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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运行规程配电网运行规程 Q/GDW22 003—2012-10504 Q/GDW22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22 003—2012-10504 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 2012 - 10 - 12发布 2012 - 10 - 12实施 发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Q/GDW22 003—2012-1050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配电网运行规程
配电网运行规程 Q/GDW22 003—2012-10504 Q/GDW22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Q/GDW22 003—2012-10504 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 2012 - 10 - 12发布 2012 - 10 - 12实施 发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Q/GDW22 003—2012-1050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3.1开关站 Switch station ......................................................... 1 3.2电缆分支箱 Cable branch box .................................................. 1 3.3状态State ...................................................................... 2 3.4状态量Quantity of state ...................................................... 2 3.5例行试验Routine test .......................................................... 2 3.6诊断性试验Diagnostic test ..................................................... 2 3.7初值Initial value ............................................................. 2 3.8家族缺陷Familial defect ....................................................... 2 4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 2 5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 2 5.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 2 5.2 防护的一般要求 ................................................................ 4 5.3 架空线路的巡视 ................................................................ 5 5.4 架空线路的防护 ................................................................ 7 5.5 电缆线路的巡视 ................................................................ 7 5.6 电缆线路的防护 ................................................................ 9 5.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 9 5.8 开关柜、环网柜的巡视 ......................................................... 10 5.9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 10 5.10 站所类建(构)筑物的巡视 .................................................... 10 5.11 柱上电容器的巡视 ............................................................ 11 5.12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 11 5.13 其他设备的巡视 .............................................................. 11 6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 12 6.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 12 6.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 12 6.3 设备状态评价 ................................................................. 13 6.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 14 7 故障处理 ......................................................................... 14 7.1 故障处理的原则 ............................................................... 14 — 1 — Q/GDW22 003—2012-10504 7.2 故障处理的要求 ................................................................ 14 7.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 15 8 运行技术管理 ...................................................................... 16 8.1 运行资料管理 .................................................................. 16 8.2 验收管理 ...................................................................... 17 8.3 缺陷及隐患管理 ................................................................ 17 8.4 运行分析 ...................................................................... 18 8.5 标志标识 ...................................................................... 19 8.6 电压及无功管理 ................................................................ 20 8.7 负荷管理 ...................................................................... 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及距离要求 .................................. 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线路限额电流表................................................... 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 9 编制说明 ............................................................................. 10 — 2 — Q/GDW22 003—2012-10504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配电网精益化工作水平,辽宁省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管理三处组织编写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是辽宁省电力公司进行中压配电网运行的指导性文件。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编写,按照国网公司对配电网精益化 管理的各项要求,充分考虑各分公司配电网管理特点,认真总结运行经验,并引入了设备状态管理、 配电网信息化等先进理念。 本标准是为规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规范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的运行管理,各供电公司可根据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科技信通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 诚、姜万超、崔广富、曾 光、聂 宇、张大巍、王 剑、王 华、张新宇、蒋大为、张生宏、牛 李、高 岳、王 阳。 — 3 — Q/GDW22 003—2012-10504 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压(10、20kV)配电网运行环节所应遵守的主要技术规范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公司。。 本标准适用于配电网架空线路、电缆、柱上开关、环网柜、配电变压器等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与防护及配电设备状态管理和故障处理。规范配电网设备技术标准化、提高精益化管理水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 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国务院第 293 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Q/GDW 512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Q,GDW 645-2011 配网设备状态评价导则 国家电网生〔2009〕190 号 国家电网公司深入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指导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国网安监〔2009〕664 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开关站 Switch station 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3.2 电缆分支箱 Cable branch box — 1 — Q/GDW22 003—2012-10504 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但一般不配置开关,不具备控制测量等二次辅助配置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 3.3 状态State 指对设备当前各种技术性能与运行环境综合评价结果的体现。设备状态分为正常状态、注意状态、 异常状态和严重状态四种类型。 3.4 状态量Quantity of state 指直接或间接表征设备状态的各类信息,如数据、声音、图像、现象等。 3.5 例行试验Routine test 指定期进行的,为获取设备状态量的各种带电检测和停电试验。 3.6 诊断性试验Diagnostic test 指巡视检查、在线监测、例行试验等发现设备状态不良,或经受了不良工况,或受家族缺陷警示,或连续运行了较长时间,为进一步评价设备状态进行的试验。 3.7 初值Initial value 指能够代表状态量原始值的试验值。初值可以是出厂值、交接试验值、早期试验值、大修后首次试 验值等。 