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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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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可编辑)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可编辑)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all building raft foundations and box foundations JGJ 6―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904 号 关于发布行...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可编辑)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可编辑)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all building raft foundations and box foundations JGJ 6―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904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6―2011,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1 月28 日 1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 [2005] 84 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勘察;5 地基 计算;6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7 施工;8 检测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筏形与箱形基础稳定性计算方法:2(增加了 大面积整体基础的沉降计算和构造要求;3(修订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沉降计 算公式;4(修订了筏形与箱形基础底板的冲切、剪切计算方法;5(修订了桩筏、桩箱 基础板的设计计算方法;6(修订了筏形与箱形基础整体弯矩的简化计算方法;7(根据 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了原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申元岩土 工程有限公 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 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钱力航 宫剑飞 侯光瑜 裴 捷 王曙光 唐建华 康景文 尤天直 罗赤字 楼晓明 薛慧立 谭永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许溶烈 李广信 胡庆昌 顾晓鲁 章家驹 武 威 沈保汉 林立岩 陈祥福 2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环保节能、经 济合理、确保质量、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施工与监测。 1(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分析整个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 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使用要求以及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 1(0(4 在进行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施工与监测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筏形基础 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2(1(2 箱形基础 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顶板、侧墙及一定数量内隔墙构成的整体刚度较好的单层或多层钢 筋混凝土基 础。 2(1(3 桩筏基础 piled raft foundation 与群桩连接的筏形基础。 2(1(4 桩箱基础 piled box foundation 与群桩连接的箱形基础。 2(2 符 号 A――甚础底面面积; A1――上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A2――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 最小边长 ;或平行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之和;或墙体的厚度;或距 形均布荷载宽度; bw――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 c――土的黏聚力;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帅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c2――垂直于 c1 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3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 ccu――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黏聚力; cuu――土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黏聚力; d ――基础埋置深度;或地下室墙的间距; 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d ――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g e ――偏心距; Es――土的压缩模量; E′s――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 Eo――土的变形模量;或静止土压力; Ea――主动土压力; E ――被动土压力; p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h――土与混凝土之间摩擦系数; ft―― 棍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F1―― 基底摩擦力合力; F2―― 平行于剪力方向的侧壁摩擦力合力; Fl―― 冲切力; G――恒载; h0―― 扩大部分墙体的竖向有效高度;或筏板的有效高度; H―― 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I――截面惯性矩; Is―― 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 Kr――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 Ks――基床系数;或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 Kv――基准基床系数;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或基础底所长度;或洞口的净宽;或上 部结构弯曲方向 的柱距;或矩形均布荷载长度; l n1――计算板格的短边的净长度; ln2――计算板格的长边的净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M1――上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2――下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Mc――倾覆力矩; Mr――抗倾覆力矩; MR――杭滑力距; MS――滑动力矩;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 4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o――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pc――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 pk――基础底面处的平局压力值 pn――扣除底板自重及其上土自重后的基底平均反力设计值; P――竖向总荷载; q1――作用在上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2――作用在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qu――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Q――作用在筏形或箱形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载; s――沉降量; S――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um――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 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V1――上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2――下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Vs――距内筒、柱或墙边缘 l 处,由基底反力平均值产生的剪力设计值; W――基础底面的抵抗距;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a――附加应力系数; a――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a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传递的分配系数; a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配系数; β――沉降计算深度调整系数;或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 数; 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hs―― 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 γ――土的重度; ,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ε ――基础沉降计算修正系数;或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 μ――剪力分配系数; τ――剪应力; φ――土的内摩擦角; φcu――土的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φuu――土的不固结不排水二轴试验所得的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基础设计 5 规范》GB 50007 确定。 3(0(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对建造在 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 供依据。 