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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主动公开部分, 一、机构职能 ,一,基本概况及职能。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基本概况及职能 发展和改革局是主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共设5个内设科室:综合科、农村经济发展科、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事业发展科及价格收费管理科。下辖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证中心、价调办、成本监审中心和价格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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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主动公开部分, 一、机构职能 ,一,基本概况及职能。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基本概况及职能 发展和改革局是主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共设5个内设科室:综合科、农村经济发展科、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事业发展科及价格收费管理科。下辖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证中心、价调办、成本监审中心和价格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综合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县和省、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3,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4,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制定和调整县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性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组织、指导全县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 ,5,负责全县第三产业的规划指导、综合调度、统筹协调和考核监督等工作。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局 长 高明芬 1.负责全局工作。 2.负责党总支全面工作。 3.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局长 李保励 1. 分管综合科工作。 2. 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3.分管价格收费管理科工作。 4.主管生态建设工作。 2 5.分管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证中心、价调办、成本监审中心 和价格监测中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局长 陈 燕 1.分管社会发展科工作。 2.分管机关财务工作。 3.分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4.分管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态办副主任 曲凤军 1.分管农村经济发展科工作。 2.分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3.分管生态建设工作。 4.分管全县扶贫开发工作。 5.分管机关党务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内设机构及职责 3 发展和改革局共设5个内设科室:综合科、农村经济发展科、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事业发展科及价格收费管理科。 1、综合科,2123552, 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县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建议,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综合分析全县经济形势~进行全县经济的预测、预警~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和落实,负责公检法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报刊资料保管及保密、信访等项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及后勤财务、行政事务、车辆等管理~负责机关妇女、工会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办公务接洽、接待工作,负责安全四防、保卫、值班安排、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文件审核、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购臵、保管和发放工作~管理机关资产,负责机关的党群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负责第三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第三产业发展战略~编制下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第三产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协调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典当企业的报批监督。 2、农村经济发展科职责,2122830, 4 提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农垦、水产、农机等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县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调度分析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运行态势~安排重大项目~调整农业结构,组织协调实施农业产业化。 制定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扶贫开发项目~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计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科职责,2122903, 合理按排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下达城乡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审批下达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研究提出全县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地方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工商领域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项目备案制的实施办法~逐步推行项目备案制,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并进行监督,对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新产品、高新技术开发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动 5 产学研联合。 4、社会发展科职责,2122903, 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县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协调人口、就业、劳动、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旅游、民政、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落实,申报社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研究提出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衔接平衡高新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臵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安排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分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提出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前瞻性分析预测、市场研究。 5、价格收费管理科,2122657, 研究拟定商品价格方面的政策~拟定和调整县级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完成对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完成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 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政策~制定颁布标准~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有关收费价格的制定。 6 ,四,直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担全县价格和收费的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和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及实施办法。 ,三,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的建议和参与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改革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检查出现的政策问题。 ,五,依法查处县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的违法案件,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并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配合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六,指导全县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 ,七,负责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 ,八,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并组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九,完成县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7 ,五,工作规则。 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一、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有关世贸组织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现代科技、机关公文等方面的知识,有关党建理论知识,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的学习内容。 二、理论学习要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读原文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重在提高理论素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支部理论学习~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计划。 四、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干部理论学习时间。确有工作原因不能如期学习的~按可串不可占的原则~必须另行安排时间补学。 五、理论学习必须按党委要求认真抓好~做好学习记录~每名党员干部都要有统一的学习笔记~每年不少于1万字~领导干部不少于2万字。 六、每年根据学习重点和需要~可请有关部门领导或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讲座。 8 七、每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召开一次理论研讨会~交流学习体会。每名党员干部年内都要撰写一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八、自觉遵守学习时间~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需向支部书记请假。每次参加学习的人数不能少于干部总数的95%。 财务管理及公开制度 一、局机关办公费用的发生~采取向政府财务结算中心报帐制~不再设财会人员~只设报帐员。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缩减一切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办事原则~坚决杜绝一切奢侈浪费行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按结算中心规定审核~及时准确的编报财务报表。 四、报帐员需到银行提取现金~先请示主管领导~派车和指派专人护卫~方可到银行提款~否则所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五、机关办公用品购臵~由各科提出计划~请示分管领导审批~由综合科统一购臵~各科室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六、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公务出差借款时~必须按出差路线填 9 写借款单~由领导签字~方可借款。 七、各种票据的核销程序是:1、经手人签字,2、报帐员审核签字,3、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报帐员到政府财务结算中心报销。 八、出差人员~在返回三日内按规定报销旅差费并还清借款。 九、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下乡每人每宿不超过10元,省外,包括省城,领导不超过60元~一般干部不超过40元,会议统一安排住宿除外,。 十、出差人员补助费标准为:县内下乡每人每天5元,省外,包括省城,每人每天8元,交通费凭车票报销,出租车票不给报销,,到松原市办事只报交通费。 十一、司机出车补助~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每人每月200元。 十二、各类学习费、培训费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各类函授费一律不予报销。 十三、车辆维修需制定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请领导批准~方可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修理费用要及时结算不准拖延。 十四、对机关经费的收支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半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局干部大会通报一次。 10 严格控制‚四费?制度 一、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及实行多笔审核签字制度 1、公务活动用餐~实行谁分管谁陪餐制度 ~省、市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每人每天标准不超过50元~确需安排宴请的~宴请标准不准高于每天的用餐标准。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外商前来洽谈项目只能正式接待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每次公务活动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原则上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餐~不搞对等接待~不准到歌舞厅就餐。 3、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费用中用餐费的比例~用餐费不得超过公务活动费的2%。业务招待费必须在科目中明确反映。 4、到城内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不准在受检查单位就餐。 5、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业务往来~所发生的就餐招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超标准进行接待~所出现的招待费实行有主管领导、经手人、综合科长、纪检委员、报帐员多笔会审签字核销制度~如手续不齐全~一律不准报销。 二、严格控制差旅馆费 在省内外公务活动中~住宿和出差费用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出差到省城住宿~领导每宿不得超过60元~一般干部每宿不得超过40元。超过标准不予报销。外出执行任务~一律不准乘飞机或坐软席车。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11 也只能坐普通舱或硬席车。局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到政府结算中心核销。 三、严格控制通讯费 1、严格控制电话的数量和范围~压缩长途电话费用。 2、不准用单位电话办私事、聊天、点播节目和收听声讯台。 3、严格控制电话费用~长途电话要有专人管理。长途电话费每月不得超过250元~其他电话每部不得超过100元。打长途电话需要登记。 四、严格控制公务车使用管理费 1、切实加强公有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长假封存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严禁用公车送子女上下学、探亲访友、操办婚事、观光旅游,严禁利用‚双休日?乘公车游玩。 3、严格控制油料使用~加强车辆维修的管理。汽车加油到指定地点购买油票~专人负责加油,车辆维修~先由司机做出预算~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再进行维修~否则财会不报销修理费。全年小汽车使用管理费比上年下降8%。机关干部要认真自觉执行此规定~并将公务车使用情况在机关大会上予以通报~以确保此项制度收到实效。 公务车使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2 一、机关车辆由分管领导统一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用车~必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工作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不准乘工作之便办私事。公出原则上一律乘公共汽车或火车。 三、机关全体干部不准用公车操办婚事、迎亲、送亲。因私事出车~经领导批准~按里程收取油料费。 四、没经主管领导批准用车办私事~发现后~除加倍收取用车人油料费外~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驾驶员没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出车~一经发现~收回驾驶执照。 五、驾驶员要加强车辆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违章驾驶~出车做好行车记录。下班后入库停放~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司机责任。 六、领导干部严禁利用公务车练习驾驶技术~禁止公务车参与迎亲、送亲活动~不准利用公务车接送子女上下学~探亲访友及游玩等。 七、长假期间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封存规定~如有公务接待~必须向县纪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动用公务车~但车辆不准停放在饭店等消费娱乐场所~实行接送制。 信访工作制度 13 一、加强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纳入局领导班子日程~认真接 待来信来访。主要领导亲自接待~快速处理。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 果。 三、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对暂时还不 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搞好回访。 四、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搞好 思想转化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中。 五、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案件~要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处 理。 重大事宜请示汇报制度 一、局机关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工作上实行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制度。 二、局机关工作过程中~涉及政策性强或遇到重大问题~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上拿不准的~要及时向县领导请示并提出建议~将处理结果向县领导汇报。 三、各科工作中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处理前向主管领导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汇报。 14 四、领导之间、各科之间要经常沟通~做好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涉及到两个科共同处理的工作~要主动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 五、各科向局领导请示或基层向我局报告需处理的工作~要尽快做出明确具体的答复~并在执行中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领导间因外出参加会议或其他原因离开单位~回单位后领导间要利用一定时间碰头~进行工作沟通~以便做好工作衔接。 七、各科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回单位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班子 重大议事规则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民主决策作用~避免在决策中造成工作失误~特制定局领导班子重大议事规则: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民主决策的作用。 二、要严格执行局机关干部任免,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报批,大额资金的申请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防止‚一言堂?。 15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做出脱离实际~不负责任的决策。 四、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做出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征求、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正确意见做出正确决策~避免造成工作中的失误。 五、对重大事项决策中除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外~还要征求党员的意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六、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暂不形成决议~不准压制不同意见~不准强制执行~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听取指示。 请假报告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工作制度~创建一流的工作作风~更好地树立机关形象~特制定发改局机关请假报告制度。 一、 局长参加有关会议~涉及重要事项的要向班子成员通报。副局长参加有关会议~对涉及发改局的内容要向局长报告。科长和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并由分管局长向局长报告。 二、对县五大班子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向局长报告。 16 三、 机关的重大事故~如失窃、车辆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四、人员外出~下一级要向上一级请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假。局长、副局长、科长和全体工作人员在病事假、公出被批准后~要告知办公室。 五、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公出半天以内由科长批准,病事假、公出一天以上要经科长向分管局长请假~并报告局长。 六、科长公出或事病假一律向局长请假~同时报告分管局长。市、县内 1天以内临时调研、开会、现场办公等由分管局长掌握。 七、副局长病事假或公出要向局长请假。 八、上级业务对口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因公来单位~要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局长,重要领导来前郭由局长报告县政府。 九、凡请假者~期满后要向准假者销假~逾期不归者要说明情况。 十、党员干部个人及家庭有重大事情~要按规定向有关组织报告。 ,六,其他。 17 二、政策法规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 19920111 【实施日期】 19920111 【章名】 通知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年来~我国同国际金融组织累计签订贷款协议金额近,?,亿美元~这对于支持我国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行业的经济建设~加强社会事业和促进改革、开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世界银行贷款,,,,至,,,,财政年度备选项目规划,计外资“,,,,”,?,,号,和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至,,,?年备选项目规划,计外资“,,,,”,,,,号,。这批备选项目的总贷款额度约,,,亿 18 美元~其中大部分项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工程。这些项目投资大~内容广~执行期限长~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因此~只有做好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才能保证用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管理是关系到合理安排贷款~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的关键。为此~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号,执行。所有贷款项目都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备选项目规划~纳入利用外资计划~由对外窗口部门统一组织对外提出~开展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各地方、部门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的社会、经济、行业专题调研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联系、交往中~不得做出承诺。 二、各地方、部门应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计划管理。前期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地方、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和对外窗口部门原则同意的转贷条件~组织上报备选项目,组织协调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或组织初审后上报,下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备选项目~印发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落实贷款偿还责任等。地方贷款项目的前期计划工作由地方计委,计经委,归口管理。 19 国务院所属部、委贷款项目的前期计划工作由各部、委计划部 门牵头或参与协调。对涉及地方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贷款偿还等问题~要先征得有关地方计划部门的同意~上报文件要附地方计划部门的书面意见。 中央有关部、委应对地方贷款项目在行业规划及有关业务上给予协调指导。对外窗口部门应配合国家计委向地方、部、委的计划部门介绍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政策和业务重点~以提高上报项目的可行性。各级计划部门在工作中要与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切实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并应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前期准备工作。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由于国际金融组织对提供贷款的政策要求趋紧~使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难度加大。项目单位遇到的重大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地方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并应将每次与对方会谈的主要内容和对方提交的备忘录及时报送对外窗口部门、国家计委和所涉及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一般备忘录可摘译要点~预评估备忘录和评估报告要全文翻译,。 三、关于贷款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报批问题。由于有些贷款项目是一个贷款协议包括若干个子项目,简称一揽子贷款项目,~审批程序不太明确~现将此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0 ,(对于地方一揽子贷款项目~在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可依子项目单项规模划分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审批。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抄送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计划部门要上报一揽子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 ,(部、委牵头组织的工程建设性的一揽子贷款项目~其中按单项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由主管部门上报一揽子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资建设项目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没有改变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可直接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但外资使用方面论证深度不够的~应补充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由国家计委审批。 ,(对外窗口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组织对外谈判。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应报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21 四、关于项目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备选项目贷款额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对非整体性的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综合性城建和环保等项目,要从严掌握~不应以国际金融组织代表团建议数字作为对外工作依据。如中、外双方的意见差距较大~原则上应考虑压缩项目内容或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贷款额时~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应严格审查并提出申请~上报国家计委批准~并抄报对外窗口部门。 五、关于贷款项目的采购计划。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必须坚持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的方针。原则上各种客用汽车,包括,(,吨以下客货两用车、工具车,、与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无直接关系的项目管理机构所用办公设备、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物资等~不要安排在贷款采购计划内~确实需要的~经批准后~在配套资金内解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时~在保证项目使用目的的前提下~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档次、规格应尽可能为国内产品中标创造条件。各地方、部门均应按以上原则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利用贷款进口有配额管理的原材料、商品~应与年度进口计划相衔接。 贷款采购的物资原则上要用于项目本身~不得转手倒卖。 22 六、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地方计划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对所管理的贷款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经常检查~主动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检查工作可与国际金融组织监督代表团的工作结合进行~并应就检查结果每年两次以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简报形式送国家计委、对外窗口部门和有关单位。简报内容可包括:工程进度、贷款支付、配套资金使用、采购、培训等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附国际金融组织监督团备忘录,译文 摘要,。 七、贷款项目在建如需调整实施方案~或在执行后期预计有贷款剩余~应按项目审批程序上报调整意见和余款处理方案。 【章名】 附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主要内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国家统借贷款。为确保贷款合理使用与偿还~按†通知‡要求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方案”应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送对外窗口部门、行业归口部门及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方案”内容主要是国外贷款的使用计划和偿还安排~项目的具体工程技术和经济问题以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23 ,(项目的建议规模及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总投资及建设年限。 ,(项目审批情况。一揽子项目要附所有单项工程,包括国家审批的限上项目和部门、地方审批的限上项目,的批复文件。 ?(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年安排计划。资金来源要附出资单位书面证明。 ,(项目管理机构设臵及职能。 ,(与对外窗口部门达成的国外贷款转贷条件。对贷款直接使用单位的转贷发放与回收渠道及方式~回收资金周转使用设想。 ,以上第,,,项均简要概述, ,(拟借用国外贷款总额及分项用款额,分别列出每个子项目的贷款 分配额~并按地区、行业列出分配额,。 ,(国外贷款的分年使用计划及招标、采购日程安排。 ,(国外贷款的使用安排~可按土建、设备、材料、支付当地费用,含劳务,、技术软件、咨询培训、不可预见费,也可单独分列在以上各类后,等分类。 24 对支付当地费用的国外贷款~应说明臵换外汇的人民币来源及所得外汇的使用设想。 ,(国外贷款采购设备、材料清单。拟进口部分,含国际招标,应列出设备及材料名称、主要规格、技术参数、采购方式、估算单价、数量、合计金额。拟用贷款采购国内设备、材料清单~列出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一揽子项目的采购清单应注明具体使用地区、单位。 ,,(国外贷款的偿还,包括外汇额度及相应人民币,及建设期利息、费用的支付安排。 ,第,,,,项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26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 认定内容 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诉程序 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27 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地级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义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下一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 28 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级经贸委和省级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将本辖区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总结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惠政策的资格~省级或地级经贸委收回认定 29 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伪造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制订具体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30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31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3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33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 34 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单位在报送备案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格式要求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如发现备案的免税确认书中存在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发文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对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五、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35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清单确认手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 ,二,确认进口设备清单需审核的材料 1、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3、需要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 36 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四,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省级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37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具体负责所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于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联系。