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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安全生产奖惩办法PAGE24总则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规范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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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PAGE24总则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健全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规范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产水平,制定本办法。1、工作要求。2、主要任务。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尽快把我公司煤矿建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到位,技术装备优良的现代化矿井,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一章掘进部分第1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或使用通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根据《掘进工作面质量标准化规范作业》,罚施工单位100元,技术科负责人50元。第2条、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及时,影响安全建设的,罚相应科室100元。第3条、无施工通知单,私自开工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4条、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没有及时补充措施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保障项目》,罚施工单位300元,技术科50元。第5条、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湿式钻眼,罚施工单位300元。第6条、未釆取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罚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通风综合防尘》施工单位300元。第7条、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罚责任人50元。第8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出现杂物堆积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七文明生产》,罚施工单位100元/处。第9条、作业场所内的材料、工具码放不整齐,或未进行挂牌管理的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七文明生产》,罚施工单位100元/处。第10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管线吊挂不整齐,或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第11条、作业场所没有配备规范的、符合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保障》,罚施工单位200,技术科50元。第12条、作业场所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悬挂不整齐,或图板图文不清晰,不完好的根据《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三技术保障项目》,罚施工单位200元。第13条、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第14条、掘进迎头空顶作业,没有临时支护的根据《刚性支架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顶板管理》,罚施工单位500元/次。第15条、巷道内出现空帮大于10米、空顶现象的根据《刚性支架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顶板管理》,罚施工单位500元。第16条、未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施工单位300元。第17条。、锚杆的外露长度超过50mm,锚索外露长度超过300mm的根据《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内在质量》,罚施工单位20元/根。第18条、喷浆泵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喷浆带应盘放整齐,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的,罚施工单位100元。第19条、金属网与锚杆联合支护巷道中,锚杆螺丝松动,锚杆不吃劲根据《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内在质量》,每根罚施工单位50元;网与网接口连接不符合要求,罚施工单位50元。第20条、锚杆锚索支护时,釆用长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根据《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内在质量》,罚施工单位100元/根。第21条、锚杆的间排距误差超过±100mm的根据《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内在质量》,罚施工单位100元/处。第22条、锚杆孔实际钻孔角度与相对设计角度的偏差大于5。,罚施工单位50元/根。第23条、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根据《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材料质量》罚施工单位100元。第24条、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按规定每月进行三次锚固力测试,否则每少一次,罚技术科100元。第25条、进行锚固力测试时,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技术科100元。第26条、锚杆的锚固力测试每300根取样,顶锚、帮锚的锚杆抽样不得少于1组,每组9根,有记录,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达不到要求,罚施工单位100元/根;锚索的锚固力达不到要求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根。第27条、锚杆锚网、喷射混凝土巷道中:锚杆螺栓松动、托盘不能紧贴岩石的,联网不合格,锚杆规格数量,间排距不符合要求,喷射混凝土后有赤脚外露网的根据《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内在质量》,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300元。第28条、掘进巷道的宽度、高度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根据《锚喷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规格质量》,罚施工单位300元。第29条、喷射混凝土巷道的混凝土配比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第30条、每次喷射混凝土前必须冲洗巷道,否则每少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第31条、混凝土喷射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根据《锚喷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标准化》,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第32条、放炮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第33条、引药制作、火工品存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的规定要求,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第二章一通三防部分第34条、掘进巷道贯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施工单位200元,责任科室50元。第35条、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罚施工单位200元,通风科50元。第36条、井下各巷道及工作面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罚施工单位200元,通风科50元。第37条、掘进工作面供风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通风科50元/处。第38条、每旬测风结果没能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及测风牌板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通风》,罚责任人50元。