3.8 家族缺陷Familial defect 指由设计、材质、工艺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 4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代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5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5.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5.1.1 巡视检查的管理 — 2 — Q/GDW22 003—2012-10504 运行单位应依据《GB 50217》、《DL/T 572》、《DL/T 601》、《Q/GDW 512》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和气候、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编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合理安排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以下简称巡视)工作,上级生产管理部 门应对运行单位开展的巡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5.1.2 巡视分类 a) 定期巡视:由配电网运行人员进行,以掌握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为目的, 及时发现缺陷和威胁配电网安全运行情况的巡视; b) 特殊巡视: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如大风、暴雨、覆冰、高温等)、重要保电任务、 设备带缺陷运行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运行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视; c) 夜间巡视:在负荷高峰或雾天的夜间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连接点有无过热、打火现 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等的巡视; d) 故障巡视:由运行单位组织进行,以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为目的的巡视; e) 监察巡视:由管理人员组织进行的巡视工作,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指导巡视人员的工作。 5.1.3 巡视周期 a) 定期巡视的周期如表 1 所示。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方法见第六章),对该设备的定 期巡视周期可动态调整,架空线路通道与电缆线路通道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b) 重负荷和三级污秽及以上地区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其余视情况确定(线路污秽分 级标准按当地电网污区图确定,污区图无明确认定的,参考附录A.1 进行分级); c) 重要线路和故障多发的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巡视; 表 1 定期巡视周期 序号巡视对象周 期 市区:一个月架空线路通道 1 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 电缆线路通道一个月2 市区:一个月架空线路、柱上开关设备 3 柱上变压器、柱上电容器 郊区及农村:一个季度 电缆线路一个季度4 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一个季度5 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一个季度6 防雷与接地装置与主设备相同7 配电终端、直流电源与主设备相同8 5.1.4 各单位应积极建立各类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巡视工作规范、有效。 5.1.5 巡视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资料及常用工具、备件和个人防护用品。 5.1.6 巡视人员在巡视检查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命名、编号、标识等,并在满足安全规程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和简单消缺工作,如清除设备下面生长较高的杂草、蔓藤等工作。 — 3 — Q/GDW22 003—2012-10504 5.1.7 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包括:气象条件、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范围、线路设备名 称及发现的缺陷情况、缺陷类别,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树木、建筑和施工情况、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以及初步处理意见和情况等。 5.1.8 巡视人员在发现紧急(危急)缺陷时应立即向班长汇报,并协助做好消缺工作;发现影响安全 的施工作业情况,应立即开展调查,做好现场宣传、劝阻工作,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巡视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进行记录、分析、汇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1.9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于外力破坏、恶劣气象条件情况下的特殊巡视工作,确保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5.1.10 定期巡视的主要范围 a) 架空线路、电缆及其附属电气设备; b) 柱上变、柱上开关设备、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备; c) 防雷与接地装置、配电自动化终端、直流电源、柱上电容器等设备; d) 架空线路、电缆通道内的树木、违章建筑及悬挂、堆积物,周围的挖沟、取土、修路、开山放 炮及其它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等; e) 电缆管、沟(隧道)及相关设施; f) 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的建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 g) 各类相关的运行、警示标识及相关设施。 5.1.11 特殊巡视的主要范围 a)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线路及设备; b) 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和有重大(严重)缺陷、异常情况的线路及设备; c) 重要保电任务期间的线路及设备; d) 新投运、大修预试后、改造和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线路及设备; e) 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线路及设备。 5.2 防护的一般要求 5.2.1 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配电线路防护措施。 5.2.2 运行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收集本地区的规划建设、施工等信 息,及时掌握外部环境的动态情况与线路通道内的施工情况,全面掌控其施工状态。 5.2.3 运行单位应加大防护宣传,提高公民保护电力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组织召开防外力破坏工 作宣传会,防止各类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和隐患。 5.2.4 经同意在线路保护范围内施工的,运行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与 施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施工前应对施工方进行交底,包括路径走向、架设高度、埋 设深度、保护设施等;施工期间应安排运行人员到现场检查防护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护。 5.2.5 对未经同意在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行为,运行单位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对施工 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发送防护通知书,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线路安全时应进行现场监护。 — 4 — Q/GDW22 003—2012-10504 5.2.6 当线路发生外力破坏时,应保护现场,留取原始资料,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对于造成电 力设施损坏或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索赔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2.7 运行单位应定期对外力破坏防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5.3 架空线路的巡视 5.3.1 通道的巡视 a) 线路保护区内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b) 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索道、河流、建筑物等的距离应符合附录A.2的相关规定,有 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路灯等; c) 有无存在可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物体(如金属薄膜、广告牌、风筝等); d) 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 e) 防护区内栽植的树、竹情况及导线与树、竹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蔓藤类植物附生威胁安全; f) 是否存在对线路安全构成威胁的工程设施(如施工机械、脚手架、拉线、开挖、地下采掘、打 桩等); g) 是否存在电力设施被擅自移作它用的现象; h) 线路附近出现的高大机械、揽风索及可移动的设施等; i) 线路附近的污染源情况; j) 线路附近河道、冲沟、山坡的变化,巡视、检修时使用的道路、桥梁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江河泛滥及山洪、泥石流对线路的影响; k) 线路附近修建的道路、码头、货物等; l) 线路附近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杂物、飘洒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等; m) 是否存在在建、已建违反《国务院第293号令》的建筑和构筑物; n) 通道内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搭挂的弱电线路; o) 其它可能影响线路安全的情况。 5.3.2 杆塔和基础的巡视 a) 杆塔是否倾斜、位移,杆塔偏离线路中心不应大于 0.1m,砼杆倾斜不应大于 15/1000,转角杆 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 0.2m; b) 砼杆不应有严重裂纹、铁锈水,保护层不应脱落、疏松、钢筋外露,砼杆不宜有纵向裂纹,横 向裂纹不宜超过 1/3 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 0.5mm;焊接杆焊接处应无裂纹,无严重锈蚀;铁塔(钢 杆)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 5/1000,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疏松、露筋; c) 基础有无损坏、下沉、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杆塔埋深是否符合要求; d) 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e) 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警示标志是否清晰; f) 杆塔标志,如杆号牌、相位牌、警告牌、3m 线标记等是否齐全、清晰明显、规范统一、位置合 适、安装牢固; g) 各部螺丝应紧固,杆塔部件的固定处是否缺螺栓或螺母,螺栓是否松动等; h) 杆塔周围有无藤蔓类攀沿植物和其它附着物,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风筝及杂物; i) 有无未经批准同杆搭挂设施或非同一电源的低压配电线路; j) 基础保护帽上部塔材有无被埋入土或废弃物堆中,塔材有无锈蚀、缺失。 — 5 — Q/GDW22 003—2012-10504 5.3.3 横担、金具、绝缘子的巡视检查 a) 铁横担与金具有无严重锈蚀、变形、磨损、起皮或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应超过 1/2,特 别要注意检查金具经常活动、转动的部位和绝缘子串悬挂点的金具; b)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斜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 2%; c) 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螺帽、销子,开口销及弹簧销有无锈蚀、断裂、脱落; d) 瓷质绝缘子有无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 100mm2,合成绝缘子的绝缘 介质是否龟裂、破损、脱落; e) 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偏斜; f) 瓷横担、瓷顶担是否偏斜; g) 绝缘子钢脚有无弯曲,铁件有无严重锈蚀,针式绝缘子是否歪斜; h) 在同一绝缘等级内,绝缘子装设是否保持一致; i) 铝包带、预绞丝有无滑动、断股或烧伤,防振锤有无移位、脱落、偏斜; j) 驱鸟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5.3.4 拉线的巡视 a) 拉线有无断股、松弛、严重锈蚀和张力分配不匀的现象,拉线的受力角度是否适当,当一基电 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b)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跨越电车行车线的水平拉线,对路面 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9m; c) 拉线棒有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现象,必要时应作局部开挖检查; d) 拉线基础是否牢固,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e) 拉线绝缘子是否破损或缺少,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f) 拉线不应设在妨碍交通(行人、车辆)或易被车撞的地方,无法避免时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或 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穿越带电导线的拉线应加设拉线绝缘子; g) 拉线杆是否损坏、开裂、起弓、拉直; h) 拉线的抱箍、拉线棒、UT 型线夹、楔型线夹等金具铁件有无变形、锈蚀、松动或丢失现象; i) 顶(撑)杆、拉线桩、保护桩(墩)等有无损坏、开裂等现象; j) 拉线的 UT 型线夹有无被埋入土或废弃物堆中; k) 因环境变化,拉线是否妨碍交通。 5.3.5 导线的巡视 a) 导线有无断股、损伤、烧伤、腐蚀的痕迹,绑扎线有无脱落、开裂,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无 跑线现象,7股导线中任一股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 1/2,19股及以上导线任一处的损伤不 得超过 3股; b) 三相弛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三相导线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或+10%, 一般档距内弛度相差不宜超过50mm; c) 导线连接部位是否良好,有无过热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是否缺失; d) 跳(档)线、引线有无损伤、断股、弯扭; e) 导线的线间距离,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以及导线与 拉线、电杆或构件的距离应符合附录A.2的规定; f) 导线上有无抛扔物; g) 架空绝缘导线有无过热、变形、起泡现象; — 6 — Q/GDW22 003—2012-10504 h) 支持绝缘子绑扎线有无松驰和开断现象; i) 与绝缘导线直接接触的金具绝缘罩是否齐全、有无开裂、发热变色变形,接地环设置是否满足 要求; j) 线夹、连接器上有无锈蚀或过热现象(如:接头变色、熔化痕迹等),连接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 螺栓是否紧固; k) 过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松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它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4 架空线路的防护 5.4.1 配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区是为了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设置的安全区 域,即导线两边线向外侧各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5.4.2 运行单位需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物体时,如:修剪树枝、砍伐树木及清理构筑物等,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附录A.2规定的数值。 5.4.3 运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a) 为避免触电人身伤害及消除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急缺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b) 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c) 消除影响供电安全的电视机天线、铁烟囱、脚手架或其它凸出物等。 5.4.4 在线路防护区内应按规定开辟线路通道,对新建线路和原有线路开辟的通道应严格按规定验收, 并签订通道协议。 5.4.5 当线路跨越主要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5.4.6 在以下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a)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b)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c)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d) 临近道路的拉线; e) 电力线路附近的鱼塘; f) 杆塔脚钉、爬梯等。 5.5 电缆线路的巡视 5.5.1 通道的巡视 a) 路径周边有无挖掘、打桩、拉管、顶管等施工迹象,检查路径沿线各种标识标志是否齐全; b) 电缆通道上方有无违章建筑物,是否堆置可燃物、杂物、重物、腐蚀物等; c) 地面是否存在沉降; d) 电缆工作井盖是否丢失、破损、被掩埋; e) 电缆沟盖板是否齐全完整并排列紧密; f) 隧道进出口设施是否完好,巡视和检修通道是否畅通,沿线通风口是否完好。 5.5.2 电缆管沟、隧道内部的巡视 — 7 — Q/GDW22 003—2012-10504 a) 结构本体有无形变,支架、爬梯、楼梯等附属设施及标识、标志是否完好; b) 是否存在火灾、坍塌、盗窃、积水等隐患; c) 是否存在温度超标、通风不良、杂物堆积等缺陷,缆线孔洞的封堵是否完好; d) 电缆固定金具是否齐全,隧道内接地箱、交叉互联箱的固定、外观情况是否良好; e) 机械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测温等系统或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隐患 和缺陷; f) 测量并记录氧气和可燃、有害气体的成分和含量; g)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穿管施工。 5.5.3 电缆终端头的巡视 a) 连接部位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 b) 电缆终端头和支持绝缘子的瓷件或硅橡胶伞裙套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 c) 电缆终端头和避雷器固定是否牢固; d) 电缆上杆部分保护管及其封口是否完整。 e) 电缆终端有无放电现象; f) 充油终端瓷套管是否完整、有无渗漏油,交联电缆终端热缩、冷缩或预制件有无开裂、积灰、 电蚀或放电痕迹; g) 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h) 接地是否良好。 5.5.4 电缆中间接头的巡视 a) 密封是否良好; b) 是否有积水现象; c) 标志是否清晰齐全; d) 连接部位是否良好,有无过热变色、变形等现象。 5.5.5 电缆线路本体的巡视 a) 电缆线路的标识、编号是否齐全、清晰; b) 电缆线路排列是否整齐规范,是否按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分层排列;通信光缆与电力电缆 同沟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c) 电缆线路防火措施是否完备。 5.5.6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a) 基础有无损坏、下沉,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电缆有无外露,固定螺栓是否松动; b) 壳体锈蚀损坏情况,外壳油漆是否剥落,内装式铰链门开合是否灵活; c) 箱内有无进水,有无小动物、杂物、灰尘; d) 电缆搭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发热、氧化、变色现象,电缆搭头相间和对壳体、地面距离是否 符合要求; e) 有无异常声音或气味; f) 箱内其它设备运行是否良好; g) 名称、铭牌、警告标识、一次接线图等是否清晰、正确; h) 箱体内电缆进出线牌号与对侧端标牌是否对应,电缆命名牌是否齐全,肘头相色是否齐全; — 8 — Q/GDW22 003—2012-10504 i) 电缆洞封口是否严密,箱内底部填沙与基座是否齐平。 5.5.7 电缆温度的检测 a) 多条并联运行的电缆以及电缆线路靠近热力管或其它热源、电缆排列密集处,应进行土壤温度 和电缆表面温度监视测量,以防电缆过热; b) 测量电缆的温度,应在夏季或电缆最大负荷时进行; c) 测量直埋电缆温度时,应测量同地段的土壤温度,测量土壤温度的热偶温度计的装置点与电缆 间的距离不小于 3m,离土壤测量点 3m 半径范围内应无其它热源; d) 电缆同地下热力管交叉或接近敷设时,电缆周围的土壤温度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本地段其它地 方同样深度的土壤温度 10?以上。 5.6 电缆线路的防护 5.6.1 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m 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 护区的宽度应在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识桩(牌、砖)中注明;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 2 海里(港内 为两侧各 100m),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 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m)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水域。 5.6.2 在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不 得新建建筑物、开挖道路及种植树木。 