3(0(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 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确定桩数 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 算;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而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 永久组合计算。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地下室外墙上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进行基础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或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 反力,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当需要 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不应小于 1(0。 3(0(5 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SK 应用下式表示: S ,S +S +φ S +??????+φ S 3(0(5-1 K GK Q1K c2 Q2K ci QiK 式中:S ――按永久荷载标准值 G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GK K S ――按可变荷载标准值 Q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QiK ik φ ――可变荷载 Q 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的 ci i 规定取值。 2 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 SK 应用下式表示: S ,S +φ S +φ S ??????+φS 3(0(5-2 K GK q1 Q1K q2 Q2K qi QiK 式中:φ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S,应用下式 表达: S,γ S +γ S +γ φ S ??????+γ φ S 3(0(5-3 G GK Q1 Q1K Q2 c2 Q2K Qi ci QiK 6 式中:γ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G 的规定取值; γ ――第 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Qi 的规定取值。 3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 按下式确定: S,1(35SK ?R 3(0(5-4 式中: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3(0(6 从基础施工阶段至竣工后建筑物沉降稳定以前,应对地基变形及基础工作状况 进行监测。 4 地基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前,应通过工程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不 良地质作用,并应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1(2 岩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进行:对于 复杂场地、复杂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尚应根据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或施工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对重大及特殊工程,或当场 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进行专门的水文 地质勘察。 4(1(3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与勘察阶段相应的建筑和结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及 地下室的平面图、剖面图、地下室设计深度,荷载情况、可能采用的基础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支护结 构形式等。 4(1(4 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 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应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均匀 性和承载力; 3 应查明埋藏的古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埋藏物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对工程 不利的埋藏物; 4 应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判定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对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 6 度的地区,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6 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评价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基础设计和施工建议; 7 7 对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变形计算所需的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 征; 8 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的建议和分析地下水控制对相邻建筑 物的影响,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9 对基坑工程应提出放坡开挖、坑壁支护、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方案和建议,并提出 基坑稳定计算所需参数; 10 对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整治潜在的不稳定边 坡措施的建议。 4(1(5 当工程需要时,应在专项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基础埋探、场地岩土工程 条件,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 出抗浮设计水的建议。 4(1(6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 5002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勘探要求 4(2(1 在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的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形、荷载分布和地层 的复杂程度,并能满足对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结构和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4(2(2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为 15m,35m,地层变化复杂时取低值。 2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并宜在建筑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 增加勘探点。 3 对单桩承载力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在每个柱下设置一个勘探点。 4 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 脚下的高层建筑,勘察点的布置和数呈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5 对于基坑支护工程,勘探点应均匀布置在基坑周边。在软土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 勘探点宜布置在从基坑边到不小于 2 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 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6 单幢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5 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 ,3,且不应少于 2 个。 4(2(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 d+a βb 4(2(3-1 g g 8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m ; d――基础埋置深度 m ; ag――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的类别按表 4(2(3 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高层 建筑可取 1(1,对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外的高层建筑可取 1(0; b――基础底面宽度 m ,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计算;对形状不规则的基 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计算。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 d+a βb 4(2(3-2 c c 式中: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m ; ac――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压缩层土类按表 4(2(3 取值。 表 4(2(3 经验系数 a 、a c g 土类 岩土类别 经验系数 碎石土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a 0(5,0(70(7,0(90(9,1(21(0,1(51(5,2(0 c ag 0(3,0(40(4,0(50(5,0(70(6,0(91(0,1(5 注:1 表中范围值对同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 反之取大值; 2 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 b,60m 时取小值;b?20m 时取大值。 3 抗震设防区的勘探孔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 关规定。 