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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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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 (谨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知识竞赛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 (谨供参考)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1 -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5、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 款的是劳动报酬。 A. 劳动报酬B.试用期 C.保守商业秘密D.福利待遇 1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个月。 - 2 - 1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9、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6、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7、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8、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3 -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30、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4、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普通性即时解除。 35、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是新西兰。 3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 4 -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7、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8、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9、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40、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41、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4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3、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4、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4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5 - 46、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公布等五个程序。 4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48、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49、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县级以下区域内。 5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5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5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5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 6 - 56、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57、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58、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9、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60、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6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6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6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7 - 66、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专门公约是《非全日工作公约》。 67、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6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70、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无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74、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 8 - 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6、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77、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8、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8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81、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82、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3、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 - 9 - 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6、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89、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0 - 91、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93、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4、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6、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97、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99、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11 - 100、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01、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102、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3、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 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0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105、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06、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7、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08、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109、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12 - 110、 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112、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1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15、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H 116、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17、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118、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13 - 119、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120、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法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社会保险法》。 3.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4.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我国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6.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7.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 14 -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9.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0.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1.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12. 国务院规定开始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年龄是男女同为60周岁。 1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1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6.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5 - 17.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8.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19.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21. 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时限规定分别是30日,30日,30日。 22.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2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4.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5.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26.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 - 16 - 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27.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8.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 29. 我国与德国于2001年签署了首个社会保险双边协定。 30.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1.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 32.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应坚持广覆盖 、 多层次 、 可持续 、保基本的方针。 33.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缴费义务 、 登记义务 、 代扣代缴义务 、 申报义务等社会保险义务。 34.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有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各级政府财 - 17 - 政补助。 35.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在现行制度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 、 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内容。 36.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 、 核定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37.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 缴费工资 、个人账户金额 、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8.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 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9.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有基础养老金专项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助 、 缴费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补贴等项。 4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渠道为个人缴费 、 政府补助。 41.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18 - 42. 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3.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 、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的医疗费用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44. 职工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等情形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45.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义务主要有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 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46.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欠费单位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欠费单位财产的方式有扣押 、 查封 、 拍卖。 4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或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48.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制度 、财务制度 、 安全和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4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 、30年 、 50年 、 100年。 - 19 - 50.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 、 统计 、 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5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履行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 、不得谎报或隐瞒 义务。 情况 、不得拒绝检查等 52.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53. 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必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4. 因工伤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 - 20 - 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困工死亡补助金。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56.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缴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采取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手段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 - 21 - 5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藏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3) 并责令改正 ; 5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59. 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2 - 60. 依据《社会保险法》,个人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查询个人缴费记录 ;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等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3 - 4.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劳动者为多人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6.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7.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以下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 24 - 9.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0.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3.仲裁庭的组成情况要对当事人保密吗,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 25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15.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16.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 - 26 - 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0.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诉必须以先进行仲裁为前提条件,但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不得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 - 27 - 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通常也称为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三方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 - 28 - 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5.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6.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7.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9.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0.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 - 29 - 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2.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4.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 - 30 - 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7.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8.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1 - 40.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4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2 - 44. 试用期依法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当然地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应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即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45.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即先裁后审模式,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前置,是指仲裁程序前置,而不是仲裁裁决前置;如果仲裁庭超过法定仲裁时限没有作出仲裁裁决的,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意义? 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解决,尽可能地不启动诉讼程序,避免矛盾激化到激烈对抗的状态;二是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性和专业性要求,由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和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劳动争议尽快、合理解决。 47.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止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止的 - 33 - 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用人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根据该解释的精神,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也相应地承继了其仲裁当事人的地位。 