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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说明、各类地名通名解释)
东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编辑说明
为东营市地名补查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做好地名普查和地名补查工作,充分发挥先行开展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优势,专门组织人员,按照《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中的属性信息和相关信息的要求,结合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践经验,率先在全省编辑完成了12大类全部95种地名普查登记表,对每种表格中的所有栏目均进行了详细的填表说明,并对涉及到的地名通名进行了名词解释,特别是对一些应涉及而未涉及到的地名信息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如:风景区,增加“游客最大承载量、景区游览面积、周边地区客流疏散能力”等地名信息。
同时,也为全省兄弟市提供参考,推动全省地名普查工作创新发展。
如有不明问题,由东营市地名补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作山,139********
目 录
表1:河流
表2:河源
表3:河谷
表4:河滩
表5:河湾
表6:河口
表7:三角洲
表8:湖泊
表9:陆地岛屿
表10:瀑布
表11:泉
表12:水系-其他
表13:平原、盆地
表14:丘陵山地
表15:山口、关隘
表16:山谷、谷地
表17:山坡
表18:山峰
表19:山
表20:山体
表21:湿地
表22:森林
表23:洞穴
表24:天生桥
表25:行政区域
表26:群众自治组织
表27:矿区
表28:农、林、牧、渔区
表29:工业区、开发区
表30:边贸区、口岸
表31:地片、区片
表32:居民点
表33:锚地
表34:水运港口
表35:船闸、升船机站
表36:渡口
表37:公路
表38:长途汽车站
表39:收费站
表40:铁路
表41:火车站
表42:道口
表43:航空港
表44:管道
表45:管站
表46:道路、街巷
表47:有轨交通线路
表48:公共交通车站
表49:停车场
表50:桥梁
表51:隧道
表52:道班
表53:检查站
表54:环岛、路口
表55: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
表56:灯塔、导航台
表57:交通运输设施-其他
表58:索道、扶梯
表59:井
表60:池塘、海塘
表61:水库
表62:蓄洪区、泻洪区
表63:灌区
表64:灌溉渠
表65:排水沟
表66:渡槽
表67:泵站
表68:涵洞
表69:堤堰
表70:运河
表71:发电站
表72:输变电站
表73:通信基站
表74:人物、事件纪念地
表75:宗教纪念地
表76:公园、风景区
表77:自然保护区
表78:房屋
表79:亭台碑塔
表80:广场、体育场
表81:城堡、墙
表82:建筑物-其他
表83:党政机关
表84:民间组织
表85:事业单位
表86:企业
表87:军事单位、军事区
表88:人文地理实体-其他
表89:海洋
表90:海湾
表91:海峡
表92:岛屿
表93:群礁、群岛
表94:海岸
表95:岬角、半岛
表96:地名标志登记表
附件:地名普查登记表——填表单位
表1:河流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流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千米)
流域面积
(平方千米)
起点
止点
主要支流
河流级别
河流类别
汛期
主要水文站
径流量
(立方米/秒)
河流方向
河道平均宽度(米)
河道平均深度(米)
水深(米)
通航能力
航运设施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水产品情况
水质状况
揭示河流的历史文脉情况
特色文化内涵信息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流,是陆地表面上经常或间歇有水流动的线形天然水道。河流在我国的称谓很多,较大的称江、河、川、水,较小的称溪、涧、沟、曲等。藏语称藏布,蒙古语称郭勒。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淄河。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位于××县××方向,流经××乡、××镇。××河位于××县××部,横贯县境南北,流经××乡、××镇。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千米)、流域面积(平方千米)、径流量(立方米/秒)、河道平均宽度(米)、河道平均深度(米)、水深(米):填写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相关数据,径流量指正常年的径流量,可保留两位小数。对过境河流,在“备注”栏中,增加整条河流的长度、流域面积。
12、起点、止点:填写发源地、入海口或并流地名称,过境河流则填写流入地和流出地名称。
13、主要支流、主要水文站:填写本县(市、区)范围内的主要支流名称、主要水文站名称。没有的则不填写。
14、河流级别:河流的等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种,是按照保护面积大小来划分的,可选择填写。大型河流保护面积大于30万亩;中型河流保护面积在1~30万亩之间;小型河流保护面积小于1万亩。河流的保护面积是保证河流正常流动的土地面积,比流域面积略小。
15、河流类别:选择“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填写。
16、汛期:是指江河由于流域内季节性降水或冰雪融化,引起定时性的水位上涨时期。表述方法如:淮河6~9月为汛期,7~8月是主汛期;黄河7~10月为汛期,7~8月是主汛期;海河7~8月为汛期,7月下旬至8月上旬是主汛期。
17、河流方向:是指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
18、通航能力:亦即航道等级,选择“一级航道、二级航道、三级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六级航道、七级航道”填写,其分别对应“3000吨船舶、2000吨船舶、1000吨船舶、500吨船舶、300吨船舶、100吨船舶、50吨船舶”。
19、航运设施:是指位于本县(市、区)内的航运设施,包括港口码头、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等。没有的则不填写。
20、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旅游、城市建设等用途,可择要简述,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21、水产品情况:是指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生长的动植物,主要是指鲜活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四大类的具体品种名称和年产量情况。
22、水质状况:选择“Ⅰ类、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劣Ⅴ类”填写。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污水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污水V类(普通景观用水)、劣V类(无用脏水)。
23、揭示河流的历史文脉情况:文是文化,脉是脉络。是指该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精髓及轨迹渊源。
24、特色文化内涵信息:是指该河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不同于其他河流的、独有的文化内容,如有关的故事、名人、诗歌、景点等文化遗存。
25、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26、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7、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8、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9、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2:河源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源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水源类别
水源所在地理实体
