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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招标文件信阳市招标文件 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XCX-YRGQ-SG-01 第一卷 商务条款 招 标 人,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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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招标文件 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XCX-YRGQ-SG-01 第一卷 商务条款 招 标 人,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5 2.1 总则.................................................................................................................................... 6 招标文件 ............................................................................................................................ 7 2.2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 8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 10 2.5 开标、评标、评标方法及赋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10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 13 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 ............................................................................................................... 17 一、词语涵义 ........................................................................................................................... 17 二、合同条件 ........................................................................................................................... 18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 19 四、履约担保 ........................................................................................................................... 21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22 六、联 络.......................................................................................................................... 23 七、图 纸.......................................................................................................................... 23 八、转让和分包 ....................................................................................................................... 24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 25 十、材料和设备 ....................................................................................................................... 27 十一、交通运输 ....................................................................................................................... 28 十二、工程进度 ....................................................................................................................... 29 十三、工程质量 ....................................................................................................................... 33 十四、文明施工 ....................................................................................................................... 37 十五、计量与支付 ................................................................................................................... 39 十六、价格调整 ....................................................................................................................... 43 十七、变 更 ...................................................................................................................... 44 十八、违约和索赔 ................................................................................................................... 48 十九、争议的解决 ................................................................................................................... 52 二十、风险和保险 ................................................................................................................... 53 第2 页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 56 二十二、其 它 .................................................................................................................. 60 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 62 第五章 协议书及履约保函 ....................................................................................................... 67 5.1 协议书 .............................................................................................................................. 67 5.2 履约担保格式 .................................................................................................................. 69 第六章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保证金 .................................................................... 70 6.1 投标报价书 ...................................................................................................................... 70 6.2 授权委托书 ...................................................................................................................... 72 6.3 投标保证金 ...................................................................................................................... 73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 74 7.1 说明.................................................................................................................................. 74 7.2 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工程量清单 ....................................................................................... 76 第八章 投标辅助资料 ............................................................................................................... 81 8.1 单价分析 .......................................................................................................................... 81 8.2 单价汇总表 ...................................................................................................................... 82 8.4 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机构 ........................................................................................... 83 8.4 施工组织设计 .................................................................................................................. 84 第九章 资格审查资料 ............................................................................................................... 87 9.1 投标人基本情况 .............................................................................................................. 87 9.2 投标人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 88 9.3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88 9.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88 9.5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 88 9.6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 88 9.7 财务状况表 ...................................................................................................................... 89 9.8 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诉讼案件、不良记录的资料 .............................. 90 第3 页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合同名称: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施工?标 合同编号:XCYRGQ-SG-0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已参加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施工?标投标报名,请贵单位于2008年12月5日,12月7日,每日8:30,12:00,14:00,17:00,在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及发售标书。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投标时应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4日9:00,请在此时间前送达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再接受,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2008年12月24日9:00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开开标。 招 标 人: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信阳市招标交易中心(许昌市经二路) 联 系 人:张涛 电 话: 0374—2791038 招标代理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郑州市经三北路32号2号楼18层 联 系 人:孟伟 郭华 电 话: 传 真: 第4 页 第二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编 制 内 容 工程名称: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施工?标 1 建设单位:信阳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2 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 3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4 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 (4)拟任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含建造师临时资格)资格,技术负责 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企业主要负责人、拟任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 (6)2005年12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 6 投标有效期:开标日期以后的30天 投标保证金: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可为转帐支票、电汇)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08年12月19日前(以进账为准) 7 投标保证金接收银行户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保证金接收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投标保证金接收账号:5818 8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信阳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10 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08年12月24日8:00,9:00(北京时间,下同) 开标时间:2008年12月24日9:00 11 开标地点:信阳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现场踏勘:2008年12月8日上午9:00,在信阳市水利局集中,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 12 现场踏勘,交通工具自备。 13 本工程栏标价: 第5 页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1)总干渠护砌、培堤加固;(2)总干渠干斗维修;(3)新修总干渠堤顶道路;(4)一分干渠道衬砌;(5)安装电子自动水位计;(6)一分干渠首闸维修等。 本次工程施工标拟定工期为:2个月。 2.1.2 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 2.1.3 投标人的资格 2.1.3.1 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任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含建造师临时资格)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5)企业主要负责人、拟任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2005年12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 2.1.