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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指南]晋江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指南]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打造品牌之都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晋政文„2004?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致力打造品牌之都~根据晋江名牌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打造品牌之都若干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优惠政策为: 一、设立名牌产品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设立免检产品奖。对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

晋江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指南]
晋江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指南]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打造品牌之都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晋政文„2004?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致力打造品牌之都~根据晋江名牌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打造品牌之都若干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优惠政策为: 一、设立名牌产品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设立免检产品奖。对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设立质量管理奖。对获得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四、鼓励企业在市区指定区域营建总部大厦。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市公司、年出口总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地块供企业营建总部大厦~地价按基准地价的1/3收取~但地价一般不低于成本。鼓励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市区营建总部大厦~土地出让金返回20%给企业。以上项目 用地批准后一年内未动工的~按正在执行的基准地价追缴地价,二年内未动工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五、鼓励在本市建设四、五星级酒店。在本市新建、扩建五星级酒店项目~地价按基准地价的1/3收取~但地价一般不低于成本。在市区新建、扩建四星级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返回30%给企业。以上项目用地批准后二年内未动工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项目三年内必须营业~五年内未取得相应等级标准~则按正在执行的酒店地价标准追缴地价。 六、对同一企业获得名牌产品奖不同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而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名牌产品奖、免检产品奖的~只奖励一次。 七、本优惠政策的兑现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八、本优惠政策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晋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品牌 优惠政策 通知 主送:市直有关单位:财政局、质监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约利用城市资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泉州产业、港口、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快促进泉州总部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定位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建设专业性国际化地区和海峡西岸中心城市为总体目标~以构建企业高端服务载体平台为总抓手~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尽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着力规划建设泉州总部经济集聚区,简称总部经济区,~促进产业规模化、高端化和集约化~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和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发展总部经济~一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在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政策扶持、环境营造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二要坚持总经济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结合~通过吸引企业总部聚集带动服务业发展~实现城市结构升级、产业转换和功能提升,三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从整体上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区~又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有利于完善功能、提升形象的重大项目,四要坚持培育总部与引进总部相结合~促进本市品牌企业、优势企业率先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同时大力吸纳泉州市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设立总部~不 断扩大总部经济的辐射效应。 ,三,目标定位。近期~着手启动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吸引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等入驻总部经济区~初步形成总部经济区的基本框架~并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总部经济区~总部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基本确立~在区域内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发展总经济的基本框架 ,一,科学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区。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以晋江下游两岸作为总部经济区的重点区域~同时兼顾城东片区。企业总部以集中统一布局为主~形成总部集聚区~集聚区内除了拥有大规模的办公建筑外~还配套建设会展商贸、金融证券、中介服务、文化旅游、科技教育、高尚居住、酒店酒吧、餐饮美食等相关设施。拟分期进行规划建设~第一期在泉州市东海组团、晋江下游南岸金塔段沿江、晋江下游南岸泉州滨江商务区规划建设集中商务办公区、创业服务中心和会展商贸区等。 ,二,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按照“掊植一批、引进一批、孵化一批、回归一批”的思路~促使泉州市区域内的企业总部向总部经济区集聚、扎根,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泉州籍企业回归~吸引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化服务业企业 前来总部经济区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销售等职能型总部。 ,三,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党委、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多方联动~构建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保险、会展、商贸、物流、法律、教育培训、中介资询等专业化服务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达的交通网络休系、城市管理体制等,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形成企业总部与生产加工基地互利共赢的机制~优化城市资源配臵。 三、做好引进总局 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与审核 ,一,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总部经济区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机构。总部企业符合所属行业的全部条件~经过申请可享受本惠政策。 ,二,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吸引品牌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大型企业集团~入驻具体包括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物流和商贸业、中介服务业、研发等职能型服务机构等几种类型~分别从注册资本、年产值、行业资质、纳税等方面确定不同类别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三,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的具体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总部办,提交入驻申请材料——由总部办牵头负责受理。根据《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对拟入驻泉州总部经济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政策的初步认定意见~报联席会议审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确定总部企业的资格、总部办牵头督促总部企业如期开工、建设、运营——总部办牵头受理用地、税费、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兑现。 四、加大对总经济的扶持力度 ,一,建设用地支持 1、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规划建设安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和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原则上应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后1年内动工建设~在2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个别规模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在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1,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下属投资公司、各行业协会牵头参与挂牌~按照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出租、统一出售的形式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尽快产生示范效应。 ,2,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楼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的~其自用率未达到建筑面积的50%以上的~可由政府统一调度出租。 2、项目投资超过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单独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 3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符合总部经济区域规划布局的~原 用地企业符合总部建设条件的~允许根据规划要求盘活土地、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总部大楼。 4、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用户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发生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臵~其强制处臵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取得出让用地的~其纳税承诺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5、对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总部经济区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二,财税支持 1、市财政设立财税支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级应负担的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等。 2、泉州市域外企业总部入驻或总部在外的泉州籍企业将总部迁回总部经济区~从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前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3、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按照自用办公用地性质、采取独立选扯的总部大厦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以出让地价超过招拍挂起始价10%以上的差额为限~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奖励~从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期限为五年。 4、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补贴。 5、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各县,市、区,域内符合进驻总部经济区的原所属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的~其税收在总部所在地入库~以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作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新增部分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5:5分成。 6、总部企业三年内属于市级及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三,金融支持 1、由市政府牵头~定期召开“总部企业金融服务论坛”~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业务。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4、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引导总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人才保障 1、对总部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及以柔性方式来泉州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泉州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06?4号,政策规定。 2、建立“总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高工程”~由市政府牵头~与国内外高校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的“点对点”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协作关系。 