年平均水流量(立方米)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源,一般是分布在山脉中的溪、泉、冰川、沼泽或湖泊等,是河流干流(或其支流)的发源地。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珠江发源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马雄山麓,其标准名称:“珠江河源”。长江发源于青海省南部的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冬冰峰西南侧的姜根迪如冰川。对有2个(含)以上河源的名称分别填写。如:黑龙江有2个发源地,南源是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额尔古纳河,北源是蒙古人民共和国、俄罗斯境内的石勒喀河,两河于恩和哈达山脚下汇合,始称黑龙江。额尔古纳河源头是发源肯特山的克鲁伦河与发源于库里尔山、骆驼脖子山的伊敏—海拉尔河为其源头。雅鲁藏布江有3个源头,北源马攸木藏布发源于冈底斯山脉南麓,中源源地是海拔5590米的杰马央宗冰川在喜马拉雅山脉北麓,南源库比藏布发源于喜马拉雅山脉北麓的阿色甲果冰川。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源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源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水源类别:选择“溪、泉、冰川、沼泽、湖泊、海洋、其他”填写。
12、水源所在地理实体:是指包含该水源地的地理实体名称。
13、年平均水流量(立方米):填写正常年份的相关数据。保留2个小数点。
14、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5、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6、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7、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18、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3:河谷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谷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
走向
起点名
止点名
河流名
所属山系
相对高差(米)
主要植被
森林覆盖情况
旅游开发情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谷,是河水所流经的带状延伸的凹地。一般河谷形态类型有:隘谷、峡谷、宽谷、复式河谷。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谷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谷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河谷,在“备注”栏中,增加整条河谷的长度、宽度。
12、走向:填写本县(市、区)内河谷的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
13、起点名、止点名:填写河谷起点、止点名称,过境河谷则填写流入地和流出地名称。
14、河流名、所属山系:填写河谷所在的河流名称、所属山系名称。
15、相对高差(米):高差是两点间高程之差。首先选择一个面作为参考面,然后测出两点相对参考面的高度,两高度之差即为高差。可保留1位小数点。
16、主要植被:选择填写不超过5种类型的主要植被名称。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17、森林覆盖情况:列举主要植物名称以及填写森林覆盖率。
18、旅游开发情况:简要介绍该河谷的旅游开发情况。
19、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20、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1、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2、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3、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4:河滩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滩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千米)
平均宽度(米)
走向
面积(平方千米)
质地
所在河流
植被名称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滩,即河边的沙滩,是指河边水深时淹没、水浅时露出的地方。河滩地是指大的河流经过,流域的河边由于泥沙沉积而形成的天然滩涂土地。
大的河流途经不同政区,有多个不同的滩区。如黄河沿途每隔几千米就有一个滩区。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滩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滩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千米)、平均宽度(千米)、面积(平方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河滩,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河滩的长度、平均宽度、面积。
12、走向:填写本县(市、区)内的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 填写。
13、质地:选择“沙、砂砾、泥、其他”填写。
14、所在河流:填写所在河流名称。
15、植被名称:选择填写不超过5种类型的主要植被名称。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16、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7、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8、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9、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0、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5:河湾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湾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
所在河流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湾,河流迂曲处。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白河湾。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湾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湾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填写河湾在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河湾,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河湾的相关数据。
12、所在河流:填写河湾所在的河流名称。
13、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4、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5、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6、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17、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6:河口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河口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类型
最大宽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河口,为河流终点,即河流注入海洋或湖泊的地方。消失在沙漠中河流称为无尾河,可以没有河口。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口、长江口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河口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河口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选择“滨海、滨湖、滨河”填写。
12、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保留2位小数点。