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招标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2.1.3.3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八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外,还应按第九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1.4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人员,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否则,不能参加投标和签字,投标和签字的均无效。所指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单位与之签订; (二)与投标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三)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2.1.6 投标费用 第6 页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7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卷 号 章 号 名 称 一 商务条款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专用合同条款 5 协议书及履约保函 6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保证金 7 工程量清单 8 投标辅助资料 9 资格审查资料 二 技术条款 三 招标图纸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只对在2008年12月8日17:00时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予以答复。 2.2.2.2 招标代理人的答疑将在2008年12月9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问题澄清答复后24小时内,确认其已收到。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代理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 第7 页 文件内容,若招标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布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2.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24h以内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出示);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汇总表;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3.2 投标报价 2.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附相应的单价分析表。否则,修改无效。 2.3.2.4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 2.3.3 投标文件有效期 2.3.3.1 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3.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 第8 页 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 投标人必须在北京时间2008年12月19日前,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向招标代理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人民币。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2.3.4.2 如果出现一个投标人替另一个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则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按无效标处理。 2.3.4.3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无息退还。 2.3.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代理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后不投标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3.5 现场察勘 2.3.5.1 招标人将于2008年12月8日9:00,在信阳市水利局集合,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交通工具自行解决。 2.3.5.2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5.3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同意。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5.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可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不对其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6.1 投标人应按第2.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6.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投标文件的正本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和除封面外每页均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副 第9 页 本的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但在要求签名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时,应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真迹,不能用印章或代签。 2.3.6.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单位公章和签字确认。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外包装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投标的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在2008年12月24日9:00(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2.4.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果自负。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 投标人应在2008年12月24日9:0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信阳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投标文件应面交。 2.4.2.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投标截止时间。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将拒收。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6条和第2.4.1条款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 开标、评标、评标方法及赋分标准 2.5.1 开标 2.5.1.1 本工程将于2008年12月24日9:00在信阳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 第10 页 托代理人均应按时参加,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议,点名确认时未到场,则招标代理人认为其已放弃投标,已投标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再开启。 2.5.1.2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建造师、工期、有无修改、调价函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书面签字确认。 2.5.2 评标 (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评标专家从水利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及《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 (3)评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 2.5.3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2)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4)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任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5)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6)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 9)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 第11 页 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10)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1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对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离的; 13)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14)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2.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评标委员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3)若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分项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总报价为准,扣除备用金后相应修改其它报价(其它报价有算术错误时,先予以改正)。 2.5.5.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第2.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5.6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1)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 第12 页 比较,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惑性的问题,或向其说明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5)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具体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见施工标赋分表。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 评标委员会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根据赋分表进行赋分,按得分结果从高到底进行排序,取前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得分相同,报价较低的排前。 2.6.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投标文件不足3份,或经评审认为部分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最终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份,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6.2.2由于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8.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代理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招标人还应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补偿金。 第13 页 2.6.2.3发现各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哄抬报价,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并没收参与作弊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6.3 中标通知 2.6.3.1 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4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函应采用第五章内规定的格式。 2.6.5 签订合同 2.6.5.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5.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招标人还应向中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补偿金。 2.6.5.4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代理人支付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第14 页 施工标赋分标准 序分项目 赋分说明 号 值 一 商务部分 55 以25分为基数,若投标人的报价高出招标 人栏标价,得0分;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0,,5, (含,5,)之间,以25分为基数,每低于一个1 投标报价 35 百分点加2分;低于,5,的报价,以35分为起 扣点,比,5,每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 扣完为止。 单价分析合理得8分,有一项单价分析不合2 单价分析 8 理折扣2分,直至扣完(评标时由评委抽出4个 有代表性的单价进行打分)。 1、2005年10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施 工的一项得2分,且该项工程经验收被评为优良 投标人类似工的再得2分; 3 9 程经历及业绩 2、2005年10月1日以来,承担的类似工程正 在施工的每项得1分; 以上两项累加最多得9分。 近三年财务状经中介机构审定的财务状况表显示:有盈利4 3 况 者得1分;持平者得0.5分;亏损者不得分。 二 技术部分 45 机构设置健全(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 施工技术力量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造师有类似工程经历的1 及项目组织管5 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否则不得分;技术负 理机构 责人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每项得1分,最多得2 分,否则不得分。 施工机械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得3分,基本满施工主要机械足得1,2分,否则不得分;人力资源数量、结2 设备及人力资6 构配置合理3分,基本满足得1,2分,否则不源配置 得分。 根据施工总体布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其实3 施工总体布置 3 际操作性等内容,由评委酌情赋分。 第15 页 施工方法及技术合理7,10分,基本合理3,施工方法及技4 13 6分,否则不得分;特殊地质条件应急措施合理术措施 3分,一般1,2分,否则不得分。 质量保证体系根据体系的设置及其保证措施的针对性、可5 6 及其保证措施 行性程度等方面,由评委酌情赋分。 根据工期要求,对其进度计划的合理性、科进度计划安排6 8 学性以及其保证主体完工时间措施的针对性、可及其保证措施 行性等方面,由评委酌情赋分。 根据安全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措施的针对性、可操安全生产保证7 2 作性、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方面,由评委措施 酌情赋分。 