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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教育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doc - 蚌埠市信息公开网蚌山区教育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doc - 蚌埠市信息公开网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山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制定 类别 序号 名 称 生效时间 机关 全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4 人大 全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 人大 全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1.1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全国 4 1986.7.1 法律 教育法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全国 5 2003.9.1 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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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教育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doc - 蚌埠市信息公开网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山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制定 类别 序号 名 称 生效时间 机关 全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4 人大 全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9.1 人大 全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1.1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全国 4 1986.7.1 法律 教育法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全国 5 2003.9.1 教育促进法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全国 6 2001、1、1 语言文学法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全国 7 1999.11.1 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1 国务院 1981、5、20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2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 行政 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0.6、4 法规 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5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0.2.1 6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8.2.5 7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8 国务院 1992.2.29 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9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0 国务院 2004.4.1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11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国务院 2004.7.1 可的决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 1 省人大 1991.9.1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地方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 2 省人大 1997、3、1 法规 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 3 省人大 2000、8、15 阶段乱收费条例 1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00、9、23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02、9、1 3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教育部 2002、8、25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 4 教育部 2002、11、1 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 5 教育部 2004、6、1 作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6 教育部 2004、5、19 规章 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 7 教育部 1996、12、16 理暂行办法 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校校园环境管理的 8 教育部 1992、6、10 暂行规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9 教育部 1995、9、7 工作规程 10 小学管理规程 教育部 1996、3、9 11 中小学电化教育规程 教育部 1997、9、14 12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教育部 1998、4、1 13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部 1998、12、2 14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教育部 1999、12、30 15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教育部 1993、1、10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 16 教育部 1995、6、21 构工作规程 17 幼儿园规程 教育部 1996、6、1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 18 教育部 1998、3、2 行办法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 19 教育部 2001、6、7 管理暂行办法 20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91、4、26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 21 教育部 1993、3、8 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 22 教育部 1994、9、24 收暂行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 23 教育部 1998、3、6 施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 [2003]37号第36项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 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四款: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3、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二)教师有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 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在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6、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 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一款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7、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款: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 类别和举办者 8、发布虚假招生简单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三款;发布虚假招生简单或者广告,骗 取的; 9、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班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四款;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 业证书、培训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10、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唾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款;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 唾恶劣社会影响的; 1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 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六款;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售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七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售 办学许可证的; 13、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 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受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八款;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 用办学经费的; 14、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 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 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 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5、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 得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一款: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 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16、存在法定不能取得回报情形而违规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 能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17、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三款: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 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18、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四款: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 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19、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依据: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款: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 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0、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 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 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第二款: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育 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第二款: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21、幼儿教育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第三 款: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育 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第三款: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 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2、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第一款: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第二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24、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第三款: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25、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第四款: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26、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第五款: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27、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 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第六款;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 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28、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中家通用语言文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违 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9、应试人员违反普通话水平测试规定 处罚种类:取消测试成绩 法律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应试人员违反 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 30、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 处罚种类: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 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 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1、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 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处 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2、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 教育的学校及其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 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 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3)《小学管理规程》第四十四条: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 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33、对民办学校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 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 34、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机关及 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 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 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 现。 (4)《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六条: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蚌埠市蚌山区教育局 2008年10月20日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62、64条。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 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 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0)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招生、责令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 区政府法制办: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并上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 的通知》要求,经过认真梳理,我局现有行政审批项目1个,为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审批。 附:项目审批、处罚依据 蚌埠市蚌山区教育局 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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