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的通知.doc
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办案机构:
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中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无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的规定,长时间不立案,有些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收集证据的证明力,也影响了法定结案期限制度的落实,同时容易造成行政不作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现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我局制定的《立案监督管理规定》(元工商元,2008,39号)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
办案机构对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应自在实施监督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办案机构对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关于延期或者超期立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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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立案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是,对延期立案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准予延期立案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对超过15日的最长立案期限后又需立案查处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准予超期立案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三、关于立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立案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或者上传制作或者收到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有关立案的基本证据,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准确记载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材料的时间,一并提交法制机构审查。
四、法制机构立案审查的程序规范
法制机构对立案的基本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在3日内(最长不超过5日)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作好立案登记,并将材料移交相关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机构向办案机构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办案机构不按规定期限立案或者报批、不按规定提交或者上传立案的基本证据、不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或者文书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法 制 股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