文明工地和环根据文明工地及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8 2 境保护措施 等方面,由评委酌情赋分。 备注:?评标标底:评标标底C=A×50%+B×50%,其中A为招标人栏标价,B为投标人报价在区间D〔0.9A,1.0A〕内的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投标报价均在区间D之外,B=A;?投标报价项中百分数四舍五入取二位小数,分值内插。?打分时,对赋分说明中分值者可取一位小数。?表中商务部分第3、4项和技术部分第1项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16 页 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 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临时设施)。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第17 页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条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18 页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做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19 页 发包人应按国家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并监督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供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第20 页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做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修,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成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离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 第21 页 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利,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利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力。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补发正式书面指示,若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 第22 页 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 络 8、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 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 第23 页 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付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施工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施工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漏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属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和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第24 页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的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员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力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第25 页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第26 页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需经监理人批准。 第27 页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赁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第28 页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场外公共道路 16.2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使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使,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 第29 页 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 第30 页 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的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以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第31 页 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以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做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的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 第32 页 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有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第33 页 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验收,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有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 第34 页 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及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 第35 页 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第36 页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确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图,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需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人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 第37 页 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渡汛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 第38 页 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第39 页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计算: R=A(C-FS)/(F-F)S 121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金额; F——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1 F——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2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第40 页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表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 第41 页 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 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表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属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 第42 页 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算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ΔP=P(A+?BF/F-1) 0ntnon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0 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n 比例; 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tn 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至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on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 第43 页 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至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要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 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第44 页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 第45 页 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做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就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仍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整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做出变 第46 页 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审批,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以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第47 页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的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 第48 页 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取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本款(1)项1)减去2)、3)和4)余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修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属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第49 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或与工程有关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用和其 第50 页 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还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做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做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 第51 页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的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有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52 页 45、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应共同做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限期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第53 页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险期发生的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3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投保金额由承包单位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54 页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的规定应负的责任。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55 页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员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报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第56 页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第57 页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心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照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第58 页 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责成保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则人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于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 第59 页 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 它 55、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实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受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 第60 页 有关单位研究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61 页 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 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 条款中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发包人: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澄清文件; (4)投标报价书及投标文件; (5)补充文件;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条款; (9)图纸;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 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其它需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可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其它需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可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第62 页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删去本款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并代之以: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定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函。