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 38 2005-04-1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 39 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弓I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0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41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42 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43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 44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 45 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46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 47 号 据 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一1)年企 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一1)年企 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枝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l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l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 48 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49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项 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龄 个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讲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 50 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一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 51 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 52 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53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 54 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 55 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三: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二级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单位 基本 级 指标 (分) (分) 要求 指 56 标 创新1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5 , ?3 投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3 百分?O 入机点 制 创 人才6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3 , >1.2 激 新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2 励机 机 制 制 创新6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3 人月 >30 合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 >10 作机 制 创新12 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7 , >2 队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5 人 >8 伍建 设 技 创新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5 万元 >2000 57 术 条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3 个 ?1 与 件建 设 人 技术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4 , >10 积 比重 才 4 项 ?3 累储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商标数 2 个 ?1 备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产 技术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4 项 >20 创 出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4 项 >10 新产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3 项 ?l 出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4 项 ?l 与 技术25 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1 , >20 创 新 效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11 , >15 效益 益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O 元 加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3 项 分 目数 58 扣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3 万元 分 二 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 产品销售收人的比重 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O.4 轻工 I O.6 O.4 O.4 轻工? 1.0 1.0 1.O 船舶 O.8 0.4 0.8 化工 1.2 1.0 O.8 机械 1.0 O.6 O.6 医药 0.8 O.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O.6 0.4 59 石化 3(O 1.2 1.2 其他 3.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弓l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I为家电行业~轻工?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60 l、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附件四: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臵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臵、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61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六、填写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表,详见附表, 附表: 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表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二、获得国家认定时间: 三、技术中心重点研究领域: 四、进口产品及减免税额统计: 免税进口产品进口 进口金额 免征进口 免征进口环节 清单 数量 关税金额 增值税金额 1 2 3 4 5 合 计 62 五、有关问题说明: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注:评价年此表随工作总结一起报送~非评价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此表报相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63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64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 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65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臵、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爽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6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度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合格的教师, 67 ,三,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筹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教育 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8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用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69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70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1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能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72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的单独列项。 73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帮个人捐资助学。 74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米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5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上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76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7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由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2号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79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系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系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80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81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82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83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8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85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86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87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稳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88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89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90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91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及区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长线产品~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外商投资要符合国家确定的外商投资方向。 二、各级计委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也是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各级经贸委是技术改造投资综合管理和项目审批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在建设项目的各审批阶段~就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向同级计委、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三、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无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直接 92 编制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四、属于国家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审批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或招标,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须经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查确认。 五、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和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经省计委、经贸委核准同意并分别上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同时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其以上、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计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计委,计经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和 93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计委审批。县,市、区,计委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计委自行确定。 七、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及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经贸委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总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报省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报省经贸委审批。县,市、区,经贸委的审批权限~由市,州,经贸委自行确定。 八、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的审批: ,一,鼓励类与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审批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改造现有企业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及其以上~或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经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按照项目性质~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后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限制类,甲,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限 94 制类,乙,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 九、技术引进项目~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或需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报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审批~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其中用汇额在3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在审批前须报省计委、经贸委审核同意。 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租赁,~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审批。 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成片开发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报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市,州,计委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各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 95 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及其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市,州,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十二、市,州,计委、经贸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进行全过程或阶段性的咨询评估。由省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及省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或审批前应委托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或其他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需评估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协调~有关材料需抄送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或委托的其他评估单位。 十三、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审批。 十四、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国家批准的沿边、沿海开放城市以及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外,~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执行~在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同时~应报所在市,州,计委、经贸委备案。 十五、省、市、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计委、经贸委 96 审批或转报上级计委、经贸委审批。 十六、需要省审核的项目~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经贸委~省计委、经贸委自接到文件之日起20天内作出答复。 十七、建设项目新开工~需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向审批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应分别经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经省计委、经贸委批准,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计委、经贸委批准。未经批准~不许开工。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计划管理。国家计委、经贸委及各部门审经管理的项目~省计委、经贸委将分别下达计划抄转各市,州,计委、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由省计委、经贸委下达投资计划~抄送省财政部门。其余投资计划~由所在地市,州,计委、经贸委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十九、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下达投资计划。 二十、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依据各级计划部门,计委、经 97 贸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放资金,未经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给未按国家规定批准的项目开立帐户。 二十一、本规定亦适用于对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地方和部门~依法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施行。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98 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颁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吉林省项目核准机关是省、市,州,、县,市,的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吉林省境内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属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需要省初审或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99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所规定的招标内容。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项目~应依照示范文本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省直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100 市、县,市,所属应由国家或省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地级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政府项目核准。延边州所属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州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由延边州自行确定管理权限。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或核准申请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101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单位下发项目核准文件~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申报,对不同意核准或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报 102 告报送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应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 103 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 104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在核准权限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 105 执行。 附件: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附件 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国发,2004,2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发改投资[2004]1927号,~有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106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河流上以及中型以上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睡资源配臵调整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水资源配臵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农林水利项目:采用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农业产业化及其他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107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年产5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年产1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 108 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输油管网 (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3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公路 109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国省干线跨市,州,、县,市,项目以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大江大河,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500米及以上桥梁和1000米及以上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港区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110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111 中~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乙烯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 112 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 万吨纸浆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和房地产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县,市,城市供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3 其余城建项目中: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额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 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额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额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和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项目由由市,州,、 114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亿美元及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十三、境外投资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5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项目监视所在市,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凡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116 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五份~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合格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下发准予备案的正式文件~并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上公布,对不准予备案的项目~应书面向项目单位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准予备案的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功能 ,四,建设地址及占用土地情况 ,五,建设起止年限 ,六,项目法人单位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117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效力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建设项目主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备案文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企业投资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准予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准予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发的准予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准予备案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 118 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或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或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五条 对应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项目~未经备案确认~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准予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和审核。 第十七条 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准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19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1号,~为规范我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 120 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 121 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 准 程 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经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县,市,报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需同时将上报文件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经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县,市,报发展改革委的项目须同时将上报文件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122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材料齐备的项目申请报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123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按照项目核准管理权限~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经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变更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 124 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125 ,三,符合国家和省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核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其对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126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吉林省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为规范我省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 127 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和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 128 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或县,市,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同时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同时报市州 129 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须将核准文件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材料齐全的项目申请报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 130 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六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 131 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含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九条 经国家、省、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赋予的相应经济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在开发区内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132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及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经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吉林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吉林省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33 吉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8]1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合理确定我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争取我省更多软件企业纳入国家规划~奠定我省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坚实基础~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规划‡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吉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二,年出口创汇额超过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销售额收入30%以上。 ,三,承担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软件或信息产业项目建设。 ,四,承担纳入吉林省重点项目计划的软件或信息产业项目建设。 ,五,对我省软件及信息产业具有突出带动作用~在相关行 134 业或领域具有重大积极影响作用的企业。 第二条 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组织工作。 ,一,受理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评审和年审, ,三,研究提出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企业初选名单~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省主管部门是指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同,。 第三条 申报吉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臵表、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企业经营情况及承担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信息,软件,项目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省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省计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公布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条 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省软件 135 行业协会根据本细则~对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省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省软件行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 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二,授予“吉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 ,三,推荐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县,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审批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县,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审批的 实施意见 一、企业债券 ,一,现行审批程序 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没有出台~目前~企业债券审批程序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精神执行。 136 1、县,市,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发债企业向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市,州,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发债企业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省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发债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放权后审批程序 1、县,市,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发债企业向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市,州,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发债企业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省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发债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待国家修改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条例‡执行。 二、产业投资基金 ,一,现行审批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没有 137 正式出台~目前~一些省、市~按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有关精神~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放权后审批程序 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待国家正式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文件执行。 三、创业投资企业 ,一,现行审批程序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没有正式颁布~一些省、市~按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有关精神开始工作~审批程序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审批监管。 ,二,放权后审批程序 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监管~待国家正式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文件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138 吉林省申报†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吉林省申报†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黄金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加强黄金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方针、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先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再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条 申报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应遵循的原则: 1、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合理规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注重社会效益,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杜绝重复建设。 