3、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购限价房的~在年限上放宽为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4、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五、鼓励招商引资 1、在总部经济区内~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务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招商引资县,市、区,按照3:4:3比例分成。 2、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抽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到2亿元,含2亿元,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泉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政治荣誉褒扬。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成立泉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总部经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立项运作、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相关总部企业负责人列席。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总部经济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新办总部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臵审批的事项~实行在企业承诺基础上前臵审批部门先行核准制。对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将其列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专人指导等服务措施,在工商部门开展的信用良好企业等认定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优势~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认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发展动向~提出政策建议。 ,五,加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研究与宣传。建立工业总部企业统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制度和总部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在我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加大对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和总部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其它 1、由市经委、财政局、发改委、外经局分别制定《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方案》、《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和《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2、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市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3、本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 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制定《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总部经济区内~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条件~且承诺在总部经济区经营限期不少于10年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服务机构。 二、市财政设立财税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应负担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补贴等。相关受益财政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 三、财税支持政策的内容有: ,一,奖励:纳税贡献奖励、人才奖励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二,补贴:购臵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和用地扶持等。 ,三,减免:行政管理性收费减免等。 四、泉州市区域外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或在《若干意见》出台前总部在外的泉州籍企业迁回总部经济区的~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财税支持政策。 泉州市区域内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的~享受除纳税贡献奖励以外的财税支持政策。 五、本规定所称纳税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在总部经济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的奖励。 从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给予五年期的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三年和第四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前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申请人才引进奖励、引资人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房屋租金的20%,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补贴。 八、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按照自用办公用地性质、采取独立选址方式的总部大厦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以出让地价超过招拍挂起始价10%以上的差额为限~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奖励~从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期限为五年。 九、总部企业三年内属于市级及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行政管理性收费给予全部减免。具体减免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十、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缴纳入库。 十一、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泉州市区域内企业在泉州总部经济区设立企业总部~在总部经济区缴纳的工商税收~以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所在地财政~新增部分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5:5分成~基数及 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二、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区域外总部企业入驻泉州总部经济区的~所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招商引资县,市、区,按3:4:3比例分成~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三、对总部企业兑现财税支持资金统一由受益财政负担。对工商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由市级所有或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属地分享~财税支持资金由属地县,市、区,财政先行给予拨付~根据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市财政应承担部分~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四、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支持实行企业申请制。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 十五、次年第二季度为上年度申请财税支持受理期限。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 ,三,企业总部认定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五,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 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纳税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 企业申请购房补助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经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表明尺寸和面积的购房或租房面积示意图。 企业申请租房补助的~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 企业申请用地扶持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地界址证明、缴费凭证。 十六、对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七、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通知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财政拨款。 十八、企业申请财税支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获得财税支持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市总部经济发展共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税支持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分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狮政办„2009?89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 引资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9?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支持泉州市总部经济区建设。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转发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高市长、林副 市长、刘副市长。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6日,停止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 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4]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厦设立地区总部~将厦门建设成区域性企业总部的基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厦地区总部~是指在厦门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在厦门市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制造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母公司在厦门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金融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银行、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1000万美元~会计、 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旅游和会展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物流和商贸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进行认定。 第五条 在厦地区总部企业向市计委申请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计委收到在厦地区总部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分别会同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在鹭江道、湖滨北路外贸仓库段、金尚路北段、会展中心周边及岛外区域等本市统一规划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申请建设自用的办公楼~其申请地块经公示后~由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项目不能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 第八条 由市政府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划出部份地块~以征地拆迁成本加配套费为挂牌底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商务办公楼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通过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必须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以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低于3000元,不含室内装修,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立面要求及建设年限~按时完成建设。建成后不能对外销售、出租或分割抵押。 第十条 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在厦形成的年度利润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补贴年限为五年。 著名跨国公司、境内外较大金融机构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来厦设立地区总部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财政补贴比例和奖励资金额度由市、区政府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对市、区两级财政的贡献情况具体确定。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限用于企业在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一、中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厦办理因私护照, 二、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 三、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四、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一、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我市设立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我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三条 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促成区域外较大企业总部进驻厦门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实际到资的额度大小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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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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