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代理合同
分布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 光伏发电系统代理合同
分布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
XXX 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地域范围内经销甲方户用晶硅光伏组件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1. 经销地域范围
1.1.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经销甲方产品的地域范围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湖州市(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 \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
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 \ 乡(乡、民族乡、镇、
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 村。
1.2. 乙方为上述地域范围内甲方的独家代理销售商,乙方在经销范围内
与用户建立30KW(含30KW)以下的销售关系,有权自主代理销售
本协议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
内与
其他用户建立30KW(含30KW)以上的销售关系。
1.3.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销售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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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地域范围以外以任何名义
和形式进行经销产品的销售行为,乙方如有超出约定范围销售的应
提前与甲方进行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否则甲方
有权取消乙方代理销售资格。
2. 经销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甲方“XXX”品牌的晶硅光伏组件,具体产品规格及型号,以甲方产品手册或产品宣传册的规定为准。在不改变甲方产品功能、特性和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安装需要,可按照乙方提供的规格制作相应外观形状的电池组件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在湖州地区的独家经销,双方合作第一年,订单成交量至少800KW。若乙方自签订本协议起6个月内与甲方订单成交数量总额低于400KW,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3. 协议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为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3.2.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续期的,应
该在本协
议期
3.3. 满前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
经销协议。
4. 经销商资质
4.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并且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具备甲方经
销商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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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要求的经销商资质,这些资质根据本协议签订时
现行有效的经销商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
4.1.1.
4.1.2.
4.1.3.
4.1.4.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拥有相应的市场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和成熟销售渠道,拥有较好的营销管理
及市场开拓能力。
4.1.5. 认同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创造互信、共赢的合作平台。
4.2. 乙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丧失上述任何一项资质的,甲方有权书
面通知乙方限期补救,到期仍不能补救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
商资格,并解除协议。
5. 市场销售定价
5.1. 根据市场需求,乙方组装相应的成套发电系统自行制定产品在市场
的销售价格。
5.2. 乙方有权对市场售价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调整,或者不
定期发布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的促销优惠价格。
6. 提货政策
6.1. 提货价格及付款方式: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销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
同后,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50%预付货款,50%余款发货前必须付清。乙方在支付全款后,甲方应当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6.2. 订货: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根据该合同的产品数量确认预期
交货时间,在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后发货至乙方仓库。
6.3. 订货计划:甲方为乙方备货的必要前提是,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且
乙方已支付定金。若甲方在双方约定交货期后7个工作日内无法支付余款,甲方有权扣留定金作为赔偿。
为了提高备货效率,乙方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适时向甲方发送当季度或者下季度的订货计划。此订货计划应当尽量贴近实际,不应与最终实际订货数量出入过大。甲方只根据双方确认的销售合同进行相应的生产工作,为乙方提供备货服务。
6.4. 物流配送:若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单价包含了从甲方工厂到乙方仓
库,则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货产品运输至乙方仓库,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湖州地区范围内3KW以下由乙方自行提货)。在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情形下,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的5日内发出货物,并应在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乙方物流信息。甲方默认通过公路运输的方式运输产品,如乙方要求以其他方式(如快递、空运、铁路运输等)运输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运费差价。乙方对外销售的送货服务,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责配送。
6.5. 验收:乙方应在收货当日完成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丢失现象,
最迟须在货品到达3天内(以签收货运单之日起计)向甲方反馈,
篇二:乐叶光伏能源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修正版)
合 同 编号:
经销商编码:
乐叶光伏能源
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甲 方:__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乙 方:______ _________
签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__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 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交易条件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详见本协议第二条,下同)寻找客户,并促成甲方、甲方指定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与客户订立合同,实现甲方产品的销售,并协助甲方收回款项和处理售后投诉。(以下简称“产品销售委托”)
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或“光伏发电系统”指甲方“乐叶”品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具体的系统配置及其规格型号,以甲方产品手册及书面通知为准。
1.2、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
统的屋顶资源。(以下简称“屋顶资源开发委托”)
1.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居间服务。乙方在获得销售项目时,需向甲方提供该销售项目信息,并进行备案。
1.4、 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不会与同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及为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厂家或销售商提供销售居间服务。
二、 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
2.1、 乙方为甲方的级(省级、区域级)经销居间服务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定地域范围为中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 乡(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
2.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同事务。
三、 委托期限
3.1、 委托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乙方有意在委托期限期满后续约的,应该在期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未续签协议,但在委托期限期满后仍继续进行业务往来的,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参照本协议规定处理。
四、 产品销售委托相关事宜
4.1、 甲方义务
(1) 为乙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最新宣传资料样本、与客户签订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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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授权证书、技术资料,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不得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达成协议及进行交易。