2、划定规划矿区范围必须考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能力~包括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等~做到建设规模与规划矿区范围要配臵的合理。 3、划定规划矿区范围应充分考虑已探明矿体与有成矿联系的未探明矿化体的统筹关系。 139 4、规划矿区范围有排它性~同一规划矿区内不能办理两个或多个矿山企业~已办理的要通过资产重组~形成资源与企业规模配臵合理的新型企业~鼓励组建黄金矿业集团。 第四条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除需填报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一式五份,外~还应报送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市,州,、县,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经省黄金管理局审查后~报省发改委做出决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的上报国家发改委~不同意的反还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获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相关证照。 第五条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 1、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由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或筹建单位,正式提出~加盖申请人,或筹建单位,公章~申请文件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简况: ,2,规划矿区地质资源简况及工作程度的简要说明, ,3,地、采、选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构成能否达到开采相应规模黄金矿产的能力的简要说明, 2、申请人拥有探矿权或矿权售让协议。 140 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认可的资源储量文件。 4、拟建矿山有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写并经省黄金公司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明确表示规划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1,大于或等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图上需标明规划矿区范围。规划矿区拐点座标用国家直角坐标系表示。 ,2,行政区划图~应标明规划矿区范围~相邻区内有其它黄金矿山的需标出。 5、公司制企业应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相应审批机关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6、有批准权限的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审批 1、个体采金, 2、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3、矿权有争议和矿区秩序混乱的, 4、在同一矿区内存在重复建设~资源配臵不合理的, 5、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6、在申请的规划矿区范围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区或军事设施的,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8、外商控股的非低品位难选冶黄金矿产资源, 141 9、河道采金。 10、生产规模在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矿。 第七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的确定 1、岩金矿山: 建设规模大于或等于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15年, 建设规模为100-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10年, 建设规模为100吨/日以下的最长有效期5年。 2、砂金矿山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办理变更手续: 1、黄金矿山企业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租赁、承包、重组、转让等,改变。 2、矿区边界范围扩大及开采方式、选冶工艺改变。 3、改扩建技改项目。办理变更†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矿山企业需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内容参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年检工作由省黄金管理局负责。每年一月至三月为年检期。†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工商营业执照亦不进行年检。 第十条 没有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或†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未通过年检而开采黄金矿产的属于无证开采~按有关法规处理。 142 第十一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注销: 1、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的~企业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提出停办、关闭矿山申请~待原发证机关批准后~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2、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企业应及时按照†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批程序~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闭坑申请~并报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报告~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发改委会通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113 143 【实施日期】 1992011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直接进行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属 于一次性收费~还是属于经常性收费~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物价主管部门 申报领取收费许可证: ,一,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党政机关发放的各类社会性证照收费 ,, ,二,所有的事业性收费,包括事业单位的其它收费,,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领取收费许可证的经营性收费。 14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 部门。 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或个人在本省境内取得合法收费资格 的证明文件。没有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进行收费。如进行收费~被收费单 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印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收费 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收费性质、项目、范围、 标准,批准机关、开户银行和帐号以及年度审验记事等事项。 第六条 根据收费管理权限~收费许可证由物价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中直、省直、外省驻我省单位以及部队所属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由省 物价主管部门核发~也可委托下级物价部门核发,其他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收费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物价主管部门核发。 145 第七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表上应加盖申领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公章,, ,二,有批准收费立项、收费标准的文件, ,三,有确认收费单位合法身份的文书, ,四,其它证明其可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物价主管部门对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资格必 须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此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后~确 认收费单位和个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发证。 第九条 新确立的收费单位~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价主管 部门申报领证手续。 第十条 收费单位在收费期间遇有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时~应于上 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46 收费单位或个人改变单位名称、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 的~应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 收费许可证丢失~原持证单位、个人应于发表遗失作废声明之日后五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收费许可证损毁~原持证单位、个人 应于发现之日后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 第一季度内~持收费许可证、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年度审验手续。经审验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加盖审验章方可继续使用。收 费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 对直接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收费员证的具体发放 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147 第十三条 对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费票据管理部门不得办 理领购收费票据手续,新闻出版单位不得为其刊播收费广告。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和转让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将收费许可证摆放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 臵。收费时~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税务 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 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文件、资料, ,二,收费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及其说明材料, ,三,收费变动情况和年度审验记事资料, ,四,其它有关资料。 148 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 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数额,,,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 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对责任者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可予以吊销: ,一,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的, ,二,以隐瞒、欺诈手段领取收费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冒用收费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办理变更、补发,换,收费许可证或者逾期不进 行年检的~处以收费单位,,,元至,,,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元 以下罚款。 149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按法律、法规执行。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类别】税费征管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吉林省/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4 【实施日期】2004.08.0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唯一标志】16833171 【全文】 150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十届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具备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申领†收费员证‡ 151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收费员证‡申请表,表上应有收费单位的意见~加盖主要领导名章和收费单位公章,,,二,有申领†收费员证‡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有从事具体收费工作的政策依据及收费单位的证明,,四,其他能证明本人可领取†收费员证‡的文件、资料。”第十四条:“申领†收费员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领人到发放†收费员证‡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员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确认,,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员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员证‡。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收费员证‡的有效期为3年。”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152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 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独项目或者综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 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 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153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下列经营性服 务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和批准: (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 (二)垄断行业在一定区域内独家或者只有少数几家经营,未能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价格。 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 第七条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服务 市场价格秩序混乱或可能导致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定差价率 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和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干预。 第八条 收费范围涉及全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 准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由省价格主管 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由各市(州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经营性服务价格必须严格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确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54 (一)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二)凭借垄断地位分解或者转移业务重复收费的; (三)经营性服务项目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提供服务资质认证的; (五)没有规范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者没有服务承诺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 第十条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 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统一定额及具体规定、当地社会 平均水平(指可与社会其他行业相比较的成本、费用项目)、成本、费 用的历史平均水平(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核定; (二)按国家税法规定核加税金; (三)按净资产(属于公用性、公益性收费部分,扣除国家拨款和社 会赞助部分)利润率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或按成本(含 销售、财务、管理三项费用)利润率最高不超过5%核定(国家鼓励发展 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同毗邻省、市同类经营性服务价格衔接; 155 (五)同一经营性服务项目在同一区域执行统一价格(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除外);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经营性服务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 次上调幅度不得超过30%; (七)对重要的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在制定和调整 前必须实行听证会制度,征询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 (八)审定新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时,可确定一定时间的试行期,试行 期不得超过2年,试行期满后确定是否制定该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 和调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由业务主管部门报 价格主管部门审定,重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政 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经营者可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各级业务主管部 门转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涉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的文件,必须经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下发执行。 156 第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认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 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和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制定无具体服务内容或者与服务内容不相称的经营性服务价格; (二)不得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收费的经 营性服务价格; (三)不得制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经营性服务价格; (四)不得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情况下同一地区 、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服务以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或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为基础的浮动幅度; (五)不得在服务行为实施之中随意变更经营性服务价格。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 格有提出调整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经营性服务价格,不公 布经营性服务价格的,消费者有权拒付不明价款。 157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违反经营性服务价格 管理行为实施社会监督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对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在政府指 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或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制定的经营性服务价 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其给 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擅自制定或调整经营性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 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规范性文件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投资审批有关文件的函,前发改函“2006”114号, 158 前发改函“2006”114号 关于转发投资审批有关文件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计划~促进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准确掌握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各部门项目申报工作效率~提升为投资者服务水平~推进项目审批工作协调运转~现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附件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附件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附件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159 附件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 160 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臵~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 161 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 162 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 163 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 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 164 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臵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165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 166 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 167 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 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 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 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 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 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 168 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 169 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 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 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 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 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 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 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 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 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 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170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臵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171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72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 (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73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174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175 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 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176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 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亿美元 177 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178 附件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 179 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80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 181 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 182 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83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 184 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85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四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十月九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187 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 188 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 189 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190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 191 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 192 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二??四年十月九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 194 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195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 196 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197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198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24号 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业已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 199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200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01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按林纸一体化模式建设的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 和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限于合资、合作,。 202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203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臵。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04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205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年产5000吨及以上功能化环保型氨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500吨及以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206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2.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 4.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207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臵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208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09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臵,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210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 2(汽车发动机制造,包括研发,。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发动机排放控制装臵、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充气减震器、空气悬架、液压挺杆、组合仪表。 4(汽车电子装臵制造,含发动机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5(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6(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11 7(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 8(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9(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0(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1(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4(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5(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6(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限于合资、合作,。 212 2. 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 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 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 3(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LCOS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5(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6(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7(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213 9(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0(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1(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2(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3(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4(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5(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1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9(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0(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1(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光纤预制棒制造。 23(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14 25(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6(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7(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8(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9(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0(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4(水质及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5(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6(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生产。 7(新型打印装臵,激光、喷墨打印机,制造。 8(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215 1(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3(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4(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5(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6(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7(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8(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水利管理业 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216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7(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8(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9(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0(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11(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 营。 12(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3(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八、房地产业 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17 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臵厂,焚烧厂、填埋 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会计、审计。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2(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4(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5(海洋监测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218 10(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1(研究开发中心。 12(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 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二、采掘业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 资、合作)。 2.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6(天青石开采。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219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 2(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 3(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 4(油脂加工。 ,二,烟草加工业 1(卷烟、过滤嘴棒生产。 ,三,纺织业 1(毛纺、棉纺。 2(缫丝。 ,四,印刷及复制业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离子膜烧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 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220 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6(硼镁铁矿石加工。 7(钡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221 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2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2(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3(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4(商品拍卖。 *5(货物租赁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8(对外贸易公司。 七、金融、保险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23 *2(保险公司。