13、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4、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5、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6、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17、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7:三角洲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三角洲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类型
海拔(米)
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面积(平方千米)
地质类型
开发利用情况
主要植被和农产品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三角洲,是河流流入海洋或湖泊时,因流速减低,所携带泥沙大量沉积,逐渐发展成的冲积平原。汇入湖泊、河流而形成的三角洲又叫内陆河流三角洲。
在“其他信息”栏中,增加“三角洲的顶点、形状、不同时期的范围”等信息。如:黄河三角洲分别在古代黄河三角洲、近代黄河三角洲、现代黄河三角洲的不同范围。三角洲的形态,包括“扇形、鸟足形、尖形”等。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黄河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三角洲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选择“滨海、滨湖、滨河”填写。
12、海拔(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面积(平方千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1位小数点。对过境三角洲,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三角洲的相关数据。
13、地质类型:实际上是三角洲的土壤类型,选择“壤质砂土、砂质壤土、壤土、粉砂质壤土、砂质粘壤土、粘壤土、粉砂质粘壤土、砂质粘土、壤质粘土、粉砂质粘土、粘土”填写。
14、开发利用情况:简述三角洲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水资源、滩涂资源、湿地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的开发利用。
15、主要植被和农产品:列举不超过5种三角洲的主要植被名称,列举不超过5种三角洲的主要农产品名称。
16、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7、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8、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9、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0、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8:湖泊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湖泊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类型
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平均水深(米)
最大水深(米)
主要水源
蓄水量(立方米)
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主要农产品
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
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湖泊:陆地表面洼地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湖与泊共为陆地水域,但湖指水面有芦苇等水草的水域,泊指水面无芦苇等水草的水域。露天采矿场凹地积水和拦河筑坝形成的水库也属湖泊之列﹐称人工湖。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洞庭湖、罗布泊、梁山泊(历史地名)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湖泊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方向)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同时选择“常年湖、时令湖”和“淡水湖、咸水湖”填写。
12、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蓄水量(立方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对过境湖泊,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湖泊的相关数据。
13、主要水源:填写湖泊的水源地名称。
14、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旅游、城市建设等用途,可择要简述,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5、主要农产品:填写不超过5种主要农产品名称。
16、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选择填写不超过10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17、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湖泊有关的人物、故事、传说、诗歌等独有的文化内涵。
18、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9、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0、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1、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2、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9:陆地岛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类型
面积(平方千米)
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近陆距离(千米)
土壤类型
相对高程(米)
潮差(米)
植被覆盖率(%)
岛上居民数(人)
自然聚落情况
建筑物情况
居民从业和收入来源情况
开发利用情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陆地,是地球表面未被水淹没的部分。
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且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
洲,水中的陆地。
河岛,又称为河中岛,指江河里被水环绕的陆地。
湖岛,又称为湖中岛,指湖里被水环绕的陆地。
矶,水边突出的岩石或石滩。
1、类别名称:选择“洲、河岛、湖岛、矶”填写。
2、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3、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4、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5、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6、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7、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8、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9、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10、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1、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岛位于××县××方向的××河中(或湖的××部),坐落在××乡境内。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2、类型:选择“基岩、冲洪积”填写。
13、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近陆距离(千米)、相对高程(米)、潮差(米)、植被覆盖率(%):填写相关数据,保留2位小数点。