第39条、临时性通风设施四周接触不严,罚施工单位100元,通风科50元。第40条、临时性通风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否则罚施工单位50元/处。第41条、测风站设置不符合下列标准的,罚施工单位100元,责任科室50元:1、测风站长度4m,测风站前后各10m范围内巷道无分支、无拐弯。2、测风站所在4m巷道范围内应断面光滑。3、测风站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第42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通风科50元。第43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悬挂高度要符合标准,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通风科50元。第44条、局扇通风机未实行挂牌管理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第45条、使用局扇单位每半年对局扇检修一次,不检修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罚50元。检修后不到机电科登记,罚施工单位100元。第46条、无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停风,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追究其责任。第47条、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不符合业规程规定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通风科50元/处。第48条、未使用阻燃风筒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风筒敷设》罚施工单位200元。第49条、风筒接口不严密、有破口发现一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风筒敷设》罚施工单位50元。第50条、风筒悬挂不平直,未做到逢环必挂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风筒敷设》罚施工单位50元/处。第51条、风筒拐弯处未装设弯头或拐死弯罚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风筒敷设》施工单位50元/处。第52条、风筒接口无反压边的罚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风筒敷设》施工单位50元/处。第53条、掘进工作面局扇通风机未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釆掘供电未分开,或未采用“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装各和措施》罚施工单位200元/项,机电科50元/项。第54条、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瓦检员未能及时报告调度室值班领导的,罚瓦检员500元;值班领导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罚值班领导500元;安全员接到报告,未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制止作业并撤人的,罚安全员500元;施工单位不听从指挥,继续违章作业,罚施工单位500元。第55条、发现瓦检员空班、漏检、弄虛作假的,罚瓦检员50元/次。第56条、临时停风地点无断电撤人,没有设置栅栏、警示牌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化标准瓦斯管理》罚施工单位200元/次,通风科50元/次。第57条、瓦斯检査未做到井下牌板、记录、台帐三对口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人员配置》罚瓦检员50/次。第58条、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罚通风科200元。第59条、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管理》罚责任人50元。第60条、瓦检员未按巡回图表进行瓦斯检查罚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管理》瓦检员50元。第61条、局扇无计划停风,当班通风科值班人员、瓦检员、安全员、放炮员不汇报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装备和措施》一次罚款100元。第62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不分开运送的,违规定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63条、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和及时更换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装置》罚监控室50元/次;自救器未定期检查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装置》罚充电室50元/次。第64条、局扇恢复通风前,不检查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罚瓦检员50元。第65条、瓦斯检查仪器仪表、测风仪器仪表,粉尘测试仪器仪表、瓦斯通风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必须完好齐全,并定期进行校验,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第66条、放炮作业的掘进面放炮前后不洒水和冲洗巷道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施工单位200元。第67条、掘进工作面、主要进风斜井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违犯规定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设备设施》罚施工单位200元/项。第68条、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并有制度,有记录可查,违反规定的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消尘措施》罚施工单位200元。第69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质量、水量必须符合规定,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有记录,违反规定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通风科50/次。第70条、清洗巷道时,朝电气设备、牌板、瓦斯传感器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71条、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72条、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发爆器,并多人放炮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爆破制度》每人罚款100元。第73条、处理哑爆、残爆时,必须在队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未处理完毕,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哑爆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第74条、掘进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放炮而私自放炮的根据《安全规程》罚责任人500元。第75条、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责任人200元。第76条、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不使用发爆器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爆破制度你》罚责任人500元。第77条、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低于100m的,罚责任人200元。第78条、严禁放明炮,放糊炮,违反规定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500元。第79条、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或转交他人的,罚责任人100元。第80条、掘进工作面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81条、偷盗火药、雷管罚款1000〜5000元或按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处罚。第82条、“一炮三检”人员不按规定检查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300元。第83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500元。