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外汇经纪。 *6. 保险经纪公司。 八、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 营。 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 股,。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法律咨询。 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224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 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 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225 ,一,食品加工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26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 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社会调查。 4(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5(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 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 7(电影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227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 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28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 二、 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 229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 230 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231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 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部分农村居民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有关电价的通知,前发改字“2006”210号, 232 局 前发改字“2006”210号 关于对部分农村居民利用住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有关电价的通知 各有关用电户: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对部分城乡居民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5]415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平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经过调查测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居民利用住宅从事生产或其它经营活动的用电~原则上应采取分表计量的方式执行相应类别的用电价格。 二、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用户~用户同意分表计量的~所需材料以用电计量装臵为分界点~计量装臵以上的由农电部门负责~计量装臵以下的由用户负责购买~但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对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分表计量的用户~采取按核定乡,镇,居民生活月平均用电量的办法核定户月平均用电量。对超出居,农,民月平均用电量的部分按相应电价类别计收电费。 233 附:各乡,镇,户月居民平均用电量表。 此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试行至2007年11月31日止~期满后重核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电力 价格 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06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各乡,镇,户月居民用电量指标 2005年10月—2006年10月居民户数电量 计量单位:千瓦时 月户平均用电供电所名称 电量 户数 量 王 府 3133076 9137 29 大 山 1632712 4708 29 洪 泉 1671800 5080 27 卡 拉 木 1691342 5878 24 新 立 1938166 5585 29 吉 拉 吐 1892398 5632 28 达 里 巴 1154067 4048 24 234 毛 都 2008081 6270 27 新 庙 1979986 6047 27 平 凤 1938154 6755 24 长 山 1283490 3985 27 八 郎 1253635 4019 26 穆 家 1180932 4130 24 重 新 2249302 7917 24 深 井 子 1777420 6103 24 长 龙 1721614 5778 25 架 海 1440513 4911 24 图 嘎 2319361 7656 25 查 干 花 1874015 5885 27 东三家子 2289086 7410 26 傲 都 869959 3053 24 宝 甸 2177457 6959 26 合 计 39476566 126946 26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化肥、玉米种子监管价格监管 工作的通知,前发改联字“2006”1号, 235 局 前发改联字“2006”1号 关于加强化肥、玉米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加强种子价格监管的通知‡,吉发改传真[2006]1号,、†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6]155号,文件精神。为了稳定化肥、玉米种子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07年度化肥、玉米种子经营销售价格质量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肥政府指导价格 ,一,长山化肥集团长达有限公司尿素中准出厂价格在每吨1500元的基础上~上浮17%~下浮不限~最高出厂价格每吨1750元。 ,二,省内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在国家对大型氮肥企业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上浮15%~下浮不限~最高出厂价格控制在每吨1725元以内。 236 ,三,流通领域价格 尿素流通环节实行进销差额控制~批发环节进销差额不得超过66元/吨~零售环节批零差额不得超过52元/吨,同城批零只允许一道环节~从出厂到零售只经过一道经营环节的~综合经营差额不得超过83元/吨。对从省外直接购进的,只限一道环节,在省内销售的尿素允许每吨另加20元的地区差价。除尿素以外的其它化肥均在流通环节实行差额控制~即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同城批发只允许一道环节~从出厂零售只经过一道经营环节~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 以上差额或差率均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二、玉米种子政府指导销售价格 ,一,批发价格。有玉米种子批发经营权的单位~以正规渠道,种子基地等合法单位,的进货价格为基础加进批差率55%制定中准批发价格~并允许中准批发价格为基础上浮10%幅度以内~下浮20%幅度以内制定实际批发价格。 ,二,零售价格。中准零售价格以批发价格或从种子基地进货价格基础顺加批零差率35%制定~零售单位可以中准零售价格为基础上浮5%幅度以内~下浮20%幅度以内~制定实际零售价格。 ,三,不同批次~不同地点购进的品种、质量、等级相同的玉米种子~计算出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后~在制定批发、零售中准价格。 237 ,四,玉米种子销售价格中含包装费和运杂费。 ,五,销往外省的种子~其销售价格双方议定~不受差率控制。 ,六,对经营玉米种子实行备案、申报制度。各经营单位,户,必须将购种子进货清单,申报表,及时报送我局。经审核后方可销售。 三、加大化肥、种子监管工作的力度 实行上述化肥、种子价格监管政策后~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要与我们密切配合~加强对化肥、种子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额,差率,、批零差额,差率,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我县化肥、种子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质量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县种子、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今年要对未审先推伪劣假冒种子进行严管重罚~工作重点是查证照、查品种、查质量、查标签、查档案、查侵权。在检查中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人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化肥重点查登记证号~查复合肥含量~查药肥混合产品及虚假广告。 238 投诉举报电话: 县价格监督检查局:2122635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2189266 2189163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价格 种子 化肥 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 松原市农业委员会~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 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办~前郭灌区农垦管理局~查干 湖旅游经济开发区~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县质量技 术监督局。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6年12月20日印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局 ,共印100份,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前发改联字“2007”1号, 239 局 前发改联字“2007”1号 关于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省发改委、卫生厅下发了†转发国家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我县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销售价格 县以上,含社区医院,的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一律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中药饮片在国家规定的25%加价率内~制订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鼓励医疗机构降低药品经销加价率~下浮不限。 240 二、医疗服务价格 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要在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县级医疗机构手术类价格下浮20%~县以下的医疗机构手术类下浮30%。 三、医用卫生消耗材料价格 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文件,第九条、十条执行。 四、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要实行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臵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和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通知自二,,七年一月十日起执行。 二 , , 七 年 一 月 八 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县政府办、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7年1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市区民用石油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前发改字“2007”254 241 号, 前发改字“2007”254号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市区民用石油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 的通知‡的通知 县内各经销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市区民用石油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松原市发展改革关于关于公布市区民用石油液化气最 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液化气 限价 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10份, 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242 松发改发[2007]305号 关于公布市区民用石油液 化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市区各经销单位~前郭县、宁江区发改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公布石油液化气指导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7]946号,精神~结合我市石油液化气的实际销售情况~对市区居民用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公布如下。每公斤瓶装石油液化气价格为5.87元,含取送瓶服务费用,~此价格为最高零售限价。 此价格自2007年11月16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石油液化气 价格 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前发改字“2007”259号, 243 转发省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学校水电气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内各类、各级学校~幼儿园,包括企业办学,: 现将省发改委、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7]8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价格 教育 水电气 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前郭灌区办、县农电有限公司、县建设局、 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各转供电单位。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2007年12月3日印发 244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发改价格联字“2007”852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 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精神~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重新做出明确的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并尽快将文件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确保文件精神和有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落实优惠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245 主题词:价格 教育 水电气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水务集团~省地方水电 公司~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教育部 特急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 246 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臵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 247 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学校 后勤 价格 通知 抄送:建设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三、行政权力 ,一, 行政许可事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除地方政府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审核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除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48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事前,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 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审批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和初 审 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核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审批 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批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审验 省管商品和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审批 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四、行政执法执罚 ,一,行政执法 1、价格管理职责和执法依据 (1) 价格管理职责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 (2)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 250 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系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系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51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252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253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54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255 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56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57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 258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稳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59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260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给予行政处分。 261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113 【实施日期】 19920113 【章名】 全文 26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直接进行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属于一次性收费~还是属于经常性收费~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领取收费许可证: ,一,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党政机关发放的各类社会性证照收费,, ,二,所有的事业性收费,包括事业单位的其它收费,,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领取收费许可证的经营性收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或个人在本省境内取得合法收费资格的证明文件。没有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进行收费。如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印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收费性 263 质、项目、范围、标准,批准机关、开户银行和帐号以及年度审验记事等事项。 第六条 根据收费管理权限~收费许可证由物价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中直、省直、外省驻我省单位以及部队所属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也可委托下级物价部门核发,其他收费单位或个人的收费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物价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表上应加盖申领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二,有批准收费立项、收费标准的文件, ,三,有确认收费单位合法身份的文书, ,四,其它证明其可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物价主管部门对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资格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此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后~确认收费单位和个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发证。 264 第九条 新确立的收费单位~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领证手续。 第十条 收费单位在收费期间遇有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或个人改变单位名称、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应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 收费许可证丢失~原持证单位、个人应于发表遗失作废声明之日后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收费许可证损毁~原持证单位、个人应于发现之日后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收费许可证、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经审验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加盖审验章方可继续使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 对直接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收费员证的具体发放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65 第十三条 对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费票据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领购收费票据手续,新闻出版单位不得为其刊播收费广告。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和转让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将收费许可证摆放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臵。收费时~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文件、资料, ,二,收费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及其说明材料, ,三,收费变动情况和年度审验记事资料,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266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数额,,,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责任者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可予以吊销: ,一,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的, ,二,以隐瞒、欺诈手段领取收费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冒用收费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办理变更、补发,换,收费许可证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处以收费单位,,,元至,,,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法规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类别】税费征管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267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吉林省/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4 【实施日期】2004.08.0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唯一标志】16833171 【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十届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26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具备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申领†收费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收费员证‡申请表,表上应有收费单位的意见~加盖主要领导名章和收费单位公章,,,二,有申领†收费员证‡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有从事具体收费工作的政策依据及收费单位的证明,,四,其他能证明本人可领取†收费员证‡的文件、资料。”第十四条:“申领†收费员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领人到发放†收费员证‡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员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确认,,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员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员证‡。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 269 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收费员证‡的有效期为3年。” †吉林省受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行政执罚 1、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法律依据 ,1,行政执罚名称 ,三,行政处罚项目与依据表 序 处 罚 处 罚 行政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 制 发 生 效 号 项 目 种 类 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机 关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 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 价格违没收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人大1 1998.5.1 法 违法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常委 所得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会 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 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70 不执行 政府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导价、 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政府定罚款、全国 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价以及没收人大 2 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998.5.1 法定的违法常委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干所得 会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预措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施、紧 急措施 使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 全国者或者退还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 人大 3 其他经多付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1998.5.1 常委营者多部分 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会 付价款 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全国不执行 没收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人大 4 明码标1998.5.1 违法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常委价规定 所得 千元以下的罚款。 会 27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 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相互串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给通~操 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纵市场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价格~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扰乱正 销营业执照。 常的生 罚款、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产经营 没收国务 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5 秩序~2006.5.1 违法院 益的, 损害国 所得 家利益,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或者其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他经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者的合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法权益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的, 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 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 价格歧视的。 27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 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捏造、 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散布涨 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价信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息~哄罚款、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抬价没收国务 6 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2006.5.1 格~推违法院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动商品所得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价格过 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高上涨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的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抬高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级或者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压低等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 罚款、 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 没收国务 7 段销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2006.5.1 违法院 售、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所得 购商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或者提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供服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273 务~变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相提高销营业执照。 或者压 低价格 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不执行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罚款、 政府指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国务 8 导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2006.5.1 违法院 政府定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所得 价 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不执行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法定的罚款、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干没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国务 9 2006.5.1 预措违法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院 施、紧所得 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急措施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 10 违反法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国务2006.5.1 274 律、法没收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院 规的规违法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定牟取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暴利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 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罚款、 违反明 ,一,不标明价格的, 没收国务 11 码标价2006.5.1 违法,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院 规定 所得 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 为。 拒绝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 责令 供价格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 改正~国务 12 监督检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2006.5.1 警告、院 查所需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 罚款 资料或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275 者提供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虚假资处分。 料的 追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 价格执刑事九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法人员责任、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国务13 2006.5.1 违纪、给予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院 违法 行政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 276 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277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 278 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79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280 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 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 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81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282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83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 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284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 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 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285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 286 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 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 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 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 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8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 288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 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289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 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年,,月?,日前修订完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290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 291 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92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293 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 294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95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 296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 297 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 298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299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00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301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02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 303 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予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 304 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臵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臵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臵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的~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 305 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306 规定‡和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07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五,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 ,六,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七,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十一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308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如记录中确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资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09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 第二十条 在检查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价格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事实与证据, ,四,案件定性依据, ,五,案件处罚依据, ,六,程序合法性, 310 ,七,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及行政处罚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 退还多收价款的具体工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三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公告的形式及期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的下列多收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以违法所得论处: ,一,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 ,三,其他不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 311 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12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 313 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听证中分别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主持人根据 314 听证的主要问题对双方进行询问。 