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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 公司法 证券法 财税法讲解讲义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 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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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 公司法 证券法 财税法讲解讲义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 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节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自己的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 1 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 权利能力的限制 , 公司法上的限制: , 1 ,转投资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 ? 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 第十六条 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2 ,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证券法》第 16 条,。 , 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所谓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指公司不得 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 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2 , 2 ,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一 ) 》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 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 营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1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3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而不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 ~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而外国公司出资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则属于本国公司。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 2. 股东出资要求: ?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授权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 4 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1 股东权利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 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 代位诉权 ? 股权买回请求权 2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臵备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5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 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 ?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治理机构 ?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7 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资本多数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8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 ? 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 9 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监事会 和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 东会会议,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0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 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 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 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 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 ,六,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 无股东会。 2.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11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兼职禁止义务,相对,: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 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的授权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12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创立大会: ?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 13 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承担违约责任~并 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本变更要求: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 二 ,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 . 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14 ?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通知方式和出席方式: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 公告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 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 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 议事规则: ? 股东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资本多数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15 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表决规则: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 ( 董事会 ? . 董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其余项目同有限公司。 3. 监事会同有限公司 4.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 ~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16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 、 股份发行 , 1 , . 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3 ,股票的形式和分类: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 、 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1 ,股份转让的规则: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7 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2 ,股份转让的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3 ,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也即职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制度, 18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 项至第 ?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 项、第 ?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4 ,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六节 公司法其他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 , 1 ,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9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 35 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 2 ,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3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 公司合并: , 1 ,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0 吸收合并: A+B=A;B 的人格消灭, A 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 A+B=C;A 、 B 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 C , , 2 ,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 公司分立 : 派生分立: A=A , B , B 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 A 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 A=B+C;A 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21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1 . 种类及其关联关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 1 )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2 )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3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4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2 ( 2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3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4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5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上述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四 )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1. 代表诉讼制度 , 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 23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 相关股东 应当 与 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广义的证券包括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和货物证券~我国《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适用的范围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也适用本法。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组成~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由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其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二、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1. 性质和分类: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 。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25 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设总经理一人~由证监会任免。 2.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 因突发性事件 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 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 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证券公司 1. 组织形式: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6 2. 设立: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 也 必须经 证监会批准。 3. 种类、业务和设立条件 ?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由 证监会 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证券经纪, ? 证券投资咨询, ?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证券承销与保荐, ? 证券自营, ? 证券资产管理, ? 其他证券业务。 ?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证券公司经营 前述 第 ? 项至第 ? 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27 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 ? 项至第 ?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 ? 项至第 ? 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 实缴资本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规定的限额。 4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 1 ,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 3 ,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 不得 28 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4 ,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5 ,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 交易风险准备金 ~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6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隔离 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7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 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三、证券发行 ,一,概述 证券发行~也就是一级市场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企业法人。此外~金融机构 可以成 29 为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国家是国家公债的发行主体。 ,二,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股票发行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立发行~即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二是增资发行~即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对于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了详细规定。 1.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 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 )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的, ( 2 ) 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 累计超过二百人 的, ( 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 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保荐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发行人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 采取承销方式 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 ,说明上述两种证券都是行保荐制度, 保荐人应当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 ~督导发行人 30 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 公开发行股票 的条件以及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 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 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 行新股。 , 3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六千万元 ,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 ? 最近三年 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符合本法关于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 证券发行的监管 , 1 ,监管主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 发行审核委员会 ~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 和 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 组成~以 投票方式 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 核准 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 利 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 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 2 ,监管程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32 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臵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 3 ,处理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 未发行证券的 ~应当予以撤销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 的~撤销 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 责任。 ,三,发行公告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经审批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臵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四,发行方式:证券承销 1 、承销种类和承销商行为规范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 33 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 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2 、承销团和主承销人 , 1 ,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应由承销团承销。 , 2 ,这里规定的是 证券票面总值 ~而不是发行价格的总值~实践中股票常常溢价发行~所以当发行价格超过 5000 万元而票面总值没有超过 5000 万元时~只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并不违法。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 负责人就是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3 、销售期限 34 证券的包销、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 日。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4. 销售结果:发行失败制度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 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 ~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四、证券交易 ,一,定义 ,二,交易方式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 公开的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 集中竞价应当 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 、一般规定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和禁 止 从事的行为~除《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 “ 禁止的交易行为 ” ,的集中规定以外~对限制和禁止的交易 行为还有一些一般性规定~这些一般性规定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之中~主要包括: , 1 ,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 2 ,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 35 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 3 ,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在 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 , 4 ,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5 ,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 纸面 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6 ,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交易。 , 7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 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8)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9)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 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6 (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3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5 、欺诈客户行为 五、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一,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也就是公司必须是 募集设立 , 37 2 公司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 元, 3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 以上, 4 公司 最近三年 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 ,二,债券上市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 公司债券的 期限为一年以上, 2 、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五千万元 , 3 、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信息公开制度 当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 38 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 连带 赔偿责任。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 地区 )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 39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40 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 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 41 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个人所得税法 1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扣除法定的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 余额。其法律规定有: ?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以所得额减去 1600 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 次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800 元 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20 ,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2 、税率: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类税率:, 1 ,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资、薪金适用 5 , -45 ,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2 ,比例税率:劳务报酬 42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3 、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国务院决定~分为减税和免税两种~但减税应经过批准~可以减征的法定情形有: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免税项目共有九种~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奖金必须是省、部级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 ? 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其他利息一律要纳税的,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管数额多少~均不纳税。 免税项目都是非劳动所得~通俗地说:越是白得的钱越免税:这样在作选择题目时就容易了。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既没有免征额~也没有减免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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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学
上传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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