潮差,是在一个潮汐周期内,相邻高潮位与低潮位间的差值,又称潮幅。植被覆盖率,通常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在局部地区,当无法知道绝对高程时,假定一个水准面作为高程起算面,地面点到该假定水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相对高程,又称为假定高程。
14、土壤类型:选择“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填写。
15、岛上居民数(人):填写岛上常住人口数量。
16、自然聚落情况:填写岛上自然聚落的形态和数量。自然聚落,是指人类适应环境不受外界干预而形成的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如自然村庄、自然村镇等。自然聚落的形态有四种:块状、带状、环状、散状。
17、建筑物情况:以列举的方式,简要介绍岛上主要建筑物的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8、居民从业和收入来源情况:简要介绍岛上居民的从业情况和收入来源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9、开发利用情况:简要介绍该岛的整体开发利用情况,包括休闲旅游、建设观测站、建设保护区、建设港口等。
20、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21、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2、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3、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4、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0:瀑布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瀑布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上游水源
最大落差(米)
最大宽度(米)
最大流量(立方米/秒)
所在山脉名称
旅游开发情况
景观特征
故事传说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瀑布,又称跌水,是指河流或溪水经过河床纵断面的显着陡坡或悬崖处时,成垂直或近乎垂直地倾泻而下的水流。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瀑布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瀑布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上游水源:填写上游水源的名称。
12、最大落差(米)、最大宽度(米):填写相关数据,可保留2个小数点。落差,由于河床高度的变化所产生的水位的差数。
13、最大流量(立方米/秒):填写历史上该瀑布的最大流量。
14、所在山脉名称:填写该瀑布所在的山脉名称。
15、旅游开发情况:简要介绍该瀑布的旅游资源的开发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6、景观特征:景观,即风景;特征,即奇特、独特之处。顾名思义,景观特征就是该瀑布所涵含的独特风景描述。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7、故事传说:简要介绍与该瀑布有关的故事和传说。总共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8、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9、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0、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1、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2、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1:泉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泉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类型
最高水位(米)
最低水位(米)
最大输出量
(立方米/秒)
日出水量(立方米)
涌水高度(米)
水质
深度(米)
年均水温(℃)
旅游开发情况
景观特征
故事传说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泉,有两种含义。一,泉是含水层或含水通道与地面相交处产生地下水涌出地表的现象,多分布于山谷和山麓,是地下水的一种重要排泄方式。二,泉是地下水的天然露头。
泉,包括泉群。如:济南四大泉群(趵突泉泉群、五龙潭泉群、黑虎泉泉群、珍珠泉泉群)。
泉群,是指泉群聚一处,既泉眼密集地带。如:黑虎泉泉群,包括白石泉、玛瑙泉、九女泉、黑虎泉、琵琶泉、南珍珠泉、任泉、豆芽泉、五莲泉、一虎泉(缪家泉)、金虎泉、胤嗣泉、汇波泉、对波泉等14处泉。
在“其他信息”栏中,增加“水位红色警戒线(米)”信息,如:趵突泉的水位红色警戒线:27.6米。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趵突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泉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泉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类型:选择“冷泉、温泉”填写。按温度,泉水可分为冷水泉和温泉。冷泉和温泉划分的临界温度,一般以25℃为界,泉水温度低于25℃称冷泉,高于25℃称温泉。温泉又分微温泉(25-33℃)、温泉(34-37℃)、热泉(38-42℃)、高热泉(高于43℃)。
12、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立方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深度(米)、年均水温(℃)、:填写该泉2014年度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2个小数点。可以在“备注”中,增加该泉历史上的相关数据,并注明相应时间。
涌水,矿体信围岩空隙中的地下水(孔隙水水源、裂隙水水源、岩溶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在压力作用下涌出,称为涌水。量大、势猛,突发的涌水,称为突水。
13、水质:选择“Ⅰ类、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劣Ⅴ类”填写。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污水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污水V类(普通景观用水)、劣V类(无用脏水)。
14、旅游开发情况:简要介绍该瀑布的旅游资源的开发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5、景观特征:景观,即风景;特征,即奇特、独特之处。顾名思义,景观特征就是该瀑布所涵含的独特风景描述。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6、故事传说:简要介绍有关的故事和传说。总共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8、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9、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0、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1、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2:水系-其他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水系-其他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水系-其他,包括流域、水系、流路等。
流域,指一个水系的干流和支流所流过的整个地区。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流域,一个大流域可以按照水系等级分成数个小流域。
水系,流域内所有河流、湖泊等各种水体组成的水网系统,称作水系。其中,水流最终流入海洋的称作外流水系;水流最终流入内陆湖泊或消失于荒漠之中的,称作内流水系。
流路,又称故道,水流已经改道的旧河道。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趵突泉。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流域位于××县××部,涵盖××乡、××镇的全部和××乡的一部分。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相关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要尽量多地采集地名信息,以满足编辑地名志和地名词典的需要。