第四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315 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316 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者盖章。 当事人是个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五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七条 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317 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结案与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案件审理终结~应予结案: ,一,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且价格主管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三,其它应予结案的。 第五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案。 第六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18 ,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 备案材料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报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罚金额?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和罚款金额,‚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1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5 号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八月十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19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20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21 ,二,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三,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五,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六,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予以登记~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其他举报~由本机关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交办函中要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其他举报交办件~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内容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 322 应当将办理结果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 第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举报办结后~对通过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23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对价格 324 工作的建议、疑义等的来信、来访、来电~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计委第14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2764号,同时废止。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 325 期间~并使用降价标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商品和处理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326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 327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一, 直属事业单位之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收费依据:†价格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前郭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前政发[1999]31号,。收费标准:对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额的1%收取,外埠进驻县区的成建制建筑装潢施工队伍,包括独立核算、联营、与本地施工队伍有协议或临时加入本地施工队伍的外埠施工队伍,~按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交通运输业按营运收入1‰收取,县属及辖区内宾馆~按客房营业收入的4%收取,招待所和旅店按每日每床1元收取,县农行、农发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油公司、盐业公司~按职工人数每月每人收取2元价格调节基金。 2、涉案物品价格评估 收费依据:吉省价收字[2002]9号。收费标准:1万元以下按4%收取,1—10万元按3%收取,10—50万元按2%收取,50万元以 328 上按1%收取。 3、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审验 收费依据:1(†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3(†吉林省放权管理目录‡。收费标准:95元。 六、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 ,一,五年发展规划。 前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006年1月17日县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十一五?规划是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之后编制的第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编制的五年规划。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根据县委十一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前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 329 求~结合实际~突出主题~科学编制†前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对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发展基础与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五?期间~全县各族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三?发展战略的实施~按照 ‚产业支撑、项目拉动、园区承载、民营主导?的经济工作思路~抢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历史机遇~超额完成了‚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5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103亿元~比‚九五?末期增长102.6%~五年年均增长15.2%~增速高于‚十五?预期目标3.6个百分点,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8393元~比‚九五?末期增长124.6%~年均增长17.6%~增速高于‚十五?预期目标2.3个百分点,全口径财政收入和县本级财政收入分别实现8.3亿元和2.4亿元~比‚九五?末期增长312.1%和206.2%~年均增长32.7,和25.1,~增速高于‚十五?预期目标22.7和15.1个百分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18.5亿元~比‚九五?末期增长356.8%~年均增长35.5%~增速高于‚十五?预期目标20.9个百分点。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5年~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 330 别达到31.7亿元、51.1亿元和20.2亿元~年均增长15.4%、15.3%和14.7%~三次产业结构由2000年的32:47:21~调整到30:50:20。 油气开采及利用业不断壮大~化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形成一定规模~电力工业、建材业、制药业发展势头强劲,粮食产量达到165万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7.1亿元~年均增长15%,旅游经济综合收入达到1.56亿元。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十五?期间~组织实施星火计划项目16项~科技攻关项目11项。重点发展义务制教育和民族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入学率均达99%以上。师资和教学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均达到100%~新建、改建校舍16.5万平方米。医疗卫生条件逐步改善~县医院、中医院等5家县直卫生单位医疗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乡镇卫生院发展到24家~预防保健站发展到25家。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推进~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平均寿命达到70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7600元和3800元~年均增长14.9%和19.6%。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累计开发就业岗位27600个~安臵下岗失业人员16800人~劳务输出人数累计达到5818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领域活力增强~先后完成了图书馆综合楼和民族体育场等项目建设~连续四届成功举办了‚中国查干湖蒙古族民俗旅游节?和‚中国查干湖冰雪捕鱼旅游节?~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6%~城镇和农村 331 有线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95%和24%。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重点实施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松嫩两江治理、灌区续建配套、人畜饮水、水田开发、商品粮基地、节水灌溉、扶贫开发、公路网络、村村通工程、城区道路拓宽改造、供热、给排水、居民住宅、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整体功能不断提高~城区面貌得到改善~对经济发展承载能力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采取股份制、产权出售、招商重组、引资改造、同业整合、管理层收购、兼并破产等形式~完成国有工商企业改制51户。社会保障取得新进展~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862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747人。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十五?期间累计引进各类项目1790项~引入域外资金50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81.5%。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累计开发建设草原81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30%~建设工程围栏123.4万延长米~实施退耕还林110万亩~查干湖保护区面积达到506.8平方公里。森林、水、土、矿产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达到24%~比‚九五?末期提高1.3个百分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固体废物处理率 332 分别达到50%、40%、50%和30%~城镇人均绿地面积达到2.1平方米~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全县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发展到19个~绿色产品种植面积达到4.9万公顷~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确定的‚国际绿色产业示范区?~省绿色产业开发办公室确定的中国前郭绿色产业示范县~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全国首批绿色食品工业示范县。 ,二,发展环境 1、国际国内发展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从国际形势看~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 第三次技术革命迅猛发展~国际经济处于新一轮恢复增长期~竞争更加激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即将结束~经济会更加全面地融入全球的分工体系当中。从国内形势看~经济进入消费升级、结构优化新阶段~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南方发达地区资本陆续开始溢出~为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市场和资本条件。在政策上~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为我县承接国际国内资本转移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我县经济、财政实力相对较强~连续多年综合经济实力、全口径财政收入均在全省41个县,市,中排名第二位~项目开发建设基础较好~后发优势明显~加快发展的内外条件比 333 较成熟。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省委、省政府下放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政策的深入实施~各县,市,经济竞相加速发展~在资金、资源、人才等发展要素方面的竞争愈加激烈~对前郭县经济发展的压力加大。 2、有利条件 政治优势:前郭县政治稳定~民族团结~民风淳朴~社会和谐~多次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县?称号以及‚‘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县?称号~干部群众思想解放~经济发展意识浓厚~软环境优化~为经济建设服务能力强。 政策优势:前郭县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在经济发展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实施~为自治县县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同时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加快西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少数民族聚集区发展奠定了基础。 区位优势:前郭县位于吉林省西北部、松嫩平原南部,县城与松原市同处一城~是松原市的经济、文化中心。地处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金三角地区~位于长哈经济带中间~县城南距长春市148公里~东北距哈尔滨市220公里、距大庆市200公里、距齐齐哈尔市250公里~西北距乌兰浩特市200公里、西南距通辽市320公里~是吉、黑、内蒙三省区的重要交通通道~具有南联北拓~东进西挺的区位优势。 334 资源优势:全县幅员面积698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20万亩~林地225万亩~草原270万亩~粮食最高产量165万吨~木材蓄积量320万立方米~年产干草25万吨。还有大量的荒山荒坡尚待开发利用。已探明的石油储量3.2亿吨~天然气储量1000亿立方米~页岩储量53亿立方米~矽砂储量2亿立方米~膨润土储量60万立方米。地表水资源4.1亿立方米~水域面积98.6万亩~其中可养鱼水面积70万亩~年产鲜鱼1.5万吨。查干湖、第二松花江、嫩江、前郭灌区和其他泡沼形成的湿地184万亩~居全省首位。各工业园区用地规划11.6万亩~可为项目开发提供大量的建设用地。 前郭县位于吉林省旅游三大区之一的‚西部草原湖泊湿地蒙古族风情区?~在‚以长白山为龙头~松花江为龙身~查干湖、向海为龙尾?的吉林省龙型生态旅游大格局中~处于龙尾位臵,在以朝鲜族、满族和蒙古族为主体的吉林省民俗风情旅游格局中~处于鼎足位臵~是吉林省西部的旅游中心和联系中、东部的节点与大门。草原风光秀丽~湖泊湿地景色优美~境内有比较著名的旅游资源单体82个~是一个以自然风光为主体、以蒙古族文化为依托的自然风情旅游景区。查干湖是全国六大淡水湖之一~湖泊面积420平方公里~湿地面积506.8平方公里~栖息着大量的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兽类等野生动物~其中国家级保护鸟类12种~野生植物200种~是发展生态旅游的理想境地。 人文优势:前郭县是吉林省唯一的蒙古族自治县~郭尔罗斯文 335 化属蒙古族游牧文化~底蕴丰厚~民俗风情浓郁~ 在‚餐饮文化?、‚婚礼习俗?、‚狩猎游艺?、‚宗教文化?等方面独具特色~是中华民族大文化中的璀璨瑰宝。挖掘‚郭尔罗斯?独特的民族、历史等人文社会资源~打造‚郭尔罗斯?、‚查干湖?民族品牌~可以吸纳更多的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财团到前郭投资兴业~推动前郭经济社会发展。 产业优势:以吉林油田及合资合作开发为主体的油气开采及利用业稳步发展~以长化集团为代表的化工业、以前郭裕丰米业有限公司、‚二马泡? 米业有限公司、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农产品加工业和以查干湖旅游度假区为主体的旅游业形成一定规模~电力工业、建材业、制药业后发优势突出~有利于形成各行业齐头并进的发展局面。配套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县境内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所属的采油厂3个~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所属的年发电量60万千瓦的长山热电厂、年产化肥25万吨的吉林省长山化肥厂和年加工原油150万吨的前郭炼油厂~依托这些中省直企业可开发配套产品~发展相关产业~拓宽发展空间。 3、制约因素 产业结构不优~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第一产业比重偏高~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农业产业化进展不快,石油工业在全县经济中起支撑作用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第三产业比重一直在20—21%左右徘徊~2005年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4.5个百分点~位次 336 比较靠后。民营企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没有突破15%~管理落后、机制不活、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实现‚县域突破?的任务艰巨。 县域工业经济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低。到2005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到45户~实现增加值55500万元~占全口径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1.7%~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5.4%。其中增加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14户~仅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3左右。企业规模小~运行质量不高~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加工技术落后~产品多处于工业链的前端~竞争力不强~缺乏具有区域经济代表性的品牌。化工、农产品加工、电力、建材、制药等产业还没有形成优势。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比较低~设施不配套~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还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技术、资金、人才、农业产业化程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不具备比较优势~传统产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缓慢~基地建设滞后~名、优、新、特农产品少~市场占有率低。 城乡发展不平衡~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城镇人口比重低~小城镇建设进展不快~西部乡镇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力输出水平低~就业和再就业矛盾比较突出。 资源综合利用转化层次不高~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任务繁重。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低~转化水平不高~大量的秸 337 秆废弃物等资源没有得到综合开发和再生利用~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白色垃圾等治理和再生利用成效不大。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现象严重。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任务艰巨。 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备~整体接待水平有待于提高。虽然开发建设了多处旅游景区景点和商业区~但整体水平比较低~服务质量有待完善。旅游景点与酒店、别墅区和商贸餐饮区等配套整合不到位~县域内民族古迹、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等项目开发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旅游网络。 二、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继续打好生态、绿色、民族三张牌~按照‚工业强县?的总体发展思路~全面实施项目带动计划~构建‚133?产业发展格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产业化进程~努力构建产业拉动作用突出、文化特质鲜明、城市功能完善、环境和综合实力一流、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和谐发展新格局~率先在全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跻身于全国百强县行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 338 根据资源、产业特点~以及区位、政策、环境等因素~科学确立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突出生态、绿色、民族特色~培育特色经济~推进资源的深度广度开发~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臵~统筹县域协调发展~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经济产业格局。 2、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协调工业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加快转变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相结合~拓展发展空间 根据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对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并举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吸引外资~拓展发展空间。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带动项目建设~促进结构调整~实现自主创新~提高自身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保证人民群众利益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搞建设~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 339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在发展的过程中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注重社会公平、注重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县域经济综合实力逐步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区域特色经济和产业集群基本形成~工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就业岗位持续增加~基础设施功能逐渐完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和利用更加合理~能源消耗逐步降低~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增强。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 1、经济总量目标 到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245亿元~年均增长19%。人均生产总值达到42500元~年均增长18.2%。全口径财政收入和县本级财政收入实现16.35亿元和4.7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4.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0亿元~年均增长30.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5亿元~年均增长10.6%。 2、结构优化目标 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44亿元~年均增长6.8%,第二产业增加 340 值达到138亿元~年均增长22%~其中:工业增加值达到130亿元~年均增长22.4%,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63亿元~年均增长25.6%。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8:56:26。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比重达到60%以上。 3、人民生活目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6800元~年均增长17.2%。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年均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8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5平方米。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低于35%。 4、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目标 城镇居民就业率达到96%以上~城镇失业就业率达到85%以上~新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率达到95%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7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达到100%~城镇人群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70%~农村人群达到25%。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240元/月和380元/年。 5、社会发展目标 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7‰以内~非农业人口比重达到40%以上。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初中入学率、毕业率均达到100%,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科研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增加~城乡居民基本享受初级卫生保健~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达到6人~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5周岁。广播电 341 视综合覆盖率、城镇有线电视网入户率分别达到96%和98%。电话普及率达到75%。 6、资源环境目标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到1.9吨标准煤~比‚十五? 末期下降30%以上。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26%~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城镇集中供热率达到8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70%。土地退化恢复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盐碱地治理率、地表水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92%、90%、95%和90%~水土流失率控制在10%以下~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85%~旅游区环境达标率达到96%。 三、发展的空间布局 ,一,区域布局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县域经济~构建工业经济区、综合经济区、旅游经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区域发展框架~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县域发展格局。 ——工业经济区。沿珲乌公路~以前郭尔罗斯镇、长山镇、王府站镇为重点~大力发展石化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电力工业、建材业、制药业等项目~逐步建成产业特色明显的工业经济区。 342 ——综合经济区。以乌兰图嘎镇、查干花镇、乌兰塔拉乡、东三家子乡、浩特芒哈乡、乌兰敖都乡等西部乡镇和查干花林场、乌兰图嘎林场、查干花种畜场为重点~依托资源优势、人文优势、政策优势~大力发展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加工业、精品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草原风情旅游业~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综合经济区。 ——旅游经济区。以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为重点~依托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优势~拓宽旅游空间~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形成查干湖旅游度假区、西部草原蒙古族民俗风情旅游区、哈拉毛都王爷府生态旅游区以及哈达山水库景区、孝庄祖陵、莲花源、三江口等一体化旅游格局~重点开发查干湖水域风光和蒙古族民族文化~形成以特色民俗旅游、假日观光旅游、自然风光旅游及生态旅游等为主的旅游经济区。 ——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八郎镇、平凤乡、蒙古艾里乡、白依拉嘎乡、套浩太乡、宝甸乡、额如乡、海勃日戈镇、长龙乡、洪泉乡为重点~依托农业资源和生态资源~重点发展瓜菜、粮、肉鸡、牛、羊等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业~形成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示范区。 ,二,园区布局 根据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开发建设~规划建设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长山、王府、乌兰图嘎、红旗、查干淖尔工业园区和郭尔罗斯生态牧业园区、查干 343 花牧业园区九个园区~不断提升园区功能和品位。‚十一五?期间~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建成省内一流的工业集中区~长山、乌兰图嘎工业园区晋升为省级工业集中区~红旗、查干淖尔工业园区晋升为市级工业园区~郭尔罗斯生态牧业园区、查干花牧业园区晋升为市级牧业园区~形成‚四个省级、五个市级?的梯次园区发展格局~到2010年~把各园区建设成为产业聚集作用强、资源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的县域经济承载体和助推器。 四、发展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构建‚133?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县域经济新突破 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以高质量、高效益为中心~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创造经济效益为目标~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加快园区建设~稳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构建‚133?产业发展框架~即:巩固壮大油气开采及利用业一个支柱产业~着力发展化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三个主导产业~积极培育电力工业、建材业、制药业三个优势产业~到2010年力争把化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三个主导产业发展成为县域支柱产业~形成独具前郭特色的产业聚群。 1、一个支柱产业 油气开采及利用业。依托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油田集团公司~进一步搞好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利用。鼓励合资合作石油开采企业实施原油增产工程~搞好新区块开发和老区块挖潜~到2010年境内油气产量达到340万吨。抓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1万吨玻璃 344 纤维、2万吨玻璃制品等油气利用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围绕大企业实施配套服务~着力搞好玻璃钢管道、型钢、弯头、碳黑、化工管材、石油助剂、钻采配件等配套产品生产开发项目~逐步建成配套产品生产基地。 2、三个主导产业 ,1,化工业。充分利用石油、天然气、玉米等资源优势~积极开发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重点抓好利用天然气生产45万吨合成氨80万吨尿素以及甲醇、脂肪醇项目~20万吨油脂化工项目~长化集团100万吨复合肥和50万吨合成氨85万吨尿素节能扩产改造项目~10万吨非离子表面活剂项目~以及250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的开发建设~率先把化工业发展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 ,2,农产品加工业。依托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加快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不断开发食品加工新项目、新品种~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增加农产品附加值。重点实施畜禽产品、乳品、有机水稻、大豆、有机食品鱼、饲料加工等六大工程建设。同时~抓好杂粮、杂豆、蔬菜、瓜果、甜高粱的加工转化~扩大规模~打造地域品牌~形成农产品加工体系。 畜禽产品加工:搞好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培育德前公司等龙头企业~走产、加、销一体化道路。重点实施德前公司5000万只肉鸡屠宰加工系列项目和猪、牛、羊、鹅屠宰加工项目~到2010年~肉鸡年加工能力达到5000万只~肉牛年加工能力达到10万头~ 345 肉羊年加工能力达到50万只~生猪年加工能力达到100万头、肉鹅年加工能力达到600万只。 乳品加工:以中西部牧区为载体~加快奶牛基地和乳品加工项目建设~抓好灭菌奶、干酪、奶油等系列乳制品开发~实施20万吨鲜奶深加工项目。 有机水稻加工:依托前郭裕丰米业有限公司和莲花泡、二马泡特色水稻加工企业~开发米糠油、米糠蛋白、米糠多糖、免淘米、营养强化米等系列产品~重点抓好大米精深加工和稻草、稻壳综合利用项目。到2010年~水稻加工能力达到60万吨、稻壳加工能力达到10万吨、稻草加工能力达到60万吨。 大豆加工:以吉林不二蛋白有限公司为龙头~大力开发异黄酮、低聚糖、皂甙等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系列产品~重点抓好2万吨分离蛋白、1万吨浓缩蛋白、1万吨大豆高纤维食品等深加工项目。到2010年~大豆加工能力达到20万吨。 有机食品鱼加工:搞好查干湖绿色有机鱼加工项目~尽快扩大规模~形成特色~打造品牌~开拓市场。到2010年~有机食品鱼加工能力达到5000吨。 饲料加工:在抓好德前公司36万吨饲料加工项目建设的同时~利用玉米、米糠、大豆粕和秸秆、饲草等原料~发展新型饲料加工业~重点开发新型混合饲料、复合酶、复合磷脂、生化秸秆颗粒和青贮饲料等项目~到2010年饲料加工能力达到100万吨。 ,3,旅游业。以查干湖旅游度假区为核心~打造自然风光与 346 蒙古族风情为一体的国内知名旅游品牌。加强与周边旅游景区的合作~规划精品旅游路线~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培育壮大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和接待能力~重点抓好查干湖旅游度假区、西部草原蒙古族民俗风情旅游区、哈拉毛都王爷府生态旅游区以及哈达山水库景区、孝庄祖陵、莲花源、三江口等景区景点开发和塔虎城、王爷府等民族古迹恢复项目建设~到2010年~查干湖旅游度假区晋升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县预期接待游客达到500万人次~旅游经济综合收入达到18亿元~年均增长63.1%~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中国北方最具民族特色的生态旅游基地。 3、三个优势产业 ,1,电力工业。积极开发和利用以风能、水能为主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增强能源供应能力~完善电力基础设施。