4 桩筏和桩箱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的压缩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桩 端平面以下 3,5 倍桩身设计直径的深度,且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 3m;对于大直径桩 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 5m;当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上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 5 当需要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小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 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察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和评价的 需要。 6 当需对土的湿陷性、膨胀性、地震液化、场地覆盖层厚度、地下水渗透性等进行特殊 评价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4(2(4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 要求确定,宜占勘探点总数的 1,2,2,3,对于单幢建筑不应少于 3 个; 2 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 6 件,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 少于 6 组。 9 4(3 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 4(3(1 室内压缩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值应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 之和。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应取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的压力段进行计算,当需分析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对地基变形的影响时,应进行回 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加卸荷的应力状态。 4(3(2 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施工速率、地层排水条件确定,宜采用不固结 不排水剪试验或快剪试验。 4(3(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宜 通过平板载 荷试验取得。 4(3(4 在查明黏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及变形特征时,宜进行静力触探、 标准贯入试验和旁压试验。 4(3(5 确定粉土和砂土的密实度或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时,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4(3(6 在查明碎石土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时,宜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 4(3(7 当抗震设计需要提供相关参数时,应进行波速试验。 4(3(8 当设计需要地基土的基床系数时,应进行基床系数载荷试验。基床系数载荷试 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3(9 对重要建筑、地质条件复杂、特殊土、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场地,宜采用两种以 上原位测试方法,通过对比试验确定岩土参数。 4(3(10 大直径桩的桩端阻力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 的规定,通过深层荷载试验确定。 4(4 地 下 水 4(4(1 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需要,查明下列水文地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 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及岩性特征; 3 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等区域性资料;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 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水位、近 3,5 年最高水位、常年水位变化幅度或水位 变化趋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6 当场地内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 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10 7 当地下水可能对地基或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地基基础形式或基坑支护方案对 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 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并存在基础抗浮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物抗浮有关的建 议; 9 应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 措施的建议。 4(4(2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或 对重大及特殊工程,除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外。对缺少地下水位相关资料的地区 尚宜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4(4(3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采用抽水 试验,渗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等试验获得。 4(4(4 在评价地下水对丁程及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对基础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变化对地基变形和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4 地下水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和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的影响; 6 施工期间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地基、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4(4(5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等特殊地基,地 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4(4(6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面 0(5m 以下; 2 应防止细颗粒土在降水过程中流失; 3 应防止承压水引起的基坑底部突涌。 5 地基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当基础埋课不符合 本规范第 5(2(3 条的要求或地基土层不均匀时应进行基础的抗滑移和抗倾覆稳定性验 算及地基的整体稳定性验算。 5(1(2 当多幢新建相邻高层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各高层建筑之间的相互影 11 响。当新建高层建筑的基础和既有建筑的基础距离较近时,应分析新旧建筑的相互影响, 验算新旧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地基稳定性。 5(1(3 对单幢建筑物,在地基均匀的条件下,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 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下,偏心距 e 宜符合 下式规定: e?0(1 W/A 5(1(3 式中:W――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 m3 ; A――基础底面积 m2 。 5(1(4 大面积整体基础上的建筑宜均匀对称布置。当整体基础面积较大且其上建筑数 量较多时,可将整体基础按单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分块,每幢建筑的影响范围可根据荷载 情况、基础刚度、地下结构及裙房刚度、沉降后浇带的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幢建筑竖向 水久荷载重心宜与影响范围内的基底平面形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宜符合本规范第 5(1(3 条的规定。 5(1(5 下列桩筏与桩箱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桩端为非深厚坚硬土层的桩筏、桩箱基础;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桩 筏、桩箱基础; 3 摩擦型桩的桩筏、桩箱基础。 5(1(6 对于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较均匀、沉降无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桩筏、桩箱基础, 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可不进行沉降计算。 5(1(7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整体倾斜值,可根据荷载偏心、地基的不均匀性、相邻荷载 的影响和地区经验进行计算。 5(2 基础埋置深度 5(2(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6 抗震要求。 5(2(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12 5(2(3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 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桩筏与桩箱基础的埋置深度 不计桩长 不宜小于 建筑物高度 的 1,18。 5(3 承载力计算 5(3(1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 ?f 5(3(1-1 k a 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kPa :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kPa 。 2 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除应符合式 5(3(1,1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 ?1(2f 5(3(1-2 k a 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kPa 。 