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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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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粕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 二、引用标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 GB 6432-6439 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测定 三、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四、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五、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

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
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粕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 二、引用标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 GB 6432-6439 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测定 三、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四、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五、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六、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1.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按含量分为三级,见下表。 表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料产量(万吨) 年份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预混合料 1990 3122 50.82 21.01 1999 5600 1000 160         3.三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 4.二级饲料用大豆粕为中等质量标准,低于三级者为等外品。 七、脲酶活性允许指标 1.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2.饲料用大豆粕的脲酶活性不得超过0.4。 八、检验 1.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脲酶活性的检验按GB 8622执行。 九、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包装、运输和储存 饲料用大豆粕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8-10-11批准,1989-09-01实施。 2.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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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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