流域增加相关特征信息。流域特征包括:流域面积、河网密度、流域形状、流域高度、流域方向或干流方向。流域面积:流域地面分水线和出口断面所包围的面积,在水文上又称集水面积,单位是平方公里。这是河流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大小直接影响河流和水量大小及径流的形成过程。河网密度:流域中干支流总长度和流域面积之比,单位是公里/平方公里。流域形状:对河流水量变化有明显影响。流域高度:主要影响降水形式和流域内的气温,进而影响流域的水量变化。流域方向或干流方向对冰雪消融时间有一定的影响。流域根据其中的河流最终是否入海可分为内流区(或内流流域)和外流区)外流流域)。
水系增加相关类型信息。水系类型:树枝状水系,干支流呈树枝状(是水系发育中最普遍的一种类型,一般发育在抗侵蚀力较一致的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地区)、扇形水系(干支流组合而成的流域轮廓形如扇状的水系)、羽状水系(干流两侧支流分布较均匀,近似羽毛状排列的水系)、水系平行状水系(支流近似平行排列汇入干流的水系)、格子状水系(由干支流沿着两组垂直相交的构造线发育而成的)、梳状水系(即支流集中于一侧,另一侧支流少)、放射状水系(分布在火山口四周)、向心状水系(分布在盆地中)。通常大河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水系组成。
12、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13、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4、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5、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16、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3:平原、盆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面积(平方千米)
平均海拔(米)
气候类型
最大长度(千米)
最大宽度(千米)
年降水量(毫米)
年无霜期(天)
土壤类型
年均温差(℃)
主要物产
区域经济特征
历史文化特征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平原,是陆地上海拔高度相对比较小的地区称为平原。平原是陆地上最平坦的地域,海拔一般在200米以下。平原,包括洼地。
洼地,指近似封闭的比周围地面低洼的地形。
盆地,四周高(山地或高原)、中部低(平原或丘陵)的盆状地形称为盆地。
在“其他信息”栏中,增加“四至”的信息。
1、类别名称:选择“平原、盆地”填写。
2、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如:华北平原、柴达木盆地等。
3、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4、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5、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6、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7、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8、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9、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10、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1、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
××平原(或盆地)涵盖整个县域。××平原(或盆地)涵盖××县××部,包括××乡、××镇。××洼地位于××县××部,坐落在××乡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2、面积(平方千米)、平均海拔(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年均温差(℃):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2位小数点。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平原或盆地的相关数据。
13、气候类型:山东省域内,统一填写“暖温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气候类型即地区的自然条件,一般由阳光强弱、水、陆面积大小、水陆位置分布而产生。它是分地分类的,各个地方气候类型是不一样的。和气候带不同,气候类型没有特定的纬度区域限制。全球气候可大致划分为11个类型:极地气候/寒带气候(包括冰原气候和苔原气候)、温带大陆性气候、温带海洋性气候、温带季风气候、亚热带季风和季风性湿润气候、热带沙漠气候、热带草原气候、热带雨林气候、热带季风气候、地中海气候、高山高原(高原山地)气候。
14、土壤类型:选择“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填写。
15、主要物产:物产是指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列举不超过10种主要物产名称。
16、区域经济特征:是指该地理实体在经济发展上的突出特点。简要介绍,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历史文化特征:简要介绍历史上与该地理实体有关的人物、故事、传说、诗歌等独有的文化内涵。
18、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9、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0、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1、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2、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4:丘陵山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丘陵山地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面积(平方千米)
长度(米)
宽度(米)
平均海拔(米)
走向
所属山系
主峰名称
主峰海拔(米)
植被种类
主要物产(矿产)
主要景点(建筑物)
旅游开发情况
地质、地貌特征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地,是指海拔在500米以上的高地,起伏很大,坡度陡峻,沟谷幽深,一般多呈脉状分布。
丘陵,是高出海平面500米以下的山地,或比高在300米以内的山地。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对于完全坐落于一个县级政区内但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逐个填写所跨的乡镇街道。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县级政区的地理实体,其所在(跨)行政区仅填写本县内所跨的乡、镇、街道。“所在(跨)行政区”中的“行政区”最低一级为“乡、镇、街道”。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河流、公路等线状地名包括何时命名更名、隶属关系调整、起止点变化和走向调整情况等。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丘陵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丘陵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面积(平方千米)、长度(米)、宽度(米)、平均海拔(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保留1~2位小数点。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体丘陵山地的相关数据。
12、走向:是指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
13、所属山系:填写该地理实体所在的山系名称。
14、主峰名称:填写该地理实体的主峰名称。
15、主峰海拔(米):填写该地理实体主峰的海拔数据。保留1位小数点。
15、植被种类:选择填写不超过5种类型的主要植被名称。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16、主要物产(矿产):列举不超过5种主要特产或矿产名称,可作简要介绍,总共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主要景点(建筑物):列举不超过5处主要景点或建筑物名称,可作简要介绍,总共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8、旅游开发情况:简要介绍旅游资源的开发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9、地质、地貌特征:简述山体岩石的构造特点和地势高低起伏的变化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20、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要特别注重文化内涵信息的填写。