3 对于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除应符合式 5(3(1,1 、式 5(3(1 ,2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in ?0 5(3(1-3 式中:pkmin――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而边缘的最小压力值 kPa 。 5(3(2 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 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 (F +G /A 5(3(2-1 k k k 式中: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 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kN ;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在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部分,应扣除水的浮力 kN ; A――基础底面面积 m2 。 2 当受偏心荷载作用时 p [(F +G /A ]+M /W 5(3(2-2 k k k k p [(F +G /A ]-M /W 5(3(2-3 kmin k k k 式中: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 kN??m ; W――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 m3 。 13 5(3(3 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面压力除应符合第 5(3(1 条的要 求外,尚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地基抗震承载力: p ?f 5(3(3-1 kE aE p ?1(2f 5(3(3-2 aE f , f 5(3(3-3 aE a a 式中:pkE――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 kPa ; p――相应于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 kPa ; 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kPa ;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按表 5(3(3 确定。 a 在地震作用下,对于高宽比大于 4 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对于其他 建筑,当基础底面边缘出现零应力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 15,; 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大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 区。 表 5(1(3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a 岩土名称和性状 ,a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 ?300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 1(5 ak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kPa?fak 1(3 ,300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 稍密的细、粉砂,100kPa?f ,150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积的黏性 土和粉 ak 1(1 土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填土 1(0 注:f 为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 ak 5(3(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或按理论公式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 综合确定。 5(3(5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 定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 5(4 变形计算 5(4(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 值,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地区经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定。 14 5(4(2 当采用土的压缩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 时,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 s s +s 5(4(2-1 1 2 式中:S――最终沉降量 mm ; s1――基坑底面以下地基土回弹再压缩引起的沉降量 mm ; s2――由基底附加压力引起的沉降量 mm ; ψ′――考虑回弹影响的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无经验时取 ψ′ 1; ψ――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按地区经验采用;当缺乏地区经验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s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采用; pc――相当于基础底面处地基土的自重压力的基底压力 kPa ,计算时地下水位以下部分 取土的浮重度 kN,m3 ; po――准永久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kPa ; E′ 、E ――基础底面下第 i 层土的回弹再压缩模量和压缩模量 MPa ,按本规范第 si si 4(3(1 条试验要求取值; m――基础底面以下回弹影响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地基土层数; n――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地基土层数; z 、z ――基础底面至第 i 层、第 i 一 1 层底面的距离 m ; i i-1 a 、a ――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 层、第 i―1 层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技本 i i-1 规范附录 B 采用。 式 5(4(2-2 中的沉降计算深度应拉地区经验确定,当无地区经验时可取基坑开挖深 度;式 5(4(2-3 中的沉降计算深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确定。 5(4(3 当采用土的变形模量计算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 时,应按下式计算: 5(4(3 式中:pk――长期效应组合下的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标准值 kPa ; b――基础底面宽度 m ; δ δ ――与基础长宽比 L/b 及基础底面至第 i 层土和第 i―1 层土底 面的距离深度 z i i-1 有关的无因次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C 中的表 C 确定; 15 E ――基础底面下第 i 层土的变形模量 MPa ,通过试验或按地区经验确定; oi ε――沉降计算修正系数,可按表 5(4(3 确定。 表 5(4(3 修正系数 ε m 2zn/b0,m?0(5 0(5,m?11,m?22,m?33,m?55,m?? ε 1(00 0(95 0(90 0(80 0(75 0(70 5(4(4 按式 5(4(3 进行沉降计算时,沉降计算深度 z 宜按下式计算: n z z +,b β 5(4(4 n m 式中:zm――与基础长宽比有关的经验值 m ,可按表 5(4(4-1 确定; ,――折减系数,可按表 5(4(4-1 确定; β――调整系数,可按表 5(4(4-2 确定。 表 5(4(4-1 zm 值和折减系数 , L/b ?1 2 3 4 ?5 z 11(612(412(512(713(2 m , 0(420(490(530(601(00 表 5(4(4-2 调整系数 β 土类 碎石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软土 β 0(300(500(60 0(75 1(00 5(4(5 带裙房高层建筑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的沉降宜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 作用的方法进行计算。 5(4(6 对于多幢建筑下的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可根据每幢建筑及其影响范围按 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法分别进行沉降计算,并可按变形叠加原理计算整 体筏形基础的沉降。 5(5 稳定性计算 5(5(1 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或其他水平荷载时。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抗滑 移稳定性 图 5(5(1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K Q?F +F + E -E l 5(5(1 s 1 2 p a 16 式中:F1――基底摩擦力合力 kN ; F2――平行于剪力方向的侧壁摩擦力合力 kN ; E 、E――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地下结构外墙面单位长度上主动土压力合力、被动土压力 a p 合力 kN,m ;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础边长 m ; Q――作用在基础顶面的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载 kN 。风荷载、地震作 用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确定,其他水平荷载按实际发生的情况确定; Ks――抗滑移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3。 图:5(5(1 抗滑移稳定性验算示意 5(5(2 高层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风荷载、其他水平荷载或偏心竖向荷载时,筏形与 箱形基础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K M ?M 5(5(2 r c r 式中:Mr――抗倾覆力矩 kN??m ; Mc――倾覆力矩 kN??m ; Kr――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5。 5(5(3 当地基内存在软弱土层或地基土质不均匀时,应采用极限平衡理论的圆弧滑动 面法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其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杭滑力矩与滑 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规定: KM ?M 5(5(3 s R 式中:MR――杭滑力矩 kN??m ; Ms――滑动力矩 kN??m ; K――整体稳定性安全系数,取 1(2。 