5.6.3 巡视人员发现电缆部件被盗,电缆工作井盖板缺失等危及电缆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设置 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5.6.4 直埋电缆在拐弯、中间接头、终端和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 5.6.5 对处于施工区域的电缆线路,应设置警告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5.6.6 凡因施工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运行人员在场监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注意事 项和保护措施;对于被挖掘而露出的电缆应加装保护罩,需要悬吊时,悬吊间距应不大于 1.5m。 5.6.7 工程结束覆土前,运行人员应检查电缆及相关设施是否完好,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恢复原状 后,方可离开现场。 5.6.8 水底电缆防护区域内,禁止船只抛锚,并按船只往来频繁情况,必要时设置瞭望岗哨,配置能 引起船只注意的设施;在水底电缆线路防护区域内发生违反航行规定的事件,应通知水域管辖的有关部门。 5.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5.7.1 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的巡视 a) 外壳有无渗、漏油和锈蚀现象; b) 套管有无破损、裂纹和严重污染或放电闪络的痕迹; c) 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是否下倾,支架是否歪斜、松动,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和对 地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d) 气体绝缘开关的压力指示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油绝缘开关油位是否正常; e) 开关的命名、编号,分、合和储能位置指示,警示标志等是否完好、正确、清晰; f) 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铜铝过渡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 9 — Q/GDW22 003—2012-10504 5.7.2 隔离负荷开关、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的巡视 a) 绝缘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严重污秽; b) 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 c) 触头间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损、熔化现象; d) 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 e) 引下线接点是否良好,与各部件间距是否合适; f) 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角是否符合规定; g) 操作机构有无锈蚀现象; h) 隔离负荷开关的灭弧室是否完好。 5.8 开关柜、环网柜的巡视 a) 各种仪表、保护装置、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b) 开关分、合闸位置是否正确,与实际运行方式是否相符,控制把手与指示灯位置对应,真空泡 表面有无裂纹,SF6 开关气体压力是否正常; c) 开关防误闭锁是否完好,柜门关闭是否正常,油漆有无剥落; d) 设备的各部件连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放电声,有无过热变色、烧熔现象,示温片是否熔化 脱落; e) 开关柜内电缆终端是否接触良好,电缆终端相间和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f) 设备有无凝露,加热器或除湿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g) 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有无严重锈蚀、损坏; h) 母线排有无变色变形现象,绝缘件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i) 模拟图板或一次接线图与现场是否一致; j) 铭牌及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5.9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a) 变压器各部件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变色、烧熔现象,示温片是否熔化脱落; b) 变压器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击穿、烧损和严重污秽,瓷套裙边损伤面积不应超过 100mm2; c) 变压器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在正常情况下,上层油温不超过 85?, 最高不得超过 95?; d) 各部位密封圈(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配变外壳(箱式变电站箱体) 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 e) 有载调压配变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 f) 呼吸器是否正常、有无堵塞,硅胶有无变色现象,如有绝缘罩应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全密封变 压器的压力释放装置是否完好; g) 变压器有无异常的声音,是否存在重载、超载现象; h) 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铭牌及其警告牌和编号等其它标识是否完好; i) 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木构件有无腐朽,砖、石结构台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 j) 地面安装变压器的围栏是否完好,平台坡度不应大于 1/100; k) 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有无触电危险; l) 温度控制器(如有)显示是否异常,巡视中应对温控装置进行自动和手动切换,观察风扇启停 是否正常等。 — 10 — Q/GDW22 003—2012-10504 5.10 站所类建(构)筑物的巡视 a) 建筑物周围有无杂物堆放,有无可能威胁配变安全运行的杂草、藤蔓类植物生长等; b) 建筑物的门、窗、钢网有无损坏,房屋、设备基础有无下沉、开裂,屋顶有无漏水、积水,沿 沟有无堵塞; c) 户外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等设备的箱体有无锈蚀、变形; d) 建筑物、户外箱体的门锁是否完好; e) 电缆盖板有无破损、缺失,进出管沟封堵是否良好,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 f) 室内是否清洁,周围有无威胁安全的堆积物,大门口是否畅通、是否影响检修车辆通行; g) 室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h) 室内消防、照明设备、常用工器具完好齐备、摆放整齐,除湿、通风、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5.11 柱上电容器的巡视 5.11.1 巡视内容 a) 绝缘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 b) 有无渗、漏油; c) 外壳有无膨胀、锈蚀; d) 接地是否良好; e) 放电回路及各引线接线是否良好 f) 带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合适; g) 熔丝是否熔断; 5.11.2 柱上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5.12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5.12.1 防雷装置应在雷季之前投入运行。 5.12.2 接地电阻的测量周期:柱上变压器、配电室、柱上开关设备、柱上电容器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 每两年进行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5.12.3 总容量 100kVA 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5.12.4 柱上开关、隔离开关和熔断器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5.12.5 配电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5.12.6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 2 所列数值。 表2 杆塔接地电阻 序号 土壤电阻率(M)工频接地电阻()土壤电阻率(M)工频接地电阻() 1 100 及以下10 1000 以上至2 000 25 2 100 以上至500 15 2000 以上 30 3 500 以上至10 00 20 5.13 其他设备的巡视 — 11 — Q/GDW22 003—2012-10504 5.13.1 配电终端设备(馈线终端、站所终端、配变终端等)的巡视 a) 设备表面是否清洁,有无裂纹和缺损; b) 二次端子排接线部分有无松动; c) 交直流电源是否正常; d) 柜门关闭是否良好,有无锈蚀、积灰,电缆进出孔封堵是否完好; e) 终端设备运行工况是否正常,各指示灯信号是否正常; f) 通信是否正常,能否接收主站发下来的报文; g) 遥测数据是否正常,遥信位置是否正确; h) 设备的接地是否牢固可靠,终端装置电缆线头的标号是否清晰正确、有无松动; i) 对终端装置参数定值等进行核实及时钟校对,做好相关数据的常态备份工作; j) 检查相关二次安全防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k) 检查有无工况退出站点,有无遥测、遥信信息异常情况。 5.13.2 直流电源设备的巡视 a) 蓄电池是否渗液、老化; b) 箱体有无锈蚀及渗漏; c) 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浮充电流是否正常; d) 检查直流电源箱、直流屏各项指示灯信号是否正常,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液晶屏显是否正常。 6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6.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6.1.1 设备状态管理是以强化现有基础数据管理,采用各类信息化管理手段(如电网 SCADA 系统、 配电自动化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以及各类离线、在线的检测手段(如红外检测、OWTS 局放 检测等),开展设备状态评价,掌握设备发生故障之前的异常征兆与劣化信息,事前采取针对性措施控 制,防止故障发生,减少故障停运时间与停运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并进一步指导优化配电网运行、 检修工作。 6.1.2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配电设备状态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 6.1.3 设备自投入运行之日起应纳入设备状态管理。 6.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6.2.1 信息收集的一般要求 a) 配电网设备状态信息收集应坚持准确性、全面性与时效性的原则,各相关专业部门应根据运行 单位需要及时提供信息资料; b) 信息收集应通过内部、外部多种渠道获得,如现场巡视检查、业扩报装、信息系统、95598、 市政规划建设等获取配电网设备的运行情况与外部运行环境等; c) 运行单位应制订定期收集配电网运行信息的计划与方法,对于收集的信息,运行单位应进行初 步的分类、分析判断与处理,为开展状态评价提供正确依据。 6.2.2 设备投运前状态信息收集 — 12 — Q/GDW22 003—2012-10504 a) 出厂资料(包括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性能指标等); b) 交接验收资料。 6.2.3 设备运行中集 a) 运行环境和污区划分资料; b) 巡视记录; c) 修试记录; d) 故障(异常)记录; e) 缺陷记录; f) 状态检测记录; g) 越限运行记录; h) 其它相关配电网运行资料。 