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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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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时间 : 2008-09-18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时间 : 2008-09-18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 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 第二章 受理报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受理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 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手续,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八条 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 第二节 受理入境报检 第九条 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第十条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预期不能在索赔截止日期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要求报检人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以保留索赔权。 第十二条 入境的运输工具及其员工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申报。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 入镜旅客在入镜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提交入境检疫申明卡,经审核后予以放行、隔离、留验等。 第三节 受理出境报检 第十四条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检务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十六条 对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的,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换证凭单正本及有关单证。 第十七条 在受理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八条 在接受出境人员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预防接种证明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护照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章 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包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由检务部门统一对外签发。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相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证的,在原编号后加-1、-2、-3、„„以示区别。 第二十一条 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证书(含C.O证书)、中外文凭单以及国外关于签证的查询;检验检疫专用印章适用于签发中文凭章以及国内关于签证的查询。 带有"FORM A"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国内外关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查询。 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书,用签证印章加盖骑缝。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一正二副对外签发;一份副本作为留存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外对检验检疫证书有备案、注册要求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证单分别由官方兽医、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签发。向国外官方机构备案的签字人,相关证书须由备案的签字人签发。证单实行手 签制度。 第二节 证书文字和文本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如报检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也应予以办理。签发两个语种或多语种证书时,必须中外文合璧缮制。 索赔的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第二十六条 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经审批可以签发,但必须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XX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第二十七条 证书的数量、重量栏目中数字的左右应加限制符号"-";证书的证明内容编制结束后,应在下一行中间位置打上结束符号"*********"。 要求或需要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应加注在证书结束符号以下的备注栏内。 第二十八条 用于索赔、结算等的证书应在备注栏内加注检验检疫费用。 第三节 证单日期和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第三十条 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一)一般货物为60天; (二)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三)鲜活类货物为14天; (四)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为六个月。 (五)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六)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第三十一条 检务部门签发证单,应在出境两个工作日、入境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节 更改、补充或重发证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提出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经检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更改、补充涉及检验检疫内容的,须经施检部门核准。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三十三条 申请重发证单的,应收回原证单,不能退回的,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重新签发。 第三十四条 更改、补充或重发的证单延用原证编号,更改证书(REVISION)在原证编号前加"R",补充证书(SUPLICATE)在原证编号前加"S",重发证书(DUPLICATE)在原证编号前加"D";并根据情况在证书上加注"本证书/单系XXX 号证书的更正/补充"或"本证书/单系XXX号证书的重本,原发XXX号证书/单作废。" 第五节 并批和分批证单的签发 第三十五条 并批出境的货物,由施检部门核准并批后,检务部门办理通关、出证手续。 第三十六条 分批出境的货物,经施检部门核准分批,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上核销本批出境货物的数量并留下影印件备案,检务部门办理分批通关、出证手续。换证凭单正本由检务部门退回报检人,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收回换证凭单正本存档。 第六节 代签和汇总出证 第三十七条 应申请人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经原签证机构书面委托,可对原证书的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第三十八条 入境货物一批到货分拨数地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可办理易地检验检疫手续,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汇总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出证;口岸无到货的,由到货最多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出证,如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应由该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检验检疫和出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入境货物发生品质、重量或残损等问题,应根据致损原因、责任的对象不同,分别出证。因多种原因造成综合损失的变质、短重或残损可以汇总出证,但应具体列明不同的致损原因。 第七节 证稿的核签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证稿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并应按规定的证稿规范拟制。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签字,部门主管人员核签。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证书,其证稿必须由施检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几个部门检验检疫的,应进行会签。属于以下情况的,应由施检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报分管局长核定; (一)案情复杂、索赔数额较大或损失较大的; (二)其他机构检验或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其结果与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结果相差较大的; (三)办理易地检验检疫汇总出证,汇总签证机构需要改变原评定意见的; (四)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核定价与报价相差较大的。 第四十二条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并签字,部门主管人员核签,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还需施检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四十三条 现场签证的,经检务部门批准,施检人员直接签发证单,但必须及时补办核签手续。 第四章 通关与放行 第四十四条 出入境货物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通关。 第四十五条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一)在入境口岸本地实施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两联)。 (二)需由异地检验检疫机构施验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 (三)经查验不合格,可进行检疫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在本地报关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在异地报关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有关证书,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上述"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对货物进行查验,货证相符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四十七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务部门凭施检部门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或签署的意见,签发有关证单。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施检的货物,检务部门凭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和本局指定的施检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签发有关证单。 第四十八条 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检疫证书予以放行。需卫生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第四十九条 对应接受检疫的入境人员查核其入境检疫申明卡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对应接受检疫的出境人员检查其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合格的予以放行。 第五章 证单、签证印章及检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并管理检验检疫证单。下发至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健全证单领用、发放和核销等规章制度。检验检疫证单要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作废证单应逐份核销。 第五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签证印章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第五十二条 建档或对外备案所需的证单样本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样本(SPECIMEN)戳记。 第五十三条 检务档案包括报检单及所附单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证稿、证单存档联等资料。 第五十四条 检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出境检验检疫档案为三年;入境检验检疫档案为四年涉及重大案(事)件、典型案例或入镜货物检验检疫发现一类有害生物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六章 签证人员职责 第五十五条 检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统一管理签证和证书质量把关工作;建立差错登记制度;协调和处理涉及各检验检疫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签证业务;组织编制证书用语及收集国外证书样本。 第五十六条 施检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检验检疫证稿拟制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分级核签把关制度,保证证稿质量。 第五十七条 受理报检人员:负责受理报检,审核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经计/收费后,将报检单及所附资料按流程规定转施检部门。负责检务一般业务的咨询。 第五十八条 施检人员:收到报检单及所附资料后,依照报检单所列内容,按检验检疫规程施检,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按有关规定正确地拟制证稿。出具外文证书的,应将证稿准确地译成外文。 第五十九条 核签人员:审核原始记录和证稿,对符合要求的,按流程规定核签后交检务部门。 第六十条 检务审核人员:审核报检单和证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译文是否正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退回施检部门。 负责办理在证书上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 第六十一条 制证人员:正确使用各种证单。严格按照证稿内容缮制证单,做到排版得当、证面清晰、整洁、美观。将缮制完毕的证单及时送交校核人员。 按规定做好领用证单的保管、核销。 第六十二条 校核人员:审核所用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证单内容是否与证稿相一致,有无错字、漏字,证面是否清晰、整洁、美观。发现有差错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有关人员。 第六十三条 被授权的签字人员:审核证稿结果和用语是否正确、所用证单是否符合规定,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签证规定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证书上签名。 第六十四条 发证人员:负责对经签署的证单加盖签证印章,核实报检人已交纳检验检疫费后,办理发证手续,并将证书副本、证稿、报检单及所附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十五条 证单管理人员:负责提出证单的使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领导批准后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证单清点入库、建帐、分类保管和发放。 发放证单凭领导批准的领用单按流水号发放、登记、核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外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如有关当事人提出查询的,应由检务部门受理后转相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答复。 第六十七条 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的检验鉴定业务、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检验鉴定业务,以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检务部门负责对报检单位实行登记备案、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报检人员和代理报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凭证报检。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日期:2012-03-12 09:52:00 文章点击数: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 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第四章出境报检 第十二条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四条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第十七条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六章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八条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九条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条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第二十二条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第二十三条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第二十四条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第二十五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十六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他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 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加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5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 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 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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