5(5(4 当建筑物地下室的一部分成全部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 抗浮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17 F′ +G ?K F 5(5(4 k k f f 式中:F′k――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永久荷载 kN ;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 kN ; Ff――水浮力 kN ,在建筑物使用阶段按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应的最高水位计算;在施工 阶段,按分析地质状况、施工季节、施工方法、施工荷载等因素后确定的水位计算; Kf――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和确定水位时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取 1(0, 1(1。 6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布置、地下结构 底层平面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 5 章有关规定确定,当需要扩大底板面积时。 宜优先扩大基础的宽度。当采用整体扩大箱形基础方案时,扩大部分的墙体应与箱形基 础的内墙或外墙连通成整体,且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 深度。与内墙连通的箱形基础扩大部分墙体可视为由箱基内、外墙伸出的悬挑梁,扩大 部分悬挑墙体根部的竖向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规定: V?0(2f bh 6(1(1 c 0 式中: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kN ;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kPa ; b――扩大部分墙体的厚度 m ; h0――扩大部分墙体的竖向有效高度 m 。 当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深度时,箱基基底反力及内力应按 弹性地基理论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时应根据土层情况和地区经验选用地基模型和参数。 6(1(2 筏形与箱形基础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土应按设计要 求选料。回填时应光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并分层夯实,回 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0(94。 6(1(3 当地下室的四周外墙与土层紧密接触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上部结构为剪力墙结构,地下室为单层或多层箱形基础地下室,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可 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2 上部结构为框架、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时: 1 地下室为单层箱形基础,箱形基础的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 6(1(3 a ] 2 对采用筏形基础的单层或多层地下室以及采用箱形基础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一层的 结构侧向刚度 K 大于或等于与其相连的上部结构底层楼层侧向刚度 K 的 1(5 倍时,地 B F 下一层结构顶板可作为的结构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 6(1(3 b 、 c ]; 18 a 地下室为箱基、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b 采用筏基或箱基的多层地下室,K ?1(5K ,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架- 剪力墙结构时 B F 的嵌固部位 ?1(5K ,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 (c)采用筏基的单层地下室,K B F 固部位 图 6(1(3 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示意 1―嵌固部位:地下室顶板;2 ―室外地坪;3―嵌固部位;地下一层顶板;4―地下二 层 或地下二层为箱基 ;5 一筏基; 6―地下室为箱基; 7 一地下一层;8 一单层地下室 19 3 对大底盘整体筏形基础,当地下室内、外墙与主体结构墙体之间的距离符合表 6(1(3 要求时,地下一层的结构侧向刚度可计入该范围内的地下室内、外墙刚度,但此范围内 的侧向刚度不能重复使用于相邻塔楼,当 K 小于 1(5K 时,建筑物的嵌固部位可设在筏 B F 形基础或箱形基础的顶部,结构整体计算分析时宜考虑基底土和基侧土的阻抗,可在地 下室与周围土层之间设置适当的弹簧和阻尼器来模拟。 表 6(1(3 地下室墙与主体结构墙之间的最大间距 d 抗震设防烈度 非抗震设计 6 度,7 度 8 度 9 度 d?50m d?40m d?30m d?20m 6(1(4 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能保证将上部结构的地震 作用或水平力传递到地下室抗侧力构件上,沿地下室外墙和内墙边缘的板面不应有大洞 口;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应采用梁板式楼盖,板厚不应小于 18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宜小于 C30;楼面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6(1(5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 起;当结构嵌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亦应从地面算起,并将底部 加强部位延伸至基础顶面。 6(1(6 当四周与土体紧密接触带地下室外墙的整体式筏形和箱形基础建于?、?类场 地时,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和倾覆力矩可根据结构刚度、埋置深度、 场地类别、土质情况、抗震设防烈度以及工程经验折减。 6(1(7 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 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6(1(8 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 6(1(8 表选用。对重要 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置架空排水层。 6(1(8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 埋置深度 d m 设计抗渗等级埋置深度 d m 设计抗渗等级 d,10 P6 20?d,30 P10 10?d,20 P8 30?d P12 6(2 筏形基础 6(2(1 平板式筏形基础和梁板式筏形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地基上质、上部结构体系、柱 距、荷载大小、使用要求以及施工等条件确定。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宜采用 平板式筏形基础。 20 6(2(2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除应符合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受冲切承载力的要 求。验算时应计入作用在冲切临界截画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筏板的 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500mm。对基础的边柱和角柱进行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来以 1(1 和 1(2 的增大系数。距柱边 h0/2 处冲切临界截面 图 6(2(2 内柱冲切临界截面示意 1―柱; 2―筏板 (图 6(2(2 )的最大剪应力 τ 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6(2(2-1) τ ?0(7 0(4+1(2/β β f (6(2(2-2) s hp t (6(2(2-3) 式中:Fl――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冲切力 kN ,对内柱取轴力设计值与筏板冲 切破坏锥体内的基底反力设计值之差;对基础的边柱和角柱,取轴力设计值与筏板冲切 临界截面范内的基底反力设计值之差; 计算基底反力值时应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u ――距柱边缘不小于 h /2 处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 m ,按本规范附录 D 计算; m 0 h0――筏板的有效高度 m ;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 kN??m ; 21 c ――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 m , AB 按本规范附录 D 计算; I 4 s――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性矩 m ,按本规范附录 D 计算; β――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当 β ,2 时,β 取 2;当 β ,4 时, β 取 4; s s s s s β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 h?800mm 时,取 β 1(0; 当 h?2000mm hp hp 时,取 βhp 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kPa ;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m ,按本规范附录 D 计 算; c ――垂直于 c 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长 m ,按本规范 附录 D 计算; 2 1 a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传递的分配系数。 当柱荷载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筏板上面增设柱墩或 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采用抗冲切钢筋等提高受冲切承载能力。 6(2(3 平板式筏基在内筒下的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F /u h ?0(7β f /ε 6(2(3-1 1 m 0 hp t 式中:F1――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内筒所承受的轴力设计值与内筒下筏板冲切 破坏锥体内的基底反力设计值之差 kN 。