重点抓好长山热电厂120万千瓦扩建改造、50万千瓦风能发电、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500千伏变电站、乌兰图嘎工业园区高压输电线路、稻壳秸秆发电等项目开发建设~构建火电、风电、水电、生物质能发电共同发展的电力格局。 ,2,建材业。以丰富的页岩、矽砂、膨润土、紫砂陶、玛瑙石、高岭土、泥炭、石英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大力发展新型建筑材料业。着力抓好20万平方米秸杆粉煤灰轻型墙体材料、100万立方米页岩陶粒、200万吨凝石、60万吨水泥、20万吨特钢、30万平方米彩钢复合板、塑钢门窗等项目开发建设~尽快把 347 我县建设成为省内重要建材生产加工基地。 ,3,制药业。以蒙医蒙药开发挖掘为底蕴~以克拉霉素原料药加工、生物制药及保健品生产、西药加工、中药材规范种植及饮片加工等项目开发建设为重点~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者~不断增强技术研发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尽快形成蒙医蒙药、生物制药、西药、中成药生产体系。 ,二,优化农业经济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坚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整合农业资源~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精品农业和外向型农业~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综合生产能力。加速农业产业化步伐~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继续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提升畜牧业比重~开发名、优、特、绿农畜产品~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2010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90亿元~年均增长13.1%。 1、种植业 继续调整种植业结构。粮食生产向精、优、特、新方向发展~逐步缩小传统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开发棚膜经济~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 150万吨~努力完成国家级大中型绿色食品基地申报工作。到2010年~种植业产值达到33.5亿元~年均增长3.1%。 水稻生产基地:以灌区‚三乡、五场?为示范~以莲花泡、二马泡等水稻生产企业为龙头~逐步扩大种植面积~选择优良品种~ 348 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申报郭尔罗斯稻米原产地保护标识~实施原产地保护~打造郭尔罗斯稻米品牌~重点搞好2万公顷AA级绿色水稻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到2010年~全县水稻产量达到50万吨。 特种玉米生产基地:围绕玉米深加工项目~努力扩大高淀粉、高蛋白等专用玉米种植面积~推广优良品种~逐步形成品种统一的区域化生产格局~抓好8万公顷优质玉米生产基地建设, 到2010年~全县专用玉米产量达到70万吨。 大豆、杂粮生产基地:以适宜大豆、杂粮生产的西南区域乡镇为重点~加强大豆、杂粮生产基地建设, 抓好2万公顷高油大豆和3万公顷绿色无公害杂粮杂豆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到2010年~全县大豆产量达到5万吨。 蔬菜瓜果生产基地:以公路沿线乡镇为重点~以周边城市为市场~大力发展蔬菜瓜果生产~抓好1万公顷绿色蔬菜瓜果生产基地建设~改造扩建 ‚四位一体?温室大棚1000栋。 小麦、谷子生产基地:以北部乡镇为重点~建设2万公顷绿色无公害小麦、谷子生产基地。到2010年~全县小麦、谷子产量达到4万吨。 花生、芝麻生产基地:以西部三条沙带为重点~建设2万公顷花生、芝麻等油料生产基地。到2010年~全县花生、芝麻产量达到4万吨。 2、生态经济林业 349 进一步调整林相和林龄结构~加速林业资源培育步伐~建设多种功能的优质林生产基地~发展苗木培育等新型林业经济。重点抓好果树开发、‚三北?防护林、天然次生林保护、现代苗木繁育基地、林农生态经济示范区和防治荒漠化治理等项目建设。到2010年~全县有林地面积达16万公顷以上~林业产值达到15000万元~年均增长14.9%。 3、畜牧业 抓好牧业园区和养殖小区建设~加大养殖技术培训力度~规范养殖管理~引进优良品种~提高饲养水平。培育龙头企业~增加辐射、带动能力。搞好科学繁改和防疫工作~提高畜产品安全水平~使畜牧业向规范化、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重点抓好1亿只肉鸡、5万头良种奶牛、30万头肉牛、110万只细毛羊、肉羊、100万头生猪、500万只大鹅、100万只獭兔、500万只特种经济动物、30万吨草业等生产基地建设。到2010年~牧业产值达到52亿元~年均增长24.6%~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 4、生态水产业 引进新、优、特品种~推广现代养殖技术~建设产业化经营的有机鱼生产基地。重点抓好15亿尾国家级渔业良种繁育、67万亩有机食品鱼养殖和科研技术服务等基地建设~推进有机鱼加工转化。到2010年~全县水产品产量达到17500吨~有机鱼产量6000吨~渔业产值达到18000万元~年均增长10.4%。 350 ,三,加速发展第三产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劳动就业~把服务业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1、商贸流通业 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服务业~积极培育电子商务、连锁经营、仓储超市、专业店、现代物流等新型商贸服务业。完善商贸综合小区功能~合理规划商业布局~规范城乡各类市场发展~优化市场结构。创新经营理念~完善城乡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流通格局。搞好前郭尔罗斯镇、八郎镇大型蔬菜市场、郭尔罗斯建筑材料和五金建材市场、王府站镇建材和粮油批发市场、乌兰图嘎镇畜禽交易及杂粮杂豆批发市场,长山、海勃日戈、查干花等乡镇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抓好郭尔罗斯商贸小区改造~提升商业地位~加大规划建设力度~引进国内知名企业入驻小区~打造物流平台~构建吉林省西部商业中心地位。 2、信息产业 拓宽信息产业的服务领域~鼓励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为行业发展提供高效专业的信息服务~构筑有利于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服务网络体系。促进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联网~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最大限度满足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需求。推行 351 电子政务~推广宽带网络服务~使信息、数字化真正深入到千家万户。到2010年~全县新建信息化小区10个~宽带用户发展到5000户~企业上网率达到100%。 3、社区服务业 推进警务进社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围绕方便居民、提高生活质量~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医疗保健、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体育健身、老年及儿童服务等行业。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的同时~努力开拓面向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加速社区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网络化进程~到2010年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功能完善、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4、农业服务业 努力拓宽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业信息及专业化生产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大力兴办各类农产品流通、农业中介服务等新型合作组织~实现农业服务业的集约发展和规模经营。 ,四,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 1、城区建设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以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主题~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创建卫生城和文明城。进一步拉大城市框架~城区逐渐向南扩展。抓好街路改造延伸、巷路硬化、成吉思汗广场建设、给排水管网延伸改造、新 352 增供热站、十里商业步行街、人防工程、城市绿化、园林景点美化、无公害垃圾处理以及65万平方米居民住宅小区和公企综合楼等项目建设。重点建设查干淖尔和阿拉坦两个社区~以及‚三横三纵?,三横:哈达、成吉思汗、阿阑豁阿大街,三纵:哈萨尔、源江、松阿里路,的街路交通网和‚一河一湖?,一河:阿尔泰郭勒~一湖:蒙根淖尔,。同时按照城区的整体规划~把新城区建设和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新城区建设步伐~东区以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为核心建成省内一流的工业集中区~西区则在现在城区的基础上努力发展成为吉林省西部商业中心。 2、小城镇建设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重点抓好长山、乌兰图嘎、王府小城镇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和承载能力~加速人口和产业聚集~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十一五?期间~把长山镇建设成为全国百强镇~王府站镇晋升为全省经济十强镇。同时~加快交通便利、市场发育相对成熟、人口集中的查干花镇、海勃日戈镇、八郎镇等小城镇建设步伐~到2010年~形成城乡经济支撑有力~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居环境优美~发展协调有序的现代城镇体系。 3、村屯建设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人居环境。充 353 分利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扶持~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抓好农村‚六通、六改、两建、两提高?工作,六通~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广播、通电视,六改~即改住所、改厕所、改厨房、改圈舍、改校舍、改卫生所,两建~即建好村民公共场所和垃圾处理场,两提高~即农民收入提高和农民文化、科技、道德素质提高,。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施乡村建设改造~‚十一五?期间~全县完成三分之一的乡村改造任务~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推广科学种养殖技术和信息技术。加快农业科研建设~搞好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防控工作。重点抓好灌区一二站改造、引松清淤、七门吐灌区工程配套建设、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查干湖综合治理、水田开发及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建设。 5、公路网络建设 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展经济为出发点~重点抓好哈太、新长、四乾、农前、新庙至永安、海勃日戈至王府北线、达里巴至白依拉嘎、宝甸至套浩太8条油路扩建改造~以及新水线、查 354 干湖外环湖路、吉拉吐至高家等4条旅游专线的开发建设~新建日发送旅客量300人的乡级客运站20所~实现屯屯通油砖路的建设目标。 ,五,加快园区建设~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充分发挥资源、产业和人文优势~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园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经营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尽快形成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产业布局合理、经济效益良好的新型产业发展基地~到2010年~园区经济总量达到120亿元~年均增长45%以上。 依据各自资源优势~结合全县产业布局~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积极培育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重点搞好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和旅游服务等项目开发建设,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建材和制药产业,长山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及为吉林油田分公司、大唐长山热电厂、长山化肥厂等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培育壮大建材业,王府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机械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和矿泉水、紫砂陶开发项目,乌兰图嘎工业园区重点发展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化工、轻工和农畜产品加工产业,红旗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畜牧产品加工及稻草综合加工利用项目,查干淖尔工业园区重点发展饲料加工、建材和农产品加工等项目,郭尔罗斯生态牧业园区、查干花牧业园区重点发展奶牛、肉鸡、肉牛、细毛羊等精品畜牧业项目。 355 以园区为载体~构建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平台~发展壮大吉林不二蛋白、裕丰米业、松原亚泰水泥、长化集团、风力发电等一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要求~把园区建设成上下游产业循环生产、能源节约的新型产业化的中心区和示范区~促进区内产业集聚~形成特色产业体系。 加强园区软硬环境建设。下大力气~对园区进行科学布局、统一规划~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体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高标准配套建设好道路、电气、供热、给排水、排污、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功能~优化生态环境。调整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树立‚招商、安商、帮商、富商?的新理念。进一步改善投资建设环境~打造政府服务和诚信品牌~为投资者提供优惠、便利、优美、诚信的投资环境~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成功率。 ,六,提高产业关联度~着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紧紧抓住国际产业转移、沿海发达地区资本扩张和能源短缺以 及国家和省里赋予各项扶持政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民族政 策环境和人文环境~依托资源优势~突破资源限制~加大招商 引资力度~鼓励和扶持企业面向国内外两大市场~大力发展外 向型经济~实现全方位、多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强区域合作~ 吸引国内外企业、战略投资者、国内民营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 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引进1户国际500 强企业~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着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支持现有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打造不 356 二蛋白、德大肉鸡等产品的出口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培育新的出口创汇企业~建设农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基地~鼓励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提升出口生产企业的竞争能力。 ,七,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资源~培育 和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经 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在抓好退耕还林、生态草开发、‚三北?防护林、天然次生林保护、湿地保护等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黑土地、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控制面源污染~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土壤肥力~为建设国内重要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造条件。 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着力发展具有保护和建设本地生态环境的特色产业~不断开发生态环境资源~采用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民族特色绿色食品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旅游产业~构筑绿色生态产业框架~将生态环境效益转变成经济效益。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上下游企业衔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加大城乡大气、污水和固体污染物综合治理力度~重点解决城镇垃圾、大气、水、噪音、煤烟等污染问题。建设环保型集中供 357 热站、污水处理、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等项目。强化企业污水处理能力~加强环境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实行强制措施~促进企业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十一五?期间~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松、嫩两江前郭段水质继续保持三类水体标准~查干湖水质保持二类水体标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发展。 优先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围绕推广优良品种和农业技术、提升工艺水平、农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加快建立和培育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各类学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实施教育振兴计划~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臵~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巩固‚普九?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特别是农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子女义务教育。重点抓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教学标准化等项目。以培养人才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多种体制和形式办学~形成以基础教育为主~民族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能培训统筹发展的‚三教统筹?和‚农科教?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构建城乡教育均衡化、科学化、标准化、特色化格局。 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打造郭尔罗斯文 358 化和查干湖文化。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创造更多更好适应广大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挖掘整理文化遗产~重点抓好查干湖冬捕习俗~前郭尔罗斯蒙古族婚俗、苏玛演奏法、乌力格尔等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加强蒙古族语言文字和马头琴等民族乐器的推广教育~弘扬民族文化。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民族风情文化活动、社区活动、乡村业余文化活动~重点建设乡镇文化活动广场、文体活动室、民族少年文化宫、健身活动中心等项目。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发展体育事业~提高民族体育和竞技水平。不断完善文体设施、社区及乡村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到2010年~全县文化体育设施、服务网络体系、发展主要指标和综合实力居全省前列。 积极发展卫生保健事业~逐步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做好地方病预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性疾病的服务能力。重点进行县医院、前郭尔罗斯医院疾病治疗康复中心、中医院蒙医蒙药体系、农村20所卫生院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鼓励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投资和建设~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到2010年~形成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城乡人民需求的健康、保障和卫生监督三位一 359 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广播电视事业投资~提高自办节目质量~办好办活民族广播电视节目~推进电视网络整合。重点进行县电视台、电台发射机固态化改造、采编播审数字化和网络化、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改造、‚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等项目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县广电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村村通?有线电视覆盖农村6万户。 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推进优生优育工作~强化健康生育观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点加强优生检测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优生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等项目建设。开展优生咨询、优生筛查、遗传检查等服务项目。形成以县生殖保健医院为龙头、以中心服务站为重点、以社区和村服务站为基础、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 ,九,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按照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重点解决好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和安全等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全面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产业~壮大民营经济~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加快城镇化进程~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大劳动力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通过政府或中介组织扩大省外特别是境外劳务输出~ 360 实现异地就业。着力解决和提高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安全网。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保障标准与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和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用好政策~做实个人账户~继续妥善做好下岗和失业的并轨工作。启动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在较为富裕的乡村先行推开。规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办法~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施工作~适时提高保障水平。改革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制度~构筑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基本保险社会化、补充保险商业化、社会救助制度化的新机制~同时考虑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加快贫困乡镇、贫困人口脱贫步伐。对贫困群体采用产业化扶贫、科学技能扶贫和教育扶贫等多种形式~尽快摆脱贫困局面。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和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完善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社会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推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社 361 区、平安村镇、平安公共环境建设~努力创建‚平安前郭?。 五、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 深化各项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改革~通过改革解决影响发展全局的体制和机制障碍~增强发展活力。 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臵~培育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微观主体。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加快企业改造升级~重视和加强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技术改造~淘汰没有改造价值的企业。扶持、培育、推动一批有竞争力、资产良好、管理科学的优势企业、龙头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巩固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委托经营、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等形式~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土地向龙头企业、城镇实业家、种田大户、科技能手集中~加快土地流转步伐~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集中经营。 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县、乡,镇,两级财政关系~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稳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各项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加快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建立以 362 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激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打造服务型政府~提升执政能力 不断提高政府驾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应对多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把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注重消费需求的培育和引导~注重社会分配机制的公正与合理~注重不断提高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注重医疗卫生、文化娱乐、教育、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居民可以享受到不断提高的社会公共服务。全面贯彻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小政府、大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把政府工作的着力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规范审批程序~优质高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继续精简机构~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打造政府型企业家队伍~提高政府组织、协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鼓励和扶持政策~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措施 抓住机遇~用足用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省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等有关政 363 策~进一步争取国家和省里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在全民创业、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以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研究出台鼓励和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鼓励支持经济强镇加快发展。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 数量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财政收入增长快、贡献大 的乡镇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政策反馈机制~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在政策实施中发生的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危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采取补救措施。建立政策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证政策实施的稳定性与连贯性。 ,四,突出投资和消费拉动~狠抓项目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一批优势突出、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大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以项目和消费促投入~以投入和消费促发展。 加强项目的谋划和实施~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谋划一批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业、生态产业、高科技产业以及消费型产业等项目~推动产业升级~用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强后续项目储备~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库开发建设~不断充实更新项目库~为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对 364 重大项目的监督和科学管理~对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落实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和企业的项目主体作用。确保项目按期投产~发挥效益。 拓宽融资渠道~实现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争取国债和预算内专项投入~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广泛开展项目招商~鼓励和吸引域内域外资金投资县域经济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规范的信贷服务和融资渠道。 ,五,改善发展环境~推动全民创业 加快市场化步伐~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放手发展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经济~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一切法律未禁入领域发展~形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大力挖掘民间资本~积极发展民营经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领域。 弘扬和培育创业文化~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的致富欲望和创业热情~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创业的氛围~掀起全民创业热潮。鼓励工人、农民、下岗职工和域外返乡等人员以劳动、技能、资金等作为创业的手段~自觉兴业~自主择业。倡导和鼓励机关干部辞退公职带头创业~以入股、合资、自办、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产业~带头致富~成为创业典型。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全民创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中 365 介服务~保障全民创业工作稳步有序地全面展开。 ,六,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坚持培养、引进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全面推行聘用制~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实现身份管理向契约管理过渡。建立吸引紧缺人才的‚绿色通道?~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实现柔性流动。健全和规范各种奖励制度~加快建立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人尽其才的运行机制~努力构建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化、门类齐全、分布合理、作用强大的人才队伍。 ,七,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抓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广泛开展争创文明镇、文明村和文明户等活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激发全县上下投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积极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道德风尚和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全面推行依法治县工作。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366 ,八,加强跟踪评估工作~确保规划稳步实施 实现本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纲要提出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对市场主体的指导性意见~政府将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加以引导。 加强对本纲要实施的跟踪分析~搞好中期评估。当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重要原因~使本纲要提出的目标与实际运行发生严重偏离时~政府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专项规划。 前郭县第三产业跨越发展规划(待人大批准后公布) ,三,重大工作部署。 ,1,2006年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2006年度工作安排 一、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经济工作总体部署~2006年我局基本工作思路确定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三?发展战略和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抢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历史机遇~以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为重点~强化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协调服务职能~推进全县经济 367 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十一五?开门红。 二、工作目标 全年力争引进1个超亿元以上项目~1个项目列入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扶持计划~1个项目得到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5个项目列入全县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计划~争取国债及预算内资金2000万元~完成2篇对全县经济发展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重点工作 1、依托资源优势~谋划大项目。重点围绕四大主导产业的开发建设~依托资源优势~以周边地区资源为补充~立足于国际、国内市场~积极谋划规模大、附加值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一是充分利用天然气资源~谋划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加工项目。重点做好30万吨合成氨、20万吨油脂化工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扶持乌兰图嘎玻璃纤维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并促进二期工程开工建设。 二是依托农业资源~谋划农产品加工项目。重点做好50万吨聚酯项目、100万吨冰醋酸项目、2万吨玉米秸秆燃料等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报批手续。 三是围绕电力资源~谋划清洁能源建设项目~重点做好500千伏变电站、风能发电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是围绕生化资源~谋划医药、保健品建设项目~重点做好长春市人民制药厂药品加工、四川道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及保健品生产等项目~完成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 368 2、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我县重点项目开发、园区基础设施、西部开发建设和五十周年县庆等全县中心工作~研制编报项目~重点做好优质粮基地、医疗卫生、老工业基地振兴、生态建设、循环经济、文化教育、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千方百计提高项目争取成功率~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全年力争争取国债及预算内扶持资金2000万元。同时~提前做好2007年争取资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3、抓好老工业基地振兴项目申报和储备工作。以†前郭县老工业基地振兴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继续做好已通过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的鲜玉米系列产品深加工、绿色环保型稻谷米糠稻壳综合加工、獭兔系列产品深加工、中药材规范种植及中药饮片加工项目4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有一个项目列入国家资金扶持计划。同时做好第四批申报项目的储备工作~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吸引大企业集团投资~运做项目载体~重点抓好池窑拉丝、30万吨合成氨、50万吨玉米聚酯项目、100万吨玉米冰醋酸项目、玉米秸秆燃料项目等10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编写项目综合材料~完善相关资料。 4、加强国债及预算内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强化在建国债及预算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年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灌区二站移址改 369 造、城区供水、基层司法所建设等18个项目进行两次稽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5、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搞好服务。结合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全体机关干部能够尽快按照新的审批制度的要求~为全县重点项目审批、报批搞好服务~完善快、帮、严的项目审批方式~帮助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材料~领办、帮办有关审批、报批手续。重点做好大项目及县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全力推进重点项目早日达产达效。 