(4) 有义务及时、透明的将相关政策提供给乙方。
4.2、 乙方义务
(1)为甲方产品销售提供居间服务,将产品信息、甲方信息、安装单位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客户,将客户需求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并促成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的订立合同。
(2)乙方不得直接与客户签署有关系统销售、安装的任何协议。
(3)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且不得用作除履行本协议外的任何用途。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平台和产品资源进行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外的任何活动。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包括客户意向、市场状况等数据的报告,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7)乙方应在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展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但在开展此类活动前,须将活动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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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等报甲方审
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8)乙方依照本协议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需使用甲方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介绍和传递甲方的缔约条件,任何改变、越权或新的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发生效力。
(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11)在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协助甲方履行合同及回收货款。
(1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4.3、 产品销售价格
4.3.1、 民用50kw以下产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对外报价,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4.3.2、 民用50kw以上及工商业项目,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指导价对外报价,最终成交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3、 市场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详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市场统一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4.3.4、 乙方向客户推荐产品时,不得违反本条之价格规定。
4.4、 产品销售服务费
4.4.1、 服务费分类:
分为销售激励(工商业项目和民用项目)和年度返利(民用项目)两种。
4.4.2、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
(1)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具体政策标准,参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
(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作为双方结算销售激励或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依据。
4.4.3、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核算:
(1) 销售激励每月(16-24日)按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实际的回款比例,核算上月16日-当月15日应结算的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
况,在核算的次月15日前支付;
(2) 年度返利每年核算和支付一次,每年1月1日-1月15日,核算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应结算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2月15日前支付;
4.4.4、 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支付:
(1) 甲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正规的全额销售佣金发票,
相应税金由乙方
承担。
(2) 付款方式:转账。
4.5、 产品售后服务
(1) 乙方接到客户售后投诉后,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售后投诉的处理;
(2) 甲方负责具体项目的售后投诉处理;
五、 屋顶资源开发委托相关事宜
5.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2) 甲方有权制定屋顶资源开发服务费支付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4) 甲方参与投资的项目,由甲方和客户签订协议,履行相关权责。
5.2、 乙方责权
(1)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开发适合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并同业主谈判获得合作意向,由甲方出资建设或甲方同客户共同出资建设。
(2)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指导同业主进行谈判,并及时反馈业主信息及需求。
(3)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销售佣金发票。
(4) 乙方必须真实的向业主传递甲方的信息,不得隐瞒。
(5) 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6) 因乙方产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六、 违约责任
篇三: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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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公司注册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或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对于在合作推广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方式
甲方聘请乙方为 的业务代理人,允许乙方以甲方名义在 开展寻找适合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屋顶资源的工作,甲方提供资料和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乙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自负。
第二条 乙方的主要责任
乙方的主要责任就是寻找合适的屋顶资源并与屋顶的业主达成初步意向,然后负责协调甲方与屋顶业主达成正式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三条 投资说明
甲方负责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与建设,乙方无需出资,电站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四条 乙方的计酬及支付方式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固定的工资,而是以佣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佣金的标准为按照太阳能电站装机容
量每瓦元计算,具体项目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佣金:甲方与业主方的“屋顶光伏项目合同”签署后并且在当地发改委备案后7天内支付该项目对应佣金的50%给乙方,乙方须切实配合甲方在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备案及后续建设事务;如果由于业主方拒绝履行合同导致项目不能实施,乙方须退回全部佣金。甲方在进场施工后
15天内支付佣金的30%,余下20%的佣金在光伏电站建设完毕且业主及相关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完毕。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佣金,乙方可以向 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佣金并承担因为延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违约,其中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本利率为准,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来计算。
第五条费用支出
乙方在甲方与屋顶业主方签署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之前发生的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等由乙方来承担,协议签订后因为项目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来承担;
第六条、协议成立及其它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整个项目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图纸、信息,文件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泄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为排它性协议,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第三方签署关于在合作推广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合作协议, 否则,违约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行,无正文内容)
----------------------------------------------------------------------------- 甲方:乙方:
公司注册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