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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开卷)解析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开卷)解析 案例分析题库(开卷) 【案例1】.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

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开卷)解析
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开卷)解析 案例分析题库(开卷) 【案例1】.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摘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请回答: (1)本案中现有哪些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分类列举) (2)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现有证据有: 物证:摄像机; 书证: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原告李某陈述、被告张某辩称; 证人证言:邱某的证言; 视听资料:手机电话录音。 (2)其中传来证据有: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邱某的证言。 【案例2】.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回答: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案例3】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被害人李某等是否具有证明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 (1)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其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2)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检察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4)被告人王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告人王某提出请求的,要承担证明责任。 (5)被害人李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李某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证明责任。 【案例4】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千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谈话 1 的录音,陈某在谈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是否侵犯了陈某的隐私 权, (2)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回答问题时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话,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其次,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不属于隐私。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的证据。 【案例5】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2)该个体餐馆是否有权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个体餐馆有权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个体餐馆不服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提交自己受到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材料。 【案例6】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 问题: (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2 【案例7】 案情:原告张某为追索高某欠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调查时,原告张某首先向法庭出示了由被告高某出具的欠条。该欠条上写着:“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人:高某。19 98年3月2日。”对此证据,被告高某认为,该欠条虽系其亲笔书写,但并不能证明4万元是借张某的,并辩称,其在1998年3月间是向人借过钱,并出具过同样的欠条,只是现在回忆不起来究竟向谁借过钱。 问题: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本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高某拖欠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应该就被告高某拖欠借款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原告张某向法庭出示了由高某出具的欠条,欠条经黄某确认系其亲笔书写,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 (2)被告高某承认该欠条系其亲笔书写,但否认向张某借4万元。高某应该就其否认向张某借4万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如果举证不立,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偿付借款的本息。 【案例8】 24.案情: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公,即张某某的父亲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一把,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吻合;铁锄上有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 (6)张某某的尸体。 问题: (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上述证据分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 (请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分 类列举) (2)侦查机关收集的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言词证据, 参考答案: (1)物证:铁锄、铁锄上的血迹、张某某的尸体; 证人证言:刘某公公的证言、邻居张三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的供述、占某的供述; 鉴定结论:铁锄上血迹的鉴定。 (2)言词证据:刘某公公的证言、邻居张三的证言、刘某的供述、占某的供述。 【案例9】 案情: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00元和2.30元一公升的价格销售,得款8000余元。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其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 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单位既没有汽车也没有司机,更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问题: 本案中,上述公安人员侦查收集到的证据分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请按照我国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等分类列举) 参考答案: (1)物证: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胶皮板一块、刻字刀一把。 (2)书证: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怎样刻印章》书一册。 (3)证人证言: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言、赵某证言、岳某证言、徐某证言。 (4)鉴定结论:对假汽油票的鉴定结论。 (5)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否认伪造汽油票的辩解。 【案例10】 3 案情:被害人李某死于勒颈,被抛尸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对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察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在犯罪嫌疑人床下发现的一截折断的尼龙绳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题: (1)在犯罪嫌疑人房间查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2)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学知识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和理由。 参考答案: (1)在犯罪嫌疑人房间查获的尼龙绳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 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下载程序清单下载家私清单下载送货清单下载 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侦查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本案中侦察人员在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对扣押的尼龙绳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此,无法证明一截折断的尼龙绳是在犯罪嫌疑人的房间床下查获的,该尼龙绳不能做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8分) 【案例11】 案情: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尸体旁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2)对现场遗留头发经法医鉴定为张某头发。 (3)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双刃匕首上有血迹,该血迹经法医鉴定与被害人李某的DNA相同。 (4)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钮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问题:本案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物证,哪些是言词证据,请分别列举。 参考答案: 物证有: ?李某的尸体;?尸体上的伤口;?地上的数根头发;?地上的一枚黑色纽扣;?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双刃匕首;?双刃匕首上的血迹;?少一钮扣的西服。 言词证据有: ?张某妻子的证言;?黑色钮扣的鉴定结论;?李某死亡的鉴定结论;?张某头发的鉴定结论;?匕首上血迹的鉴定结论。 【案例12】 1(被告人董玲(1985年9月出生)因被工作的公司开除,欲行报复。2006年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董某曾经对她们讲过公司经理训斥及驱赶过董某;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某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表明,13日凌晨3点多,王某曾在公司四楼仓库外遇到董玲; (4)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起火时间大约是13日凌晨4点,起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5)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犯罪供述基本一致。 请回答: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分类列举) (2)其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种类有: 证人证言: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的证言、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 4 鉴定结论:消防部门的鉴定书。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董玲的犯罪供述。 (2)直接证据:董玲的犯罪供述。 原始证据: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消防部门的鉴定书、董玲的犯罪供述。 【案例13】 2(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回答: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案例14】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A公司将汽车运至乙地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涉嫌走私为由,对A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的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乙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问题:结合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理论,分析本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参考答案: 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与工商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包括: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工商局是否具有对该案件处理的法定职权。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甲地A公司是否实施了走私3辆进口车的行为。 (3)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工商局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即工商局以“涉嫌走私”为由,对A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正当。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工商局对A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案例15】 2(公安机关在秦某被抢劫一案发生两周后,在某旧货市场抓获了正在出售一部“奥林巴斯”相机的李某。该“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与秦某手中购买相机的发票记载相同。经过对“奥林巴斯”相机的辩认,秦某指出相机镜头盖内刻有自己的名字,相机上还有两个月前修理时换的取景镜的粘贴痕迹。据此公安机关确定该相机就是秦某被抢的相机。但由于被抢的时候秦某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确认是李某进行抢劫。李某否认实施抢劫,他辩解说相机是他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从别人手里以低价买进的,但不知道卖主的姓名地址。