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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相关法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相关法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20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10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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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相关法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 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20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其转让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10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23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法》第10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法》第3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3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一)注册资本; (二)公司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期限; (五)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29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2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33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34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35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2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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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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