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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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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 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

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 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据统计,2007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达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快 1 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我们在 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 2 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 3 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分析前述条 文表述,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控制和分散风 4 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问题很多,困难重重。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价值的确定。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 根据合同法3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 5 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预测。 (二)保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赔偿的数额按照 篇二: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龙源期刊网 .cn 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张自荷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10期 摘 要 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使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而民事 6 责任有侵权和违约之别。就违约责任而言,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两类,其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明晰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解决货运合同承运人如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货运合同承运人 损失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有关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承运人或者其他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关有关的行为。” (3)《铁路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 7 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毁坏,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4)《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是损毁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船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身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等综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外,其他运输方式承运人均对运输合同承担严格责任。 篇三:经济法 案例+答案 1、我国天长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某电器公司达成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资额180万美元,以专利和货币出资4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00万美元,余则向社会发行股票;双方分期缴付出资。该企业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 8 用美国法律解决争议。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问题:(1)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2)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 (3)在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额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 (4)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额中的100万美元贷款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 (5)在合资企业中,合营各方在出资期限上应遵守什么要求, (6)该合资企业在设立中能否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7)双方就适用法律所作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应使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解析】(1)不合法。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2)不合法。应增至210万美元以上,因为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不合法。应增至50万美元以上,因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合法。因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9 (5)第一,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第二,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6)不能。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发行股票。 (7)无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 2、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0 在本题中,合营企业拟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法国一世界著名的化妆品公司于1994年12月准备和北京一家著名日化厂办一合作企业。合作条件是:法方提供原材料、技术和资金。合作期限5年,期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法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中方提供劳动力、厂房、设备。企业成立后设立了联合管理机构。后来法方决定改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家化妆品公司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会议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决定,法方决定实施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第一年中,法方先行回收投资60万元。此时该企业因涉嫌走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方认为自己先行回收投资,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1)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 11 (2)法方应否承担债务, (3)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什么不妥之处, 解,(1)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中外双方如何分配收益和分担亏损是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 (2)法方应当承担债务。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中外合作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企业被他人申请破产,为防止破产,外方合作者应退回回收的资本以承担债务责任,法方认为自己先行回收投资,拒绝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经营管理机构的变更方式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所以该公司未经一致同意便作出决议,是违法的 4、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 12 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 13 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 14 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根据上述内容,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不能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题目中“以奖金作为出资”无法用货币股价而且不能转让,所以不能作为出资。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方式破费,或者以免除出资务的方式减资者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本题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4)丙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根据规定,公司 15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料公司供应房屋开发公司6.5线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3350元,总价款335万元。房屋开发公司自带货款到。建筑材料公司指定单位提货,货发完后即结算货款,如果建筑材料公司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6.5线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现问:(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 (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16 (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 ,答案,(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7、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17 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18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丽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来自:WwW.zaiDian.com 在点网:合同法承运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拟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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