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 2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 284号

举报
开通vip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 28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渝人社发〔2010) 2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 2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渝人社发〔2010) 2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 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仓,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一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事项按新《条例》执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档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 284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5446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2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8-06
浏览量: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