21、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2、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3、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4、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5:山口、关隘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山口、关隘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米)
宽度(米)
海拔(米)
所属山脉
所在(跨)山峰
植被种类
自然与人文景观
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口,又称垭口、山鞍,是指高大山脊的相对低凹部分。如:唐古拉山口。
关隘,又称关卡,是指险要的关口,也是在交通要道设立的防务设施。如:函谷关、玉门关。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山口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山口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米)、宽度(米)、海拔(米):填写相关数据,可保留1位小数点。
12、所属山脉、所在(跨)山峰:分别填写所在的山脉名称、山峰名称。
13、植被种类:列举该山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4、自然与人文景观:简要介绍该地理实体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5、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的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6、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7、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8、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19、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0、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6:山谷、谷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山谷、谷地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米)
平均宽度(米)
相对高差(米)
走向
所在山脉
植被种类
自然与人文景观
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谷,两山间低凹而狭窄处,其间多有涧溪流过。
谷地,地面低洼并向某一方向倾斜的山谷。如:嘎玛沟谷地。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山谷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山谷位于××县××部,横贯县境南北,坐落在××乡、××镇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米)、平均宽度(米)、相对高差(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位小数点。对过境山谷,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山谷的相关数据。
高差,是两点间高程之差。首先选择一个面作为参考面,然后测出两点相对参考面的高度,两高度之差即为高差。
12、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
13、所在山脉:填写该地理实体所在的山脉名称。
14、植被种类:列举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5、自然与人文景观:简要介绍该地理实体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6、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的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8、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9、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0、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1、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7:山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山坡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米)
平均宽度(米)
相对高差(米)
走向
所在山脉
植被种类
自然与人文景观
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坡,山顶与平地间的倾斜面。山坡包括山麓、山崖。
山麓,山坡与周围平地相接的部分。
山崖,陡立的崖壁,亦泛指高山。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山坡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山坡位于××县××部,横贯县境南北,坐落在××乡、××镇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米)、平均宽度(米)、相对高差(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位小数点。对过境山坡,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山坡的相关数据。
高差,是两点间高程之差。首先选择一个面作为参考面,然后测出两点相对参考面的高度,两高度之差即为高差。
12、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
13、所在山脉:填写该地理实体所在的山脉名称。
14、植被种类:列举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5、自然与人文景观:简要介绍该地理实体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6、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的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8、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9、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0、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1、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8:山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山峰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海拔(米)
所在山脉
植被种类
主要景点(建筑物)
旅游开发情况
地质地貌特征
主要生物
自然与人文景观
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峰,一般指尖状山顶并有一定高度。山峰,包括山顶、山脊。
山顶,通指山的最高部位。
山梁,亦称山脊,是由两个坡向相反坡度不一的斜坡相遇组合而成条形脊状延伸的凸形地貌形态。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山峰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山峰位于××乡××部,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海拔(米):填写该地理实体的最高海拔。可保留1位小数点。
12、所在山脉:填写该地理实体所在的山脉名称。