第84条、火药、雷管箱不加锁或未放到警戒线以外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爆破员500元。第85条、放炮前,雷管脚线不扭结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爆破员100元/个。第86条、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有破口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100元/处。第87条、放炮母线与其它电源混杂在一起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爆破员300元。第88条、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放炮时不在贯眼内躲避或爆破点至起爆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89条、放炮点风量不够、微风,无风放炮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措施》罚责任人1000元。第90条、未制订防灭火责任制和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的,罚责任科室100元。第91条、通风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的,罚通风科100元。第92条、井口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93条、井下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和操作间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第94条、如果必须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违犯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第95条、严禁在井下存放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违反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第96条、未将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等存放在盖严的铁桶或铁箱内,罚施工单位50元/次。第97条、将井下剩余的润滑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罚施工单位100元。第98条、掘进工作面巷道中,没有配备有灭火器材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罚施工单位100元,通风科50元。第99条、监测监控装置的供电,由机电科负责在相关点设置专用综保,并保证供电的可靠,因专用综保停电导致监测系统工作异常,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00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机电科50元/次。第101条、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否则罚监控室50元/次。第102条、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的规定,否则罚监控室100元。第103条、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否则罚监控室100元。第104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小时〜48小时方能下井,否则罚监控室100元。第105条、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试验》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否则罚监控室100元。第106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并作好记录,否则罚监控室100元。第107条、炮采掘进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掘进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不符合规定的,罚施工单位500元。第108条、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不及时更换的,罚监控室100元第109条、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的,应及时更换,不及时更换的,罚监控室100元。第110条、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配备不足,罚监控室100元。第111条、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不淘汰的罚监控室100元/台;第112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否则罚监控室100元/次。第113条、煤矿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报表不齐全,罚监控室50元/项。第114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不符合规定的,罚监控室100元。第115条、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要维护好本辖区内的监测设施,因监护不力造成设施工作异常,或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出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第116条、因监测设施故障引起误断电而未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供电的,罚监控室50/次。第117条、井下电话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任何部件,否则,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第118条、话机移动时要安放在较干燥的安全地方并固定好,不准随便乱扔,发现乱扔现象每次罚施工单位100元。第119条、通讯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和防爆完好要求的,并没有及时整改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第三章地测防治水部分第120条、地测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矿图:1、井田区域地形图,比例:1:2000或1:5000;2、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1:500或1:1000;3、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或1:5000;4、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2000或1:5000;5、主要保安煤柱图〈村庄、工业广场、防水、矿界、停釆线等),比例:1:1000或1:2000;6、井筒断面图,比例:1:200或1:500;7、井底车场平剖面图,比例:1:200或1:500;8、主要巷道平面图,比例:1:2000或1:5000;9、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1:1000或1:2000;10、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1:500;比例图种不全、比例尺小于规程规定的根据《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矿图》罚款30元/处。第121条、测绘记录、计算资料及各种原图必须存档保存,如有遗失、损坏的,罚地测科100元。第122条、各种基本矿图、图面线条、符号、颜色、注记必须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罚地测科30元/处。第123条、釆掘工程平面图每月更新填绘一次;井上下对照图每三个月更新填绘一次,未及时更新填绘的,罚技术科100元。第124条、各种基本矿图的内容、精度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地测科50元。第125条、巷道中腰线标定不及时、不准确根据《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中腰线标定》罚地测科100元。第126条、巷道开口前必须有断面图、技术要求、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少一项罚施工单位200元;技术科50元。第127条、当开口掘进3〜5米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地测科联系标定中腰线,如没有中腰线盲目施工,发现后根据现场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处罚200〜500元。第128条、炮掘巷道每掘进30〜50米时应和地测科联系及时往前延送中线,掘进队要有.专人负责配合,待新的中腰线标定好后再开始施工,以后的掘进要以新的中腰线为准,队组长负责把关,否则按其责任罚款200元。