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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非法拘禁罪人力资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单一性质的客体。这里的?人身自由?,一般来说,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二)客观特征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首先是非法性。所谓非法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有关拘留、逮捕、监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3...

人力资源非法拘禁罪
人力资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单一性质的客体。这里的?人身自由?,一般来说,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二)客观特征 : 本罪在客观方面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首先是非法性。所谓非法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有关拘留、逮捕、监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渊源。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拘留、逮捕、监禁的机关、人员及其程序。因此,凡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禁,即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可以是拘禁即对于罪该逮捕的犯罪分子没有履行合法的逮捕手续即将其逮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发现应予拘留的情形,没有履行合法的拘留手续即将其拘留。在此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采取了强制方法,也可能没有采取强制方法,但结果是将他人逮捕、拘留、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逮捕、拘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况是行为人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完成的。此外,司法人员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就是超期羁押的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之后仍不予以释放。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一般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包括采用暴力、胁迫,如绑架、以杀害相威胁等强制方法和采用欺骗等非强制方法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谓强制方法,就是借助一定外力对他人造成一种压制和强迫,所以强制方法必须有强制力的存在。强制方法一般是一种有形的物理方法。 (三)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 :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有的是耍特权、显威风,有的是为了逼取口供等等。一般来说,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阻止构成 本罪情形的界限。 刑法虽然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的阻却情形,但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和人们的观念,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些情形尽管形式上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予以追究。这些情形如下:第一,实施正当防卫而拘禁他人的行为;第二,监护人在监护权限内对所监护的婴幼儿、精神病人、痴呆人实施 的管束行为;第三,医生根据对病人治疗的需要,在一定时间里限制其在一空间内自由行动,或者为防止精神病人在发作时造成破坏,而对其采取必要的身体约束措施等;第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对下列人犯的扭送,即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正在被迫捕的人犯所实施的扭送行为;第五,依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等法律,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实施的合法拘留、逮捕、监禁行为。 此外,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从刑法理论上讲,只要行为人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将他人拘禁起来,不论时间长短都是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剥夺他人自由的时间如果很短,对被害人危害不大的,仍然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以本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界限】 (一)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它与拘禁罪的主要区别是:其一,犯罪客体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身体健康权),又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当然,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罪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二,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看,主要是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以及农村各级治保干部和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三,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的犯罪对象是人犯,即犯罪嫌疑人和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被告人;非法拘禁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四,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使用肉刑,主要指捆绑、悬吊、毒打或用各种刑具进行肉体摧残;或使用变相肉刑,主要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对人犯进行折磨的方法,如长时间的冻饿,站立不准睡眠等等;非法拘禁罪主要是以各种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尽管有些非法拘禁罪也具有殴打情节。其五,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通过上面的分析,一般情况下,对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和认定不会存在什么疑问。但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人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捆绑、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的,如何定罪和处罚,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认为,应认为构成实质数罪而数罪并罚。 (二)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当行为人使用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时,便发生了如何定罪和处罚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择其重者即非法拘禁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采用了暴力或威胁等多种方法,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况下,又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未完成罪】 处理非法拘禁案件时,要明确非法拘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可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法律上并不要求其他危害后果为已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 同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要从重处罚。以殴打、捆绑等方式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依法严惩。 【罪数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的行为或结果往往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还有侮辱被害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又构成侮辱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这种情况又同时构成报复陷害。而以暴力等方法致人伤残、死亡的,又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上述一、二两种情况不按数罪并罚处理,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罪重处。第3种情况法律已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罚适用】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把握: (一)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 1(殴打、侮辱情节必须是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则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不能够独立成罪,由于与非法拘禁没有任何联系,则也不应纳入非法拘禁罪来作为法定从重情节。 2(作为法定从重情节的殴打、侮辱行为。应该是指一般的殴打、侮辱行为。如果殴打、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已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伤害罪、侮辱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关于?致人重伤?的适用问题 如何理解行为人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的主观罪过,我们认为,就非法拘禁罪本身的犯罪本质而言,它是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任何故意伤害和杀人都不在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之中,但是,由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特点所决定,它往往采用捆绑等强制手段,并且往往掺杂着一些殴打、侮辱行为,因此,就有可能产生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了严厉惩罚这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拘禁犯罪,刑法规定了两个加重的犯罪构成,即致人重伤和死亡的,作为结果加重犯分别予以处罚。结果加重犯要求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通常结果也是故意的,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是过失的。就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和死亡来说,行为人对自己的捆绑行为、殴打行为是故意的,对自己的捆绑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也是故意的,但对于自己的捆绑行为、殴打行为所造成的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则是过失的。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 禁犯罪过程中,又故意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自然已经独立于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独立构成 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三)关于?致人死亡?的适用问题 如何理解行为人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 ?的主观罪过,法学界一般都认为是过失,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罪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应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先前的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构成非法拘禁罪,则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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