13、植被种类:列举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4、主要景点(建筑物):列举不超过5处主要景点或建筑物名称,可作简要介绍,总共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5、旅游开发情况:简要介绍旅游资源的开发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6、地质地貌特征:简述山体岩石的构造特点和地势高低起伏的变化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7、主要生物:列举不超过10种的主要动植物名称。
18、自然与人文景观:简要介绍该地理实体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9、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的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20、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21、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2、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3、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4、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19:山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山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
海拔(米)
植被种类与物产
地质地貌
主要生物
自然与人文景观
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是指地面形成的高耸的部分。地理学上,山是地壳上升地区经受河流切割而成的。自上而下分为山顶、山坡、山麓三部分。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加冠所在(跨)行政区域名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山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方向)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海拔(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2位小数点。对过境山,在“备注”栏中,增加整座山的相关数据。
其中海拔,是指该山的最高海拔,不是指平均海拔。
12、植被种类与物产:列举该山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列举主要物产名称,均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3、地质地貌:简述山体岩石的构造特点和地势高低起伏的变化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4、主要生物:简述生活在该山上的主要动植物种类数量及名称列举。
15、自然与人文景观:景观,即风景、景点。列举多个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
16、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山有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的情况。
17、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8、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9、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0、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1、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20:山体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山体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
主峰海拔(米)
平均海拔(米)
走向
主峰名称
主要组成部分及其名称
主要植被种类与物产
地质地貌特征
主要生物
自然与人文景观
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山体:山的主体部分。山体包括山系、山脉。
山系:有成因联系并按一定延伸方向,规模巨大的一组山脉的综合体。
山脉:沿一定方向延伸,包括若干条山岭和山谷组成的山体,因像脉状而称之为山脉。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加冠所在(跨)行政区域名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山脉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填写本县(市、区)内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2位小数点。对过境山体,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山体的相关数据。
12、走向:选择“东-西、南-北、东北-西南、西北-东南、弧形”填写。
13、主峰名称:填写该地理实体的主峰名称。
14、主要组成部分及其名称:简要介绍该山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名称。
15、主要植被种类与物产:列举该山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列举主要物产名称,均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6、地质地貌特征:简述山体岩石的构造特点和地势高低起伏的变化情况。以不超过150个字为宜。
17、主要生物:简述生活在该山上的主要动植物种类数量及名称列举。以不超过10种为宜。
18、自然与人文景观:景观,即风景、景点。列举多个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9、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简要介绍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的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的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20、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21、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22、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3、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4、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21:湿地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湿地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面积(平方千米)
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
深度(米)
土壤类型
水源
气候类型
年均温度(℃)
动植物种类
年均温差(℃)
年降水量(毫米)
年无霜期(天)
人文建设情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泛指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米的低地、土壤充水较多的草甸、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过6米的沿海地区,包括各种咸水淡水沼泽地、湿草甸、湖泊、河流以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泥炭地、湖海滩涂、河边洼地或漫滩、湿草原等。
沼泽,是指地表过湿或有薄层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土壤水分几达饱和,生长有喜湿性和喜水性沼生植物的地段。 广义的沼泽泛指一切湿地;狭义的沼泽则强调泥炭的大量存在。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加冠所在(跨)行政区域名称。如:黄河三角洲湿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湿地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境内,××(方向)距离乡政府驻地××. ××千米。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深度(米)、年均温度(℃)、年均温差(℃)、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填写本县(市、区)内2014年度或历史上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2位小数点。对过境湿地,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湿地的相关数据。