第129条、巷道掘进一定要以标定的中腰线为准,如果由于中腰线点移动,队组长没有及时发现造成巷道掘进偏离事故的根据《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中腰线标定》罚队500元;如果发现中腰线点没有移动,造成巷道掘进偏离事故的根据《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中腰线标定》罚地测科500元。第130条、中腰线点标定以后便不能随意改动,更不能人为破坏,进行放炮等容易破坏的作业过程时要有专门保护措施,确保中腰线点的准确性,如发现人为破坏等不良行为时根据《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罚施工单位200元/次。第131条、巷道开口标定应有设计图、并对起始数据的上一级导线进行检测,并将资料保存完好存档,违犯规定处罚地测科100元/次。第132条、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前,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的原则施工,不执行该原则进行超前探测根据《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对施工单位处500元罚款。第133条、进行探放水工作时,各有关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影响掘进的,罚相关单位100元。第134条、探水队必须按照探水钻孔设计或技术科的要求进行探水钻孔的施工,不按要求施工的,罚探水队100元/次,因施工不准确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135条、掘进工作面在受水害和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地区,探水钻孔施工完毕,掘进队组必须按照技术科提出的要求,严格掌握掘进进度,绝不允许超掘,违反规定的罚掘进队组500元;因超掘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第136条、各类防水建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必须依照规程规范进行留设,出现错误依据损失情况,处罚地测科1000-2000元。第137条、工业广场必须采取防洪防涝排涝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255、256条规定,不负责任,出现责任事故,罚项目部及分管领导各500元。第138条、井下主要巷道必须进行导线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并及时修改底板等高线为安全生产提供依据,井下未按规定进行经纬仪导线控制测量的,罚地测科100元。第139条、井下各主要涌水点要测量上图,并对标高、涌水点进行实测记录存档,为安全提供依据,未进行测量、记录的,罚地测科100元。第140条、对井下出现的地质构造,要及时测量上图,未测量上图的处罚地测科100元。第四章机电运输部分第一节机电部分第141条、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机电设备完好率、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气合格率及电缆悬挂合格率)低于90%。,其中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达不到100%。的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设备完好和固定设备》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科100元。第142条、井下电器设备防爆率达不到100%。,有一台失爆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电器防爆》罚施工单位1000元,机电科100元。第143条、按规定要有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机电设备使用率100%有一台无安全标志设备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设备证标》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44条、井下电缆的敷设悬挂应遵守下列规定,若发现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电缆》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度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4、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145条、巷道电缆淹在水里或拖在地上,罚施工单位500元/处。第146条、井下电缆悬挂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的规定执行,违反其中任意一款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机电科50元/处。第147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不用套管保护,且未将管口密封严密,罚施工单位100元/处,机电科50元/处。第148条、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任意一款规定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机电科50元/处。第149条、矿井全年检修不低于7天,并有检修记录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事故》,每少一天罚施工单位500元,责任科室100元。第150条、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8字、盘圈或铁丝吊挂等,罚施工单位100元/处,机电科50元/处。第151条、井下36V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施工单位300元/次,机电科50元/次。第152条、井下电缆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67条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处,机电科50元/处。第153条、井下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根据规程466条、472条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54条、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罚机电科100元。第156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未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的,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57条、主要局部通风机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58条、设备无铭牌、责任牌、完好牌,电缆无标志牌,罚施工单位100元;机电科50元。机房内没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59条、空压机机房内无警示牌,设备无铭牌、责任牌、完好牌,无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施工单位100元;机电科50元。空压机上的安全阀、放水阀、释压阀没有进行定期检修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60条、停送电不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罚责任单位300元。第161条、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机电科未派专人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井下供电系统》罚机电科100元。第162条、井下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施工单位50元/台,机电科30元/台。第163条、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罚施工单位50元/处,机电科30元/处。第164条、井下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标志牌不全或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填写的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罚施工单位50元/项,机电科30/项。第165条、井下供电系统应设接地装置(包括主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罚施工单位200元/次,机电科50元/次。第166条、年检的设备在年检中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的,罚施工单位200元/项,机电科50元/项。第167条、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定期填绘,否则罚责任科室100元。第168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规定,否则罚责任科室100元。第169条、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设备强行送电,罚责任人200元。