李某的同乡作证说,听李某讲其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上买了一部照相机。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中未收集到其它有价值的证据。 请运用你学到的证据学理论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分类列举) (2)公安人员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的法定证据有: 物证:“奥林巴斯”相机一部;相机取景镜上的粘贴痕迹。 书证:“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购买相机的发票;“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上刻的秦某名字。 被害人陈述:秦某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辩解。证人证言:李某同乡的证言。 (2)直接证据有:李某的无罪辩解。 5 实物证据有:“奥林巴斯”相机;相机取景镜上的粘贴痕迹;刻有秦某名字的“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购买相机的发票。 [案例16] 1(2003年2月28 日,某乡刘某和李某两女士在街上赶场时,因购物发生矛盾,继而引发纠纷。此后,刘某觉得在这场纠纷中输了面子,于是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内容为“2月28 E1此地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间本人被一名30岁左右的女人殴打谩骂,恳请当El在场的群众将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本人将予以重金酬谢。” 在拿到了李某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后,刘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3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指责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提供了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谩骂。据此刘某还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请回答: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原告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首先,使得原告与证人之间有了利益关系,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其次,通过悬赏方式取证,给证人以重金酬谢,有收买、诱惑证人,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嫌疑。因此,本案原告以张贴悬赏词取得的证人证词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案例17]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莱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致,并从其家中交出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问答; 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 (1) 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答题要点: (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 (2)本案中,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直接证明了张某到甲家实施抢劫行为,属于直接证据; 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转述甲的陈述,所以属于传来证据。 [案例18]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请回答: (1)本案中,公安人员侦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等分类列举) (2)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王某有罪?理由是什么? 答题要点: (1)物证: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胶皮板一块、刻字刀一把。 书证: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怎样刻印章》书一册。 证人证言: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言、赵某证言、岳某证言、徐某证言。 鉴定结论:对假汽油票的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否认伪造汽油票的辩解。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根据上述证据能认定王某有罪。 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中,没有证明被告人王某有罪的直接证据,但是现有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6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否定了王某的辩解,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得出了唯一的结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例19] 1(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请回答: (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别列举。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2) 答案要点: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 物证:面罩、铁棍、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证人证言:出租司机王某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李某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的供述。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录下张某抢劫的小区监控录像。 (2)直接证据有:出租司机王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述; 实物证据有:面罩、铁棍、钱包、手机、钻石项链、现场勘验笔录、小区监控录像。 [案例20] 2(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化工厂否认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被告化 工厂承认自己往养鱼池附近的一条河(河水上涨时,河水可以流到甲的养鱼池)排污,但其强调自己排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 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原告或被告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依据和理由。 答案要点: 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斋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鱼大量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往养鱼池附近的一条河排污,但其强调自己排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1]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嫌疑人。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另—犯罪嫌疑人。 请回答: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理由是什么? 答题要点: 本案中的信件是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根据信件记载的内容“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嫌疑人。所以信件是书证。 本案中的字条是物证。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字条的笔迹属于痕迹,根据笔迹的特征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所以字条是物证。 【案例22】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 ?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答: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7 反证:无。 【案例23】8000年4月22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100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100张钞票中还有43张是从不同的每扎100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3年有期徒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3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l00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案例24】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问:(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 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案例25】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答:(1)凡是能够证明巧巳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资料。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又称为第二手资料。根据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学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2)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26】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内发生一起凶杀案。17岁的初三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十几天之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青年教师李东身。警方查明,李东身曾多次以询问学习生活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狠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带着匕首窜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睡梦中的张小娟杀死。 公诉机关认定李东身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有:(1)在女生宿舍里的电灯灯泡上发现了李东身的指纹(据李东身在公安机关交待(因为怕杀人时,被害人张小娟打开电灯,所以撬开门后先将灯泡拧下来,在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2)案发几天后譬犬对于现场足迹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身。(3)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4)李东身学校同事,两个与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叫到办公室。(5)撬门用的改锥。 李东身的辩护律师经调查了解到:1)涿州市第四中学从没配备过专业电工,教室宿舍里的电灯电器坏了,大部分要靠班主任去修理。(2)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 请回答;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和警犬的认定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哪 8 些间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身有罪?理由是什么? ——答: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灯泡上的指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但本案中灯泡上留下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警犬的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不包括警犬的认定。所以警犬的认定不能作为证据。(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间接证据是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 已经被本人否定),只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因为除了李东身的口供外(有三个间接证据,即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而灯泡上留下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两个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猥亵和奸污,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身曾经实施撬门行为。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 【案例27】1(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处从法律或学理角度分析均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扛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 )被告岳江陈X有过错和岳扛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4分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2)本菜中的证明对象有:原告陈X是未成年人,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 原告陈X擅自选入狗熊圈内。 原告陈X被动物园饲养的狗熊咬伤。原告陈X受伤的状况、后果。 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是否尽到监管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被告动物园管理中是否存在严重的疏漏。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9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 法权利。谢谢合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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