6.2.4 同类型设备参考信息 家族缺陷 6.3 设备状态评价 6.3.1 设备状态评价是配电网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状态评价的设备范围包括架空线路、电缆线路、 柱上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开关柜等,具体评价方法应依据《Q,GDW 645-2011》的规定。 a) 架空线路以线段按主线(小分支可归并到上一级线路)和分支线为基本单元开展评价; b) 电缆线路以段为基本单元开展评价; c) 柱上设备、配电变压器、开关柜等以台为单元开展评价。 6.3.2 设备状态量评价原则 a) 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气候与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评价扣分值、各部件权重等评价指标, 但同一网省公司内部应统一; b) 设备状态量的评价应该基于巡视检查、例行试验、诊断性试验、家族缺陷、运行信息等状态信 息,包括其现象、量值大小以及发展趋势,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类设备的比较,做出综合判断。 c) 有注意值要求的状态量,若当前试验值超过注意值或接近注意值的趋势明显,应加强跟踪分析。 d) 有异常值要求的状态量,若当前试验值超过异常值或接近异常值的趋势明显,对于运行设备应 尽快安排停电试验,对于停电设备,消除此隐患前不宜投入运行。 6.3.3 在相近的运行和检测条件下,同型号同批次设备的同一状态量不应有明显差异,否则应进行显 著性差异分析,分析方法见附录C;若某台设备某个状态量与同型号同批次设备有显著性差异,即使未 超过注意值或异常值要求,也应引起注意,作为本规程对部分状态量要求“没有明显变化”或类似要求 的判断依据。 6.3.4 可采用纵横比分析的方法作为易受环境影响状态量的辅助分析手段。如 a、b、c 三相(同类设 备)的上次试验值和当前试验值分别为 a1、b1、c1、a2、b2、c2,在分析设备 a 当前试验值 a2 是否正常时, 要求 a2/(b2+c2)与 a1/(b1+c1)相比应无显著差异,一般不超过?30%。 6.3.5 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分为以下四个状态: a) 正常状态:设备运行数据稳定,所有状态量符合标准; — 13 — Q/GDW22 003—2012-10504 b) 注意状态:设备的几个状态量不符合标准,但不影响设备运行; c) 异常状态:设备的几个状态量明显异常,已影响设备的性能指标或可能发展成严重状态,设备 仍能继续运行; d) 严重状态:设备状态量严重超出标准或严重异常,设备只能短时间运行或需要立即停役。 6.3.6 评价周期 a) 设备状态评价应采用动态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即每次获得设备状态量后,均应根据状态量对设备进行评价,并保证对设备的总体评价每年至少一次,设备定期评价一般安排在年度检修计划制定之前; b) 宜尽快根据《国网公司状态检修辅助决策系统编制导则》编制相应的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在 具备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且大多数状态量可实现自动采集的情况下,设备状态评价应实时进行,即每个 状态量变化时,系统自动完成设备状态的更新。 6.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6.4.1 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的结果进行设备定级,具体如下: a) 一级设备:设备运行状态良好,状态评价为正常状态; b) 二级设备:设备个别次要元部件存在缺陷,不影响安全运行,状态评价为注意状态; c) 三级设备:设备重要元部件存在缺陷,尚不影响安全运行,状态评价为异常状态; d) 四级设备:设备存在重大缺陷,仍可短期继续安全运行,状态评价为严重状态。 6.4.2 根据设备定级情况动态调整该设备的定期巡视内容和周期,原则如下: a) 一级、二级设备:一、二级设备的为完好设备,可适当简化巡视内容,延长定期巡视周期; b) 三级设备:应对设备进行全面仔细地巡视检查,并缩短巡视周期,确保对设备运行状态的可控、 在控; c) 四级设备:应对设备进行有效监控。 6.4.3 对于架空线路通道、电缆线路通道的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6.4.4 各单位应完善设备动态巡视的内容、周期以及管理机制,充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巡视检查效率。 7 故障处理 7.1 故障处理的原则 7.1.1 故障处理应遵循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尽快查明故障地点和原因,消除故障根源, 防止故障的扩大,及时恢复用户供电。 a) 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线路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b) 尽量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和减少故障损失; c) 多处故障时处理顺序是先主干线后分支线,先公用变压器后专用变压器; d) 对故障停电用户恢复供电顺序为,先重要用户后一般用户,优先恢复一、二级负荷用户供电。 7.2 故障处理的要求 — 14 — Q/GDW22 003—2012-10504 7.2.1 线路上的熔断器熔断或柱上断路器跳闸后,不得盲目试送,应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对装 有故障指示器的线路,应先查看故障指示器,以快速确定方向),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7.2.2 已发现的短路故障修复后,应检查故障点前后的连接点(跳档,搭头线),确无问题方可恢复供 电。 7.2.3 中性点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应先确认故障线路,然后可用柱上开关或其它 设备(负荷开关、跌落熔断器需校验开断接地电流能力,否则应停电操作)分段选出故障段。 7.2.4 电缆线路发生故障,根据线路跳闸、故障测距和故障寻址器动作等信息,对故障点位置进行初 步判断,故障电缆段查出后,应将其与其他带电设备隔离,并做好满足故障点测寻及处理的安全措施, 故障点经初步测定后,在精确定位前应与电缆路径图仔细核对,必要时应用电缆路径仪探测确定其准确 路径。 7.2.5 锯断故障电缆前应与电缆走向图进行核对,必要时使用专用仪器进行确认,在保证电缆导体可 靠接地后,方可工作。 7.2.6 电缆线路发生故障,在故障未开展修复前应对故障点进行适当的保护,避免因雨水、潮气等影 响使电缆绝缘受损。故障电缆修复前应检查电缆受潮情况,如有进水或受潮,必须采取去潮措施或切除 受潮线段。在确认电缆未受潮、分段绝缘合格后,方可进行故障部位修复。 7.2.7 电缆线路故障处理前后都应进行相关试验,以保证故障点全部排除及处理完好。 7.2.8 变压器一次熔丝熔断时,应详细检查一次侧设备及变压器,无问题后方可送电;一次熔丝两相 熔断时,除应详细检查一次侧设备及变压器外,还应检查低压出线以下设备的情况,确认无故障后才能 送电。 7.2.9 变压器、带油断路器等发生冒油、冒烟或外壳过热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待冷却后处理。 7.2.10 配电变压器的上一级开关跳闸,应对配变作外部检查和内部测试后才可恢复供电。 7.2.11 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母线电压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如冒烟、内部放电等),应先用开关切 断该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的电源,然后隔离故障电压互感器。不得直接拉开该电压互感器的电源隔离开 关,其二次侧不得与正常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并列。 7.2.12 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母线避雷器发生异常情况(如内部有异声)的处理方法同母线电压互感 器故障处理方法。 7.2.13 操作开关柜、环网柜开关时应检查气压表,在发现 SF6 气压表指示为零时,应停止操作并立 即汇报,等候处理。 7.2.14 线路故障跳闸但重合闸成功,运行单位应尽快查明原因。 7.2.15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首先设法切断电源,然后再进行灭火。 7.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7.3.1 故障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完成分析报告与分类统 计上报工作。 7.3.2 故障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 15 — Q/GDW22 003—2012-10504 a) 故障情况,包括系统运行方式、故障及修复过程、相关保护动作信息、负荷损失情况等; b) 故障基本信息,包括线路或设备名称、投运时间、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施工单位等; c) 原因分析,包括故障部位、故障性质、故障原因等; d) 暴露出的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7.3.3 运行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抢修工具,储备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事故抢修 备品使用后,应做好使用记录,并及时补充。 8 运行技术管理 8.1 运行资料管理 8.1.1 一般要求: 运行资料管理是配电网运行管理的基础,各运行单位应积极应用各类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运行 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减轻维护工作量;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管理系 统逐步统一各类资料的格式与管理流程,实现规范化与标准化。除档案管理有特别要求外,各类资料的 保存方式应向无纸化方向发展。 8.1.2 通用运行技术资料 a) 系统图、单线图; b) 杆位图,电缆路径图; c) 线路、设备参数等台账记录; d) 竣工(中间)验收记录和设备技术资料; e) 设计资料图纸、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f) 设备出厂、交接、预试记录; g)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测温记录; h) 巡视手册、记录; i) 试验记录、检修记录; j) 缺陷及处理记录; k) 故障及处理记录; l) 运行分析记录; m) 线路、设备更改(异动)记录及通知单; n) 防护、整改通知书; o) 维护(产权)分界点记录; p) 多电源用户记录; q) 小水电(自备电)记录; r) 用户委托运行协议书。 8.1.3 架空线路还应具备以下运行技术资料 a) 线路交叉跨越记录; b) 同杆架设线路不同电源记录。 8.1.4 开关类、变压器类设备还应具备以下运行技术资料 — 16 — Q/GDW22 003—2012-10504 a) 主接线图; b) 公变负荷、电压测量记录; c) 保护定值(熔丝配置)记录。 8.1.5 电缆线路还应具备以下运行技术资料 a) 电缆终端、中间接头制作记录; b) 电缆管线图。 8.2 验收管理 8.2.1 一般要求: a) 配电网新扩建、改造、检修工作的验收应依据《GB 50168》、《GB 50169》、《DL/T 572》、《DL/T 602》等相关验收规范内容与要求进 行。 b) 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重点检查设备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和试验报告,设 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安全设施及防护装置等。验收中确认的缺陷,应由检修、施工单位在投运前处理 完毕。 c) 运行人员应参加对配电网新扩建、改造、检修等项目的验收,并积极介入项目规划方案、设计 审查、设备选型等全过程管理。 d) 配电网新扩建、改造、检修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应及时掌握并记录设备变更、试验、检修情 况以及运行中应注意的事项,明确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可以投入运行的结论,并在各种资料、图纸齐全, 手续完备、现场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予以投入运行。 