第170条、开关未上架,罚施工单位50元/台,机电科30元/台。第171条、设备检修时,停电后控制手把必须打到零位,并且必须有专人负责挂牌、加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72条、井下信号、照明系统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井下供电系统》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73条、井下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必须声光兼备,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机电科50元。第174条、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罚责任人500元。第175条、井下明火作业、明火打点,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76条、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罚责任人500元。第177条、井下使用灯泡、电阻、电热器取暖的,罚责任人500元。第178条、停电检修,验电时未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罚责任人200元;不按规定进行"停电一验电一放电"的,罚责任人300元。第179条、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无记录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罚施工单位100元/次,机电科50元/次。第180条、井下所有高低压开关、电机、电缆及其它电气设备的螺栓紧固接线腔(盒)盖板未实现"三开一防"(即:开盖报警、或开盖断电、或开盖闭锁及防止非专业人员擅自开盖操作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井下供电系统》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81条、要害场所不执行登记制度,罚值班人员100元/次。第182条、斜井绞车提升、地面变电所、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监测监控系统和矿井通风系统,井下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机电设备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台。第183条、机电科无防爆设备检查员,罚机电科负责人100元。第184条、机电科必须有以下各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每缺一项,罚机电科科长各50元。岗位责任制。2、干部上岗制。3、设备管理和包机制度。4、安全搡作规程。5、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及防爆检查制度。6、电缆检验制度。7、设备检修制度。8、杂散电流管理制度。9、停送电制度。10、电气试验制度。11、事故追查分析制:度。12、机电设备微机管理制度。第185条、机电科必须有设备档案,并有专人管理,必须有主变压器,通风机、提升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设备档案,做到一台一档根据《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每缺一项罚机电科50元。第186条、机电科必须具备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主提升系统图、运输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每缺一份图纸,罚款100元。第187条、机电科必须按规定做好以下记录和测试报告,每缺一项罚款100元。记录:(1)大型固定设备日检运行记录;(2)防爆设备入井检查记录及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3)低压检漏每天跳闸试验记录及远方漏电试验记录;(4)煤矿停产检修记录;(5)在用煤矿设备必须具有矿用安全标志及其产品合格证。测试报告:(1)本年避雷器和井上下接地阻测试报告;(2)在用提升钢丝绳挂绳前测试报告;(3)在用胶带机的胶带出厂测试报告(或有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胶带必须是阻燃胶带;(4)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主运胶带等大型设备检测报告及其主要部件的无损探伤报告;每年雨季前,对全部主排工作水泵、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报告。第188条、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派专人限期处理,无检查、无记录的,罚机电科100元。第二节运输部分第189条、运输巷道断面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罚款300元/处,(断面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技术科,施工后断面不符合规定的罚施工单位)。第190条、主要运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处。(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2)道碴粒度及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3)道床及时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4)同一路线不许有异型钢轨,主要运输大巷钢轨选型要符合设计要求,钢轨不低于30Kg/m。(5)绞车道内的地滾转动不灵活。第191条、运料单位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材料乱扔、乱放现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92条、根据《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设备完好》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矿车完好率必须达到85%,否则罚运输队100元。第193条、发现材料混装罚款200元/车;回收材料与碴、杂物混装,罚施工单位100元。第194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1、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0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h时,不得小于30m。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3、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0时,严禁人力推车。第195条、物料送到指定地点后不及时卸车,罚施工单位200元。第196条、斜井挡车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施工单位200元/项,机电科50元/项。第197条、定期对斜井的钢丝绳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198条、不合格的钢丝绳未及时更换的,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科50元。第199条、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发送运输信号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00条、绞车司机、坐在减速器或电机上操作,站在运行统车前方正前方,罚责任人300元。第201条、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罚责任人300元。第202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否则罚责任人300元。第203条、不按规定联车、挂车,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204条、机电科必须有以下各种运输方面规章制度和记录,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制度:1、各设备工作岗位责任制;2、各岗位操作工的搡作规程;3、各种主要运输设备检修制度;4、上、下山运输管理制度;5、各种小绞车、小电车管理制度;6、设备和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7、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第205条、违反规定超挂车,罚施工单位300元,机电科50元。第206条、井下矿车运输时,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违犯规定、罚施工单位200元,机电科50元。第207条、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造成事故,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科50元。第208条、绞车司机因违章操作,发生掉道事故的,利用车自身拉车上道的,拉坏道轨和轨枕的,绞车司机200元/项。