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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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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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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