49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拘束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做出该裁决的仲裁庭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决,以维持该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 34 -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该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当事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裁决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具有执行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限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执行力使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 (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效力。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辅助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时,也要承受该仲裁裁决的后果,与接受其辅助但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公平分担仲裁裁决所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50.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还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吗? 仲裁裁决被撤销,意味着仲裁裁决不复存在,仲裁裁决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所要解决的劳动争议也因此回归到未解决状态。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仍然存在,仍然需要加以解决。《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5 - 《就业促进法》知识 一、我国新时期就业方针是什么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分别由几章多少条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共由九章六十九条组成,《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共三十三条。 三、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投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 36 - 五、 为促进就业~国家实行哪些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具有哪些职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七、 就业人员的一般概念是什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人员。 八、 什么叫充分就业和不充分就业 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九、 什么叫就业结构性矛盾 劳动者技能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十、 什么叫灵活就业人员 - 37 -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十一、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 式。 十二、 什么叫“两后生” 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十三、 什么是“4050”人员 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人员。 十四、什么叫长期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十五、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十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有哪些用途 十七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 - 38 - 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做好哪几类人群就业工作 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十九、为促进公平就业~国家对妇女就业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十、为促进公平就业~《就业促进法》对哪几类人员就业作了特别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对妇女、少数民族、殘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就业作了特别规定。 二十一、 《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 39 - 二十二、哪些企业及人员可以依法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臵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二十三、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符合国家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2、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相关条件规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5、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40 - 二十四、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除可以享受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就业援助 1、公益性岗位安臵。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企业吸纳。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五、我省现行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及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以至退休, 二十六、我省现行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部分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可以至退休。 二十七、我省现行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 41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八、 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内容是什么。 制度化 专业化 社会化 二十九、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哪些方面服务 1、招聘指导, 2、代理招聘, 3、异地招聘, 4、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5、劳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6、其他就业服务。 - 42 - 三十一、 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求职。 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就业。 三十二、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聘, 2、参加就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 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径。 三十三、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提供哪些资料 1、招用人员简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三十四、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43 - 三十五、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十六、 用人单位如何招用特殊工种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十七、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三十八、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哪些途径开展对就 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 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 - 44 - 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三十九、什么是职业中介机构 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四十、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合法、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 四十一、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十二、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方面业务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十三、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 45 -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十四、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给予什么处罚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政府采取什么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十六、国家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十七、享受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有哪些 1、农村劳动者,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4、企业新录用人员, - 46 - 5、大中专院校毕业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6、毕业两年以内未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7、距毕业一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四十八、就业援助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1、税费减免, 2、贷款贴息, 3、岗位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 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十九、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哪几类 1、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持《殘疾证》的殘疾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6、零就业家庭人员,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五十、什么叫零就业家庭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 民家庭。 五十一、零就业家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 - 47 - 实的~应当为该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 位。 五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 者哪些方面合法权益 1、工作环境, 2、劳动合同, 3、工资支付, 4、福利待遇, 5、职业培训, 6、社会保险, 7、安全生产。 五十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包括哪几类 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五十四、现行就业政策~对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作了哪些规定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若借款人提出展期并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财政不予贴息。 五十五、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是什么 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 五十六、 小额担保贷款申报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 - 48 - 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五十七、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含义是什么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和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政策扶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在全国通行使用。就业失业登记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五十八、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五十九、 负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六十、 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员 - 49 -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在城镇居住~进城务工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劳动者。 六十一、怎样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30日内赁相关材料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六十二、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8、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 50 - 六十三、什么情况下~《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失效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制度。 2、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3、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4、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5、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是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6、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7、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的是任期制。 8、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9、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6个月。 - 51 - 10、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11、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12、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 起施行。 1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6、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机关设臵。 17、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18、民族自治地方依照规定录用公务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1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20、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1、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3、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52 - 24、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5、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6、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27、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8、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29、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0、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2、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3、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34、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5、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 53 - 36、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8、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9、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 40、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 4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2、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4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4、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45、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 54 - 4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4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48、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5、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6、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赌博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7、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8、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5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1、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55 - 答: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52、公务员之间有哪些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答: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是近姻亲关系 53、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有哪些, 答: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有:一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二是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54、公务员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辞退公务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55、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答: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56 - 56、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社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社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认定此次考试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应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而不是由县级人社部门组织。 57、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重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 57 - 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6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6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有何规定, 答: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62、处分决定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是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是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是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是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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