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关于是否径直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请示,请示的格式.doc
潼法[2010] 号 签发人:×××
XX县人民法院
关于是否径直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请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申与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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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中~对“是径直执行连带责任人~还是在对直接责任人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之后再执行连带责任人”产生了较大分歧~特向你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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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南路××号。
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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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县太安镇罐坝村×社。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C公司建设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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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B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A公司工程款1528476元,不含C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9日计算至该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A公司应获得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C公司不服将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维持。2010年3月3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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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B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银行的53个存款帐户~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然后对被执行人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XX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2010年5月6日~被执行人C公司董事长刘C及经理赵××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C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属实~但是至今尚未结算~据估计~大约只欠50万元或60万元工程款~愿意先付50万元到法院案款专户~待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当日~C公司便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本院案款帐户。同时~本院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向A公司进行了告知。A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连续不断地组织工人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为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本院于5月12日成立了以执行局综合科科长徐×为组长的专案组~并再次对B公司的53个存款帐户依次进行查询~除发现少数账户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冻结外~依然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5月17日~专案组对C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是日下午~C公司董事长刘××带领3名员工冲击我院办公楼~威胁、侮辱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并当着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的面给县上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打电话~称法院执行机构严重影响了C公司的生产~威胁将把龙头企业作为一个烂摊子摔在XX。5月20日~专案组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此后~A公司便再次组织工人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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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专案组召集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座谈~并向各方当事人拟定了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各方是否接受,是否合法,二、下一步针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是先B后C,还是选择C,或者只针对B,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不能接受~并且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就本院的这一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而C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履行相应义务~法院不应该对C公司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关于下一步应针对谁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应针对C公司~而C公司却认为应针对B公司。在当天座谈过程中~C公司再次提出工程未结算~愿意在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但A公司和B公司都不同意该意见~认为法院已在,2009,×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对C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认定~没有再次核算的必要。5月31日~在征得C公司电话同意后~本院向A公司发放了案款50万元。
此后~合议庭对下一步的执行方向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执行B公司~理由是目前B公司与C公司尚未决算~C公司究竟欠B公司多少钱不具体~不符合“有明确的给付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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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基本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执行C公司~理由是:,一,本院,2009,×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在说理部分载明:A公司所应获得的工程款应当按照已做工程总造价减去未完部分工程价款后~即为A公司应获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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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价款~即1528476元。该款应由B公司负责支付~C公司作为发包人~并未支付工程款给B公司~故依法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主债务人B公司无履行能力~而连带责任人C公司有履行能力。
四、处理意见
我院审委会经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倾向性意见认为:本院,2009,×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都已明确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A公司应获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C并未支付工程款给B公司~执行人员在行使“执行自由选择权”时~可根据各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本案中~主债务人B公司无履行能力~而连带责任人C公司有履行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可以径直执行连带责任人C公司~并且~C公司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少数人意见认为~目前B公司与C公司尚未决算~C公司究竟欠B公司多少钱不具体~不符合“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这一基本要件~因此~现在只能执行B公司。
五、请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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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径直执行连带责任人C公司,还是只能执行直接责任人B公司,
请批示。
二?一? 年 六 月 七日
主题词:执行案件 请示
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0年6月7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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