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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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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共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2012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2008年市...

《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共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2012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重点镇、一般镇、涉农社区及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2008年市统筹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4号),确定了重点镇“1+17”、村(社区)“1+13”、新居工程“1+11”的配置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总体目标和“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总体定位和发展方向,紧紧围绕“五大兴市战略”,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发挥全市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求,现提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在各层次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各类别的专项规划中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的统筹安排,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体现公平化取向,优化整体布局,注重服务半径,切实方便群众,逐步建立完善全域覆盖、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 (二)坚持“设施共享”。进一步突出因地制宜、功能复合,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充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发挥配套设施最大使用效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以配套设施服务半径为重点,实现配套设施对周边区域的辐射作用和有效利用;以功能满足为根本,实现各类配套项目在场地、设备等多方面的充分融合和有机整合。 (三)坚持“系统集成”。坚持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以群众需求为目的,以部门标准为依据,实现公共服务功能的综合集成。 (四)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会、事前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充分参与规划选址、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决策,真正体现自主、自愿、自治。 (五)坚持“弹性配置”。按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属性和市场特征的不同,设定最低的配置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的供给主体,由政府供给为主的项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配置;由自治组织或市场供给为主的项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市场规律,按需配置。结合三大圈层间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情况,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六)坚持“建管分离”。探索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建设和运行管理逐步分离的办法,引导和鼓励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统筹管理、科学使用、定期养护的长效机制。 二、配置标准 (一)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重点镇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具备区位优势、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较好、向小城市方向发展的区域中心城镇,并经市级相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市级重点镇。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由“1+17”标准提升为“1+28”标准。 (二)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一般镇是指区(市)县非市级重点镇的一般乡镇。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为“1+27”标准。一般镇人口达到5万以上的,参照重点镇标准配置。 (三)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涉农社区是指在各区(市)县县城或场镇附近成建制的涉农社区。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由“1+13”标准提升为“1+23”标准。 (四)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村是城镇规划区外成建制的行政村。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指历年来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形成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农村聚居点、中心村、拆迁安置区、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村和规模在30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由“1+11”标准提升为“1+21”标准;50户—300户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参照“1+21”标准,与相邻区域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实现共享(以覆盖半径1.5公里或步行时间15分钟为标准)。 附件: 1.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2.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3.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4.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附件1: 重点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配置标准 供给主体 配置弹性 备注 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及设施 1 城乡建设规划体系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 综合性便民服务中心(含★水、电、气等代收代缴网点等)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3 城市管理队伍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4 农业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不低于8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5 ★网络设施 可接入成都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教育 设施 6 标准化学校 按照(成府办〔2012〕2号)文件执行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7 ★幼儿园 生均用地不低于13m2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8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医疗卫生设施 8 标准化卫生院 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 9 职业技能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点 (应急教育宣传点)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10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文化体育设施 11 标准化体育设施(田径场、灯光球场、羽毛球场等) 可与镇域学校或其他单位共享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12 全民健身广场 平原镇(乡)地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m2,丘区、山区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13 综合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空间)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商业服务设施 14 ★农贸市场 按场镇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15 ★市场化商业服务设施(超市、中西药店、出版物发行网点、农资等服务设施) 结合实际需求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16 ★特色商业街区或商业综合体 根据条件和结合历史文化遗存建设,发展特色商业或现代服务业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可与市场化商业服务设施统筹整合 市政公用设施 17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能进管网的全部进管网,未能进管网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18 自来水供应系统 城镇自来水供水率不低于85%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19 环卫洒水车 不低于2台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0 ★垃圾收运设备 按人口需要配置垃圾运输车或实行外包服务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1 交通客运站 (★公共交通站点) 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和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场站,占地面积不低于2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2 公园或公共绿地 结合环境和地形地貌建设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3 公厕 每2000人配置一座三星级公厕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4 ★公共停车场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可共享 25 ★非机动车公共存放处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金融邮电设施 26 ★金融服务网点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可整合 27 ★邮政网点 建筑面积不低于15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整合 28 ★电信业务网点 建筑面积不低于3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整合               注:带★项目为新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项目 附件2: 一般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配置标准 供给主体 配置弹性 备注 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及设施 1 城乡建设规划体系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 综合性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含水、电、气等代收代缴网点等)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3 城市管理队伍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4 农业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不低于8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 共享 5 网络设施 可接入成都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教育 设施 6 标准化学校 按照(成府办〔2012〕2号)文件执行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相邻场镇可共享 7 幼儿园 生均用地不低于13m2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8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医疗卫生设施 8 标准化卫生院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 9 职业技能培训点 (应急教育宣传点)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与学校共享 10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 毗邻场镇之间可以按片配置共享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文化体育设施 11 综合体育设施 田径场、灯光球场、羽毛球场等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与单位、学校等 相邻共享 12 全民健身广场 平原镇(乡)地区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m2,丘区、山区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13 综合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空间) 建筑面积不低于4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商业服务设施 14 农贸市场 按场镇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15 市场化商业服务设施(超市、中西药店、出版物发行网点、农资等设施)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市政公用设施 16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能进管网的全部进管网,没有进管网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17 自来水供应系统 自来水集中供水率不低于85%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18 环卫洒水车 不低于1台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19 垃圾收运设备 按人口需要配置垃圾运输车或实行外包服务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20 交通客运站 (公共交通站点) 以道路沿线设立的港湾式车站为主,占地面积不低于1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1 公共绿地 结合环境和地形地貌建设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2 公厕 每2000人设置一座二星级公厕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23 公共停车场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可共享 24 非机动车公共存放处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金融邮电设施 25 金融服务网点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可整合 26 邮政网点 建筑面积不低于15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整合 27 电信服务网点 建筑面积不低于2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整合               附件3: 涉农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配置标准 供给主体 配置弹性 备注 公共管理服务设施 1 警务室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2 ★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站(劳动保障、就业、残联、便民服务室、物管用房等)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3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办公室 建筑面积不低于3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4 ★水、电、气等代收代缴网点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5 ★网络设施 可接入成都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教育 设施 6 幼儿园 生均用地不低于13m2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8m2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可相邻共享 医疗卫生设施 7 卫生服务站 乡镇所在地不设。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8 人口计生服务室 建筑面积不低于2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与场镇 相邻共享 文化体育设施 9 全民健身设施 室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10 综合文化活动室(★社区广播站)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11 ★老年/青少年活动中心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商业服务设施 12 农贸市场 结合群众需求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13 日用品放心店 建筑面积不低于20m2 市场为主 必须配置 可相邻共享 14 农资放心店 参照市农委制定的星级农资店建设标准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可相邻共享 市政服务设施 15 ★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配套管网建设 1、能进管网的进管网,没有进管网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2、农村生活用水供水入户率不低于96%,集中供水率要不低于85%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市政服务设施 16 垃圾收集房(点) 按照市城管局制定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标准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17 公厕 不低于一座二星级公厕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共享 18 ★民俗活动点 结合群众需求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19 ★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招呼站点)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可共享 20 ★非机动车公共存放处 政府为主 按需配置 金融邮电设施 21 ★金融服务站自助设施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可共享 22 ★村邮站 建筑面积不低于10m2 政府为主 必须配置 可整合 23 ★电信业务代办点 市场为主 按需配置 可整合               注:1.带★标注项目为新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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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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