8.2.2 资料验收 a) 线路走廊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对于线路路径的批复文 件、施工许可证等; b) 竣工图纸和线路路径图; c) 完整的设计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审查文件等; d) 设备、线路(通道)沿线施工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各种协议; e) 工程施工监理文件、质量文件及各种施工原始记录; f)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及签证书; g) 施工缺陷处理记录及附图; h) 线路、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i) 线路、设备接地系统安装记录、安装位置图及接线图; j) 各电缆工井内管孔敷设剖面图; k) 设备的原始记录,设备开箱进库验收单及附件装箱单; l) 附件合格证明,安装工艺图,出厂资料; m) 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等。 8.2.3 试验验收 a) 对于投入运行前的配电网线路、设备,应根据 GB 50150 开展交接试验工作,做到应试必试、试 必试全。 b) 试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记录、分析、汇总,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发现的设备缺陷按照缺 陷管理流程处理。 — 17 — Q/GDW22 003—2012-10504 8.3 缺陷及隐患管理 8.3.1 运行单位应制定缺陷及隐患管理流程,对缺陷及隐患的上报、定性、处理和验收等环节实行闭 环管理。 8.3.2 运行单位应建立缺陷及隐患管理台账,及时更新核对,保证台账与实际相符。 8.3.3 缺陷的分类原则: a) 一般缺陷:设备本身及周围环境出现不正常情况,一般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可列入小修计 划进行处理的缺陷; b) 重大(严重)缺陷:设备处于异常状态,可能发展为事故,但设备仍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 须加强监视并进行大修处理的缺陷; c) 紧急(危急)缺陷:严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及时处理,随时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必 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的缺陷。 8.3.4 缺陷管理的流程:运行发现-上报管理部门-安排检修计划-检修消缺-运行验收,形成闭环管理, 缺陷管理资料应归档保存;缺陷管理实行网上流转的,也应按以上闭环管理流程从网上进行流转管理。 8.3.5 紧急(危急)缺陷消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重大(严重)缺陷应在7天内消除,一般缺陷可结合检修计划尽早消除,但应处于可控状态。 8.3.6 设备带缺陷运行期间,运行单位应加强监视,必要时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8.3.7 运行单位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缺陷消除情况和缺陷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采 取相应措施。 8.3.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 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8.3.9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级。 a)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 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b)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8.4 运行分析 8.4.1 根据配电网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巡视结果、状态评价等信息对配电网进行运行分析,对运行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提出解决办法,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8.4.2 通过运行分析,运行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并结合配电网基建、技改、大修项目制定整改计划。 8.4.3 配电网运行分析内容应包括:运行管理工作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缺陷及故障分析以及负荷分 析等。 8.4.4 配电网运行分析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8.4.5 运行管理工作分析内容 — 18 — Q/GDW22 003—2012-10504 a) 配电网运行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b) 规章制度是否齐全,现场标识、标志,警示是否齐全、醒目; c) 图纸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 d) 倒闸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e) 巡视工作是否到位; f) 试验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 g) 负荷测试、红外测温等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h) 运行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8.4.6 运行情况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是否存在供电“瓶颈”的情况; b) 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 c) 是否存在公用配变布点不合理、超载情况; d) 是否存在设备家族性缺陷情况; e) 是否存在外部环境、施工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 f) 特殊天气条件下的设备运行情况; g) 是否存在电压质量不合格、无功补偿不足的情况。 8.4.7 缺陷及故障分析 a) 配网缺陷应分类统计、分析,找出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是否存在设备质量、施工质量、运行 维护缺失、管理漏洞等因素; b) 分析故障发生原因、发展的过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今后重点预防的措施; c) 通过缺陷和故障分析,找出配电网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 8.5 标志标识 8.5.1 配电网设备设施的标志标识,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保证电力安全运行需要。 8.5.2 所有已投运的配电设备应具有正确齐全的设备标识,同一调度权限范围内,设备名称及编号应 唯一。 8.5.3 标识规范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5.4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现场标识牌、警示牌应完好、齐全、清晰、规范,装设位置明显、直观,缺 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恢复。 8.5.5 新建和改造的配电设备应在投运前完善相关的标志标识。 8.5.6 需要进行标识主要设备设施有: a) 架空线路杆塔上的线路名称、编号、杆塔编号、特殊编码,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的不同色标; b) 柱上变、柱上开关设备、中压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设备的名称、编码及 适当的警示牌; c) 联络开关的警告标志; d) 终端悬挂的电缆杆上部分、电缆井内的电缆本体的名称、型号及相关信息; e) 直埋电缆的地面标志桩; — 19 — Q/GDW22 003—2012-10504 f) 电缆工作井、电缆隧道的名称、编码; g) 靠近道口及较有可能发生车辆撞击或外力事故的电杆、拉线、户外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等的 反光漆标志; h) 同杆架设的不同电源警告牌; i) 出线杆、分支杆、转角杆、电缆杆反映导线相位的相色标志; j) 电缆终端头、设备接线端子的相色标志; k) 其它存在安全隐患而应设置警示标识的。 8.6 电压及无功管理 8.6.1 20、10kV 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8.6.2 配电变压器(含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安装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低压侧母线上装设,容量按配电变压器容量 20%,40%考虑; b) 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需量进行分组自动投切; c) 宜采用交流接触器—晶闸管复合投切方式; d) 合理选择配电变压器分接头,避免电压过高电容器无法投入运行。 8.6.3 在供电距离远、功率因数低的架空线路上可适当安装具备自动投切功能的并联补偿电容器,其 容量(包括用户)一般按线路上配电变压器总量的7%,10%配置(或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在负荷低谷 时向系统倒送无功;柱上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 1.2,1.3 倍进行整定。 8.6.4 电压监测点的数量不应少于规定点数,监测点电压每月抄录或采集一次。电压监测点宜按出线 首尾成对设置。 8.6.5 用户电压超过规定范围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调节电压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a) 主变压器配置有载调压开关,在中低压侧母线上装设无功补偿装置; b) 合理选择配电变压器分接头; c) 缩短线路供电半径及平衡三相负荷,必要时在中压线路上加装调压器。 8.6.6 对于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测量电压: a) 投入较大负荷; b) 用户反映电压不正常; c) 三相电压不平衡,烧坏用电设备; d) 更换或新装变压器; e) 变压器分接头调整后; 8.6.7 各单位每年应安排进行一次无功实测。 8.7 负荷管理 8.7.1 配电网负荷管理优先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兼顾经济性,配电线路、设备严禁长期超载运行,架空导线、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可参考附录B的要求,线路、设备重载(按线路、设备限额电流值的70%考虑)时,应加强运行监督,及时分流。 — 20 — Q/GDW22 003—2012-10504 8.7.2 运行单位应通过各种手段定期收集配电线路、设备的实际负荷情况,为配电网运行分析提供依 据,重负荷时期应缩短收集周期。 8.7.3 配电变压器运行应经济,年最大负载率不宜低于 50%,季节性用电的专用变压器,应在无负荷 季节停止运行;两台并(分)列运行的变压器,在低负荷季节里,当一台变压器能够满足负荷需求时, 应将另一台退出运行。 8.7.4 变压器的三相负荷应力求平衡,不平衡度不应大于 15%,只带少量单相负荷的三相变压器,中 性线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 25%,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及时调整负荷;不平衡度宜按:(最大电流- 最小电流)/最大电流×100%的方式计算。 8.7.5 变压器熔丝选择,应按熔丝的安-秒特性曲线选定。 8.7.6 单相配电变压器布点均应遵循三相平衡的原则,按各相间轮流分布,尽可能消除中压三相系统 不平衡。 — 21 — Q/GDW22 003—2012-1050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及距离要求 A.1 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线路污秽分级标准按当地电网污区图确定,污区图无明确认定的,参考表 A.1 进行分级。 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见附表A.1。 附表A.1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污 秽 条 件 线路爬电比距 cm/kV污秽 中性点 中性点 2等级 污 湿 特 征 盐密mg/cm 非直接接地 直接接地 ?0.030 1.9 1.6 大气清洁地区及离海岸盐场 50km 以上无明显污染地区 I 大气轻度污染地区,工业区和人口低密集区,离 0.03,0.06 1.9,2.4 1.6,2.0 10km,50km 地区。在污闪季节中干燥少雾 海岸盐场 (含毛毛雨)但雨量较 多时 ? 大气中等污染地区,轻盐碱和炉烟污秽地区,离海岸盐场 0.06,0.10 2.4,3.0 2.0,2.5 10km 地区。在污闪季节中潮湿多雾(含毛毛雨) 3km, 但雨量较少时 大气污染严重地区,重雾和重盐碱地区,近海岸盐场1km, 0.10,0.25 3.0,3.8 2.5,3.2 地区,工业与人口密度较大地区,离化学污源和炉 3km? 烟污秽 300m,1500m 的较严重地区。 大气特别严重污染地区,近海岸盐场 1km 以内,离化学0.25,0.35 3.8,4.5 3.2,3.8 ? 污源和 炉烟污秽 300m 以内的地区。 — 22 — Q/GDW22 003—2012-10504 A.2 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A.2.1 通道的巡视 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索道、河流、建筑物等的距离应符合附录A.2.1.1、附录A.2.1.2、附录A2.1.3的相关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路灯等; 导线与其他物体间的距离要求见附表A.2.1.1、附表A.2.1.2、附表A.2.1.3。 附表A.2.1.1 架空配电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流、管道、索道等距离的基本要求 电车弱电线 电力线路kV 铁路公路河流 道路一 高 二般 特、 速 标电 有项管 殊 人行 三公 准 气 轨一、 35, 154, 天桥 管窄 三 1 以 目 道 、 路/ 轨330 500 化 及 二 通航 不通航 1,10 轨 级 下 道 一四 110 220 距 索 线 无级 级级 路 轨 道 公公 路路 导线最小铝线及铝合金线50 平方 mm,铜线为16 平方mm 截面 交交不不不不 不 / 叉 叉 应不应接 导线在跨越应 应 应 应 不不 档内的接头 接接接 接 / / / / / / / / / 头 应 应 接头 头 头 头 接头接头头 单 双单 双 双 单 双导线支持方 单固 双 双固定 双固定 固 固 固 固 固 固 / / / / / 定 固 定 / 式 固定 定 定 定 定 定 至 至定 电力线 承最/ 力 高在下面 接 索至 航至项 触 冬 或 电行至 最 常目/ 最 至 接 线 季 至力水被 线 年高 电触小 轨 线跨 位或 至路面 至 导路 高力线 至 / 洪 在 越 的垂 顶 电 水承 冰 线 线 下最线 路 水 压 位 直 在力 面 面 高面 下位 距 至船索 面 电桅离 力顶 m 线 平原上地区 1kV, 3.0/ 2.0/ 的 7.5 6.0 7.0 6.0 1.5 3.0 5.0 2.0 2 2 3 4 5 8.5 3.0 配电 5(4) 保9.0 2.0 10kV 线路 护入地 措 施 — 23 — Q/GDW22 003—2012-10504 平原 地区 3.0/ 1kV 7.5 6.0 6.0 6.0 1.5 3.0 5.0 1.0 1 2 3 4 5 8.5 1.5/1.5 配电 4(3) 9.0 以下 线路 入地 电杆中心至路 项 在路径导线 电 面边在路径 杆 缘 目/ 受限制 边线 中 受限制 与拉纤小路平心 线 地区, 至人 最 电杆 外 缘 至 轨 至 等的线 路,边导地区,两在路径受限制地区,两线路边导线间 道 中心 电杆行天 路 至管道、 路 小 外延线至斜坡上缘 线路边面 桥边 索道任至轨电 水 边 导线间 道中缘 缘 何部分 压 平 心 距 离 1k,0.5/ 交叉:2.0 2.0 4.0 m 3.0 10kV 5.0 平行 平行:2.5 2.5 5.0 7.0 9.0 13.0 最高电杆高度 杆高0.5 0.5/ 1kV 杆高+3.0 1.5 2.0 1.0 +3.0 3.0 以下 1.特殊 管道指 架设在 地面上1.两平 的输送行线 路 公路分 易燃、易开阔 地 级见 山 区 爆物的区的水 附表入地 最高洪水位时,管道; 平 距 离 困难 A.2.1.4,有抗洪抢险船只两平行线路开阔地区的水平距离时,应 ,不 应 小 2.交叉备注 城市道 协商, 航行的河流垂直于电杆不应小于电杆高度 点不应路的 分 并签 高度; 距离应协商决定 选择管订 协 2. 弱电级,参照议 线路分 道检井 公路的级 见 (孔)处,规定 附 表与管道、 A2.1.5 索道平 行、交叉 时,管 道、索道 应接地注1 :1kV 以下配电线路与二、三级弱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时,导线支持方式不限制; 注2 :架空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交叉档弱电线路的木质电杆应有防雷措施; 注3 :1kV,10kV 电力接户线与工业企业内自用的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交叉时,接户线宜架设在上方; 注4 :不能通航河流指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流; 注5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注6 :公路等级应符合JTJ001 的规定; 注7 ()内数值为绝缘导线线路。: — 24 — Q/GDW22 003—2012-10504 附表A.2.1.2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限制 单位:m 10kV 20kV 项目 最小垂直距离最小水平距离最小垂直距离最小水平距离 居民区6.5 / 7.0 / 对地距离 非居民区5.5 / 6.0 / 交通困难区4.5(3)/ 5.0 / 与建筑物3.0(2.5)1.5(0.75)3.5 2.0 与行道树1.5(0.8)2.0(1.0)2.0 2.5 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1.5(1.0)/ 2.0 / 甲类火险区不允许不允许杆高1 .5 倍杆高 1.5 倍 附表A.2.1.3 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 单位:m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平行交叉 控制电缆间- 0.5* 10kV 及以下0.1 0.5* 电力电缆之间或与控制电缆之间 10kV 以上0.25** 0.5*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间0.5** 0.5* 热力管沟2.0** 0.5* 电缆与地下管沟及设备 油管及易燃气管道1.0 0.5* 其它管道0.5 0.5*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3.0 1.0 电缆与铁路 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10.0 1.0 电缆建筑物基础0.6*** - 电缆与公路边 1.0*** 电缆与排水沟 1.0***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交叉 平行 电缆与树木的 0.7 主干 电缆与 1kV 1.0*** 以下架空线电电缆与 1kV 4.0*** 杆 以上架空线杆注:*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 .25m;**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 .1m;***特殊情况可酌减且最多减少 一塔基础 半值。 — 25 — Q/GDW22 003—2012-10504 附表A.2.1.4 公 路 等 级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 通量为 25000,55000 辆。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 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 通量为 45000,80000 辆。 干线公路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 通量为 60000,100000 辆。 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 30000 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港口、机场,专供汽车分 道道行驶的公路 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二级公路 3000,15000 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港口、机场等的公路。 为 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三级公路 1000,4000 辆,为沟通县以上城市的公路。 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 四级公路 为:双车道1500 辆以下;单车道200 辆以下,为沟通县、乡(镇、村等的公路。) 附表A.2.1.5 弱 电 线 路 等 级 首都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地及其相互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 线 一级线路 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由邮电部门指定的其他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铁道部与各铁 路 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地(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信线路;相邻两省(自治区)各地(市、) 县相 二级线路 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铁路局与各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 置的 线路。 三级线路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铁路的地区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A.2.2 导线的巡视 导线的线间距离,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以及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件的距离应符合附表A.2.2.1、附表A.2.2.2的规定; 导线之间、导线与其他部件之间距离要求见附表A.2.2.1、附表A.2.2.2。 附表A.2.2.1 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单位:m 档距40 及以下50 60 70 80 90 100 裸导线0.6 0.65 0.7 0.75 0.85 0.9 1.0 绝缘导线0.4 0.55 0.6 0.65 0.75 0.9 1.0 附表A.2.2.1 架空线路导线与其它部件之间安全距离限制 单位:m 项 目10kV 20kV 导线与电杆、构件、拉线的净距0.2 0.35 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0.3 0.4 — 26 — Q/GDW22 003—2012-10504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线路限额电流表 钢芯铝绞线载流量 B.1 附表B.1 钢芯铝绞线载流量(A)(工作温度 70?) LGJ LGJF 型 号 环境温度(?) 