计算基底反力值时应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 重; u ――距内筒外表面 h /2 处冲切临界截面的周长 m 图 6(2(3 ; m 0 图 6(2(3 筏板受内筒冲切的临界截面位置 h ――距内筒外表面 h /2 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m ; 0 0 ε――内筒冲切临界截面周长影响系数,取 1(25。 22 当需要考虑内筒根部弯矩的影响时,距内筒外表面 h /2 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可 0 按本规范式 6(2(2-1 计算,此时最大剪应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τ ?0(7β f /ε 6(2(2-2 hp t 6(2(4 平板式筏基除应符合受冲切承载力的规定外,尚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距内筒和柱 边缘 h0 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V ?0(7β f b h 6(2(4-1 s hs t w 0 β 1/4 800/h 6(2(4-2 hs 0 式中:V ――距内筒或柱边缘 h 处,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后,相应 于荷载效应 s 0 基本组合的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筏板单位宽度剪力设计值 kN ; β ――受剪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 h ,800mm 时,取 h 800mm;当 h ,2000mm hs 0 0 0 时,取 h0 ,2000mm;其间按内插法取值; bw――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 m ; h ――距内筒或柱边缘 h 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m ; 0 0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截面受剪承载力。 6(2(5 梁板式筏基底板的厚度应符合受弯、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400mm;板厚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尚不应小于 1,14。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 不宜小于 1,6。 6(2(6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应符合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验算柱边缘处 或梁柱连接面八字角边缘处基础梁斜截面受剪承载力。 6(2(7 梁板式筏形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形基础底板的顶面应符合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 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 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 力的影响。 6(2(8 地下室底层柱、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连接的构造应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交叉基础梁的宽度小于柱截面的边长时,交叉基础梁连接处宜设置八字角,柱角和 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50mm[图 6(2(8 a ]; 23 图 6(2(8 地下室底层柱和剪力墙与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连接构造 1―基础梁;2―柱;3―墙 2 当单向基础梁与柱连接、且柱截面的边长大于400mm时,可按图6(2(8 b 、图6(2(8 c 采用,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50mm;当柱截面的边长小于或等于 400mm 时, 可按图 6(2(8 d 采用; 3 当基础梁与剪力墙连接时,基础梁边至剪力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50mm[图 6(2(8 e ]。 6(2(9 筏形基础地下室的外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 200mm。墙体 内应设置双面钢筋,钢筋不宜采用光面圆钢筋。钢筋配置量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 应考虑变形、抗裂及外墙防渗等要求。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12mm,竖向钢筋的直径 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当筏板的厚度大于 2000mm 时,宜在板厚中间部 位设置直径不小于 12mm、间距不大于 300mm 的双向钢筋。 6(2(10 当地基土比较均匀、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无软弱土层或可液化土层, 上部结构 刚度较好,柱网和荷载较均匀、相邻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 20,, 且平板式筏基 板的厚跨比或梁板式筏基粱的高跨比不小于 1,6 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底板局部弯曲 作用,计算筏形基础的内力时,基底反力可按直线分布,并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筏基内力可按弹性地基梁板等理论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时应根据 土层情况和地区经验选用地基模型和参数。 24 6(2(11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嵌固端处的框架结构底层柱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乘以与其抗震等级相对应的增 大系数。 6(2(12 当梁板式筏基的基底反力按直线分布计算时,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 析,边跨的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 1(2 的增大系数。考虑到整体弯 曲的影响,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基础梁和底板的顶 部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纵横方向的底部支座钢筋尚应有 1,3 贯通全跨。 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6(2(13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分别进行 内力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下板带中在柱宽及其两侧各 0(5 倍板厚且不大干 1/4 板跨的有效宽 度范围内,其 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的一半,且应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弯矩 a M ,M 为作 m unb unb 用在冲切临界面重心上的部分不平衡弯矩,am 可按下式计算: a 1-a 6(2(13 m s 式中:a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传递的分配系数; as――按本规范式 6(2(2-3 计算。 2 考虑到整体弯曲的影响。筏板的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 1,3 贯通全跨, 顶部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3 有抗震设防要求,平板式筏基的顶面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计算柱下板带截面组合 弯矩设计值时,柱根内力应考虑乘以与其抗震等级相应的增大系数。 6(2(14 带裙房高层建筑筏形基础的沉降缝和后烧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 埋深,其值不应小于 2m;地面以下沉降缝的缝隙应用粗砂填实:图[6(2(14 a ]。 2 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置沉降缝时,宜在裙房一侧设置用于控制沉降差的 后浇带。当高层建筑基础面积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后浇带宜设在与高层建筑 相邻裙房的第一跨内。当需要满足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降低高层建筑沉降 量,减小高 层建筑与裙房间的沉降差而增大高层建筑基础面积时,后浇带可设在距主楼边柱的第二 跨内,此时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地基土质应较均匀; 2 裙房结构刚度较好且基础以上的地下室和裙房结构层数不应少于两层; 3 后浇带一侧与主楼连接的裙房基础底板厚度应与高层建筑的基础底板厚度相同:图 [6(2(14 b ]。 25 (a b 图 6(2(14 后浇带 沉降缝 示意 1―高层;2―室外地坪以下用粗砂填实;3―后浇带;4―裙房及地下室 根据沉降实测值和计算值确定的后期沉降差满足设计要求后,后浇带混凝土方可进行浇 筑。 3 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沉降缝和后浇带时。高层建筑及与其紧邻一跨裙房 的筏板应采用相同厚度,裙房筏板的厚度宜从第二跨裙房开始逐渐变化,应同时满足主、 裙楼基础整体性和基础板的变形要求;应进行地基变形和基础内力的验算,验算时应分 析地基与结构间变形的相互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有不利影响的差异沉降。 6(2(15 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有多幢高层和低层建筑时,筏基的结构计算宜 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土的共同作用。筏基可采用弹性地基梁板的理论进行整体计 算;也可按各建筑物的有效影响区域将筏基划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计算,计算时应考 虑各单元的相互影响和交界处的变形协调条件。 6(2(16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下的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其主楼下筏板的整体挠曲值不 应大于 0(5‰,主楼与相邻的裙房柱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跨度的 1‰。 6(2(17 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有多幢高层和低层建筑时,各建筑物的筏板厚 度应各自满足冲切及剪切要求。 6(2(18 在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设置后浇带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2(14 条以及第 7(4 节的规定。 