6、努力做好西部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促进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实施†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西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主线~协调、调度、督促西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定位~认真研究编制西部发展总体规划、各乡镇场规划和乌兰图嘎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及查干花镇牧业园区规划~以乌兰图嘎中心镇、乌兰图嘎工业集中区、查干花镇牧业园区开发建设为突破口~推进西部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完成乌兰图嘎镇申报省十强镇的前期工作~争取列入‚省级十强镇?~并完成长山镇国家级经济强镇的申报工作~争取列入国家级经济强镇。 7、科学预测~落实任务~及时调度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运行情况。结合实际~完成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在政府全体会议上同各乡镇签订†二??六年 370 各乡镇主要指标责任书‡~将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落实到各乡镇~作为年终考核各乡镇经济工作的主要依据。完善国民经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三产流通、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六个调度体系~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四、具体措施 1、拓宽融资渠道~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方向~用足、用活各项扶持政策~找准我县项目开发与国家资金政策的结合点~多渠道、全方位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重点争取国债及预算内扶持和老工业基地振兴资金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支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等软贷款储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 2、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对国家、省在宏观布局上需要进行调控的项目~在没有投资主体或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国家、省级项目批复~在规划布局上主动抢先占位~为未来开发建设此类项目创造条件。重点完成30万吨合成氨项目、50万吨聚酯项目和100万吨玉米加工等项目的立项批复等前期工作。 二是对有投资意向~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方向~主动同投资者联系~帮助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对尚无开发建设主体~但有资源优势~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项目~ 371 主动研制编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用争取到的资金和政策~对外招商引资。今年计划将池窑拉丝、30万吨合成氨、50万吨聚酯项目、100万吨冰醋酸项目、玉米秸秆燃料、风能发电、长春市人民制药厂药品加工、四川道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及保健品生产等项目列入我县老工业基地振兴项目申报计划~帮助投资主体争取老工业基地振兴扶持资金。 三是要经常深入到各乡镇、部门~了解各乡镇、各行业的资源状况~主动帮助谋划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同时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资源集中连片~或一个乡镇承担不了的项目~打捆编报~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强化资源整合能力。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是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今年我们重点针对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从宏观的角度提出破解的办法~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由‚快走变快跑?提供指导性参考意见。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372 ,2,2007年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2007年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以县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133?发展框架~积极争取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推进全县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进程~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质量~努力推进前郭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 二、重点工作 1、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政策~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结合我县重点项目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和西部开发建设研制编报项目。重点做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千方百计提高项目争取成功率~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全年力争争取国债及预算内扶持资金2000万元以上。提前做好2008年争取资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2、努力做好西部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促进西部开发战 略的实施 以实施†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西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主线~协调、调度、督促西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深入 373 实际~调查研究~科学定位~认真研究编制西部发展总体规划、各乡镇场规划和乌兰图嘎镇工业园区规划及查干花镇牧业园区规划~以乌兰图嘎中心镇、乌兰图嘎工业园区、查干花镇牧业园区开发建设为突破口~推进西部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3、加强国债资金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要强化在建国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年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国债项目进行两次稽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搞好服务 结合政务大厅建设~加强全体机关干部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全体机关干部能够尽快按照新的审批制度的要求~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搞好服务~继续坚持快、帮、严的审批方式~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材料~领办、帮办有关审批、报批手续。重点做好大项目及县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全力推进重点项目早日达产达效。 5、科学预测~落实任务~及时调度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运行情况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完成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系统量化国内生产总值、农业和农村经济、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民营经济、 374 招商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主要指标。在政府全体会议上同各乡镇签订†二??七年各乡镇主要指标责任书‡~将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落实到各乡镇~作为年终考核各乡镇经济工作的主要依据。 及时调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国民经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三产流通、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六个调度体系~综合、农业、三产流通指标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业经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项目审批报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每月调度一次~社会事业指标半年调度一次。除效益指标外~各项指标调度于下月10日前完成。 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工作。安排在5-6月份和10-12月份进行两次调研活动~每个科室都要形成2篇对全县经济发展有指导意义、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6、做好全县价格和收费的行政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的建议和参与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县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的违法案件,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配合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375 指导全县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 做好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和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3,2008年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2008年工作要点 一、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政策~抓住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结合我县重点项目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和西部开发建设研制编报项目。重点做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千方百计提高项目争取成功率~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全年力争争取国债及预算内扶持资金6000万元以上。提前做好2009年争取资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376 二、做好第三产业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完成前郭县第三产业跨越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做好第三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度~深入研究影响我县第三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加快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百老汇家居购物中心,郭尔罗斯宾馆和公安局所原址开发,郭尔罗斯物流园区等十个大项目开发建设。丰富第三产业发展业态~按照梯次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要求~合理规划第三产业发展布局。通过调整结构、培植规模、打造品牌等方式~积极培育第三产业新型业态~引进和发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管理方式~壮大新兴服务业~促进我县第三产业规模不断扩张~分工更加细致~结构趋于合理~发展层次更加完善。加强第三产业统计工作~努力推动三产企业进档升级。 三、加强国债资金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要强化在建国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年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国债项目进行两次稽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搞好服务 加强全体机关干部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全体机关干部能够按照新的审批制度的要求~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搞好服务~继续坚持快、帮、严的审批方式~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材料~领办、帮办有关审批、报批手续。重点做好大项目及县级重点项目 377 的申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全力推进重点项目早日达产达效。 五、科学预测~落实任务~及时调度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运行情况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完成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系统量化国内生产总值、农业和农村经济、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主要指标。在政府全体会议上同各乡镇签订†二??七年各乡镇主要指标责任书‡~将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落实到各乡镇~作为年终考核各乡镇经济工作的主要依据。 及时调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完善国民经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三产流通、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六个调度体系~综合、农业、三产流通指标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业经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项目审批报批、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每月调度一次~社会事业指标半年调度一次。除效益指标外~各项指标调度于下月10日前完成。 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工作。安排在5-6月份和10-12月份进行两次调研活动~每个科室都要形成2篇对全县经济发展有指导意义、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六、做好全县价格和收费的行政管理工作 378 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的建议和参与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县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的违法案件,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配合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指导全县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 做好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和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七、抓好全县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工作 一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前郭县泥草房改造规划,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实施泥草房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三是确定改造对象~2008年计划完成10000户改造任务~做好组织协调、调度、抽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7年12月3日 379 ,四,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2005年度。 发展和改革局2005年重点项目 2005年我局共包保项目13项~其中~县级重点项目10项~乡局级项目3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县级重点项目 1、庆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油开采项目,县工业16,:2005年任务计划新打油井8口~计划投资1200万元。到10月末~新打油井8口~完成投资1400万元。 2、前郭县民族服装服饰厂项目,县工业32,: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达里巴乡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建设在达里巴乡~计划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厂房~争取少数民族补助资金30万元~已到位~完成投资500万元~已建成投产。 3、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项目,县农20,: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农业局共同包保的项目~计划投资498万元~完成区域站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债资金320万元~已到位。项目于9月开工建设~土建主体工程已完成~完成投资80万元~预计11月末可竣工。 380 4、锡伯屯提水站移址重建工程项目,县农2,: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灌区灌溉管理局共同包保的项目~2005年任务是提水站工程完成主厂房1130平方米及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工程投资2000万元~引松清淤工程投资2000万元~争取国债资金1600万元~已到位~完成投资915万元。 5、前郭县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县农17,: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林业局共同包保的项目~计划投资500万元~完成封山育林1万亩~生态草开发4万亩~三期工程造林2万亩~农防林改造3150亩~退耕还林2万亩~完成投资1141万元。 6、郭尔罗斯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县基础2,: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建设局、前郭尔罗斯镇共同包保的项目~计划投资3128万元~2005年任务是争取扶持资金200万元~完成征地、设计及供水厂工程建设。2004年争取国债资金300万元~已到位。2005年又争取国债资金300万元~省发改委已下达资金计划~目前~输水管线6613米已铺设完成~并铺设给水管线5000米~净水厂土建工程正在施工~完成投资1550万元。 7、长山工业园区长兴油路建设项目,县基础11,: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与长山镇共同包保的项目~2005年任务是投资760万元~争取扶持资金200万元~已到位。新建油路3500延长米~已竣工~完成投资760万元。 8、前郭县农村油砖路建设项目,县基础1,: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交通局共同包保的项目~计划投资12572万元~2005 381 年计划争取国债资金1200万元~其中:完成县道新水线改线段至查干湖南环湖路公路工程22公里,哈太线讷木和至乌兰塔拉段公路工程23公里,新水线乌兰敖都至新发屯公路工程23公里,哈太线查干花种畜场至种马场公路工程14公里,四乾线保安至东三家子乡公路工程12公里~已完成投资2945万元。村村通砖,油,路项目~建设砖,油,路436.2公里~已完成投资3610万元~铺设砖路328.2公里。 9、县二中职教中心楼建设项目,县基础10,: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教育局共同包保的项目~2005年计划投资763万元~其中争取国债资金200万元~已到位。建筑面积6290平方米~已竣工~完成投资700万元。 10、成吉思汗纪念召项目,县旅9,:该项目是发展和改革局和文体局、财政局共同包保的项目~2005年计划投资180万元~已经完成投资150万元。目前~院内土地平整、路基、地基等工作已完成~内装修完成二分之一~征集文物350件~预计到年底前可完成全部布展工作。 二、乡局级项目 1、县医院传染病房改建项目,乡基础6,:2005年计划投资276万元~争取国债资金108万元已到位~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完成投资180万元~主体工程已完成。 2、检察院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乡基础7,: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100万元~已到位。建设审讯室、 382 监控室和技术室两层框架结构楼房~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该项目正在图纸设计和选址。 3、农村校舍危房改造项目,乡基础4,:2005年计划投资414万元~其中~争取国债资金280万元~已到位。12所乡镇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已经完成~总面积8490平方米~完成投资414万元。 三、民族项目 我们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实施的有利契机~认真谋划申报民族项目~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的支持。2005年~我局实施民族项目8项~计划投资972.3万元~其中~争取国债资金344.3万元~已到位。 1、长山镇长兴油路建设项目~新建油路3500延长米~到位国债资金200万元~完成投资760万元。 2、查干花镇司法所建设项目~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120平方米~计划投资8.3万元~其中~争取上级财政资金8.3万元~已到位。 3、吉拉吐乡扎布格村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719平方米~完成投资36万元~其中~争取国家扶持资金27万元~已到位。 4、哈拉毛都镇前哈村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318平方米~完成投资13万元~争取国家扶持资金13万元~已到位。 5、查干花镇蒙中危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1600平方米~完成投资56万元~其中~争取国家扶持资金32万元~已到位。 383 6、乌兰敖都乡中学给水及危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840平方米~完成投资33万元~其中~争取国家扶持资金15万元~已到位。 7、长山镇库里村蒙小给水及危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585平方米~完成投资40万元~其中~争取国家扶持资金23万元~已到位。 8、新庙中学给水及危房改造项目~改造面积645平方米~完成投资26万元~争取国家扶持资金26万元~已到位。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5年11月25日 ,2,2006年度。 发展和改革局2006年重点项目 2006年我局共包保项目13项~其中~县级重点项目11项~乡局级项目2项~完成投资31295.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县级重点项目 ,1,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生产项目,工业21,~是我局与乌兰图嘎镇共同包保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乌兰图嘎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800平方米。 384 目前~场地平整、垫土、厂区围栏、办公楼等工程完成~正在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购臵~完成投资5000万元~预计年底项目可建成投产~完成投资7000万元。 ,2,锡伯屯提水站移址重建工程项目,农业1,~是我局与灌区管理局共同包保续建工程项目。该项目2006年计划投资5503万元~完成厂房建设、机电设备安装及渠道田间配套工程。目前~完成投资2000万元~其中~动迁费740万元~临时工程80万元~施工降水150万元~基础工程1030万元。 ,3,万亩民兵林荒漠化治理项目,农业4,~是我局与东三家子乡共同包保续建工程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1800万元~计划造林180万株~到2005年完成投资1000万元~2006年完成投资800万元~该项目已经全部完成。 ,4,生态草开发建设项目,农业18,~是我局与林业局、查干花种畜场共同包保项目。该项目2006年计划投资500万元~围治‚三化?草原10万亩~已完成投资500万元~10万亩草原围栏全部建成。 ,5,前郭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础设施2,~是我局与交通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完成11条道路建设任务。目前~完成投资14567万元~其中:查干湖旅游路拓宽改建工程已竣工~完成投资4370万元,县道新水线改线段至查干湖南环湖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491万元,哈太线讷木和至乌兰塔拉段公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310万元,新长线乌兰敖都至新发屯公路已完成~ 385 完成投资780万元,四乾线保安至东三家子乡公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240万元,红星牧场至深井子牧场公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330万元,查干花镇过境路已完成~完成投资650万元,乌兰图嘎镇过境路已完成~完成投资650万元,村村通水泥路全部完成~完成投资4290万元,村村通油路全部完成~完成投资1575万元,村村通砖路正在建设中~完成投资900万元。预计11月末可全部建成~完成投资17077万元。 ,6,城区道路建设项目,基础设施3,~是我局与建设局、财政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完成11条道路建设任务。目前~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完成投资10820万元。其中:松阿里大路建设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2694万元,哈达大街建设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1300万元,成吉思汗大街建设完成~完成投资921万元,哈萨尔路建设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1268万元,查干淖尔大街建设工程完工~完成投资349万元,五中路建设工程完工~完成投资190万元,阿阑豁阿大街延伸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500万元,前郭县运动场环路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141万元,城区巷路道路建设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349万元,拆迁及配套工程完成~完成投资3103万元 ,7,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项目,基础设施6,~是我局与建设局、前郭尔罗斯镇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内~2006年计划完成净水厂及输水管线配套管网建设。目前~输水管线完工~给水管线铺设9000米~办公楼 386 及厂房封顶~部分设备正在安装~完成投资3200万元。预计年底可建成。 ,8,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8,~是我局与卫生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完成21个乡卫生院、县医院和妇幼保健站的改造建设任务。目前~该项目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1736万元。 ,9,乌兰图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11,~是我局与乌兰图嘎镇、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广电局、农电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投资1350万元~完成工业园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工程,园区电力增容建设,园区生活区、商业区水泥路、供热站建设,天然气供气站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园区安装有线电视等。目前~已完成园区的强排站建设及园区排水的土方工程~正在进行路边绿化~完成投资100万元。 ,10,吉林电力有限公司500千伏变电所建设项目,基础设施1,~是我局与国土资源局、长山镇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山镇境内~变电容量200万千伏安~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2006年计划完成土地平整及土建工程。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环评、论证工作~预计明年开工建设。 ,11,成吉思汗纪念召建设项目,商贸旅游11,, 是我局与文体局、财政局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25平方米。该项目属上年结转项目~今年计划投资300万元~重点进行内饰布展收尾工作及纪念召外围雕塑群建设安装。 387 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300万元。 二、乡局级项目 ,1,农村中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基础设施30,~是我局与教育局共同包保的项目。计划投资171万元~进行洪泉、蒙古艾里等新建学生宿舍、食堂建设~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完成~完成投资171万元。 ,2,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基础设施33,~争取上级扶持资金43万元已经到位~王府、查干花等5个司法所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6年11月20日 ,3,2007年度。 发展和改革局2007年重点项目情况 一、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 今年我局包保建设的县级重点项目7项。目前~已开工建设6项~完成2项~累计完成投资603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乌兰图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12,。 388 项目2007年计划完成投资700万元。该项目建设完成~完成投资700万元。 ,2,吉林电力有限公司500千伏变电所建设项目,工业6,。项目总投资5.4亿元~2007年计划投资3亿元~目前~已订购设备~正在建设厂房、线路塔架等相关设施~完成投资24000万元。 ,3,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加工项目,工业12,。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2007年计划投资3300万元~目前~第二厂房基础建设和办公楼完成~正在进行设备购臵~完成投资3000万元。 ,4,锡伯屯提水站移址重建工程项目,农业2,。项目总投资13800万元~2007年计划投资7275万元~目前~输水干渠、前池、后池及主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正在安装机电设备~完成投资13700万元。 ,5,前郭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础设施1,。2007年计划投资14904万元~建设油路62.65公里~水泥路193.5公里并交付使用。目前~全部工程已经完工~完成投资14904万元。 ,6,上海岱旭实业有限公司风能发电项目,工业4,。项目总投资13800万元~目前~省发改委已经核准~正在办理土地预审和电网接入等手续。 ,7,前郭县同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工业15,。项目总投资12300万元~目前~厂房主体已经完工~完成投资4000万元。 二、协调重大项目工作 389 1、500千伏变电站项目~项目总投资5.4亿元~经我局牵头与灌溉管理局、通讯公司及沿线经过的乡镇协调~于4月6日正式开工建设~变电站土建工程和线路基础施工建设进展顺利~已完成投资24000万元。 2、前郭富汇风能有限公司王府风电场项目~总投资48500万元~装机容量5万千瓦。经多次与省发改委衔接、请示和积极努力争取~省发改已同意将该项目纳入全省风电发展规划。目前已编制完成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并经省环保局批复~完成项目预可研报告的评审~完成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正在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3、前郭天富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总投资8300万元~日液化天然气10万立方米~经多次去省发改委衔接、请示工作~已编制完成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并经省环保局批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手续~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核准~同意开工建设。 4、吉林油田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从前大采油厂到松原市区铺设一条天然气输气管道~途径我县六个乡镇、三个农场~项目于2007年11月开始施工~通过积极的协调工作~项目建设进展顺利~管道焊接任务已完成过半~红星牧场境内部分管道已铺设完成~预计年末完工。 5、吉林油田地震勘探项目~勘探范围为我县查干花、乌兰塔拉、海勃日戈、宝店等四乡镇和查干花种畜场、德大两个牧场。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协调解决了多起纠纷~项目进展顺利~预 390 计可按期完成地震勘探工作。 6、长山220千伏变电所和图嘎66千伏变电所项目~经多方努力和协调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2008年可开工建设。同时~帮助220千伏大安变电所、220千伏乾安变电所、66千伏长山变电所项目协调出具了各项支持文件。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7年11月28日 七、应急管理 1、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级次 1、二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一定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会继续恶化的情形。 2、一级警情。是指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疫情引起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波动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应对措施 1、二级警情应对措施: 391 1.1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时~立即组织各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1.2、根据县政府价格异动应对领导小组的意见~应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对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启动应对工作预案的决策。 1.3、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1.4、领导小组各职能工作组根据应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对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作。 1.5、启动二级警情应急值守制度。全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工作时间内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如遇紧急情况~启动一级警情应急值守制度。 1.6、启动价格监测一天一报制度。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向县政府报告。 1.7、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应对领导小组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发挥‚诚信?单位带头示范作用~确保我县商业流通主体价格稳定。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向 392 广大消费者说明情况~消除恐慌心理~避免发生抢购行为~并要求广大消费者支持配合稳定价格工作。 1.8、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舆论震慑氛围~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1.9、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警情级别维持、解除、升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工作。 2、一级警情应对措施 出现一级警情~除采取二级警情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2.1、启动价格监测半天一报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人。在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3:30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预测、建议措施等情况向政府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2.2、启动一级警情应急值守制度。全县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全县市场价格动态。 2.3、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同意后投入价格调节基金~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2.4、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审批制度~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 393 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2.5、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联合查处。 2.6、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警情级别维持、解除、降级的决定~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2、前郭县关于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关于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临时价格 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1月9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和国家~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5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县政府从即日起对全县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措施: 1、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政府~省发改委关于成品油、液化气、电力价格、稳定自来水、供热、药品、医疗服务、城市公交价格和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对经营石油液化气的企业~经营民用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 394 不允许突破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2、 行提价申报制度 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确因成本上升需要调整的~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允许自行出台。对省政府授权市,州,、县,市,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实行调价申报制度~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已出台但尚未实施的提价政策~要推迟执行日期。 3、 化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 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食,大米、面粉,、豆油、猪肉、牛羊肉、牛奶、鸡蛋、豆制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县内经营粮、油、肉、奶、蛋、豆制品的企业及商户~如一次性进货价格涨幅超过5%或累计涨幅超过10%~只允许核加进价差额~如进价下降~也要相应降价。 4、 对粮油、肉等价格干预商品实行提价备案制度 对粮油、肉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提价4%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需在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5、 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继续对粮油肉等22种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石油液化气和群众基本生活影响较大商品的价格进行监测。