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慧与张哲、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马家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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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陈智慧与张哲、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马家坝村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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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汉中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哲,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马家坝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国红,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张
哲之父)。
委托代理人路春生,系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智慧,女,199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汉中市汉台区南关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何凤平,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陈
智慧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建峰,系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马家坝村小学。
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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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胡一非,系该校校长。
陈智慧与张哲、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马家坝村小学(下面简称马家
坝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
出了(2009)汉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张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哲的法定代理人张国
红及委托代理人路春生,被上诉人陈智慧的法定代理人何凤平及委托代理人刘建
峰,被上诉人马家坝小学法定代表人胡一非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上诉人张哲与被上诉人陈智
慧及同学一道放学快到校门口,上诉人张哲朝被上诉人陈智慧身上丢小果,被上
诉人陈智慧转身踢上诉人张哲一脚,上诉人张哲从后面将被上诉人陈智慧推倒。
后被上诉人陈智慧经3201医院和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住院(两次)计57天,花医疗费15084.95元,上诉人张哲在被上诉人陈
智慧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8686.01元,被上诉人陈智慧付医疗费6398.94元。被上诉人陈智慧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被上诉人陈智慧
二次手术费已实际产生医疗费3236.58元,残疾辅助器费用560元。被上诉人陈智慧遂具状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张哲及马家坝小学赔偿。
本院在审理中,经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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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诉人张哲自愿赔偿被上诉人陈智慧医疗、伤残等各项损失费用
32094.95元的60%,即:19256.97元(已付8686.01元,还应付10570.96元);
二、被上诉人马家坝小学自愿赔偿上诉人陈智慧医疗、伤残等各项费用
32094.95元的20%,即:6418.99元;
三、其余2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陈智慧自愿承担;
四、上述给付款双方商定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上诉人张哲自愿负担966元,被上诉人陈智慧、马家坝小学自愿各自负担322元。上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被上诉人陈智慧自愿负担(诉讼费清结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计算,互相补清。
多预收的7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张哲持交费票据来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春 林
审 判 员 韩 新 军
代理审判员 夏 玺 琴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倩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