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变更
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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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吴家湾办公楼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中。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载入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
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证件号码(身份证 /营业执照)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时间 实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湖南华庭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货币 60万元 /2010.2.2 60万元 /2010.2.2 100%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不可分割实物缴付出资的,不得分期缴付。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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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任命罗蛟担任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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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任命胡培担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任命尹锋担任公司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
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首次股东会决议范本股东会决议签字要求股东会决议范本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5)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决定
为确保由我自己一人出资变更的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规范,现就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公司章程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1、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罗蛟担任。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担任。
3、公司的经理由股东任命胡培担任。
4、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任命尹锋担任。
5、同意公司章程所载内容。
6、确定所决定的任职人员符合到公司任职的要求,具备任职资格。
7、同意委托本公司员工胡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任命罗蛟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从批准变更之日起任期三年;
任命尹锋为公司监事,从批准变更之日起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任命罗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批准变更之日起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5.12.2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湖南时代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人:倪维)、湖南华庭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人:胡培)
主持人:倪维
应到股东3名,实际到会股东3名,代表全体股东100,股权。会议决议:经全体股东讨论,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湖南时代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出公司,吸收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新股东。同意股东湖南时代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出资的60万元股份转让给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时间 实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湖南华庭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货币 60万元 /2010.2.2 60万元 /2010.2.2 100% 2、同意免去黄忠东公司监事职务,任命尹锋为监事。
3、同意免去倪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能胜经理职务,任命胡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罗蛟为公司执行董事。
4、同意通过公司新章程;
5、全权委托本公司胡培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股份转让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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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湖南时代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甲方将其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的60万元股份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收甲方60万元股份。
三、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份,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四、甲方从其股份转让之日起,不再享有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其在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按受让的股份承继。
五、乙方承认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协议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
行义务和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登记机关,另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派书
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公司股东会决定兹委派公司员工倪维作为我公司代表参与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讨论公司变更事宜,并代表公司做出决定。
湖南时代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12.2
委派书
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我公司股东会决定兹委派公司员工胡培作为我公司代表参与
长沙园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讨论公司变更事宜,并代表公司
做出决定。
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