6(3 箱形基础 6(3(1 箱形基础的内、外墒应沿上部结构柱网和剪力墙纵横均匀布置,当上部结构为 框架或框剪结构时,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基水平投影面积的 1/12;当基础平 面长宽比大于 4 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水平投影面积的 1/18。在计算 墙体水平截面面积时,可不扣除洞口部分。 6(3(2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不宜小于箱形基础长度 不 包括底板悬挑部分 的 1/20,且不宜小于 3m。 26 6(3(3 高层建筑同一结构单元内,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宜一致。且不得局部采用箱形 基础。 6(3(4 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 度不应小于 400mm,且板厚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 1/14。底板除应满 足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图 6(3(4 。当底板区 格为矩形双向板时,底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h0 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pn――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基底平均净反力 设计值 kPa ;基底反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E 选用; l 、l ――计算板格的短边和长边的净长度 m ; n1 n2 β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按本规范第 6(2(2 条确定。 hp 27 图 6(3(4 底板的冲切计算示意 1―冲切破坏锥体的斜截面;2―墙;3―底板 6(3(5 箱形基础的底板应满足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要求。当底板板格为矩形双向板时, 其斜截面受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V ?0(7β f l -2h h 6(3(5 s hs t n2 0 0 式中:V ――距强边缘 h 处,作用在图 6(3(5 阴影部分面积上的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 s 0 自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基地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剪力设计值 kN ; β ――受剪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按本规范式 6(2(4-2 确定。 hs 当底板板格为单向板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本规范式(6(2(4-1 计算,其中 Vs, 为支座边缘处由基底平均净反力产生的剪力设计值。 图 6(3 .5 Vs 计算方法的示意 6(3(6 箱形基础的墙身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外墙厚 度不应小于 25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 200mm。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竖向和水平钢 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 10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 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 20mm 的通长构造钢筋。 6(3(7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方向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 立面布置较规则的剪力墙、框架、框架―剪力墙体系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按局 部弯曲计算,计算时地基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顶、底板钢筋配置量除满足局部弯曲的 计算要求外,跨中钢筋应按实际配筋全部连通,支座钢筋尚应有 1,4 贯通 全跨,底板 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6(3(8 对不符合本规范第 6(3(7 条要求的箱形基础,应同时计算局部弯曲及整体弯 曲作用。计算整体弯曲时应采用上部结构、箱形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的分析方法;底板 局部弯曲产生的弯矩应乘以 0(8 折减系数;箱形基础的自重应按均布荷载处理;基底 28 反力可按本规范附录正确定。对等柱距或柱距相差不大干 20,的框架结构,箱形基础整 体弯矩的简化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 F 进行。 在箱形基础顶、底板配筋时,应综合考虑承受整体弯曲的钢筋与局部弯曲的 钢筋的配置 部位,使截面各部位的钢筋能充分发挥作用。 6(3(9 当地下室箱形基础的墙体面积率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6(3(1 条要求时,箱形基 础的内力可按截条法,或其他有效计算方法确定。 6(3(10 箱形基础的内、外墙,除与上部剪力墙连接者外,各片墙的墙身的竖向受剪 截面应符合本规范式 6(1(1 要求。 计算各片墙竖向剪力设计值时,可按地基反力系数表确定的地基反力按基础底板等角分 线与板中分线所围区域传给对应的纵横基础墙 图 6(3(10 ,并假设底层柱为支点,按 连续梁计算基础墙上各点竖向剪力。对不符合本规范第 6(3(1 条和第 6(3(7 条要求 的箱形基础,尚应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 图 6(3(10 计算墙竖向剪力时地基反力分配图 6(3(11 箱基上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部位,洞边至上层柱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2m,洞口上过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 1,5,洞口面积不宜大于柱距与箱形基础全 高乘积的 1,6。 墙体洞口周围应设置加强钢筋,洞口四周附加钢筋面积不应小于洞口内被切断钢筋面积 的一半,且不应少于两根直径为 14mm 的钢筋,此钢筋应从洞口边缘处延长 40 倍钢筋直 径。 6(3(12 单层箱基洞口上、下过梁的受剪截面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当 hi/b?4时 V ?0(25fA i 1,为上过梁;i 2,为下过梁) 6(3(12-1 i c i 当 hi/b?6时 29 V ?0(20fA i 1,为上过梁;i 2,为下过梁) 6(3(12-2 i c i 当 4,hi/b,6 时,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V μV + q l/2 6(3(12-3 1 1 V (1-μ)V +[ q l/2 ] 6(3(12-4 2 2 6(3(12-5 式中:V 、V――上、下过梁的剪力设计值 kN ; 1 2 V――洞口中点处的剪力设计值 kN ; μ――剪力分配系数; q 、q――作用在上、下过梁上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kPa ; 1 2 l――洞口的净宽; A 2 、A――上、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m ,可按图 6(3(12 a 及图 6(3(12 b 的阴影 1 2 部分计算,并取其中较大值。 多层箱基洞口过梁的剪力设计值也可按式 6(3(12-1 ,式 6(3(12-5 计算。 6(3(13 单层箱基洞口上、下过梁截面的顶部和底部纵向钢筋,应分别按式 6(3(13-1 、 式 6(3(13-2 求得的弯矩设计值配置: 30 6(3(13-1 图 6(3(12 洞口上下过梁的有效截面积 6(3(13-2 式中:M 、M――上、下过梁的弯矩设计值 kN??m 。 1 2 6(3(14 底层柱与箱形基础交接处,柱边和墙边或柱角和八字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50mm,并应验算底层柱下墙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当不能满足时,应增加墙体的承压面 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6(3(15 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四角钢筋应直通基底外,其余钢筋可终止在 顶板底面以下 40 倍钢筋直径处; 2 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 6(3(16 当箱形基础的外墙设有窗井时,窗井的分隔墙应与内墙连成整体。窗井分隔 墙可视作由箱形基础内墙伸出的挑梁。窗井底板应按支承在箱形基础外墙、窗井外墙和 分隔墙上的单板或双向板计算。 31 6(3(17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门厅等低矮结构单元的基础,可采用从箱形基础挑出的基 础梁方案 图 6(3(17 。挑出长度不宜大于 0(15 倍箱形基础宽度,并应验算挑梁产生 的偏心荷载对箱基的不利影响,挑出部分下面应填充一定厚度的松散材料,或采取其他 能保证其自由下沉的措施。 图 6(3(17 箱形基础挑出部位示意 1―裙房;2―室外地坪;3―箱基 6(3(18 当箱形基础兼作人防地下室时,箱形基础的设计和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的规定。 6(4 桩筏与桩箱基础 6(4(1 当筏形基础或箱形基础下的天然地基承载力或沉降值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 采用桩筏或桩箱基础。桩的类型应根据工程地质状况、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施工条件 以及经济指标等因素决定。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的规定,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6(4(2 桩筏或桩箱基础中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桩群承载力的合力作用点宜与结构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相重合; 2 同一结构单元应避免同时采用摩擦桩和端承桩; 3 桩的中心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的相关规定; 4 宜根据上部结构体系、荷载分布情况以及基础整体变形特征,将桩集中在上部结构主 要竖向构件 柱、墙和筒 下面,桩的数量宜与上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相对应; 5 对框架―核心筒结构宜通过调整桩径、桩长或桩距等措施,加强核心筒外缘 1 倍底板 厚度范围以内的支承刚度。以减小基础差异沉降和基础整体弯矩; 6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对位于基础边缘的剪力墙,当考虑其两端应力 32 集小影响时,宜适当增加墙端下的布桩量;当桩端为非岩石持力层时,宜将地震作用产 生的弯矩乘以 0(8 的降低系数。 6(4(3 桩上的筏形与箱形基础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匀布桩的梁板式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以及平板式筏形基础的厚度应符合受 冲切和受剪切承载力的规定。