设专人定点监测~及时采价报价~分析预测价格走势~及时调整增加监测品种~进一步拓宽监测范围~提高反应速度~建立健全监测、上报、预警、 395 应急相衔接的快速反应机制。同时~要对重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 6、 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价格检查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组织以价格为重点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粮、油、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及成品油、液化气、交通运输、旅游、药品、教育、医疗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和收费。同时~对省政府及我县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也要进行重点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执行干预措施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的要给予曝光。 7、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 稳定市场物价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导向工作。要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继续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时向群众提供正确的商品供求信息~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帮助群众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理性消费~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 396 八、政务动态 ,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1,2005年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2005年度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年初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五、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县政府全体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项目和招商效益年?计划和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抢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历史机遇~以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为重点~强化依法行政~协调服务的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情况 紧紧围绕‚项目和招商效益年?计划和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我们提前编制了100个上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申报要求~随时上报项目。截止到目前~已有16个项目列入国债及预算内资金扶持计划~可争取上级扶持资金7494万元~已到位资金4210万元。 二、招商引资情况 今年~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我局的招商引资任务1100万元~截止到目前~已完成238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16.6%~其中: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项目320万元~城区供水项目300 397 万元~生态建设资金55万元~乡镇司法所资金43万元~重大项目前期费用30万元~第三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35万元~灌区二站移址改造一期工程1600万元。 三、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 围绕郭尔罗斯、长山、乌兰图嘎等工业集中区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实施了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长山工业集中区长兴油路、成吉思汗纪念召、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等12个项目建设~总投资23917万元~其中县级重点项目9项~乡局级重点项目3项。12个项目中~工业项目2项~农业项目1项~基础设施项目4项~社会事业项目4项~公检法项目1项。截止到目前~为重点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3108万元~项目建设累计完成投资8494万元~预计到年底可完成包保任务。 四、民族项目情况 紧紧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实施的有利契机~认真研究促进民族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的支持。目前长山镇长兴油路、查干花镇司法所、吉拉吐乡扎布格村小学危房改造、哈拉毛都镇前哈村小学危房改造、查干花镇蒙中危房改造、乌兰图嘎中学给水及危房改造、东三家子乡中心校给水及危房改造、新庙镇中学给水及危房改造8个民族项目已得到国家资金扶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340.6万元。 五、老工业基地项目申报情况 398 按照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项目申报进度安排~我县鲜玉米系列产品深加工、绿色环保型稻谷米糠稻壳综合加工、獭兔系列产品深加工、中药材规范种植及中药饮片加工项目4个第三批项目已通过了省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论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六、‚十一五?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按照省、市、县关于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部署~为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我们建立健全了组织协调、专题调研、衔接协调、咨询评估、审议批准五种工作机制~多次深入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建设内容等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全县经济社会项目进行了打捆编制~先后召开了县领导、经济发展顾问、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完成了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各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目前已形成了‚十一五?规划的初稿~年末将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2,2006年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2006年 399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年初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及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抢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历史机遇~以项目开发和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为重点~强化依法行政~协调服务的职能~推动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各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资任务。 一、招商引资工作 今年~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我局的招商引资任务2000万元。为了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我局将招商引资指标量化分解到科室和人头。形成了人人想招商~事事谋招商的良好氛围。截至到目前~共招商引进项目4项~引入资金3345万元~超额完成1345万元。其中: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基本建设项目争取资金2000万元,村村通公路项目1107万元,以工代赈项目140万元,乡镇司法所建设项目98万元。 二、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为加快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县项目承载能力~今年~我局重点围绕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郭尔罗斯、乌兰图嘎等工业集中区的供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了成吉思汗纪念 400 召、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基本建设、乌兰图嘎工业集中区基本建设等10个建设项目~其中~县级重点项目9项~乡局级项目1项~到目前已完成4项~正在建设项目5项~完成投资34388万元。预计到年末可完成7项。其中: 1、县级重点项目 ,1,成吉思汗纪念召建设项目, 是我局与文体局、财政局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25平方米。该项目属上年结转项目~今年计划投资300万元~重点进行内饰布展收尾工作及纪念召外围雕塑群建设安装~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300万元。 ,2,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生产项目~是我局与乌兰图嘎镇共同包保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乌兰图嘎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800平方米。目前~场地平整、垫土、厂区围栏、办公楼等工程完成~正在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购臵~完成投资3700万元~预计年底项目可建成投产~完成投资7000万元。 ,3,前郭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我局与交通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完成11条道路建设任务。目前~完成投资12734万元~其中:查干湖旅游路拓宽改建工程已竣工~完成投资4370万元,县道新水线改线段至查干湖南环湖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491万元,哈太线讷木和至乌兰塔拉段公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310万元,新长线乌兰敖都至新发屯公路已完成~完成投资780 401 万元,四乾线保安至东三家子乡公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240万元,红星牧场至深井子牧场公路工程竣工~完成投资330万元,查干花镇过境路已完成~完成投资650万元,乌兰图嘎镇过境路已完成~完成投资650万元,村村通水泥路~完成80公里~完成投资3178万元,村村通油路全部完成~完成投资1575万元,村村通砖路正在建设中~完成投资160万元。预计10月可全部建成~完成投资17077万元。 ,4,城区道路建设项目~是我局与建设局、财政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完成11条道路建设任务。目前~项目已经全部建成~完成投资10820万元。 ,5,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项目~是我局与建设局、前郭尔罗斯镇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内~2006年计划完成净水厂及输水管线配套管网建设。目前~输水管线完工~给水管线铺设9000米~办公楼及厂房封顶~部分设备正在安装~完成投资3100万元。预计年底可建成。 ,6,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局与卫生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在21个乡卫生院、县医院、妇幼保健站。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1736万元。 ,7,乌兰图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是我局与乌兰图嘎镇、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广电局、农电局共同包保项目。2006年计划投资1350万元~完成工业园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工程,园区电力增容建设,园区生活区、商业区水泥路、供热站建设,天 402 然气供气站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园区安装有线电视等。目前~已完成园区的强排站建设及园区排水的土方工程~正在进行路边绿化~完成投资100万元。 ,8,锡伯屯提水站移址重建工程项目~是我局与灌区管理局共同包保项目。该项目2006年计划投资5503万元~完成厂房建设、机电设备安装及渠道田间配套工程。目前~完成投资1800万元~其中~动迁费740万元~临时工程80万元~施工降水150万元~基础工程750万元。 ,9,吉林电力有限公司50幅万千伏变电所建设项目~是我局与国土资源局、长山镇共同包保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山镇境内~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2006年计划完成土地平整及土建工程。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环评、论证工作~预计明年开工建设。 2、乡局级项目 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98万元已到位。 三、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工作 为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债及预算内资金扶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成功率~我们超前运作~多方寻求信息~准确了解国家投资政策~认真研究~找出我县项目开发与国家资金政策的结合点~提前编制了157个上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奠定的坚实的基础。通过努力~到目前村村通公路、以工代赈、乡镇 403 司法所建设、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基本建设等已列入上级资金扶持计划项目10项~争取上级扶持资金4595万元~提高了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四、‚十一五?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调度情况 按照省、市、县关于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部署~为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我们建立健全了组织协调、专题调研、衔接协调、咨询评估、审议批准五种工作机制~多次深入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建设内容等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召开了县领导、经济发展顾问、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完成了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各专项规划编制任务~2006年1月17日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为全县‚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描绘了科学的发展蓝图。 同时~按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不断探索新方法~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完成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系统量化综合指标、农业和农村经济、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民营经济、人口等七个方面指标。在政府全体会议上同各乡镇签订†二??六年各乡镇主要指标责任书‡~将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落实到各乡镇~作为年终考核各乡镇经济工作的主要依据。改 404 进了以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调度方法~建立灵活有效的国民经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三产流通、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六个调度体系~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五、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年初以来~利用县庆的有利时机~广泛宣传我县的比较优 势和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成一些大项目落户 前郭,同时很抓好资金结构调整~建立健全有效的资金落实机 制~在鼓励民营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基础上~加大争取上级资金 力度~积极协调银行贷款~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截 至9月末~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9292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 的95.4%~建设项目233项。其中~工业项目76项~完成投资 151722万元~占完成投资的51.8%,农业项目34项~完成投资 21129万元~占完成投资的7.2%,基础设施项目61项~完成投 资98297万元~占完成投资的33.6%,社会事业及商贸服务项 目52项~完成投资21776万~占完成投资的7.4%。预计到年 末~全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可完成32000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 的104.2,~同比增长64.9%。 六、项目审批、报批情况 为了准确把握国家投资政策~更好地为投资主体搞好服务~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对局机关全体干部进行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业务培训~确保全体机关干部能够尽快 405 按照新的审批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加强了政务公开工作~增加了审批透明度~建立健全了严格的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等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快、帮、严的审批方式~截止到目前~共审批项目105项~报批项目56项~帮助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133份~去省市协调衔接项目98人次~为全县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七、扶贫开发及局包村工作情况 根据省扶贫办关于加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动态监测工作通知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开展了贫困调查统计工作~在全省扶贫网上进行了登记~并按时完成了我县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扶贫动态监测工作。据统计我县现有贫困户3550户~贫困人口10198人。为争取上级扶贫资金支持奠定了基础。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2006-2010年县级领导及县直各部门包村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包保查干花镇查干花村~通过对该村的深入调研~确定了所包村的13个贫困对象~同时帮助提出了该村发展思路~制定了经济发展规划。2006年~我局重点扶持了三个项目:一是查干花村哈尔金屯有线电视安装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6万元~其中:发改局扶持资金11.6万元~乡村和群众自筹4.4万元。项目于6月中旬开工建设~7月末竣工~使全屯116户村民看上有线电视。二是查干花村哈尔金屯人畜饮水项目。哈尔金屯的群众多年来一直饮用地表浅层水~饮用水没有达到安全饮用水的标准~解决人畜饮水是当务之急。我局为该 406 项目争取到国债资金20万元~打人畜饮水井1眼并配套自来水设施~目前项目建设正在进行~10末将建成并投入使用。三是道路建设项目。我局为该村争取到国债资金194万元~修建哈尔金屯至晏家村水泥路8.1公里~该项目9月末建成并投入使用。 八、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开展了收费许可证年审、清费、减负工作。3月1日—4月1日~对全县483户执收单位、228个收费项目进行年审~年审户数462户~年审率96.1,~年审覆盖面100%。取消了驾校、酒类专卖收费项目3项,取消了不具备收费资格的农林牧渔场、土地、畜牧等13个执收单位的收费资格~并吊销收费许可证,降低了9个部门27项收费标准,对转经营3项进行了一次性调整和变更。 二是对商品价格进行跟踪调查、检测和指导。对中心市场粮油、副食品和蔬菜等21类主要品种进行检测~坚持定期采价~节假日实行重点监测,对化肥、液化气、涉农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生活品价格进行定点测、跟踪调查、检测和指导~做到采价报价准确无误。同时~对城建、土地、水利、畜牧等涉农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金额40万元~收缴非法所得15万元,配合省里对交通和电力进行检查~收缴违纪款2万元,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0起~实行经济制裁20万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价格案件20起~查处价格违法案件9起~实施经济制裁2万元~其中退回用户1.6万元。 407 三是根据省发改委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我县农村乡镇及转供单位目录电价销售电价、教育性收费和取暖费收费标准。 四是认真开展价格评估工作~积极征收价调基金。今年受理公安局、交警队等单位及个人估价委托的各类案卷147件~鉴定总金额130万元,收缴价调基金30万元。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3,2007年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2007年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07年是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实施‚135?发展战略的第一年。年初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抢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历史机遇~以项目开发和 408 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为重点~强化依法行政~协调服务的职能~推动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各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情况 年初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结合项目开发实际~认真研究国家资金投向~积极谋划和运作项目。完成了300个储备项目的项目简介、项目建议书等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总投资55142万元。制定了争取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位局长和各科室重点争取项目和资金额度~年末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加强了同国家、省发改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准确掌握投资信息~争取主动~按要求及时组织上报项目~截止到目前~已有51个项目上报到省发改委~9个项目列入上级资金扶持计划~项目总投资38575.5万元~争取上级扶持资金7388.4万元。其中:前郭灌区锡伯屯抽水站争取上级扶持资金4000万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省级重大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327万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争取国债资金446万元,全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争取国债资金1200万元,2007年全省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第一批计划争取上级扶持资金94万元,全省通村公路改造工程争取上级扶持资金1100万元,洪泉、蒙古屯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16.4万元,吉拉吐乡蒙古族中学校舍改造项目争取国债资金175万元,海勃日嘎镇中心校改扩建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30万元。 409 二、项目审批、报批情况 为了准确把握国家投资政策~更好地为投资主体搞好服务~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对局机关全体干部进行了项目审批、核准、审核程序的业务培训~确保全体机关干部能够按照新的审批制度要求开展工作。结合政务大厅建设~加强了政务公开工作~增加了审批透明度~建立健全了严格的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等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了快、帮、严的审批方式~截止到目前~共审批项目139项~报批项目66项~帮助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136份~去省市协调衔接项目98人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直好评。 三、全县第三产业工作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全县综合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和县长为组长的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制定了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涉及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全县重点调度项目中~落实包保领导和包保单位~作为县委、县政府年末考核乡局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2006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全县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加快全县第三产业发展进行了全面动员。3月26日召开全县第三产业部门统计工作暨业务人员培训会~健全了全县第 410 三产业统计网络~进一步提高了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了工作程序~有效地推进了全县第三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可完成378608万元~增长30.3,。 四、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完成情况 1、招商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今年~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我局的招商引资任务3600万元,含价格监督检查局,~固定资产投资任务6000万元。为了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我局将招商引资指标量化分解到科室和人头。形成了人人想招商~事事谋招商的良好氛围。截至到目前~已完成招商引资8889.4万元~超额完成5289.4万元。其中500千伏变电站项目引入资金3000万元,锡伯屯抽水站移址重建项目引入资金4000万元,人畜饮水项目引入资金773万元,村村通公路项目引入资金1100万元,司法所建设项目引入资金16.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000万元~其中:鑫宇祥和苑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9850万元~建筑面积71200平方米~目前~六层楼房已经封顶~完成投资5000万元,哈达小区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9500万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目前~已经完成拆迁面积8000平方米~完成投资1000万元。 2、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今年我局包保建设的县级重点项目7项。目前~已开工建设6项~完成2项~累计完成投资603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乌兰图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12, 411 项目2007年计划完成投资700万元。目前~该项目建设完成~完成投资700万元。 ,2,吉林电力有限公司500千伏变电所建设项目,工业6, 项目总投资5.4亿元~2007年计划投资3亿元~目前~已订购设备~正在建设厂房、线路塔架等相关设施~完成投资24000万元。 ,3,长春人民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加工项目,工业12, 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2007年计划投资3300万元~目前~第二厂房基础建设和办公楼完成~正在进行设备购臵~完成投资3000万元。 ,4,锡伯屯提水站移址重建工程项目,农业2, 项目总投资13800万元~2007年计划投资7275万元~目前~输水干渠、前池、后池及主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正在安装机电设备~完成投资13700万元。 ,5,前郭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础设施1, 2007年计划投资14904万元~建设油路62.65公里~水泥路193.5公里并交付使用。目前~全部工程已经完工~完成投资14904万元。 ,6,上海岱旭实业有限公司风能发电项目,工业4, 项目总投资13800万元~目前~省发改委已经核准~正在办理土地预审和电网接入等手续。 ,7,前郭县同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工业 412 15, 项目总投资12300万元~目前~厂房主体已经完工~完成投资4000万元。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调度情况 在年度计划的编制、落实和调度等方面不断探索新方法~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完成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系统量化综合指标、农业和农村经济、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民营经济、人口等七个方面指标。在政府全体会议上同各乡镇签订†二??七年各乡镇主要指标责任书‡~将涉及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落实到各乡镇~作为年终考核各乡镇经济工作的主要依据。并改进了以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调度方法~建立灵活有效的国民经济、农村经济、工业经济、三产流通、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六个调度体系~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六、与开发银行合作和软贷款项目情况 为了加强我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合作~借助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推进我县信用建设和市场建设~实现县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积极开展工作~调整了前郭县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了前郭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工作细则、†前郭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8个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了前郭县项目储备库。目前~正在积极推荐前郭县城市 413 基础设施建设、县医院病房楼改造和中医院病房楼及设备改造等3个项目~其中前郭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贷款计划~资金有望近期到位。 七、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工作情况 2007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泥草房改造任务是1000户~在没有上级资金扶持的情况下~我县政府投资350万元~重点对我县省、市、县三级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镇和主要公路沿线的村屯~及长山等11个乡镇、黎明村等23个行政村的1750户民房进行试点改造。截止目前~已经完成1323户民房改造任务~其余427户正在建设中~预计到11月末~1750户民房可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同时~按照市、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完成了†前郭县2007—2010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规划‡、†前郭县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县直部门包村工作的安排意见‡初稿~正在征求专家、部门意见和建议~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可下发全县。 八、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开展了收费许可证年审、清费、减负工作。加强收费基础工作~继续做好收费许可证年审~年审覆盖面100%~年审率95%以上。按照省发改委的要求~在核发年审收费许可证、收费统计工作中实现了单机微机化管理~统一分类、编号~使用省统一许可证、章、表~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程序。 414 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发改委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制定了2007年度化肥,尿素,、玉米种子、农业用水销售价格~确保我县化肥、玉米种子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会同县卫生局~整顿规范我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明确县以上非盈利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了王府陈列馆、成吉思汗召,博物馆,门票价格,根据吉省价经字[2001]1号文件~会同县农电局对供电所故障报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三是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先后检查了交通、农电、水利等四个单位~收缴违纪款10万元,检查60多所学校~查出价格违法案件25件~违纪金额80万元。 四是全年收缴价调基金50万元。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违法案件5件~涉案金额12万元~全部退还给用户~同时实施经济制裁5000元。 为更好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编制下发了†前郭县价格管理文件汇编‡~使相关部门、单位价格,收费,能够依法办事。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415 ,二,其他。 九、承诺事项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承诺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营造全县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向社会承诺: 一、改善服务的举措 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局机关形象~坚持文明办公~礼貌待客~热情周到服务~对外来办事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准以貌取人~不准搞亲疏~不准刁难服务对象~不准借办事之机~以权、以职、吃拿卡要~收受贿赂。接待前来办事人员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负责领办本部门办理的各项事宜。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举措 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发放、价格调解基金和价格认证取费方面~执行国家、省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认真落实†前郭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政务公开的举措 416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凡是能够进入政务大厅的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简化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流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完善‚快、帮、严?的工作方式~做好项目全程服务。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随到随办~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规范行政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工本费、手续费收取和搭配收费行为。 四、依法行政方面的举措 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办事~认真执行†价格法‡及†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暂行规定‡~并加强督导监督。 五、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的违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承诺服务规定的~发现一次~在局内通报批评~提出工作警示~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发现两次~下岗培训~取消全年奖金,发现三次~自行调离本系统。同时~视情节免去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2、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吃、拿、卡、要、报或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在社会造成影响的~轻者~下岗学习~停发工资,重者~自行调离本系统。 3、发生上述违诺现象~部门分管领导要在全局干部会上进行公开检讨~部门主要领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检讨、公 417 开道歉。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0438—2123552 备注:具体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及审批依据由前过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对外公布。 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前郭县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8--2123131 办公地点:前郭县政务大厅1楼行政复议窗口 办公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739号 十一、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一,责任追究制度。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违反服务承诺 责任追究制度 全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本职工作职责或违反服务承诺的~制定如下追究制度: 一、 应该当即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出现吃、拿、卡、要、报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 题的。 三、对待服务对象不一视同仁的~以貌取人、有意顶撞、刁 418 难服务对象的。 四、对待服务对象语言行为不文明、不礼貌的。 五、责任追究:有上述行为和违反承诺的~发现一次在机关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提出工作警示,发现两次下岗培训~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发现三次停发工资~免去所在科室责任人职务并追究分管领导连带责任。出现吃、拿、卡、要、报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在社会造成影响的~除下岗培训外~停发工资同时主管领导在全局干部大会上公开检讨~主要领导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检查、道歉~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投诉电话:2123552。 十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前郭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419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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