习惯的使用或驾驶方式。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车辆的功能、使用操作方法和基本性能都会做出详细的说明和约定,这些情况应视为"正常使用"。 如果用户按照一般的情况、规律或习惯,以及说明书的操作,不能完成车辆设计所预定的功能,或不能达到车辆的应有的性能,即应当视为"影响正常使用"。 例1:由于点火线圈故障,导致汽车发动机某一气缸不能正常点火,出现抖动等情况。这时虽然车辆的制动、转向等功能不受影响,也能够行驶,但发动机的动力不足,汽车加速不良。这种情况就属于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是产品质量问题。 例2:手动挡变速器车型,换挡时抬离合器过快导致发动机熄火,就 不属于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属于操作不当。 例3:在路面积水很深的情况下,车辆强行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气系统进水,出现发动机故障,甚至严重损坏。这种情况也不厲于产品质量问题。 影响正常使用和无法正常使用两种情况,往往是程度上的差异,本质上区别不大。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一般指车辆的某功能完全丧失。 2.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当产品的质量状况、性能指标等在法规、强制性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中有明确的要求时,该质量状况、性能指标等是判定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这种判定相对更为简单和明确,只需要进行对比即可。 例如车辆胎压监測系统提示驾驶员轮胎压力异常,经检査,轮胎漏气是轮毂局部破损而引发的。这种情况在其他车辆上不应当发生,容易被认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4S店检查发现,破损是外力冲击造成的,则应当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况,该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八、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前提条件 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已经发生故障,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 (二)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基本原则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故障的突发性:故障发生前,驾驶员或用户无法预见将要发生的故障; 2.危险的不可控性:故障发生时,驾驶员或用户难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后果的严重性:故障带来的后果将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及其三包责任的特别规定。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检验合格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明确要再次销售的三包退换车也不能例外。检验合格既是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是对销售者的要求。对生产者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把好质量关,使汽车产品不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设计时所提出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标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销售者来说,要严格执打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防止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汽车进入流通领域。 二、明示"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明示"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的规定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涉及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支撑,这些制度包括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生产者备案制度、技术咨询人员库制度,以及易损粍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义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和标准。这些制度和标准是对本规定的细化和指导,有 助于经营者按规定要求履行信息备案、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明确主要零部件范围,规范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和三包争议处理程序。 2013年7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于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77号公告〉,该办法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的管理作出了规定。2013年7月19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 29632— 2013),介绍了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关系的规定。 当出现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解决。但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当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髙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责任均有规定,在销售者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后,消费者仍然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賠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解释权的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本规定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 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我国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吋间,三是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本规定的生效时间属于第二种情况,即规章本身规定了生效时间: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于在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责任按照销售余同中有关三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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