第209条、用车单位必须服从调度统一指挥,不得随意占用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210条、单位必须按调度安排的时间装、卸车,否则造成车辆积压,罚施工单位200元/车,机电科50元。第211条、绞车护绳板、剎车、不完好,罚施工单位100元,机电科50元。第212条、绞车钢丝绳绳头(5道绳卡)不完好,无绳鼻,罚施工单位100元,机电科50元。第五章安全管理部分第213条、矿级领导干部必须跟班下井,与工人同上同下,进行井下交接班,擅离职守一次罚款300元。第214条、检查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二次不整改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第215条、对于各科室检查人员发现“三违”现象和隐患不予以制止和处罚的,罚检查人员100元/次。第216条、各科室不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没有班前会记录,处罚科室100元/次。第217条、在井下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罚检身员、队长、值班队长各100元/次第218条、岗位脱岗、睡觉,罚款100元/次。第219条、偷盗、破坏公共财物的,500元以下照价赔偿,停班学习十天;超过500元,立即开除公职。第220条、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提升绞车司机、)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无操作资格证的,罚责任单位500元/人第221条、入井人员、井下工作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罚款100元。第222条、井下私自拆开矿灯、自救器的,罚责任人300元。第223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24条、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齐全,下列制度缺一项,罚责任科室100元。各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建设责任制。矿级领导(正、副职)下井带班制度。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器材检查管理制度。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入井检身和上下人员清点制度。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他煤矿有关管理制度。第225条、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操作规程不齐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与其地点实际情况相符,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作业规程不符合规定的,未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罚责任科室100元/次。第226条、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执行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否则罚责任科室100元。第227条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向职工进行贯彻、学习、考核,没有贯彻、考核、合格记录的,罚责任科室100元。第228条、使用无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罚责任科室100元。第2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并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0元,是管理人员(含班组长)和安检员的从重处罚:1、发现事故险情或预兆,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的。2、忽视安全工作,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3、对制止“三违”行为人员、揭发事故真相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采取其它方式打击报复的。4、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虛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5、安检员因监督检查不力而致使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等级,按《安全生产处罚办法》从重处罚。6、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违反规定按国家规定的处罚办法严肃处理。第230条、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人员定位跟踪监测系统),设备、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罚责任单位200元;井下各种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标志牌不齐全罚责任单位100元/次。第231条、没有批准的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罚责任人、200元;未进行贯彻落实和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记录,没有记录,罚责任科室200元;没有落实罚责任科室200元。第232条、井下主要运输及行人巷道要保证足够的照明。电缆、风简、管线按要求悬挂整齐,悬挂不合格的,罚施工单位300元。第233条、井口附近、井下主要巷道、重要工作场所、危险区域地带、重要设备设施上,悬挂相应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牌板,一处不合格,罚施工单位50元。第234条、井下主要巷道口、巷道中设置巷道名称标志牌板。各巷道及掘进工作面口设置通风、行人(安全出口)运输、避灾路线指示标志牌板,主要区域、重要场所每缺少一块标志牌板罚施工单位50元。第235条、各种标志牌板内容规范、格式统一并保持清晰醒目,光线较暗处用反光材料制作,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200元。第236条、操作及值班人员责任心强,做到“三知四会五严”: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附件职工有下列成缋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1、模范遵守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发生的。3、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4、抢救事故有功的。对个人的奖励由矿安全科提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其它管理办法1、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月末进行一次一级标准化矿井评分考核,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室综合分数达到一级(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分数全部达到一级(90分及以上)标准化矿井的奖励领导及分管领导各2000元,有一项分数低于85分的罚领导及分管领导各2000元。2、月底的验收工程要有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图纸及相关资料验收签字后方可有效,予以付款;公司安排的工程要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要收集所有的相关资料,以备使用。3、隐患在整改验收后未及时进行消号的罚分管领导100元/条,一般隐患在整改时限内未得到整改的罚分管领导及科长300元条,在一个月内同一条隐患在同一地点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罚分管领导及科长500元/条;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有(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根据《安全生产处罚办法》上限对矿和分管领导予以罚款,对罚款有异议时,由公司安委会裁决。4、所有相关科室在任何检查中发现需要处罚的三违人员或隐患,全部汇总于安全科,由安全科依据《安全建设奖惩办法》开据罚款单,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矿财务和公司财务各一份,月底在工资内扣除;对三违和隐患的罚款,用以对我矿安全建设做出贡献的优秀人员和质量标准化中达到优秀的分管领导、科室的奖励,由安全科管理执行。本办法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质量标准化》发生抵触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质量标准化》执行,本办法内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质量标准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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