梁板式筏形与箱形基础底板的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承载 力,以及平板式筏基上的结构墙、柱、核心筒、桩对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和 受剪承载力 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进行计算。GB 50007 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进行计算。 当平板式筏形基础柱下板的厚度不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在筏板上增设柱墩或 在筏板内设置抗冲切钢筋提高受冲切承载力。 2 对底板厚度符合受冲切和受剪切承载力规定的箱形基础、基础板的厚跨比或基础梁的 高跨比不小于 1,6 的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基础,当桩端持力层较坚硬且均匀、上部结 构为框架、剪力墙、框剪结构,柱距及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 20,时,筏形基础和箱形基 础底板的板与梁的内力可仅按局部弯矩作用进行计算。计算时先将基础板上 的竖向荷载 设计值按静力等效原则移至基础底面桩群承载力重心处,弯矩引起的桩顶不均匀反力校 直线分布计算,求得各桩顶反力,并将桩顶反力均匀分配到相关的板格内,按倒楼盖法 计算箱形基础底板和筏形基础板、梁的内力。内力计算时应扣除底板、基础梁及具上填 土的自重。当桩顶反力与相关的墙或柱的荷载效应相差较大时,应调整桩位再次计算桩 顶反力。 3 对框架―核心筒结构以及不符合本条第 2 款要求的结构,当桩筏、桩箱基础均匀布桩 时,可将基桩简化为弹簧,按支承于弹簧上的梁板结构进行桩筏、桩箱基础的整体弯曲 和局部弯曲计算。当上述结构按本规范第 6(4(2 条第 5 款布桩时,可仅按局部弯矩作 用进行计算。基桩的弹簧系数可取桩顶压力与桩顶沉降量之比,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 当群桩效应不明显、桩基沉降量较小时,桩的弹簧系数可根据单桩静荷载试验的荷载- 位移曲线撞桩顶荷载和桩顶沉降量之比确定。 6(4(4 基桩的构造及桩与筏形或箱形基础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 规范》JGJ 94 的规定。 6(4(5 桩上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上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0,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 2 当箱形基础的底板和筏板仅按局部弯矩计算时,其配筋除应满足局部弯曲的计算要求 外,箱基底板和筏板顶部跨中钢筋应全部连通,箱基底板和筏基的底部支座钢筋应分别 有 1/4 和 1/3 贯通全跨,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3 底板下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在有垫层时不应小于 5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mm,此外尚不应小于桩头嵌入低板内的长度; 4 均匀布桩的粱板式筏基的底板和箱基底板的厚度除应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厚度 与最大双向板格的短边净跨之比不应小于 1,14,且不应小于 400mm;早板式筏基的板 厚不应小于 500mm; 5 当筏板厚度大于 2000mm 时,宜在板厚中间设置直径不小于 12mm、间距不大于 300mm 33 的双向钢筋网。 6(4(6 当基础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 上基础板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6(4(7 当抗拔桩常年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关于控制裂缝宽度的方法进行设计。 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基础设计施工图、基坑支护设 计施工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等进行编制,并应对降水和隔水、支护结构、 地基处理、土方开挖,基础混凝工浇筑等施工项目的顺序和相互之间的搭接进行合理安 排。 7(1(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降水和隔水施工; 2 周围废旧建 构 筑物基础和废旧管道处理; 3 地基处理; 4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堆放和运输; 5 基础和地下室施工,基础施工各阶段的抗浮验算和措施; 6 施工监测和信息化施工; 7 周围既有建筑和环境保护及应急抢险 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 等。 7(1(3 基坑施工前,应对周围的既有建 构 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状态进行详细调 查;对裂缝、下沉、倾斜等损坏迹象,应做好标记和影像、文字记录;对需要保护的原 有建 构 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位移应确定控制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1(4 对下列基坑的 施工方案 围墙砌筑施工方案免费下载道路清表施工方案下载双排脚手架施工方案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 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和安全性论证: 1 重要建 构 筑物附近的基坑; 2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 3 深度超过 5m 的基坑; 4 有特殊要求的基坑。 7(1(5 基坑支护结构应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在软土地区基坑的设计与施工中宜分析 土体的蠕变和空间尺度对支护结构位移的影响,规定允许位移量,并制定控制位移的技 术措施。 7(1(6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且不应小于一年。 7(1(7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地基土加固处理: 1 基坑及周围的土层不能满足开挖、放坡及基础的正常施工条件; 2 基坑内地基不能满足基坑侧壁的稳定要求; 34 3 对影响范围内须保护的建 构 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影响超过其承受能力。 7(1(8 基坑内外地基土加固处理应与支护结构统一进行设计。 7(1(9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当不能立即进行基础施工时,应采取 防止基坑底部积水和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7(1(10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降水、隔水系统、支护结构、各类观察点和监测点采取 保护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监测记录,及时反馈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处理。7(2 地下水控制 7(2(1 当地表水、地下水影响基坑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截水、隔水、人工降低地下 水位或降低承压水压力的措施;在可能发生流砂、管涌等现象的场区,不得采用明沟排 水。 7(2(2 地下水控制方案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基坑开挖深度、支护方式及降水影响区 域内建 构 筑物、管线对降水反应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7(2(3 对未设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宜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基坑底面以下 0(5m,1(0m。 对已设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应对坑内土体进行临时疏干。 7(2(4 应对降水影响范围进行估算。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危房、重要建筑、变形敏感 的建 构 筑物,除在降水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外,尚应估算由降水引起的附加沉降。如沉 降超过允许值,应采取隔水、回灌等措施或对建 构 筑物进行加固。 7(2(5 降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出水的含沙量。当发现抽出的水体中有较多泥沙时,应立 即封井停止抽水。 7(2(6 严禁施工用水、废旧管道渗漏的水和雨水等积聚在坑外土体中并严禁其流入基 坑。应随时做好坑内临时排水明沟和集水井,保证大气降水能及时排出。当基坑及其汇 水面积较大时,应计算暴雨可能产生的汇水水量,并准备足够的排水泵等应急设备。 7(2(7 降水方案可选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深井井点和真空深井井点。轻型井点的 降水深度不宜超过 6m,大于 6m 时可采用多级轻型井点。轻型井点的真空设备可采用真 空泵、隔膜泵或射流泵。真空泵应与总管放在同一标高。 7(2(8 喷射井点可在降水深度不超过 8m 时采用。喷射井点的喷射器应放到井点管的 滤管中,直接在滤管附近形成真空。 7(2(9 当降水深度大于 6m,且土层的渗透系数大于 1(0×10-5cm/s时,宜采用自流深 井井点。自流深井井点宜采用通长滤管。 35 7(2(10 当降水深度大于 6m,且土层的渗透系数小于 1(0×10-5cm/s时,宜采用在深 井井管内施加真空的真空深井井点。真空深井井点应在开挖面以下的井底设 置滤管,滤 管长度宜为 4m。当降水深度较深时,可设置多个滤管。真空深井井点可疏干的面积宜取 其周围 150m2 2 ,300m 。 7(2(11 深井井点的井管宜用外径为 250mm,300mm 的钢管,井孔直径不宜小干 700mm。 管壁与孔壁之间应回填不小于 200mm 的洁净砾砂滤层。真空泵宜采用柱塞泵。应始终保 持砾砂滤层和滤层中稳定的真空度。抽水期间井内真空度不应小于 0(7。井孔上部接近 土体表面处应用黏土封闭,开挖后裸露的滤管也应及时拆除或封闭,防止漏气。 7(2(12 降水井点的平面布置应与土方开挖的分层、分块和顺序相结合, 并应与坑内 支撑的布置相结合。放坡开挖的基坑,井点管至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m。机房至坑边的 距离不应小于 1(5m,地面应夯实填平。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 陆续关闭和拔除井点管。轻型井点管拔除后应立即用砂土将井孔回填密实。对于深井井 点,应制定专门的封井措施,防止承压水在停止降水后向上冲冒。 7(2(13 当基坑底面以下存在渗透性较强、含承压水的土层时、应按下式验算坑底突 涌的危险性: 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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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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