12、土壤类型:选择“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填写。
13、水源:填写水源地名称。
14、气候类型:山东省域内,统一填写“暖温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气候类型即地区的自然条件,一般由阳光强弱、水、陆面积大小、水陆位置分布而产生。它是分地分类的,各个地方气候类型是不一样的。和气候带不同,气候类型没有特定的纬度区域限制。全球气候可大致划分为11个类型:极地气候/寒带气候(包括冰原气候和苔原气候)、温带大陆性气候、温带海洋性气候、温带季风气候、亚热带季风和季风性湿润气候、热带沙漠气候、热带草原气候、热带雨林气候、热带季风气候、地中海气候、高山高原(高原山地)气候。
15、动植物种类:列举填写均不超过5种的动物、植物种类名称。
16、人文建设情况:即文化建设情况,简要介绍有关该地理实体的故事、传说、诗词等文化建设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8、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9、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
20、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21、制表人、审核人、审核时间:是指填写地名信息的承办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和对登记录入地名信息审核的具体时间。审核人是该项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填写普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人和审核时间,由地名普查办统一填写。
表22:森林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不填写
类别名称
森林
标准地名
汉 字
民族文字
不填写
语 种
不填写
罗马字母拼写
不填写
使用时间
简 称
别 名
曾 用 名
地理位置
东 经(自)
不填写
东 经(至)
不填写
北 纬(自)
不填写
北 纬(至)
不填写
原图名称
不填写
比 例 尺
1:5万
图号(年版)
不填写
所在(跨)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方位
面积(平方千米)
长度(千米)
宽度(千米)
气候类型
植被类型
主要动植物种类
年均温度(℃)
年均温差(℃)
年降水量(毫米)
年无霜期(天)
人文建设情况
水源、建筑物情况
其他信息
资料来源
多媒体信息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
在“其他信息”栏中,增加“土壤类型”。 选择“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填写。
1、标准地名(汉字):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2、使用时间:按照地名的实际使用状况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可选择填写。
3、简称:是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凡地名简称不通用、来源不详或不能确认的则不填写。
4、别名:是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
5、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名称,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如果曾用名较多,可有选择地填写,用字要固定,以不超过3个为宜。
6、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填写乡级(含)以上行政区名称,无须在其前面加冠其上一级政区名称。
7、地名的来历、含义: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含义,包括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命名理据(文化内涵)等。一个地名的来历、含义有多种说法的,要依照诸说并存的原则记述;来历、含义不明,实在无法考证的,依照存疑待考原则,据实填写。所有地名的该项要素内容不能为空。
8、历史沿革:指该地名的历史演变情况,尽可能详细说明。包括何时命名更名、所属政区变更等情况。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历史沿革酌情填写,但不能为空。
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具备准确的来源出处。
9、地理实体概况:是指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陈述式)。填写内容主要是地名相关信息所列项目要素,其基本要求是:一是填写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二是与规范的项目要素框架相符;三是与掌握的现势信息资料相符。
10、地理方位:是指地理实体在乡级(含)以上行政区的概略方向,较大面状地名、较长线状地名、重要点状地名以县(或县城)为参照物,其他地名以乡镇(或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参照物,并适当增加距离。如:××森林位于××县××方向,坐落在××乡、××镇境内。
县域四周可用方向,中间用部位,亦可以均用部位。部位包括东部、东南部、南部、西南部、西部、西北部、北部、东北部、中部等,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偏”字,如中北部、中部偏西等;方向包括正东方向、东南方向、正南方向、西南方向、正西方向、西北方向、正北方向、东北方向等,也可以增加“偏”字,如正东偏南等。
11、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年均温度(℃)、年均温差(℃)、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填写本县(市、区)内2014年度的相关数据。可保留1~2位小数点。对过境森林,在“备注”栏中,增加整个森林的相关数据。
12、气候类型:山东省域内,统一填写“暖温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
气候类型即地区的自然条件,一般由阳光强弱、水、陆面积大小、水陆位置分布而产生。它是分地分类的,各个地方气候类型是不一样的。和气候带不同,气候类型没有特定的纬度区域限制。全球气候可大致划分为11个类型:极地气候/寒带气候(包括冰原气候和苔原气候)、温带大陆性气候、温带海洋性气候、温带季风气候、亚热带季风和季风性湿润气候、热带沙漠气候、热带草原气候、热带雨林气候、热带季风气候、地中海气候、高山高原(高原山地)气候。
13、植被类型:列举植被类型名称及主要植物名称,以不超过5个为宜。我国主要植被类型分为7类,即: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萌生矮林、荒漠和旱生灌丛、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物产,就是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
14、主要动植物种类:列举填写均不超过5种的动物、植物种类名称。
15、人文建设情况:即文化建设情况,简要介绍有关该地理实体的故事、传说、诗词等文化建设情况。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6、水源、建筑物情况:简要介绍水源情况和建筑物情况,总共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17、其他信息:指“地理实体概况”(各地名项目的私有属性,例如河流的长度、宽度等等)以外需要添加的信息,填入此栏,为收容项目(能在地理实体描述部分写明的就不在此重复填写)。
18、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引用典籍的,写明准确的典、录、志、鉴等名称及刊载年版;实地调查访问得来的填写“实地考证”。
19、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搜集的反映地理实体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所加载的图片、视频要画面洁净、取景端正、布局合理,准确、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样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