2导体截面/钢芯截面(mm) 20 25 30 35 40 45 35/6 180 170 160 150 135 120 50/8 220 210 195 180 165 150 50/30 225 210 200 185 170 155 70/10 270 255 240 220 205 180 70/40 265 250 240 225 205 185 95/15 355 335 310 285 260 230 95/20 325 305 285 265 245 220 95/55 315 300 285 265 245 225 120/7 405 380 355 330 300 265 120/20 405 380 355 325 295 260 120/25 375 350 330 305 280 255 120/70 355 340 320 300 280 255 150/8 460 435 405 370 335 300 150/20 470 440 410 375 340 300 150/25 475 450 415 385 345 305 150/35 475 450 415 385 345 305 185/10 535 505 470 430 390 345 185/25 595 560 520 475 430 380 185/30 540 510 475 435 395 345 185/45 550 520 480 445 400 355 240/30 655 615 570 525 475 415 240/40 645 605 565 520 470 410 240/55 655 615 570 525 475 420 300/15 730 685 635 585 530 465 300/20 740 695 645 595 540 475 300/25 745 700 650 600 540 475 300/40 745 700 650 600 540 475 300/70 765 715 665 610 550 485 — 27 — Q/GDW22 003—2012-10504 B.2 铝绞线载流量 附表B.2 铝绞线载流量(A)(工作温度 70?) 型号LJ 环境温度(?)2导体截面(mm) 20 25 30 35 40 45 35 185 170 160 150 135 120 50 230 215 200 185 170 150 70 290 275 255 235 215 190 95 350 330 305 285 255 230 120 410 385 360 330 300 265 150 465 435 405 375 340 300 185 535 500 465 430 390 345 240 630 595 550 510 460 405 300 730 685 635 585 525 460 B.3 架空绝缘线载流量 附表B.3 架空绝缘线载流量(A) 2 铜导体铝导体导体标称截面mm 35 211 164 50 255 198 70 320 249 95 393 304 120 454 352 150 520 403 185 600 465 240 712 553 300 824 639 上表为中压 10kV 架空绝缘线(绝缘厚度 3.4mm),空气温度为 30?时 当空气温度不是 30?时,应将上表 中架空绝缘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乘以校正系数 K,其值由下式 确 定: 式中:t——实际空气温度,?; 0 t——电线长期允许工作温度,PE/PVC 绝缘为 70?,XLPE 绝缘为 90?。 1 — 28 — Q/GDW22 003—2012-10504 B.4 10kV三芯电力电缆允许载流量 附表B.4 10kV三芯电力电缆允许载流量(A)(工作温度 90?) 绝缘类型交联聚乙烯 钢铠护套无有 敷设方式空气中直埋空气中直埋 25 100 90 100 90 35 123 110 123 105 50 146 125 141 120 70 178 152 173 152 95 219 182 214 182 120 251 205 246 205 2缆芯截面(mm) 150 283 223 278 219 185 324 252 320 247 240 378 292 373 292 300 433 332 428 328 400 506 378 501 374 500 579 428 574 424 环境温度(?)40 25 40 25 土壤热阻系数(Km/W)2.0 2.0 注:1)表中系铝芯电缆数值;铜芯电缆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值可乘以 1.29。 2)缆芯工作温度大于 70?时,允许载流量的确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数量较多的该类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 ? 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等能避免水份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取值不宜小于 2.0K?m/W。 B.4.1 35kV及以下电缆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K 附表B.4.1 35kV及以下电缆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K 敷设环境空气中土壤中 环境温度(?)30 35 40 45 20 25 30 35 60 1.22 1.11 1.0 0.86 1.07 1.0 0.93 0.85 65 1.18 1.09 1.0 0.89 1.06 1.0 0.94 0.87 缆芯最高工作温度(?) 70 1.15 1.08 1.0 0.91 1.05 1.0 0.94 0.88 80 1.11 1.06 1.0 0.93 1.04 1.0 0.95 0.90 90 1.09 1.05 1.0 0.94 1.04 1.0 0.96 0.92 — 29 — Q/GDW22 003—2012-10504 注:其它环境温度下载流量的校正系数K 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θ——缆芯最高工作温度(?;) m θ——对应于额定载流量的基准环境温度(?;在空气中取)40 ?,在土壤中取25 ?; 1 θ——实际环境温度(?。) 2 B.4.2 不同土壤热阻系数时的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K 分类特征土壤热阻系数 校正系数 (土壤特性和雨量) (K?m/W) 土壤很潮湿,经常下雨。如湿度大于9% 的沙土;湿度大于10% 的沙,泥 土0.8 1.05 等。 土壤潮湿,规律性下雨。如湿度大于7% 但小于9% 的沙土;湿度为12% ,1.2 1.0 14%的沙,泥土等。 土壤较干燥,雨量不大。如湿度为8% ,12%的沙,泥土等。1.5 0.93 土壤较干燥,少雨。如湿度大于 4%但小于 7%的沙土;湿度为 4%,8%2.0 0.87 的沙,泥土等。 多石地层,非常干燥。如湿度小于4% 的沙土等。3.0 0.75 注:本表适用于缺乏实测土壤热阻系数时的粗略分类。 B.4.3 直埋多根并行敷设时电缆载流量校正系数 并列根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缆间净距 100mm 1.00 0.9 0.85 0.80 0.78 0.75 0.73 0.72 0.71 0.70 200mm 1.00 0.92 0.87 0.84 0.82 0.81 0.80 0.79 0.79 0.78 300mm 1.00 0.93 0.90 0.87 0.86 0.85 0.85 0.84 0.84 0.83 注:本表不适用于三相交流系统中使用的单芯电缆。 B.4.4 空气中单层多根并行敷设电缆载流量校正系数 并列根数1 2 3 4 6 s=d 1.00 0.90 0.85 0.82 0.80 电缆中心距 s=2d 1.00 1.00 0.98 0.95 0.90 s=3d 1.00 1.00 1.00 0.98 0.96 注:? s 为电力电缆中心间距离,d 为电力电缆外径。 ? 本表按全部电力电缆具有相同外径条件制订,当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外径不同时,d 值可近似地取电力电缆 外径的平均值。 ? 本表不适用于三相交流系统中使用的单芯电力电缆。 — 30 — Q/GDW22 003—2012-10504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C.1 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方法如下:设 n(n?5)台同一家族设备(如同制造厂同批次设备),某个状 态量 X 的当前试验值的平均值为,样本标准偏差为 S (不含被诊断设备)),被诊断设备的当前试验值 为 x ,则有显著性差异的条件为: 劣化表现为状态量值减少时: 劣化表现为状态量值增加时: 劣化表现为偏离初值时: 上列各式中 k 值根据 n 的大小选取: n 5 6 7 8 9 10 11 13 15 20 25 35 ? 45 k 2.57 2.45 2.36 2.31 2.26 2.23 2.20 2.16 2.13 2.09 2.06 2.03 2.01 易受环境影响的状态量,本方法仅供参考;家族设备台数 n,5 时,不适宜应用本方法。 以上分析方法也适用于同一设备同一状态量历年试验结果的分析。 — 31 — Q/GDW22 003—2012-10504 编制说明 1 编制背景 为完善配电网全过程管理技术体系,适应省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提高配电网电力电缆健康水平,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三处组织编写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运行技术标准》,旨在规范配电网运行标准化,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撑。 编制主要原则 2 2.1 编制主要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编写,以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国家电网生〔2009〕190 号、国网安监〔2009〕664 号等规程作为指导,按国家电网公司对配电网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充分考虑省公司配电网运行、检修等特点进行编写,遵循全面性、适用性、先进性的原则。 2.2 编制的预期目标 本标准对配电网架空导线、配电变压器、配电电力电缆等配电设备运行性能与要求、验收方法与评价标准、监测技术要求、缺陷管理与故障处理等各项技术要求提出了相应的标准,以提升省公司配电网运行、检修监测标准化水平。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行业、国际相应的标准的要求。 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文件有: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 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Q/GDW 512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Q,GDW 645-2011 配网设备状态评价导则 4 主要工作过程 2012年6月26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管理三处组织专家成立了编写组,于7月28日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编写工作。。 5 标准结构和内容 本标准共分8章,共39条。 — 32 — Q/GDW22 003—2012-10504 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标准所引用的11项标准、导则和规定。 第3章“术语和定义”,共8条,对本标准采用的主要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4章“符合、代号和缩略语”,本标准无特殊符号及代号。 第5章“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共13条,提出了对配电网设备巡视检查与防护的一般要求,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柱上设备、配电变压器等配电设备的巡视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6章“配电设备状态管理”,共4条,对设备状态管理、信息收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对配电设备状态评价的内容及原则也做了相应的说明。 第7章“故障处理”,共3条,主要提出了故障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对故障发生后的统计与分析及其报告也提出了要求。 第8章“运行技术管理”,共7条,主要对资料管理、验收管理、缺陷及隐患管理提出了要求及原则,并对运行、标志标识、电压及无功、负荷管理的内容分别作出了归纳和解释。 6 条文说明 第6.3条“设备状态评价”,应严格依据《Q,GDW 645-2011》的规定,确保配电设备全寿命周期内状态评价正确,以保证配电网风险评估、检修策略的正确性。 第8.1条“运行资料管理”,各个运行记录及设备台账应确保准确无误,严格填写,确保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处理配电设备发生事故并对其进行故障分析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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