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本保函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招标人的批准。 1) 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 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合同价格增加大于5%时作出的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招标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合同不允许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指定分包人。 15、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拟定为2008年 月 日正式开工。 第63 页 18.4 完工日期 拟定完工日期为2009年 月 日。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合同工程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完工日期内完成,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 提前完工时,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条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 22.4 质量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力争创优。 (1)承包人必须对本合同各项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合同执行的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 (2)当材料、外购设备、外购件及主要工艺与原设计不符而需代用或修改时,承包人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将各项材料试验交第三方实验室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本款补充: 承包人试验设备和量具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效合格证明。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在承包人进场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第64 页 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进场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9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本合同工程的安全工作,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9.2 施工安全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本合同《技术条款》。 增加: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进行施工,保证施工安全。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招标人在中标单位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额的10%作为本工程预付款。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招标人不提供任何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投标人所报工程各项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单价调整。业内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充分考虑物价波动的风险。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第65 页 本款第(1)项2)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20%”。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工程实施期间,无论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是否发生实质性变 动,投标人所报单价(或合同单价)均不予调整。 46 仲裁或诉讼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招标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友好解决时,任一方都 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 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66 页 第五章 协议书及履约保函 5.1 协议书 协 议 书(格式) 合同名称: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施工?标 合同编号:XCYRGQ-SG-01 许昌市水利局为修建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已接受了 ( 承包人名称 ) 所递交的施工?标投标文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08年 月 日于2008年12月24日 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 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澄清函; (4)投标报价书及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条款; (9)图纸;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67 页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贰份。 招标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 期: 日 期: 第68 页 5.2 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因被保证人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许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施工?标 (合同编号:XCYRGQ-SG-01),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合同金额的10%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 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第69 页 第六章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报价书 投标报价书(格式) 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1、我方仔细研究了 (招标工程名称)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 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内容并勘察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担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3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本次投标,我方委派__________同志为该项目建造师,投标工期为_________。 5、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立即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 第70 页 备,并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我方保证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时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5 6、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第71 页 6.2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格式) 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 兹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职务) (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许昌市颍汝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施工?标(合同编号:XCYRGQ-SG-01)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注:附委托代理人为投标单位人员的证明资料 第72 页 6.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第73 页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7.1 说明 7.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7.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7.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1.4 投标人报价时,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7.1.5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或修改(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1.6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7.1.7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7.1.8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和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评标委员会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工程量清单表合计错误的修正以此类推。 (4) 若无算术错误,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实质性 第74 页 不一致时,又未申明哪个报价有效时,则认为是两个报价,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7.1.9 用于本工程的承包人的各种设备的提供、运输及拆、装费用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合价中。 7.1.10 图纸中所列工程量表及数量汇总仅为提供资料,不应视为工程量报价单的扩大或延伸 7.1.11 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其定额及费用标准可参考水利工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发挥自身的优势,招标人在此不作统一规定。 7.1.12 工程量清单中凡未估列工程量、其单位为“项”的项目,由投标人依据本合同文件要求,并根据现场可利用条件和投标人的施工方案等自行确定工程量和合价,此类项目的工程量及合价,在实施过程中一概不予调整,实行总价承包。 7.1.13 进入单价的材料均以当地实际材料预算价计入单价,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单价调整。 7.1.14 所列工程量的变化,丝毫不会使合同条件或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第75 页 7.2 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工程量清单 7.2.1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组号 分组工程名称 报价金额(元) 合计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第76 页 7.2.2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第77 页 第78 页 第79 页 合 计 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第80 页 第八章 投标辅助资料 8.1 单价分析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价分析表(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81 页 8.2 单价汇总表 单价汇总表(格式)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82 页 8.4 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建造师应附建造师岗位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和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人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业主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第83 页 8.4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监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本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遇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科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数国别 制造 额定生产 用于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备注 号 量 产地 年份 功率 能力 部位 第84 页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 型号 已使用 序号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备注 备名称 规格 台时数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第85 页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网络图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要时间 第86 页 第九章 资格审查资料 9.1 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基本情况(格式)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电话 传 真 通信代码 网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出生年月 职称 技术负责人 姓名 出生年月 职称 企业资质等级 员工总人数(人) 企业营业执照号 项目经理(人) 固定资产(万元) 高级职称人员(人) 流动资产(万元) 中级职称人员(人) 其中 名称 初级职称人员(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技工(人) 最近三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年 (另附表,格式见9.5《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 年 情况表》) 年 能承担的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87 页 9.2 投标人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9.3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5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9.6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第88 页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时间 承担的工作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9.7 财务状况表 第89 页 财务状况表 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9.8 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诉讼案件、不良记录的资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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